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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下之权寄天下之人:顾炎武的治国理念

2020-01-07欧阳斐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顾炎武君主县令

欧阳斐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顾炎武所处的时代有两个突出特征:明亡清代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并取得一定的发展。清王朝取代明王朝,既是朝代更迭也是民族更迭,即满人取代了汉人的统治。反思明王朝覆灭的经验教训,是当时知识分子关注的基本问题。15 世纪中叶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萌芽,并在之后的两个世纪有了一定的发展。不少地区的地方经济和城市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各地方的政治势力,也在不断成长,他们试图摆脱封建专制对地方的控制,在政治上表达自身诉求,已经成为当时社会的一种趋势。

顾炎武的政治思想是直接面对明末清初政治现实的反思与批判。他抛弃了宋明理学中的先验人性论,从“私”和“欲”的现实人性和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提出“分权”的思想,主张用理性化的制度安排平衡君与臣、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达到“众治”的目的。顾炎武的分权思想当然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但从实质上讲,两种思想都指向对君主权力的制约。

对于君主专制的实质,顾炎武以及与他同时代的启蒙思想家王夫之、黄宗羲等人有着清楚的认识。王夫之认为“一姓之兴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1]699。黄宗羲认为国家法律只不过是君主的“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2]6。他们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君主专制制度“私天下”的本质,唐甄甚至认为“君主是社会动乱的罪魁祸首”。顾炎武也对君主专制开展了强烈批判。他指出“今之君人者,尽四海之内为我郡县犹不足也,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条文簿日多于一日,而又设之监司,设之督抚,以为如此,守令不得以残害其民矣。不知有司之官,凛凛焉救过之不给,以得代为幸,而无肯为其民兴一日之利者,民乌得而不穷,国乌得而不弱?”[3]12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已经严重限制百官和地方权力,他们在国家治理中毫无积极性。顾炎武认为这是亡国之兆,“必须复变”。为此,顾炎武提出“以天下之权寄天下之人”的政治原则,《日知录》“守令”中有明确表述:“以天下之权寄天下之人,而权乃归之天子。自公卿大夫至于百里之宰,一命之官,莫不分天子之权,以各治其事,而天子之权乃益尊”[4]541。顾炎武在这段话中,明确提出“分权”的概念,主张把君主的权力逐级分配下去,使“公卿大夫”至“里宰”在内的百官得到相应权力,“各治其事”。而在决策过程中,这种“分权”思想则表现为臣僚可以“封驳”君主的诏令。

一 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分权地方

顾炎武将明亡的原因之一归结为“尽天下一切之权收在其上”的高度集权,他引用叶适的话来说明其危害:“国家因唐、五代之极弊,收敛藩镇之权,尽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而威柄最为不分,虽然,岂有是哉!故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万里之远,颦呻动息,上皆知之。虽然,无所寄任,天下泛泛焉而已。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群臣不与也。夫万里之远,皆上所制命,则上诚利矣。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其害如之何?此夷狄所以凭陵而莫御,仇耻所以最甚而莫报也。”[4]490-491由引文可见,因为中央的高度集权,君主将藩镇的权力尽收其上,导致藩镇和地方的权力过于弱小,无法抵御外敌入侵。他还在《日知录》“藩镇”条中,引用岳飞、文天祥、王应麟、刘平、尹源、黄震等人的论述,说明藩镇的作用和君主过度削弱地方权力所造成的危害。

顾炎武还认为,中央集权必然导致民贫国弱,因为这种制度偏离了人性现实。“天下之人各怀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为天子为百姓之心,必不如其自为,此在三代以上已然矣。”[5]14-15而事实上,在中央集权制度之下,地方官员的人性受到了严重压制,事事受制于中央,根本没有自主的权力。他们无法自行处理政务,也就不可能用心为君主和老百姓办事。要改变这种局面,在顾炎武看来,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人性并能够确保中央与地方、君与臣都各有自为自由的政治制度。他总结了中国政治体制后认为:“封建”之所以为“郡县”所代,是因为“封建之失,其专在下”;而“郡县”又走上另一个极端,“弊已极”,是因为“郡县之失,其专在上”。因此,他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改革方案,挽救时弊,以实现天下之治。具体做法是“尊令长之秩,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权,罢监司之任,设世官之奖,行辟属之法。”[5]12这一制度的重点在于加强县令的权力。“尊令长之秩”和“改知县为五品官,正其名曰县令”[5]13是指提高县令的级别,把七品知县改为五品县令。“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权”是指赋予县令自主管理当地经济、财政、民政等一切事务的权力。在这种制度之下,“县令于县政有专断之权”,不必受制于中央。“罢监司之任”是指罢黜向县里派出的监司,目的是进一步保证县令的自主治理权。而“行辟属之法”的做法是除了县丞由吏部“选授”以外,县丞以下的各级官僚都由县令自主任命,只须向吏部备案即可。每个县每年可推举一名贤能之士,参加吏部考试,上者为郎,郎之优异者可以候补县令,一般的可以为县丞,更一般的可以充县衙一般职务。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主要体现为对县令的选任。

同时,顾炎武对县令设立了考核标准,采用重奖和重罚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何谓称职,顾炎武提出了一套标准,即:“土地辟,田野治,树木蕃,沟洫修,城郭固,仓廪实,学校兴,盗贼屏,戎器完,而其大者则人民乐业而已。”[8]概而言之,就是要使人民安居乐业,才能算是称职。那如何奖罚呢?他在《郡县论》中提出:“其初曰试令,三年,称职,为真;又三年,称职,封父母;又三年,称职,玺书劳问;又三年,称职,进阶益禄,任之终身。其老疾乞休者,举子若弟代;不举子若弟,举他人者听;既代去,处其县为祭酒,禄之终身。”[8]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县令从试用开始,就要不断接受考核:起初为“试令”,类似于今天的代理县长;三年称职,可正式任县令;又三年称职,可封为“父母”;又三年称职,天子下诏慰问以示表彰;又三年称职,进阶加薪,并可任职终身。县令若因事、因病不能任职,可推荐儿子、兄弟或旁人代行其职,代行职务者为“试令”。“试令”称职得到正式任职后,原县令也可任为该县“祭酒”,受禄终身。而“令有得罪于民者,小则流,大则杀。”

[8]县令得罪县民,视其情节,或流放,或杀之。“夫使天下之为县令者,不得迁又不得归,其身与县终,而子孙世世处焉。不称职者流,贪以败官者杀。夫居则为县宰,去则为流人,赏则为世官,罚则为斩绞,岂有不勉而为良吏者哉!”[8]这是顾炎武期望的郡县治理秩序。

顾炎武设计下的县令,实质上类似于封建诸侯:政治高度自治,职位世传,赋税可留“一县之用”。他深知“封建之失”,仍如此设计,其原因在于:“夫使县令得私其百里之地,则县之人民皆其子姓,县之土地皆其田畴,县之城郭皆其藩垣,县之仓廪皆其囷窌。为子姓,则必爱之而勿伤;为田畴,则必治之而勿弃;为藩垣囷窌,则必缮之而勿损。”[6]14-15县令的一己之利与地方利益一体,县令与县民关系如同父母与子女,则民富国安,遇外敌则拼死自卫。这也就达到了顾炎武所谓的“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又因县域最大不过百里,与周代诸侯不具有可比性,相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实力很薄弱,不足以称兵作乱。况且邻有他县,上有太守,如果某个县令起兵欲反,太守会调用其他县的兵力对其讨伐,县令几乎没有作乱空间。如果太守欲反,其下辖县令也会因县令之位可世传其子弟,而不愿随太守起兵作乱。另外,还有巡按制度可以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有助于防范地方郡县过于强大。

顾炎武本人对“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政治主张非常看重,专门为此撰写了九篇《郡县论》,在《日知录》等文献中也多有论述。他说,该方案如能付诸实施,“二千年来之弊可以复振”,并认为后世君主如欲“厚民生,强国势”,必定会采用这一政治主张。

二 实行乡村自治制度:分权宗族

顾炎武在《日知录》里引用柳宗元的《封建论》论述指出:“唐柳宗元之言曰:‘有里胥而后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后有天子。’由此论之,则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农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都建立在农村的稳定之上。农村稳定,则社会稳定,反之,则社会动荡。可是,中央集权制度并不重视乡村基层政权建设。明代乡村的一切事务均由县级地方政府管理,县以下也只设有在官府当差的胥吏,不再设其他官职。皇帝为了监督县令,多设监司;又担心监司不可靠,再设牧伯,从而形成了“大官多小官少”的局面。在这种体制下,县令不知所措,乡村当然得不到好的治理。他认为“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

如何建立有效的乡村治理机制呢?顾炎武找到了周代的“乡遂制度”:“《周礼》‘五家为比,比有长。五比为闾,闾有胥。四闾为族,族有师。五族为党,党有正。五党为州,州有长。五州为乡,乡有大夫。’其间大小相维,轻重相制,纲举目张,周详细密,无以加矣。而要之,自上而下,所治皆不过五人,盖于详密之中而得易简之意,此周家一代良法美意也。”[4]477-478他认为这种制度详简得当,既足以处理繁琐的地方事务,也能够使得所设职官各尽其能,而不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同时,他也注意到县令一个人“坐理数万户口,赋税色目繁猥,又倍于昔时”[4],是不可能管得过来的。顾炎武又提出“再设县内分权之制”,其办法是:“以县治乡,以乡治保,以保治甲”[4]。

乡村由谁来管理呢?顾炎武认为,农村的事应由农民自己处理,交由地方官府是不可能处理好的。他说:“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然后归之士师。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俗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诗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于君道也。”[4]946集权制度下的君主采取的是“独治”,而“独治”的必然结果是依靠繁密的刑罚来统治国家。在顾炎武看来,“法愈繁而弊愈多”,其中之一是乡村事务均由刑罚解决,众多胥吏趁此渔利,农民苦不堪言,以致出现“刑穷天下之民”的情形。“众治”就是实行乡村自治制度,先让农民自己解决自己的事情,解决不了的,再辅以刑罚。这就是所谓的“众治”则“刑措”。

从以上引文可知,“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即为顾炎武所说的“乡村自治”制度。顾炎武看到,家庭组织中天然的血缘关系和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道德规范,是凝聚家族的纽带,也是面对外敌入侵时“保国”与“保天下”的重要力量。所以,主张把宗族制度运用到乡村治理上来,由当地宗族的主要领导担任乡村治理者,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根据乡村的实际情况解决乡村的实际问题。宗族成员往往都会因为宗族领导者的辈分、威望愿意听从他们的话,其政策在乡村付诸实践变得更为高效。相反,如果是中央或上级指派的官员治理乡村,由于他们与乡民相隔很远,不了解当地实情,利益也不一定与当地人一致,不可能把事情办好。他尤为重视用与汉代类似的“三老”制度来实现乡村自治制度,认为只有实行“三老”制度,乡村自治才可能真正实现。

乡村自治制度从实质上与“与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用意是相同的,都是要“分天子之权,以各治其事”,最终目的是为国家谋利。应该说,顾炎武提出的乡村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古代宗族社会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为本的实际情况的。

三 实行“封驳”制度:限制君权

“人主之患,莫过于‘唯言而莫予违’。”[4]525顾炎武认为,君主在处理政务时并非总处在理性状态,即便是贤君,也有因为个人情感或不理智出现考虑不周、处理不当的情况。而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一切言论和决策都没有人敢于反对,导致其错误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改正。为了限制君主专权,使君主的非理性行为得到制止,顾炎武提出以“封驳”制度限制君权。

“封驳”是指臣子可以拒绝实施君主错误的命令,或将君主错误的命令封还驳回,并指责和纠正君主的过失。顾炎武重考证,他从历史和经典中找到许多关于封驳的记载,以说明这一制度对君权的限制作用,例如:春秋时期齐国执掌财务的“职汁”因三次拒绝齐景公不合理的赏赐,被齐景公下令罢免官职;而执掌刑狱的“士师”,三次拒绝执行齐景公对“职汁”免职的命令,齐景公无可奈何,只能作罢。汉代也有王嘉(丞相)封还汉哀帝封赏董贤(外戚)的诏书;钟离意(尚书仆射)屡次封还皇帝诏书等。

不过,顾炎武认为,仅仅依靠君主从善如流的气度或臣子不惧强权的勇气与良知,不足以保证“封驳”发挥限制君主权力的作用,关键是要使“封驳”制度化,使之规制成一种可靠的政治机制。他从唐代的政治制度中找到了“封驳”制度化的依据:“唐制:凡诏敕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而给事中有驳正违失之掌,着于六典。(原注:《唐书》:‘给事中在汉为加官,至唐属之门下省,使之驳正奏抄,涂窜诏敕之不便。’)如袁高、崔植、韦弘景、狄兼謩、郑肃、韩佽、韦温、郑公舆之辈,并以封还敕书,垂名史传。亦有召对慰谕,如德宗之于许孟容,中使嘉劳,如宪宗之于薛存诚者。而元和中,给事中李藩在门下,制敕有不可者,即于黄纸后批之。吏请别连白纸,藩曰:‘别以白纸,是文状也,何名批敕?’宣宗‘以右金吾大将军李燧为岭南节度使,已命中使赐之节,给事中萧仿封还制书。上方奏乐,不暇别召中使,使优人追之,节及燧门而返。’人臣执法之正,人主听言之明,可以并见。”[4]526给事中在汉代本是“加官”,属原有官职体系以外额外增加的官职,亦非专职,其封驳职能与权限并不突出。到了唐代,给事中被委以重任,隶属在三省六部制中的门下省,赋有“驳正违失”之职责,有权“涂窜诏敕之不便”,也有权驳回君主的诏令。正因为给事中的存在,门下省成为唐代制约皇帝独断专行的重要政治屏障。入了“唐制”的“封驳”制度,使官员封驳君主的诏敕具有了合法性,受到制度的保障。在封驳制度的制约下,君主不能不尊重门下省的意见,更不能对封还敕书的官员进行打击报复,君权得到一定限制。唐代历史上也因此出现了袁高、崔植、韦弘景等许多因封还敕书而名垂青史的正直官员。

顾炎武还通过《清波杂志》对宋代封驳制度作了考证,认为封驳制度到了宋代得到进一步发展,除了门下省拥有封驳权力之外,中书省的官员也敢于封驳君主的诏敕或宰相的命令。不过,中书省的官员封驳君主的诏令并没有制度上的规定,其抗旨行为全凭不畏生死、不怕罢官的大义与气概。他引用《元城语录》中的言论,对宋代的“封驳”制度及其展现出来的士大夫气节给予了高度赞誉:“王安石荐李定,时陈襄弹之,未行,已擢监察御史里行。宋次道封还词头,辞职,(原注:《清波杂志》:‘唐制,唯给事得封还诏书。富郑公知制诰日,封刘从愿妻遂国夫人,公乃缴还词头。后人遂踵而行之。中书舍人缴还词头自此始。)罢之。次直吕大临,再封还之。最后付苏子容,又封还之。更奏,复下,至于七八。子容与大临俱落职奉朝请,名誉赫然。此乃祖宗德泽,百余年养成风俗,与齐太史见杀三人,而执笔如初者何异!”[4]527-528在顾炎武看来,陈襄、宋次道、吕大临、苏子容等屡次封还王安石对李定的荐举,实则是宋代士大夫阶层对封驳制度中蕴含的职能与道义的双重内涵的一种认可和追随,而这种风气正是封驳制度得以长期巩固发展的有力支持。

从顾炎武对唐宋时期封驳制度的特别赞赏,不难看出他对封驳制度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肯定,以及从制度上建立起一种对绝对君权进行限制的权力制衡机制的政治愿望。

“以天下之权寄天下之人”的分权思想可以说是顾炎武政治思想的核心,而“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则是其政治改革方案中最为核心的内容。顾炎武处在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时期,对于专制政治的弊端他看得十分清楚。古人多着眼于问题,不纠缠于社会形态,这使得他们更能看清所要解决问题的实质。顾炎武要解决的当下问题是“郡县之弊”,最终要解决的是“厚民生,强国势”“天下治”的问题。因此,顾炎武能够抛开今人的“主义”之争,站在时代的、理性的位置思考政治权力的分配与使用。他认为“封建”与“郡县”并非完全对立,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可以互补,甚至协调成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也就是“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在郡县框架下,适当限制君主、中央的权力,赋予地方一定的权力,形成一种合理的政权分配和运行制度。[5]3

有学者认为,顾炎武的政治思想有托古改制的意味。从前面论述可以看到,为了“分天子之权”,顾炎武找回的不止是“封建之意”,还有唐宋时期“驳正违失”的封驳制度,以及三代的乡村宗法制度。不得不说的是,如果置于现代标准下,顾炎武用以解决中央集权问题的分权制度只是“中庸之道”,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改革显然不够深刻,带有局限性,例如:分权制度下,限制君权并不意味着否定君权,依然视君主为最高权力者;乡村自治的权力并没有下放到普通民众,而是在强宗大族手里,农民仍然有可能被不平等对待。可见,顾炎武的分权思想确是既有“改革”和“进步”,又有“折衷”和“保守”。但是,政治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历史条件下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用现代的偏见去看待历史和评价古人。在当时的历史时代,封建主义没有解体而资本主义时值萌芽,过于激烈的改革思想,不见得能够形成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力量。相对而言,顾炎武的改革思想既表达了一种新的时代要求,而且更具有建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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