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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治·德治:论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维度

2020-01-07陈丛刊纪彦伶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自治德治法治

陈丛刊 纪彦伶

摘 要:加强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是提升基层体育治理能力、推动基层体育发展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通过将自治、法治与德治引入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分析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内在关系和互动逻辑,阐释“自治·法治·德治”维度下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治理面临自治能力薄弱导致治理低效,法治保障缺失引发治理失据,德治意识不足诱生治理惰性等困境,在多重维度下,应坚持整体论,以推动基层体育发展为目标;突出系统性,以促进群众广泛参与为关键;注重协同化,以创新组织治理机制为保障,依此构建“三治融合”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基层体育社会组织;自治;法治;德治;多重维度

中图分类号:G81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20)03-0001-05

Abstract:To strengthen grassroot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is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improve grassroots sports governance ability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sports.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so on,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autonomy,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to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nalyzed the internal combination and interactive logic of autonomy,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explained the dilemmas of grassroot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dimensions of "autonomy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including governance inefficiency caused by the weakness of autonomy ability, lack of evidence while governing caused by the absence of rule of law, governance inertness caused by consciousness deficiency of rule of virtue. It pointed out to build a new pattern of "three-governance-integration" for grassroot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governance under multi-dimensions, it is necessary to persist on holism, regarding 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sports as the goal; to emphasize on systematization, regarding people's widely participation as the key; to focus on collaboration, regarding the innovationof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as the guarantee.

Key words: grassroot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utonomy;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multi-dimensions

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是体育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基层体育发展、打造基层体育文化、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体育需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随着群众体育的深入开展,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思想引领着国家体育治理方式的调整和转型,体育资源不断下沉、体育服务重心向下倾斜,愈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体育发展路径日渐明晰。其中,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作为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桥梁和纽带,正释放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潜力。我国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总体呈现规模大、分布广、种类多等特征。据不完全统计,县级体育社会组织占体育社会组织总数的70%左右[1],大量未经注册登记的如健身活动站点类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数量约在 200万~270万个[2],成为促进基层体育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提升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是加快推动组织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时代背景下变得尤为迫切。面对集复杂性、琐碎性和多重性为一体的基层治理,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也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亟需探索一条清晰有效的治理路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自治、法治、德治”3个重要治理维度,旨在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路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各类丰富的体育活动,将群众密切联系起来,有力地激发了以农村为主体的基层社会活力,成为基层治理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由是,本文将自治、法治与德治3个维度的治理理念引入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理清三者间的源生内需与契合机理,力图为加快提升组织治理能力,构建“三治融合”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新格局提供参考。这既是消解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客观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战略向基层延展的重要战略布局。

1 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认识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深刻的时代见解。在不同阶段,三者各显其义并保持着程度不一的张力,共同维系着社会的结构和网络,成为推动国家改革发展的支撑力量。洞悉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内涵,是有效发挥三者互动效应,实现三者深度融合,提升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能力的前提。

1.1 自治:自行其道,承袭传统

一般来讲,自治是指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与自主、自覺、自力、自律等紧密相关,强调作为主体的人的参与性,其形式包括社会自治、地方自治、人民群众自治等[3]。基层自治几千年来都是中国的传统,这既是乡土社会发展的内在诉求,也是国家简约治理体系的制度安排。“皇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4]的治理形态映射出国家权力基本局限在县级以上,而对县下的约束力较小。费孝通先生将此治理格局称之为“双轨政治”[5]。我国自治文化的存续,很大程度上与家户制度和儒家意识形态相关。在古代,家庭是重要的社会单元,家户制的形式使得国家治理无需延伸下乡[6]。同时,受到儒家文化“尊卑等级”理念的渗透,强大的自治能力在权威和秩序之下应景而生[7]。“自治为基”的传统且封闭的社会治理实践,实现并维护了基层社会的超稳定结构,孕育了自给自足、耕田而食的农政思想。虽在近代以来受到开放并包容的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影响,但并未从根本上撼动其根基。自治传统得以不断延续,成为中国基层社会发展的鲜亮底色。

1.2 法治:“法外无权,天下准绳”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幸福、国家的繁昌和人们安宁而幸福的生活,一个国家若没有法律,便会变得毫无意义[8]。“乡有俗、国有法,由俗至礼、由礼至法,这是中国古代因社会进化、分化、复杂化而导致的政治文化形态变迁的独特路线[9]。随着我国社会形态的嬗变和转型,单靠传统习俗和民约难以适应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进程,需要成文的法律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范,以此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依靠法律来维系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治理,是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一个重要体现。法治是有其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0],自由、平等、公正、民主等理念贯穿其中,并不断被传递和强调,成为法治规则的重要保障。进入现代社会后,法治的功能和依法治理实践更加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和守护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11],也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和谐。

1.3 德治:德以养正,安邦基石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注重道德规范是维持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对法治具有支撑和滋养作用[12]。德治主张以道德规范感化人、教育人,既是一种心理改造,又使人心地善良、知羞识廉而无奸邪之心[13]。自古以来,“道德”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一直对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产生着深远影响。在乡村社会发展中形成的一套乡约宣讲体系,旨在告诫臣民不要违背伦理道德[14]。近代以降,地方学者和官员不断宣讲主张道德和良知的儒学思想,旨在化育黎民,使其忠于国家[15]。历史学家瞿同祖在研究中国基层社会时,认为士绅依靠“礼法”“德刑”等非正式权力治理当地事务[16]。与法治相比,德治是一种柔性治理,强调用道德的力量纠正失德行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延展性。在以德立国、以德治国、以德兴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不仅需要强大的自治能力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更需要健全而高尚的道德伦理和文化精神。

2 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内在关系和互动逻辑

关于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关系的研究已较为丰富,主张法治为要、自治为本、德治为基的治理思想[17]和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原则、德治为特色的治理理念兼容并存[18]。也有学者认为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支撑,提出了德治是柔性约束、法治是刚性约束、自治是内生约束等学术见解[19]。实践证明,自治、法治和德治不是孤立、静止和割裂的,三者之间通过互动而形成的网络不断丰富着治理的内涵。在归纳和梳理前期文献的基础上,本文从不同维度探索并进一步阐释了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和互动逻辑。

2.1 共浸互渗:“三治”形态的生成逻辑

通过考察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傍和影响所形成的内聚力可见一斑。其中,德治所依托的普遍道德,需要以自治作为载体加以实现。自治因德治的融入而更具效率。法的精神需通过自治得以践行,也要依托德治以个体化、差异化和情感化的方式体现出来,使其成为美德并存在于正确理性所养成的平凡之中[20]。反过来,法治因其刚性约束力和形成的一种“普遍精神”[21]为自治和德治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僭越法律的底线。一言以蔽之,自治和德治互为补充;自治是法治的基础,德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则分别作为自治和德治的保障,三者之间相融互促,具有清晰而明确的内涵和相互贯通的内在逻辑。

2.2 共建互嵌:“三治”形塑的理论逻辑

从理论上讲,自治、法治与德治之间具有高度的内部关联性,相互之间虽各有侧重,但在治理领域中,不论是从纵横组合、正式与非正式组合还是上下分层组合,三者间密切的嵌入程度都跃然纸上。有学者在探究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建构关系时,提出了三治“互嵌论”的观点[22]。自治、法治与德治犹如“三驾马车”,通过协同联动的构架,发挥着和而不同的作用,三者自成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透过不同的维度,可以洞见三者在形构和互塑中不断为提升治理的硬实力、软实力和内生动力,编织成全链条的综合治理网络提供理论支撑,以破解治理中的难题,保障治理的有效性。

2.3 共进互促:“三治”形构的实践逻辑

在治理实践中,自治效果的彰显,是在他律约束下发挥自律作用的结果。其中,法治为他律提供保障,而德治使自律成为可能。同样,德治的开展需要法治和自治作为内外支撑,缺少其中任何一方,治理都将收效甚微。法治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通过提供制度保障,维护和扩展自由[23]。在一个自由度较高的治理场域和实践领域,自治和德治的作用才能够得以体现。实践证明,三者中任何一方的退出,并不单纯意味着治理效果的“减一”,而会引起整体治理水平的下滑。充分认识到三者在整个治理体系中相互促进、此呼彼应的密切关联,是探索构建“三治融合”的复合治理结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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