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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形成中的国家、行会与劳工 *
——基于英国行会学徒制演化的社会学分析

2020-01-07

关键词:行会学徒师傅

王 星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71)

近些年来,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各界的重视。但有两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当下中国的职业教育:一是职业教育技能供给与产业需求的匹配问题(王星,2019);二是职业教育本身的社会认可问题。这两个问题虽分属不同学科(教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但二者是密切相关的,并且融入到完整的技能形成实践中。作为一种实践行动,技能形成包括技能知识学习与技能经验累积两个过程,前者通常是在职业学校里进行,后者则主要是在车间生产中实现。从职业学校到工厂车间的技能形成链条,涉及政府、学校、受训者、企(行)业等多个行动参与者,且嵌入宏观制度环境中。笔者以为,从学理上厘清上述行动参与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思考当下中国职业教育所面临的困惑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本文以英国学徒制的演化过程为案例,通过历时性分析,探寻一个国家技能形成过程中相关主体复杂的互动样态,并思考相关行动主体的互动对技能形成效果的影响,进而从跨学科的视角反思中国职业教育。

众所周知,在英国,学徒制具有长久的历史传统,曾为该国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奠定了坚实基础。回溯英国工业化的历史可以发现,19世纪中叶,发达的纺织业、采煤业、炼铁业、机器制造业和海运业奠定了英国“世界工厂”的辉煌。在19世纪的前70年里,仅占世界人口2%左右的英国,一直把世界工业生产的1/3到1/2和世界贸易的1/5到1/4掌握在自己手中(王觉非,1994,第532页)。一般认为,两种力量直接造就了英国世界工厂的地位,即以蒸汽机为标志的技术革命和海外殖民。但无论是技术革命还是远洋海运,都是以资源比较优势和技术创新为前提的,技术资源及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在“世界工厂”的生产过程中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例如,著名的珍妮纺织机、提花机、水力纺织机以及蒸汽机几乎全部是由英国学徒制培养出来的工匠所发明的。可以说,英国的学徒制技能形成体系为其工业革命先发优势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

经济社会史学界一般将英国学徒制划分为行会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两个阶段。行会学徒制在时间跨度上从12世纪初期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中期。不过,在如此长的历史时段中,根据不同时期的关键事件,行会学徒制又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首先是中世纪时期的传统行会学徒制,在这一阶段学徒制多局限于手工产业,行会制度为学徒制技能形成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是16—18世纪的国家立法学徒制,这段时期学徒制技能形成的辐射范围由家庭作坊扩展到工场化手工产业,国家权力开始干预行会组织的学徒制治理控制权(金志霖,1996,第267页);最后是工业革命学徒制,这一阶段是英国传统学徒制走向衰落的时期,它逐渐被外部技能形成方式所取代(关晶,2010),“自愿自助”逐渐成为英国学徒制的基本特征。无疑,这种转变是适应生产过程机器化和工业化要求的产物。可是,生产技术更新与技能供给方式变革的背后并不是简单的物理更替过程,而是更为复杂的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企业以及劳工卷入其中的程度和角色均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传统行会学徒制:学徒制的微观实践与王权特许的宏观政治

英国传统行会学徒制作为一种技能形成方式开始于12世纪。尽管有学者认为当时的英国学徒制更多属于一种劳动生产组织形式,还不能算是一种职业教育(徐平利,2005),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传统行会学徒制在当时已是最重要的劳动技能培训形式,具有较为复杂的制度属性。第一,它是一种技能传承手段。由于手工业生产过程尚未形成完全的技术分工,生产的顺利展开依赖于全能工人的技能保障,而技工师傅的技能多源自于日常生产经验的积累,属于一种“隐性知识”,需要通过生产过程中的在岗学习及技工师傅的言传身教才能学得。第二,它是一种重要的行业治理手段。在传统行会学徒制时期,英国的经济生产活动主要依赖行业组织进行治理,遵循严格的等级制,即“学徒-帮工-师傅”①三级治理架构,学徒、帮工和师傅三者之间长少有序,其身份地位的晋升要遵循时间、技能水平等严格规定。第三,它是一种带有宗法色彩的劳动雇佣制度。行会组织赋予学徒制较为强烈的宗法家长制色彩,师徒关系三种形态(契约工、人身依附和师徒技能传授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属性。第四,它是一种社会流动机制。在中世纪的英国,市民资格获取通常有三种途径:合法出生于该城市,交纳一笔钱购得,通过做学徒来获得。所以,传统行会学徒制是青年人尤其是农村青年实现社会流动的重要途径。年轻人经过7年学徒工和3年帮工后(亚当·斯密称之为工友期),经过行会的资格认定,就可以成为师傅,这是其进入社会中层的标志。

中世纪时期,英国传统行会学徒制的成长及发展有其历史合理性,在劳工职业教育普遍滞后的情况下,这是与家庭作坊式手工业生产特性相匹配的产物。从历史上看,行会组织管制及其背后的王权特许因素对学徒制的实际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行会治理与学徒制的运行

在英国经济社会史上,行会组织是重要的社会经济组织之一,曾一度控制了英国城市的经济活动。在中世纪时期,英国主要城市的行会组织非常发达。据统计,14世纪中叶,伦敦的行会组织数量就达到48个,到1422年这个数量增加到111个。15世纪上半叶,在约克郡,与制铁行业相关的手工业行会组织数量就达到10个(金志霖,1996,第94页)。当然,中世纪时期的英国行会组织类型较为多样,辐射的领域也较多。从历史序列上来说,英国经济性行会组织先后经历了商人行会、手工业行会和同业公会三个阶段。按照金志霖(1996,第3页)的考证,“12世纪上半叶和13世纪上半叶,是商人行会的全盛时期;13世纪下半叶和14世纪,则由手工业行会独揽大权;从15世纪起,同业公会开始进入城市经济领域”。

在行会经济中,行会组织基本上依赖垄断特权,通过建构“一道阻止竞争的保护性屏障”(金志霖,1996,第79页)来维护行业利益。尽管行会组织这种治理特性曾受到一定诟病,但现在看来,这种对同行恶性竞争的管制却为学徒制技能形成的顺利展开提供了支撑,因为同行之间的竞争管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学徒制技能形成中的“挖人”问题。在中世纪,行会组织主导下的竞争管制主要包括开业限制、规模限制、经营方式限制、作息时间限制等方式(徐平利,2005),其中尤其以前两者对学徒制的发展影响最大。

1. 开业限制。开业限制是指进入此行业必须提出开业申请并得到行会允许,具体表现为就业机会垄断与“一人一行业”两种管制手段。

就业机会垄断在大量使用学徒制作为技能形成方式的手工产业中表现得尤其明显。②手工业行会通过就业垄断,即“独占与某一产品,或某一产品的某一部件,或某一产品的某一工序有关的就业机会”(金志霖,1996,第80页),以此来避免竞争。就业垄断的行规是与手工生产中“学徒-工匠-师傅”的技术等级性相对应的。行会组织对就业垄断权的规定严格限定了师傅阶层的进入门槛:一是“要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二是要“精通有关手工业行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全部技艺”;三是必须要“按手工业行会的规定完成一定年限的学徒期和帮工期”。只有满足上述三个先决条件的人,才能以师傅身份从事该行业,其开业申请也才能得到手工业行会的批准(金志霖,1996,第103页)。

“一人一行业”是指一个人“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济活动,亦可从事与某一类行业的某一工序或某一种类有关的经济活动”(金志霖,1996,第104页)。“一人一行业”制度是行业组织就业垄断控制在劳工个体职业生涯上的延续,影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阻止师傅阶层跨行业生产经营,从而避免因竞争而造成师傅阶层利益受损。牛津市公开声明,每个人必须“就业于他自己已经接受训练过的那个行业,这样他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为别人的劳动来维持生计”(Lipson,1935,p.357)。二是造成了同行业从业者在空间上的积聚。比如伦敦的圣马丁·格兰德教堂附近是马鞍工匠的聚居区,鞍具工匠则在克里普尔门附近,织匠在加农街,铁匠在斯密斯菲尔德,盾牌匠在巴克勒斯伯里。同行业师傅集中居住有助于行会组织对学徒制的技能传承、学徒工数量、学徒工薪水等情况进行监管,也便于行业内部的同业者之间对破坏行规行为的相互监督。

2. 规模限制。如果说行会组织的就业垄断与“一人一行业”是通过外部手段来管制同行之间的竞争,那么规模限制则是对具体生产过程的直接干预。与学徒制培训相关的规模限制主要包括如下两点:

一是师傅雇佣的学徒工最高数量由行会组织统一规定。在行会经济中,雇佣学徒工的数量,要根据实际生产规模由师傅具体决定,但行会组织会对行业中每个师傅最多可雇佣的学徒工数量进行严格的限定。比如伦敦的剪绒匠行会和诺里奇的粗呢织匠行会允许每个师傅最多只能雇佣4个学徒工、伦敦理发师和外科医生行会规定的最高学徒数为3个、约克的织毯匠行会和考文垂的无沿帽匠行会规定的最高学徒工数量为2个、埃克赛特的裁缝行会和约克的玻璃匠行会规定的学徒工最高数量只为1个(金志霖,1996,第90页)。同业行会组织之所以对学徒工最高雇佣数量进行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抑制师傅大量雇佣学徒工的动机,因为学徒工多比较廉价,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学徒制技能形成的质量。另外,这客观上也有效避免了不同师傅之间在学徒工上的争夺,有助于化解挖人外部性给学徒制技能形成所造成的困扰。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如果行会组织发现行会内某位师傅没招到学徒工或帮工,行会执事甚至会对行业内部进行人事调配,要求其他有较多学徒工或帮工的师傅那里让出几个来,从而避免行业内部因劳动力资源配置不均而引发恶性竞争。

二是对学徒工的劳动报酬做统一规定。在中世纪的英国,工资劳动已经成为当时手工产业重要的劳动力雇佣方式。工资劳动形态上包括两种典型方式:一种是所谓的“生命周期仆从(life-cycle servant)”,是指常年雇佣的农仆、家仆和学徒;另一种是临时雇佣(计工或计件)的雇工,包括短工和帮工(戴尔,2010,第28页)。学徒工资属于第一种形式,其额度的规定一般基于两条线:一条是不能低于学徒或帮工的生活最低工资标准,因为这样才能使学徒或帮工脱离贫困,安心参与生产,学习技能;另一条是不能与师傅收入持平,这样可使师傅保持经济优势,从而使行会学徒制中的宗法等级性得到维持。行会组织对学徒工资规模的限定带来了关键影响:一是打消了学徒工跳槽的动机,有助于学徒契约的执行,保证了师傅与学徒工之间可信承诺的达成。当然,这种限制劳动力流动的做法后来引起了亚当·斯密的激烈批评(斯密,2011,第91页)。二是有利于学徒制技能培训的展开。雇工长期化有利于师傅技能的传承,也有利于学徒工在长期生产过程中不断积累技能经验。

行会组织通过强制性行规对学徒制技能形成的具体过程进行直接干预,平衡师傅与徒弟的利益需求,以保证学徒制技能形成的培训质量(斯密,2011,第92页)。行会组织对同行竞争的管制,以及对学徒雇工的直接干预为中世纪时期学徒制技能形成方式的有效性提供了匹配制度。

(二)行会治理权威背后的王权特许

行会组织在同行竞争的管制、维护师傅阶层的优势地位、促进师徒之间可信承诺达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行会经济治理实践过程中,行会组织如何保证其行规的权威性,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是关系到治理成效的关键因素。根据韦伯的支配社会学理论,行会经济时期的行会组织权威更趋向于传统型权威(韦伯,2004,第11页)。因为与近现代英国所形成的“最小国家”背景不同,在中世纪时期,行会组织的治理权威恰恰源自于强大王室授予的特许权。在王室的特许状中会对行会组织的税赋承包权、就业垄断权、价格制定权等特权做出规定,如1175年授予牛津科尔多瓦皮革匠行会的特许状中就规定“汝等周知,朕已特许牛津科尔多瓦皮革匠行会保留其在朕外祖父时代所拥有的各种特权和习惯法,并保留其行会组织,为此非行会成员不得在牛津从事该行业”。而且,为了保障行会就业垄断规定的权威性,王室特许状会劝导新入行者也要遵守此项规定,“朕准许其后进入牛津的科尔多瓦皮革匠成为该行会员,并享有该行会已经拥有和将会拥有的各种特权和习惯法”(金志霖,1996,第81页)。在亨利一世统治时期,伦敦等地的手工业行会也拥有就业垄断权,如牛津织匠行会在半径为5英里的范围内拥有就业垄断权,林肯织匠行会的就业垄断权作用半径则为12英里(金志霖,1996,第80页)。获得此特权的代价是行会组织必须向国王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通过权钱交易,行会组织取得了控制市场的各种垄断特权,使行会组织对外构建了一道阻止竞争的保护性屏障,对内则树立了管制权威。可以说,中世纪时期行会组织在经济治理上的管制力背后是强大而稳定的中央集权式王权支撑。不过,到了15世纪中叶,随着城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及资产阶级力量的生发,王室与城市间的矛盾也越发激烈,这对传统行会学徒制的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

1. 国王、封建领主(市政当局)及行会组织在经济与城市治理上的争斗。在中世纪,行会组织扮演着双重角色:它既是王室控制经济、谋求利益的工具,同时也是行会成员的利益保护者。这种角色的复杂性导致行会经济治理过程中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斗争关系也较为错综复杂。

行会组织与封建领主(市政当局)之间的斗争,主要涉及两各方面。一是利益分割的问题。行会组织所获得的部分收益会直接交给国王,这引发了“封建领主(市政当局)的嫉妒”(金志霖,1996,第117页)。二是城市经济治理权的争夺。行会组织与封建领主之间的斗争由来已久,到13世纪中叶则达到了高峰,这就是“行会革命”的由来。利益分割引发的斗争只是表象,城市经济治理权的争夺则是行会组织与封建领主(市政当局)之间斗争的根本,这直接关系到行会组织的生存。比如1256年,诺里奇市政当局提请国王直接剥夺行会组织的特权,“从今以后,为了保护城市,禁止手工业行会在市内存在”(金志霖,1996,第117页)。由封建领主控制的市政当局之所以排斥行会组织,主要原因在于行会组织的国王特许权使之摆脱了市政当局的控制。1376年,英国下议院就有议员提出,一些行会组织的特许状阻碍了城市官员的管理,并建议取消行会组织的王室特许权(金志霖,1996,第119页)。

王室与封建领主之间的斗争。在中世纪,地方城市如果想获得城市自治权,必须向国王购买,比如伦敦从亨利一世开始每年向王室缴纳300磅,以获得自选市长和市政官的特权。因此,王室会利用行会组织与市政当局之间的斗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比如在约翰国王统治初期,伦敦织匠行会与伦敦市政当局发生了冲突。伦敦市政当局提出,如果国王取缔织匠行会组织,那么市政局不但弥补国王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将额外提供一笔钱款。于是在1202年,国王约翰颁布了取缔伦敦织匠行会的敕令:“汝等周知,鉴于伦敦市长及市民之请求,朕等已经批准,并通过该敕令宣布,取缔伦敦织匠行会,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之。”不过国王要求伦敦市政当局承担原来行会组织购买特权的费用,“然而朕等已习惯于每年从织匠行会收取18马克银子,故伦敦市民应在每年的圣米凯尔节于国库向朕等及朕等继承人缴纳20马克银子”。当后来由于伦敦市政当局没有兑现承诺,约翰国王又收回以前颁发的敕令,重新宣布织匠行会的合法地位及其经济治理权威。

不过,在王室、封建领主以及行会组织间的斗争中,国王往往会转而支持行会组织,利用行会组织满足王室的经济利益要求,同时压制城市自治权扩大。这中间除了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国王对封建领主自治权膨胀的担忧。所以王室一般会严格控制城市自治权的授予。在亨利二世的50份特许状中,只有2份是授予城市选举自治权的。国王对城市自治权的严格控制目的在于使城市的地方领主难以摆脱国王的财政和政治控制。王室的这种态度从侧面为行会经济治理权威提供了保障,使行会组织在与封建领主的斗争中一度占据上风。从13世纪60年代开始,伦敦的行会组织就逐渐从掌握市政大权的权贵群体手中夺回了伦敦市的领导权(蒋孟引,1988,第124页)。

2. 商业资本家对同行竞争管制行规的反对。商业资本家主要反对行会组织在经济治理上的平均主义政策及其直接支配生产的做法。最初,商业资本家的反抗行为基本上是个体性的,且多以失败而告终。在考文垂,行东与行会组织之间的斗争甚至演化成了暴力事件。考文垂染匠行会对于一部分拒绝执行加工费统一标准的行会成员不惜使用暴力,他们雇佣爱尔兰或威尔士人击杀这些违反行规者(金志霖,1996,第85页)。后来,尤其是15世纪中叶以后,商业资本家行东们的反抗逐渐集体化。伦敦印刷行业中很多商人就违反行会规定,从外乡印刷匠处购买纸张。1579年,伦敦的3000名制毡匠就公开反对商人行会对原材料的垄断权。越来越多的行会成员突破行会组织对学徒工及雇工数量的统一规定,毛纺织业尤其常见。比如约克郡的很多纺织工场主雇工都超过了行会限定,最多的一家拥有21架织机,雇工达100余人。在利兹的呢绒行业中,工场主雇工一般在120人左右。在牛津的呢绒工场中,最多的雇工甚至达到了2000人(Lipson,1935,pp.477-488)。行东们的集体性抗争不但挑战了行会平均主义政策,而且还动摇了行会组织经济治理权威的基础:就业垄断权与“一人一行业”制度(金志霖,1996,第 157页)。

3. 徒工或帮工反抗劳动力廉价化的斗争行动。在中世纪早期,引发学徒工及帮工群体反抗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虐待、师傅授艺不精等,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经济物质利益,即师傅通过延长学徒期将学徒制演化为廉价用工机制。中世纪的行会学徒制中,根据学徒契约,一般学徒的年限不得少于7年。不过,行会组织并没有对学徒的最高年限做出规定,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学徒技能学习的质量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证程序和体系。行会组织一般将学徒技能水平的认证权力赋予师傅本人,只要师傅认定学徒已经具备从事该行业的技艺能力,那么学徒期就可以结束了。这样,由于学徒工较帮工更为廉价,所以很多师傅就故意延长学徒年限。

根据1309—1312年伦敦市财政官登记薄记载,有四分之一的学徒工年限超过了7年(金志霖,1996,第90页)。到了17世纪,随意延长学徒工培训年限的情况更加普遍,在诺里奇,有超过四分之三的学徒工从未出徒(Clark & Souden,1987,p.216)。就学徒工群体而言,他们的反抗行为主要有两种:要么是用脚投票,很多不堪忍受的学徒工半途弃学,这种情况到15世纪中叶越发明显;要么是临时性集合起来进行群体反抗。1400年,为了反抗师傅的虐待,伦敦学徒工群体就发动了集体骚乱,导致多人死亡。以至于国王不得不出面写信给学徒工家长和师傅,要他们组织学徒工群体的集会(金志霖,1996,第113页)。现在看来,中世纪早期学徒工群体尽管也出现了集体性抗争,但他们的反抗行为基本是碎片化的,没有明确的抗争目标指导,也没有形成自我利益维护的组织架构,更没有形成统一的阶级意识。

二、国家立法学徒制:国家干预与行业调适

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面对师傅与学徒及帮工之间的劳动冲突,为了规范生产秩序、保障国家(王室)财政收入渠道的稳定性,英国王室开始动用国家政策手段来应对行会学徒制的困境。

(一)国家干预:从行规管理到法规管理

在市场力量不断冲击行会组织治理权威的背景下,为巩固行规的约束力,也为了阻止学徒制沦为廉价用工制度,英国在1563年颁布了《工匠学徒法》(Statute of Artificers),将行会学徒制的相关行规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法律强制性要求所有适龄青年必须进行学徒制培训,并对学徒工培训年限、学徒工与技能帮工比例(3∶1)做了限定(Thelen,2004,p.83),同时对师傅义务、教学要求、工作条件、学徒工资水平做出了相应规定,以避免师傅过度剥削学徒工。更重要的是,该法律赋予了行会学徒制就业垄断权的法律地位,“今后无论何人,如果从事当时英格兰所有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至少需做七年学徒”(王川,2008),学徒培训成为青年人将来从业的前提条件。

《工匠学徒法》的颁布意味着行会学徒制由行规管理过度到国家法令管理,这是伊丽莎白王室试图延续行会学徒制的努力:首先借助该法律,将学徒制的适用范围由原来行会控制的产业扩展到了所有产业,行会学徒制由此被推广为一种社会公共制度;其次扩大了强制性学徒的范围,要求所有无业流动人口进入学徒制培训;最后赋予了师徒契约的法律地位,使师徒技能形成以及劳动雇佣关系都得到了规范。在当时,《工匠学徒法》在解决围绕行会学徒制产生的冲突纠纷,控制劳动力市场进而保障劳动力供给,以及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不过,1563年颁布的《工匠学徒法》在条例上还存在着两个重要的司法解释:一是明确指出该法律的条例不适用于以后的新兴产业,“再就条例的用语,加以严格解释,则其适用范围,又只限于伊丽莎白治世第五年以前,已在英格兰境内确定的职业,决没有扩大至以后新立的职业上去”(斯密,2011,第95页);二是该法律条例中对学徒制的规定只适用于“通商都市,农村劳动者则不受此条例的拘束。它不妨一时兼作几种未从事学习七年的职业”(斯密,2011,第95页)。这两条法律解释,为后来资本主义新兴行业冲击传统行会学徒制的开业限制以及学徒工数量、年限等方面的权威提供了空间,之后,学徒工流动现象越来越多,迁移范围也越来越大。1570—1640年间,伦敦12家公司中,来自伦敦周围县区的学徒占19%,其中32.5%的学徒工来自于伦敦北部和西部地区各县。到1674—1690年间,在伦敦6家公司中,31.7%的学徒来自于伦敦所在的县,而来自西部和北部的学徒工比例下降到14.5%。但是在南安普敦,1670年以后,半数以下的学徒工来自于外地。与此同时,劳工的迁移半径也不断扩大,在1625—1649年迁移到设菲尔德的学徒工中,7%的学徒工迁移距离超过40英里。1598—1638年迁移到索尔兹伯里的学徒工中,有15%的学徒工迁移距离超过40英里(梁茂信,2010)。与此同时,这些劳动法令不但损害了劳动者(学徒工和帮工)的利益,而且还损害了工匠乃至师傅(尤其是试图扩大生产规模的大生产者)阶层的利益。在1598—1638年,索尔兹伯里注册的651名流民名单中,不但有学徒工而且还有行会工匠及商人,其中因为雇主虐待而出逃的学徒工有18人,行会工匠有77人,而沿街叫卖的小商人则占到了三分之一。正如亚当·斯密所言,这些延续行会学徒制治理传统的法律条例,不仅“侵害了劳动者正当自由权,同时,还侵害了劳动雇佣者的正当自由”(斯密,2011,第96页)。可以说,在未来的新兴市场力量面前,以《工匠学徒法》为基础的传统行会学徒制模式逐渐无法维护其传统特权了。

(二)行会自我调适:从王权依赖到司法行政依赖

随着英国王室中央集权对经济直接干预力的逐渐削弱,行会组织慢慢抛弃了过去依赖王权而独立封闭的模式,而是开始与地方市政当局进行合作,寻求其司法与行政上的支持。行会组织通常的做法有如下两种:

1. 行规治理权力的让渡。从14世纪后期到15世纪中叶,传统行会组织开始将行会章程审批权让渡给地方市政当局。③当时在很多城市,行业大会通过的行会章程必须要送到市政当局审查,在获得市政当局的认可后才能付诸实施。比如在布里斯托尔,从1344年开始所有行会章程都必须获得市政当局的批准方可颁布。而为了进一步约束行会组织的权力,强化市政当局对经济工商业活动的控制,143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行会组织必须将其章程送呈郡治安法官或市政主要管理者审批(金志霖,1996,第119页)。另外,行会组织在价格控制权上也做出了让步,尤其是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价格制定权。

2. 通过参政维持行会地位。从14世纪开始,行会组织出现了参政趋势,很多行会成员进入议会参政议政,还有一些直接兼任市政当局管理官员从事城市治理。比如在14世纪下半叶,伦敦丝绸行会的尼古拉斯·布雷伯两次出任伦敦市市长。伦敦呢绒商行会成员约翰分别在1381年和1382年两次担任伦敦市长。在整个16世纪中,伦敦市长全部来自于伦敦12个大的行会组织,其中24人是丝绸、丝绒商,17人是呢绒商,14人是食品杂货商。其他各个行会组织中也有六七人担任过市长职务。除此之外,伦敦26个区的26个市参议员也多从行会成员中遴选。行会成员参政趋势并不局限于地方市政,还扩展到中央政权机构中,在1509—1558年的16届英国议会中,伦敦市议员共36人,其中有26人来自于伦敦12大行会组织,诺里奇有19人,其中行会会长就有13人(金志霖,1996,第179页)。

中世纪中晚期,行会成员之所以热衷于参政议政,其背后一个重要的现实条件是王室权力逐渐削弱而地方城市自治权日益增强。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行会组织与市政当局相互之间的依存度增加了,行会组织通过参政行动策略协调了行会自治与城市自治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其权威。

行业组织除了转向市政当局外,从中世纪中晚期开始,他们不断进行合并,“同业公会”的组织形式出现。行会组织的合并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生产链条来进行合并,即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不同部件或不同工序的行会组织之间进行合并,这种合并是基于劳动分工来实现的;二是根据生产原料进行合并,即使用或经营同种生产原料的行会组织之间进行合并,这种合并是基于商品交易来实现的。尽管不同行会组织的合并路径有差异,但在性质上基本是殊途同归,即商人直接支配生产,商人资本家通过垄断市场交易途径,切断直接生产者与市场之间的直接联系纽带,从而控制直接生产者的经济活动。④随着行会合并以及商人直接支配生产模式的兴起,传统行会学徒制运行的制度环境已经悄然转变:同行竞争的管制日益放松了,商业资本家学徒工雇佣规模的扩大颠覆了传统行会学徒制的可信承诺结构,王室王权的衰落使行会治理特权一去不复返,这些事实使行会组织维护自身权威的努力变得徒劳无功,这从制度层面影响了英国学徒制的演化趋向。

三、工业革命学徒制:去管制化与行会学徒制的瓦解

通常认为,英国行会学徒制去管制化是源于工业革命的推动。工业革命对行会学徒制的冲击是整体性和根本性的,大机器生产替代手工劳动,改变了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分工方式,使工序设置、生产线安排、机器化程度、技术标准制式等方面都出现了重大的变化,这动摇了学徒制存在的技术基础。生产中,自动机器使生产过程简单化,对工人技能的依赖性极大地降低了。这对立足于传统技术分工基础上的行会学徒制构成了挑战(杜以德等,2007,第19页)。随着机器大生产的推进,工厂生产规模越来越大,行会学徒制这种传统的技能形成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机器化大生产的技能需求。可以说,在工业革命的滚滚浪潮中,行会学徒制技能形成方式无论在技能培训内容上还是在技能培训效率上都落后了(Evans,1975,p.211)。

工业革命对行会学徒制产生了很大影响,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但仅仅从技术转型变迁的角度无法完全解释行会学徒制瓦解的深层次原因(王觉非,1994,第541页)。首先,这种判断不符合历史的事实。早在英国工业革命发生之前,行会学徒制的治理权威已经面临着来自商业资本家以及那些急于扩大规模的生产者的挑战。其次,从技能形成的角度,工业技术革命带来的技能形成挑战是所有生产者共同面对的。全新的技术分工使传统行业中的师傅、工匠以及学徒工都面临着技能转型。而且,20世纪80年代后,关于资本主义技术进步的大量经验研究已经证明,工业革命虽然简化了生产劳动过程,但未必会带来技能工人的“去技能化”(deskill)结果(Knights & Willmott,1987,p.61)。技术进步意味着对技能熟练工人的需求也不断增长,技能附加值也越来越高。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如果说工业革命左右了行会学徒制的命运,导致其走向瓦解,可同样经历工业革命的其他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如德国和日本),其工厂学徒制为何没有瓦解呢(王星,2009;王星,2014;王星,2015)。所以,工业革命作为一种技术力量在行会学徒制演化进程中更多是扮演了一种推动者的角色,起到了一定的加速作用,而技术作用的社会基础是潜藏在背后更为重要的力量。

(一)行会学徒制危机背后的社会根源

与技术决定论的观点不同,笔者以为,引发英国行会学徒制陷入危机并走向瓦解的深层根源不在于技术而在于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变迁。社会阶层是指基于某种社会关系的分化而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社会群体(李路路,2012)。不同社会阶层在身份地位、权力资源、利益需求以及机会结构上都存在着差异,而由这些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冲突是形塑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中世纪中晚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出现,行会学徒制所依赖的社会阶层结构基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行会经济早期,学徒—帮工—师傅等级序列构成了稳定的职业晋升体系。不仅如此,无论是学徒、帮工还是师傅都属于一种社会身份,代表着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在传统行会学徒制中,劳动雇佣关系、师徒技能传承关系、社会身份关系之间相互嵌入,为行会学徒制技能形成奠定了社会基础。但随着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力量的释放,行会学徒制赖以存在的社会阶层结构基础也开始发生改变。

首先是商人资本家直接支配生产,这不但是行会经济治理组织形式的变化,更是一种生产关系的变化(金志霖,1996,第198页)。这种改变给社会阶层结构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重要影响:第一,行东阶层原来独立平等的社会身份被打破,开始出现两极化的现象。同业公会时期,少数商人行东财富急剧膨胀,迅速完成原始资本积累,转型成为商业资本家和工业资本家,而绝大多数公会的直接生产者在代工生产或直接工厂生产过程中成为大(商业或工业)资本家的雇佣对象。第二,社会阶层结构流动路径转型。在同业公会时期,商业资本家的剥削导致大批公会的普通工匠贫困破产,由于彻底失去生产资料,独立开业已不再可能,很多帮工沦为乞丐。1574年,伦敦呢绒匠公会的帮工向公会理事会提出指控,由于大量的公会师傅违反行规超额招收学徒工,他们得不到就业机会,有很多人被迫改行,有的甚至沦为乞丐或盗贼。到了17世纪,行会学徒制原有的社会阶层流动路径更加堵塞,且已经对工匠师傅构成了冲击。伦敦成衣商公会、伦敦丝织匠公会、伦敦制毡匠公会、伦敦呢绒匠公会的工匠们就不断地诉苦请愿,并且列出了很多违反行规的公会成员名单(金志霖,1996,第255—257页)。因而,对于学徒工和帮工而言,原先的社会阶层等级序列被打破,随之而来的是行会学徒制的社会基础被动摇。一方面,传统学徒制的宗法性及社会济贫性渐弱,劳动雇佣性成为师徒关系中的主要原则。另一方面,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结构性利益对立态势出现,破产的帮工阶层、流动的学徒工群体、传统的工匠师傅、商业(和工业)资本家之间开始出现复杂的阶层间冲突,而这种冲突在日后对行会学徒制的演化变迁产生了关键影响。

其次是小师傅阶层的兴起。英国小师傅阶层兴起于15世纪末,由独立开业的约曼(帮工)群体组成。16世纪初,独立开业的帮工群体已经相当普遍了。伦敦的裁缝公会甚至要求撤销1563年《工匠学徒法》中关于学徒工数量限制的条款以方便帮工群体开业(金志霖,1996,第224页)。不过,尽管帮工群体取得了独立开业权,但由此形成的小师傅阶层与行会组织内传统师傅阶层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在社会地位上,当时的行会师傅群体划分为制服作坊主和非制服作坊主,小师傅阶层属于后者。是否穿制服是社会地位的象征,15世纪中叶,只有制服师傅才有资格进入伦敦的公共会场。而且小师傅阶层在招收学徒工的数量上也比传统师傅阶层要少。在经济资源上,小师傅阶层经济实力单薄,占有生产资料非常有限,甚至有些小师傅连10先令的会费都缴纳不起(金志霖,1996,第229页);在支配权力上,行会组织多为制服作坊所控制,会长和执事均在制服作坊中产生,因而小师傅阶层的权力会受到行会组织的严格限制。

在英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历史上,小师傅阶层逐渐成为商业资本家的主要雇佣对象,这满足了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小师傅阶层与工业技工之间的身份逐渐模糊了。对于行会学徒制而言,小师傅阶层的兴起瓦解了传统的学徒—帮工—师傅的等级序列结构,取而代之的是普通劳工—半熟练技工—熟练技工的等级序列,行会学徒制中的社会性淡化了,而劳动力市场雇佣交易性凸显。面对新兴市场所带来的压力和自由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传统行会组织已经无力维护其传统权威,1814年英国废除了《工匠学徒法》,行会学徒制的最后保护伞也随之消失了。⑤

(二)学徒制的去管制化:由行会到技工工会

在19世纪中叶的英国,技工工会组织逐渐取代行会成为学徒制的主要管制者。工业革命后英国政府逐渐采用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Laissez-faire),去管制化是经济治理的主流。在法律法规上,虽然英国从1799年就颁布执行了《禁止结社法》,以阻止劳工组成工会。不过,《禁止结社法》更多是针对无技术劳工的,目的在于阻止无技术流民的流动以维护生产与社会秩序。而早在1793年,技术帮工(journeyman)群体的结社组织化就获得了合法地位。英国政府1793年出台《互助结社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的目的在于发挥帮工群体的济贫功能,维护社会安定。但实际上,技术工人们常常以互助社作为合法化的掩护,从事各种组织化维权斗争。因而互助社也被很多经济史学者认为是英国工会组织的前身(Thelen,2004,p.87)。国家立法对互助会(friendly society)的鼓励,为地位每况愈下的传统师傅与帮工阶层之间的联合搭建了一个纽带。而且互助会所具有的互助福利(friendly benefits)及其所带来的安全保障功能广泛激发了工人加入的动机。因此,如韦伯夫妇所言,“在1800年至1820年代之间”,英国的技术工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组织化”( Thelen,2004,pp.83-84)。1824年,《禁止结社法》废除后,技术工人之间的阶级联合势头则更盛。在技工工会与企业主之间的劳动斗争政治图景中,学徒制“纠缠于英国工会主义运动之中”( Thelen,2004,p.103),蜕变为劳资双方谈判的工具,学徒制技能培训的质量已经不再是重点了。无质量保障的培训过程导致的结果就是英国学徒制逐渐名存实亡。19世纪中叶,技工工会组织也不断降低入会门槛,技能等级要求逐渐被抛弃,如英国机械制造业工会将入会要求从必须完成学徒制培训降低为“连续从业五年以上,或有两名正式在册会员推荐”。到1877年,完成学徒制培训的工会成员比例不足10%,而到了20世纪初,是否参加学徒制培训对能否获得工会会员资格而言已经不再重要了(Thelen,2004,p.91)。与此同时,学徒工数量急剧下降,并且在一些行业中已经逐渐消失。1925年,英国学徒培训咨询处关于16个行业的调查报告指出,英国男性学徒工的比例已经从1909年的36.2%下降到30.1%。在工程、木工、装潢行业中,所有21岁以下的男性劳工中,学徒工比例只占 14%(Weisz,1925,p.14)。

由此可见,行会学徒制的历史演化过程一直伴随着不同类型的劳动政治斗争。行会治理权威与英国中央集中王权同地方力量的对比有着密切关系:中世纪早期,在英国中央集权稳固而强大的背景下,地方城市自治力量较弱,行会组织管制学徒制的权威强,效果也明显;随着王权衰微,地方城市自治以及自由商业资产阶级力量开始兴起,“最小国家”传统以及生产体制上去管制化的趋势日渐形成(Burawoy,1985,p.28),国家外部强制性力量逐渐削弱,1814年《工匠学徒法》被废除是一个重要标志。可以说,从最初的行规治理上升为国家法律管理意味着行会学徒制达到了高峰,而《工匠学徒法》的废除则说明行会组织管制学徒制的外部权威基础不再存在。工业革命浪潮中,随着自由放任理念的生根发芽,英国再也无法建立起与行会学徒制相匹配的制度安排。

四、未完的故事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工业革命以来,伴随着英国行会经济瓦解以及行会管制力的削弱,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劳工组织,重建学徒制的努力均因为匹配制度环境的缺失而收效甚微。工业革命后,英国学徒制只能在技工工会与雇主劳资冲突所达成的短暂权力均衡中蹒跚前行。在雇主与技工工会之间对抗性劳资冲突关系结构下,英国学徒制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联合治理机制(类似于行会组织):无力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雇主与学徒工之间也达不成可信承诺关系(王星,2009;Thelen,2004,p.20)。正如Green和Sakamoto所指出的,在自由性生产体制下,只有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机制安排以打破自由主义传统,内部技能选择路径才有立足之地( Thelen,2004,p.128)。

联想到当下中国,“中国制造2025”战略将技能人才培训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构建新时期产业工人的技能形成体系成为促进产业升级、改善劳工境遇的一项创新性的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在推进产业工人技能形成过程中,产教融合仿佛是目前职业教育界回应产教脱节问题的共识性路径选择。不过,我们在田野调研中发现,中国很多地方产教融合既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也有很多失败的实践,这些失败案例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过度依赖行政推动而非源自于产业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双向亲和。产教融合举措在很多地方被大多数企业异化为解决用工荒的替代性措施。有学者指出,产教融合过程中,很多时候校企关系没有得到期待中的强化,校政关系反而得到了强化(田志磊等,2019)。对于制造业转型升级来说,产教融合当然非常重要,不过,英国学徒制演化历史告诉我们,产教融合不仅仅涉及具体技能培训的课程设置,其有效运行更关键的是需要匹配的制度环境和社会基础。职业学校之外的所有行动者(比如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劳工组织甚至大众认知)都会对产教融合的效果产生重要影响。但遗憾的是,我们在这一方面的讨论、研究甚少,更缺乏针对性的政策回应。

英国学徒制的演化历史表明,很多经济问题的背后实质上是社会政治问题。无论是行会治理权威的王权依赖,还是学徒或帮工的崛起与抗争,都启示我们,中国产业工人技能形成将会是突破职业教育范畴的一个多主体参与的复杂互动过程,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校、受训者以及劳工组织都将介入其中并对职业技能培训产生重要影响。笔者以为,认识到这一点,并且在学理上分析职业教育改革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图式,对于我们国家引进他国职业教育经验、推进本土职业教育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威权主义的强国家传统、弱势的行业自治能力、劳动力的廉价化事实、用工短期化与工匠精神累积之间的本质冲突以及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社会体制性障碍,也意味着我们与自由市场制度占据主导的英国存在着诸多不同,这对西方技能形成理论提出了挑战,同时也对学界的有效知识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注 释:

①在经济史学界,虽然这种三层等级的划分已经没有异议,但在中间一级(即工匠)尚存在着争议。有学者指出,处于学徒与师傅之间的中间一级应该是帮工,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是契约工。具体可参见梁茂信(2010)、金志霖(1996)的研究。

②就商业行会而言,一般执行严格的共同交易制度来限制恶性竞争。在利物浦,所有上市商品必须首先出售给行会,外乡商人如果想购买必须要有许可证。而在布里斯托尔,为了避免同行之间的竞争,行会组织规定所有上市商品由行会商人共同商议拟定一个统一的价格。而对于违反此规定者,行会组织将给予惩罚。如斯坦福德行会规定,拒不执行共同交易规则的成员,将在一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Lipson,1935,pp.269-271)。

③在行会经济中,行会章程(行规)非常重要,它不但涉及每个行东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行会组织的经济治理状况。对行会成员来说,行会章程就是行会组织内部通行的法律,一旦行会大会通过,每个成员就必须遵守,违者将会受到严惩。

④在行会经济中,商人阶层基本上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对生产过程的直接支配。一是控制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通过在流通领域中的优势来迫使生产者接受其控制。比如16世纪通过行会合并成立的伦敦皮革商公会通过垄断产品销售权来控制生产过程,原来自产自销的独立生产师傅(如钱袋匠、皮囊匠、手套匠和皮革匠等)的产品不能直接进入产品市场,必须假手皮革商人才能出售(金志霖,1996,第189页)。二是通过委托加工生产的方式支配生产过程,即通过雇佣独立的小生产者进行代工生产,以建立长期直接的经济联系来实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

⑤即使在19世纪早期,英国依然保留着行会制度,但此时的行会组织基本上只具有一些慈善、宗教和学术讨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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