新时代背景下村干部腐败的生成及治理
2020-01-08张光红
张光红,李 波
(中共安顺市委党校,贵州安顺561000)
一、引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历程可知,村干部腐败呈愈演愈烈趋势。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 世纪70年代末期,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考虑,在农业生产急速恢复但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的背景下,政府决定优先发展城市和工业,而农村则成为优先发展领域原始积累的来源。此外,农村通过土改、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等一系列改革和合作运动,政权组织第一次真正下沉到乡村,国家对农民社会生活和生产活动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政治上,中央政府权力集中化使乡村主体性缺失,个人需求让步于集体利益;经济上,在支援工业、发展城市的背景下,农村资源源源不断流入优先发展领域,致使乡村建设多样化路径基本停滞。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主义改造,使集体主义成为村干部奉行的主流价值观,忠诚度则成为党选择村干部的标准,因而党和国家的政策能很好在农村落实,在此背景下村干部腐败事例极少。
改革开放初期至20 世纪90 年代末期村干部腐败较为普遍,但没有进入高危区。20 世纪80 年代初,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人民公社开始瓦解,国家行政权力开始从农村逐步撤出。为便于农村事务的管理和乡村建设的开展,全国各地先后成立村委会,村干部成为三重代理人:代表政府宣传党的政策和行使管理职能、代表村民在乡村建设中向外寻求资金和政策支持、代表个人获取社会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消费主义延伸至乡村社会的每个角落,倡导奉献精神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开始让步于追求自我满足、排斥外来约束的个人主义,许多村干部在消费主义刺激下开始利用手中职权获取非法利益于市场经济中寻求个人满足,职权行使中的越轨行为使村干部腐败成为常态现象。这一时期村干部腐败主要表现为:一、吃喝成风,有钱无钱皆要吃。村中无钱,村干部就加大对村民提留款的收取[1]。二、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严重时甚至发展到敌对。三、私心较重、利益至上、贪图享受。针对村干部腐败现象,地方政府主要以治为主、防为辅。也就是说,在未出现腐败之前,往往不加注意和防范;一旦腐败滋生,又总是设法解决具体问题。这种一对一处理问题的方式,有针对性和速效的优点,但缺点则是不能根治,甚至容易产生长久的隐患[2]。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村干部腐败治理方式,虽然在一定时期产生积极的效果,但为后来村干部腐败加重埋下了伏笔。
进入21 世纪,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推行、农业税全面取消,乡村拥有的公共资源日趋丰富;加之国家初步具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随后大量物质、资金进入农村,各种惠民政策也开始在乡村推行。权威资料显示,5 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大投入,仅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就累计达1.6 万亿元[3]。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村干部权力逐渐扩大的同时,由于其权力监督和约束不到位,村官腐败日渐凸显,从各种数字来看,农村已成为腐败的重灾区。2009 年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2008 年全国有1739 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 名村委会主任成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2008 年~2011 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农村基层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达二万六千件、三万七千余人,占全国同期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30%[4]。村干部腐败发生在群众身边,不仅直接损害村民利益,还严重影响党在基层的形象,因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这标志着一种新的趋势开始形成,那就是加大对农村基层腐败的高度重视和治理力度。2013 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大案共171 起。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的有12 起,涉案金额高达22 亿元[5]。2016 年初,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 年,全国共查处群众身边有“四风”和腐败问题的人1355 人,其中村干部776 人,占被查处总数的53.3%。从这些数据可看出,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对村干部腐败的打击力度,然而村官贪腐仍时有发生,并屡禁不止。一方面,国家持续推进的惠农政策为村干部贪腐提供了可乘之机,如“2015年国家有关‘三农’的政策仅补贴措施就有50 项”;另一方面,滞后或不完善的农村管理制度,为村官腐败提供了生存空间。因而,村级腐败一直是乡村治理中的一道难题。但又因乡村腐败治理事关脱贫攻坚进展程度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行,因而加强理解村干部贪污、解决村级腐败成为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避免对村干部腐败问题认知的类同化和简单化,笔者将结合在云贵田野期间所获资料对村干部腐败进行探析。
二、村干部腐败类型
所谓腐败,最初是指食物的变质,是一种自然现象。经过长期和频繁的使用,“腐败”一词引申义不断增加。《现代汉语词典》对腐败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物体腐烂;第二种是行为堕落;第三种是制度、组织、机构等混乱、黑暗。王沪宁在已有内涵的基础上,将腐败视为“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6]。据此,可将村干部腐败定义为:未被纳入国家行政体系的村支两委构成人员,为满足个人私欲以非法手段滥用公权从而将公共利益转化为私人利益或借助公共利益满足私人利益诉求的行为。村干部腐败主要表现为经济腐败、政治腐败和道德腐败。
(一)经济类腐败
经济类腐败主要是指村干部为谋求个人经济利益,利用地方政府和村民赋予的管理权将集体或他人利益通过非法操作转化为私人所有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收受贿赂、挪用资金、虚报冒领、吃回扣、侵吞村民各类款项等。
1.收受贿赂。
村干部受贿是一种将政府资金、惠民政策、集体财产通过违规操作给予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操作者从中获利的行为。从时间上来看,收受贿赂分为办事前收受和办事后收受,事前受贿在许多农村被称之为办事“订金”、“犒劳费”,事后受贿是一种延迟性“互惠”;从收受内容看,包括钱、礼品和劳务,其中劳务贿赂最为隐晦和模糊,许多村干部在村委会工作期间也从事农业生产,贿赂者每年在农忙时节会无偿地帮助村干部进行生产,以此回报村干部在集体利益分配中的“重点照顾”。现金贿赂更为多样化,除了直接给予村干部,也会借助打牌、红白喜事、孩子上学等娱乐、习俗和人情往来的方式将其常规化,在贿赂过程中,行贿者和受贿者皆是获利人,因而村干部收受贿赂屡禁不止。
2.挪用资金。
村干部挪用资金主要分为三类:挪用政府拨付资金、挪用村集体资金、挪用村民资金。政府拨付资金主要挪用者是村支两委领导,通常是将使用明确的专项资金用作他处,如将办公经费用做出差旅行费、办公场所修缮费用于生活开支费等。村集体资金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发展合作社,壮大集体经济;二是通过承包乡村集体资源给村民或外来商人。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村干部,资金的数量和使用方式很少对外公开,因而村干部合谋挪用或瓜分集体资金的现象极为普遍。村干部挪用村民资金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政府各级单位委托村干部发放给村民的惠民资金被挪用;二是村干部通过合谋将部分村集体产业分红资金用作它处;三是村干部在向农户收缴合医款、养老款等费用时将部分挪作私用。
3.虚报冒领。
近年来,虚报冒领在村干部经济类贪污中极为显眼。部分村干部为谋取经济利益,通过伪造项目资料、谎报产业规模套取政府帮扶资金。如云南省昭通市为扶植天麻产业发展,近年向农户拨付专项扶持资金,小草坝镇D 村村支书谎报天麻种植面积,仅一年就套取政府资金32 万。在部分乡村,村干部为逃避打击伙同村民谎报产业规模,当扶持资金拨付给农户时村干部按照预先商定的比例抽成。有的村干部通过寻找各种借口,将部分农户的存折掌握在手中,利用农户信息上报各种惠农政策,每到资金发放时私自提取存留,事发后农户对自己享有的惠农政策常常是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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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工程建设谋私利。
为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各项惠民工程不断在农村推进,如串户路、机耕道、垃圾池、庭院硬化、危房改造、老旧房屋改造、亮化工程、通水工程、产业设施建设等。由于村支书和村主任在工程项目招标中具有一定话语权,因而许多工程商为获得项目以回扣的形式给村干部返利。而在有的村落,村干部直接组建工程队,承包乡村各项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屋改造工程,村干部既是监督方又是建设方,这为各项工程的质量埋下了隐患。
(二)政治类腐败
1.操纵选举。
操纵选举是村干部政治类腐败主要构成部分。农村是熟人社会,社会关系网络以血亲、姻亲和朋友为纽带而被建构。在流动性不强且相对封闭的农村,村民合作更多是在“差序格局”的原则下展开,而血亲和姻亲成为人们首先考虑的对象,合作对象能力的强弱并不成为村民选择的首要因素。不少村民在成为村支书或村主任后,为壮大自己在村支两委的势力和话语权,通过威胁、逼迫、利诱等方式强迫村民选举自己中意的人进入村委会,通过这种方式进入村委会的村干部多是村支两委领导的血亲、姻亲、朋友或与其有直接利益相联的邻里。听从村支书或村主任进行选举的村民,会以优先得到惠民政策作为奖励。操纵选举给乡村政治风气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能干事、想作为的村民不能进入村支两委,名身坏、口碑差的人却成为了村干部,甚至还出现村支两委超过一半人员来自同一血亲家族的现象。
2.曲解政策。
由于乡村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学识、能力、声望不是村民成为村干部的唯一因素,这使村干部水平参差不齐,加之部分村干部长期把持村庄管理权,养成狂妄自大、目中无人的习性,这使村支两委学习各级政府文件时,部分村干部妄议政府政策,甚至有的村支书、村主任从个人利益出发将中央某些文件的规划斥责为“瞎折腾、胡乱搞”,从而使国家政策在乡村传达的过程中不断被歪曲和误读。此外,有的村干部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获取各种荣誉称号和利益,在对农民宣传和执行政策时采取过激过急行为。如黔中某县明确规定,若村干部不能按时收缴全部农户合作医疗款,村支两委年终集体考核排末,并且将村干部年终奖用于填补未收到的合作医疗款,这使村干部在收取款项时以取消低保、危房改造款等惠民政策威胁村民缴纳合作医疗款,村干部向村民曲解政策不仅加深了干群关系的敌对程度,而且还抹黑了党的形象。
(三)道德类腐败
乱搞男女关系是道德类腐败的主要表现方式。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其附带的价值观也影响着每个村民,加之农村公共活动的收缩、私人领域的扩张,以往建构的道德观对个人行为的约束越来越弱。在消费主义引导下的个人追求物质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快乐。村干部是长期生活在农村的村民除家人外接触最多的人,而在频繁的交往过程中,部分村干部与已婚妇女发展为性伙伴关系,原因归结两个方面:一是妇女希望通过性促使村干部帮助申请各类惠民政策,以期获得资金帮扶;二是双方通过越轨行为获取精神和肉体上的快乐。村干部是党在农村的传话者和管理者,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地方政府的形象,因而村干部乱搞男女关系势必会给政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某些村干部在工作开展中言语伤人,不仅没有觉得此种工作方式不妥,反而觉得通过辱骂他人就能将问题解决,是一种值得骄傲的事情。
三、村干部腐败生成机制
(一)人身依附关系破坏了乡村政治生态
从调研结果得知,村干部若想成为村支书或村主任必须在乡镇或县区有人帮助已成为许多村民的共识。部分地方政府过多参与村官选举使村民选举流于形式,从而形成村干部选举村民参不参与都一样的认知,因为结果早已确定,只是将应有的程序走完,这一认知让不少村干部认为自己能成为村支两委负责人,更多依靠的是“上层关系”。这一现象使不少村干部意识到自己的管理权并不是由村民赋予的,而是赏识自己的上级领导所给予,因而服务的对象更多是领导而不是村民。这种不合理的“上层关系”多是以血亲、姻亲、朋友、邻里、同窗、战友等熟人关系为根基进行建构,而维系这种不合理关系的最大纽带则是利益。因此村干部和上级领导形成利益输送关系,村干部通过非法手段将惠民资金和集体财产转化为个人所有,随后以个人名义将部分资金输送给赏识自己的上级领导,而后者则保证村干部在村支两委的领导地位。村干部坚信只要赏识自己的上级领导一直在政府部门处于关键职位,那么自己在村支两委的领导地位就难以撼动,即使某一天因腐败而被查也能全身而退。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村干部贪污三万元被判刑数年,而有的贪污数十万最终处理结果则是上交贪污款、退出村委会,而这类人离开村委会后凭借多年的不合理累积依然过的很滋润。村干部与地方政府领导的人身依附关系严重地破坏了乡村政治氛围,所谓民主多是流于形式和口头谈资。
(二)家族意识主导下的乡村治理为腐败埋下隐患
家族“控选”是“家天下”在乡村遗毒。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农村开始推行村民自治并延续至今,因而村民成为村支两委领导必须获得两方面的支持:一是来自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认可;二是村庄大多数村民的选票支持。若仔细观察,我们将发现基层政府干部、村干部、村民三者关系如同三明治,政府干部处于上层、村干部夹在中间、村民处于底层,最上层很难与最下层直接接触,因而需要中间层作为过渡,而中间层则需要依赖最下层的支持才能与最上层对话。村民在成为乡村主要管理者的过程中,政府领导的干预是隐晦但又极其重要的,村民的选票支持是流于形式但又不可少的,这是基于乡村自治而形成的基层民主政治决定的。对村干部而言最坚定的支持者无疑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成员,因而在选举中村干部依靠家族势力“控选”是常有的事。主要通过如下几种方式:其一是买票,其二是恫吓,其三是抢票,其四是诱惑[8]。“家天下”使不少村民将村干部选举当成家务事或家族事来处理,一旦选举成功,在情大于法的乡村社会回馈家族成为村干部必须考虑的事情,这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此外,不少村干部在工作开展中需要家族成员的率先垂范和积极支持,因而家族成员成为其必须争取和团结的对象,公共资源则是最好的报酬。
(三)利己主义至上成为村干部腐败诱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基于集体主义构建的道德体系在市场经济下分崩离析,个人主义和消费主义成功将其取代,并蔓延至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公共事务的行动逻辑由以往的“集体化”转向“个体化”。与此同时,乡村公共生活领域的收缩,私人生活领域的扩张,进一步推动了越来越多人以满足个人欲望为中心的利己主义价值观的形成。奉行利己主义价值观的村干部通常将奉献和无私放置于一边,而是时刻思考如何以最小付出获得最大回报。回报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截留公共资金、贪污集体物质、扩宽人际关系。调研期间,当谈到村干部为何腐败时,在职村干部给出了相似度最高的回答:其实大家都清楚村干部就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干得再好如果没有人支持你迟早还是干不下去,说不定哪天让你退了你只能拍拍屁股走人,有的村民费尽心思花了代价才成为村干部,进入村委后首先想的事情就是怎么把自己花出去的捞回来,免得离开村支两委时什么都没得到,这就亏大了。
(四)监督体系不健全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沃土
对村干部权力使用的监督主要来自三个层面:地方政府、村级组织、村民。然而,由于监督不到位使村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常有越轨行为。乡镇纪委工作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人员工作调动常是出于岗位需求而不是专业知识,频繁的工作岗位调动错失培养专业人才的机会,这使不少正在推进中的工作半途而废,工作单位的频繁变动极其消磨干部的积极性,从而形成走形式、交任务的工作作风,加上人手不足、监督成本过高,对村支两委的监督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村级组织自身监督包括党内民主监督和村干部成员之间的监督[9]。党内民主监督常常流于形式,许多时候为了应付政府部门检查,大家齐聚村委会拍个照写个简报就完事。在情大于理的乡村社会,“中国人是把人情放在道理上的”[10],所以自身监督作为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在社会文化影响下往往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村民对村干部监督不到位是许多乡村政治常态。村民对村干部监督的缺失主要原因有:一是在熟人社会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若彼此关系搞得太紧张不仅破坏双方关系,而且也会影响家庭在婚丧嫁娶中的互助行为;二是农村青壮年常年在外务工或求学,这使许多村民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监督;三是担心遭到村干部的打击报复,甚至取消本应享受到的惠民政策;四是因缺乏完善的民主监督和维权知识而不知如何监督。
四、村干部腐败治理路径
从学界现有研究成果可知,有关村干部腐败治理对策的研究极为类同化、空泛化和简单化,可归纳为:推进村级反腐制度建设、落实基层民主和监督机制、强化乡村廉政文化和法制教育建设、建设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健全村干部保障激励机制等。虽然这些对策在乡村反腐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性,然而乡村腐败依然屡禁不止,贪腐金额屡屡刷新纪录。部分反腐对策的提出忽视了基层政府在反腐资金和人力配备中的缺乏以及村干部内部监督力度的不足和民主监督推行中遭遇的阻碍。因而,结合时代背景遵循反腐需便利、高效、隐匿等原则从基层政府、村干部和村民角度探究乡村腐败,力争提出切实可行的反腐对策。
(一)依托“互联网+”加强村干部监督
2015 年3 月,阿里研究院在《“互联网+”研究报告》中对“互联网+”这一理念给出了较为完整的定义:“互联网+”是指以互联网为主体,将一系列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内的新兴科技了理念运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现相互间不断融合与创新的发展过程。与此同时,中央从国家层面倡导“互联网+”,并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此外,从2018 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得知,截至2018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超过8.02 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968 万人,手机网民规模达7.88 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随着互联网所承载的服务愈来愈多,应用场景将不断被扩大,将其运用到乡村社会管理成为一种趋势,与传统乡村社会管理模式相比,建立在“互联网+”上的乡村社会管理的优越性主要表现为:网络管理参与方式的直接性和互动性、网络管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和隐匿性、网络管理参与环境的开放性和广泛性、网络管理参与技术的便捷性和廉价性。因而依托“互联网+”加强村干部监督能遏制乡村腐败,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将惠民政策信息与微信相结合。由于微信操作简单、功能多样、获取信息便利,因而适用人群较多,若地方政府将村民所享受到的惠民政策及相应的资金录入微信,这不仅便于村民查询,信息的公开化还能遏制村干部贪污钱财。黔中GL 县依托微信建立了任何人都能查询的“索岭清风”公众号,县委县政府将近年来农户受到的帮扶政策及相应的帮扶资金全部录入“信息查询”这一栏,帮扶信息公开化扩大了村民获取信息的渠道,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村干部“借机生财”的念头和行为。第二,打造专门服务于村干部的APP。在一次访谈中,一位村干部理所当然的讲道:“我花了这么大的代价才当上这个村支书,不趁着机会赶快捞回来,到时候会血本无归的”。作为村干部不为民服务,而是一心谋取私利,这是极其不正常的。因而在建设专门服务于村干部的APP 中,其信息必须包括一心为公默默无闻或被世人称颂和赞扬的村干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长期宣传榜样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村干部。同时,也要上传有关村干部行为恶劣、违规违纪的内容,通过树立反面典型,对村干部起到警示作用。随时更新有关村干部考核标准和行为准则规范方面的相关信息。第三,政府部门应给农户制作二维码。二维码可以直接打印在农户门牌号上,村民扫描二维码即可查看家庭基本情况、帮扶政策、惠农资金、合医报销、养老金缴纳和发放等与家人密切相关的民生信息。信息获取的时效性和便利性促进了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第四、地方政府应建立专门服务于村民举报和评论村干部行为的网站。村民参与网络监督不仅便捷、隐匿,而且还具有廉价性。地方政府建立专门用于监督和管理村干部的网站,一方面加大了村民对村干部监督的力度,促使村委会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另一方面,群众监督举报,有效地提高了地方政府管理村干部、净化队伍的能力。依托“互联网+”推进农村政务处理方式向现代转变,不断加强对村干部监督力度,能有效遏制村干部与地方政府相关领导的利益输送,从而减少彼此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二)推行驻村干部与村干部共同管理乡村的治村模式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1]村干部在乡村管理中的权力界限则是驻村干部。驻村干部派出单位来自省、市(州)、县(区)、乡镇(街道)各部门,当进入基于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而形成的“情大于理”的农村,他们遵循法律规范和政府文件行事,而不受地方性伦理体系的约束。由于熟悉当地情况,因而村干部是乡村建设的主力,但因受乡村伦理道德约束及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因而村干部易贪易腐。驻村干部虽不熟悉当地情况但不受地方小传统影响,行事准则受国家大传统主导,因而驻村干部与村干部共同治村能有效防止村官腐败。一是驻村干部参与农村财务审核,确保每笔资金去向明确及使用方式的合理性,力争做到防止村干部伪造材料、套取办公经费。二是驻村干部因不受血亲、姻亲和利益的约束,确保了惠民政策在推进过程中能公平公正地被落实,让那些真正贫穷和需要帮助的人享受到国家帮扶政策,而不是成为村干部谋取个人私利的契机。三是驻村干部协助村干部抓党建,不仅培养了大批村支两委后备干部,而且也为党的政策在农村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由于驻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地方政府需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鼓励干部驻村,以此确保遏制村干部腐败蔓延。黔中A 市为鼓励干部下乡驻村,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驻村干部每日生活费补助至少55 元,每月补贴22 天;二、出于家庭和生活考虑,下派干部驻村短则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三、同等条件下,具有驻村经历的干部优先选拨使用;四、单位年终考核时,应重点考虑将“优秀”给予驻村期间工作表现良好的驻村干部;五、驻村满两年,工作获得驻村单位或考核单位一致满意的村干部给予市级三等功一次。在优惠政策鼓舞下,部分干部主动申请到基层第一线配合村支两委开展各类工作,这有效控制了村干部腐败事件的出现。
(三)地方政府应设置专为村干部提供的政府岗位
政府政策在农村的落实需要村干部的积极配合,乡村社会的有序管理依赖于村干部的统筹规划,因而村干部是乡村建设的主力军,而村支两委主要领导则是乡村建设的“领头羊”。因此,乡村反腐工作若获得村支书和村主任支持,那么村干部腐败将获得有效治理,治理的最佳路径是地方政府为村干部设置专门的政府岗位。近年来,黔中A 市在乡镇一级专门设置针对村干部招考的岗位,农村45 岁以下的村支书和村主任,任职三年以上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则可参与政府设置的特岗招考。这一政策的实施使乡村腐败得到有效改善。34 岁的村支书潘明讲道:“虽然我只是高中文凭,但是已当支书四年了,这一政策的实施让我看到了改变命运的机会,我还这么年轻,说不定多考几次就成为政府公职人员了呢。我现在一心想的就是在当村干部期间千万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然就错过了改变命运的机会”。基层政府针对村官设置专门岗位,不仅使村干部腐败得到有效治理,还招收到一批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公职人员,这批人员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可以随时派到农村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