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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述论

2020-01-07

关键词: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

(浙江工业大学 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①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政策整理,http://www.ihchina.cn/zhengce,2019年9月3月。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悠久的文化历史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它体现着特定群体的审美特点与文化精神,也蕴含着一个民族独特的思维方式与文化意识形态。它是维系一个民族或群体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连接民族文化的纽带。二战以来,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重视和带领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认识逐渐深化,保护理念更加科学,措施更加完善。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进程

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识到在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会遭受到破坏,颁布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来保护包括具有重大意义的动或不动产、可移动的文化财产的建筑物以及用来存放文化财产的中心站。物质性的文化遗产引起了教科文组织的重视,但那时并没有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现代化浪潮的强烈冲击下,世界范围内的文化生态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类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面临着危机。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且在委员会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1989年提出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建议各国把民族传统和民俗文化纳入保护的范围。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活态文化财产”制度,专门针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民间艺人”或“传承人”进行保护。1998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①。

新世纪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断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颁布,非遗保护越来越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随后教科文组织又出台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来对《公约》中的某些条目进行补充。201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建立了一个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系统,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体成果框架》(以下简称《总体成果框架》)。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取向

作为联合国系统内唯一具有文化职能的专门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致力于推动各国在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开展合作,对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1]。因此,重申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的人文使命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仍是教科文组织的职责所在[2]。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的各类文件中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追求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

可持续发展是在满足目前的需求的基础上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自身需求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逐步从环境保护领域延伸到文化保护领域。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提出所有的文化与文明都可以推动可持续发展,更加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中心地位。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及其间凸显出来的代际责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代际传承的根本动力。

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一直贯穿于非遗保护的工作中。教科文组织在对非遗进行定义时就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顺应可持续发展,在《业务指南》中提出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和保证的作用,缔约国应该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平衡。而《总体成果框架》中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促进人类健康、尊严和创造力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重视人类的共同发展。教科文组织提出的确立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建立国际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际合作与援助等措施也均是为了实现代际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文化多样性存在

“文化多样性”是指各社区、群体或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不同形式。“世界文化并非由马赛克构成,而是一条由不同文化支流混合而成且奔流不息的七彩长河”[3]。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文化,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进行的文化艺术创作与销售活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区、民族的人民文化历史发展的见证,具有着重要的文化资源价值,各社区、群体、个人等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做出了贡献。因此,非遗保护不仅仅是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本身,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知识、技能与情感本身也属于文化的组成部分。

文化应被视为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推动者,同时也是创造力和创新的源泉。“每个文化都有其尊严和价值,必须得到尊重和保存;鉴于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以及各文化间互惠的影响,所有文化都属于全人类共同的遗产”[4]。文化多样性是全世界的一种财产,保护、促进维护文化多样性是当代人及其后代的可持续发展的一项要求,因此保护非遗也就是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存在。

(三)渗透人文关怀思想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开展教育、科学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来促进国际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平,它始终将“人”与“和平”作为组织理念与实践的主题词[5]。人文关怀指的是关心全体人类和全体人类的利益,了解与尊重不同文明的文化和精神价值。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核心就是保护人和人身上所蕴含的文化价值。

《公约》的前言中就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一致愿望与普遍关切,而特定的实践、表现方式、知识和技能依然是各群体、社区或个人无法推卸的责任,同时也承认在不同的群体与社区中存在着借鉴与共享非遗的事实。教科文组织认为非遗保护应当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自愿、事先、持续和知情同意为前提,体现出对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人文关怀意识。同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保护遗产本身以外,对于性别平等、种族平等、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认同等问题都体现出人文关怀的思想。例如,教科文组织始终在对土著居民、移民和难民、不同年龄和性别的人、残疾人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保护努力的尊重。《伦理原则》中认为在设计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时应当特别考虑性别平等、青年参与和对种族特点的尊重。教科文组织正是秉持着关心人,关心人的利益的人文关怀取向,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入人心。

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策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遗的“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定、建档、研究、保存、弘扬、传承。更重要的是,保护并非仅仅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进行,其目的还在于保障对相关社区、群体及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以及在地方、国家及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不同文化之间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一)收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与清单

国际层面的保护:名录收录。建立非遗的名录可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本国居民对此项非遗项目的了解程度,唤起民众的文化认同感与自觉性。2000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实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评选。2003年在《公约》中将其分为两种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逐步完善了收录的标准。

国家层面的保护:清单收录。为了使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个国家应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而且,教科文组织针对非遗项目清单编制的合理与否也提出了评估指标。首先,项目清单的编制应体现非遗的多样性。其次,在编制清单的过程中要具有包容性。社区、群体和相关非政府组织以包容的态度参与清单的编制。最后,在编制清单时也需要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多样性。

(二)提高公众的认识与参与程度

一是提高个人、群体和社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名录的收录以及其他保护措施的规划和实施来看,教科文组织主张“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当发挥最主要的作用”[6]。这里的社区并非指的是地理空间,而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某一非遗项目实施与传承的人。因此,个人、群体和社区是真正的参与者,提高他们对非遗的认识程度尤为重要。在国际层面上,教科文组织秘书处采取编制培训和宣传材料,组织研讨会和国际会议、在国际庆祝活动中进行宣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纳入教科文组织的奖学金制度和培训生方案中来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程度。教科文组织号召各个缔约国要提高个人、群体和社区对非遗产文化以及《公约》的重要性和价值的认识,并广泛地参与提高认识的行动,在行动中受益和提高其能力。各个缔约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例如,吉尔吉斯斯坦以开展非遗讲习班的形式,邀请来自不同地区的青年男女参加,主要目的就是提高青年人群体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并教授他们非遗保护相关的知识[7]。中国自2007年开始举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是国务院批准的第四个国家级国际性文化节会的活动品牌,也是国际中首个以非遗保护为主题的大型文化节活动,使得许多非遗项目被更多公众认识。

二是加强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与参与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缔约国通过媒体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将媒体的参与程度作为衡量非遗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评价指标之一,鼓励媒体制作针对不同群体的电视节目与纪录片,地方广播网络和社区电台在弘扬地方语言和文化知识,鼓励制作针对青年人的互动节目与游戏等。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作了一个主题为“当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你想到了什么?”的系列视频,该视频通过采访青年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看法来增强青年群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认同感[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日本最大的报纸出版商之一的《朝日新闻》签署了合作协议。《朝日新闻》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调查并发表相关文章,向相关非遗社区提供他们所收集的照片与材料。同时,还组织了与非遗相关的研讨会、展览等活动,提高了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度。

三是深化高校及研究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的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应当与这些机构之间建立功能互补型合作,也鼓励缔约国建立咨询机构或协调机制,促进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的参与,提倡各国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合作进行非遗项目的联合研究和跨学科研究。例如2018年教科文组织亚太中心建立了亚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网络机构,成员是来自11个国家的19所高校与研究机构,主要通过举办有关非遗的学术研讨会、课程开发和研究等项目促进交流,提高成员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能力。

(三)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遗产,它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其活力主要体现在非遗的参与者与传承人上,保护就是让它保持鲜活的生命力。因此,各种传承与教育的手段至关重要。

一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教育计划。《公约》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弘扬。参与制定教育计划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或教育部门,更应该让非遗的从业者和持有者参与。同时,教科文组织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方式和方法,以及创新保护方法的重要性,并寻求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计划中发挥其潜力。

二是提倡自然场所与纪念地点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扎根于其生存的地区与场所,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是表现非遗的必要方式。学校应当促进对自然空间和纪念地保护的教育,组织学生进行自然场所与纪念地点的旅游,加强学生对这些地点的熟悉程度。比如中国2009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生产龙泉青瓷的烧窑便是自然场所的一种。

三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融入课程中。非遗本身便充满着丰富的学科知识与资源,例如中国的二十四节气中蕴藏着天文、地理和气象学等学科知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应当确保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所有相关学科的教育内容中,让学生既掌握非遗本身蕴含的知识,又掌握与其相关的学科与课外知识。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编制书籍、光盘、影像、纪录片或宣传册等适宜的教学和培训材料。这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对于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也帮助促进学生文化素养的提升。为了增强新一代非遗专业人员的能力,2019年教科文组织与欧盟发起了一个“文化遗产、教育和青年”的项目,将非遗融入课堂。教科文组织将与其关联的教师合作,把非遗纳入校本课程中,并为教师和学校编制新的指导材料。该项目的一个重点内容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数学、物理或化学等核心课程的课程计划中[9]。

四是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师资的培养。非遗传承的师资不仅仅是指学校中的教师,还包括非遗传承人和非遗保护的培训师。首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倡导并推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力建设战略,组织师资培训班,培养一批能准确理解《公约》等文件含义的培训师资力量,动员师资力量在各地区举办培训活动的方式加强其能力建设。例如,2019年6月17日至23日,亚太中心在泰国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制定师资培训班”,培训期间学员结合非遗保护实例,并进行保护计划制定的练习。至今亚太中心举办的培训班已覆盖亚太地区34个国家和地区,直接受益人数达1194人次[10]。其次,教科文组织也在全球倡导加强传承人群的能力建设。例如中国文化部在2015年开始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该计划通过委托高校对非遗传承人群进行大面积培训,从而提高传承人群的学习能力和传承水平。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援助

国际合作是指各缔约国交流有关非遗保护的经验,以及建立援助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教科文组织对国际援助的目的与申请方式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其一,设立缔约国大会、政府间委员会等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约国大会是非遗保护最高权力机关,每两年举行一次,对涉及《公约》中的各种事项做出决定。同时还建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缔约国还应当让具有地方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参与。

其二,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为了拨款资助非遗保护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特别账户财务条例》等文件,专门对非遗基金的来源、支出、账目等进行严格规定。该基金为信托基金,主要用于提供国际援助,支付委员会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参加委员会的费用等。2018—2021年基金使用的优先事项为: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以及通过正规与非正规教育保护非遗。

(五)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与行政措施

非遗的保护离不开法律和行政措施的约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各个国家或地区制定非遗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与行政措施,认为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管理与财政措施,制定旨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地方政策或者是运用知识产权、隐私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适当形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提倡金融优惠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顺利传承。例如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行政法保护,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该法律除了保护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以外,还保护文化财保存技术。而且,教科文组织对政策法规与行政措施进行了更详细的分类,说明教科文组织在倡导制定政策法规与行政措施方面的工作将进一步细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具有文化职能的国际机构,始终引领着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渐走向科学化与规范化,逐渐明晰了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坚持着追求可持续发展、文化多样性和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教科文组织不断完善着各项非遗保护策略和措施,将能力建设战略、通过正规与非正规教育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日后工作的重点,建立了协商统一、多元合作的机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提高了政府、相关的民间组织及广大群众的保护意识,对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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