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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保险监管体制研究

2020-01-06陈百东

银幕内外 2020年8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商业保险影响因素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稳定和风险防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保险行业又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一环,所以保险监管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商业保险监管现状的研究,对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在理论、法制和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又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监管经验,对我国商业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先从国内外专家对“保险监管”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分析,然后针对我国商业保险监管现状从保险业本身和监管机关层面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我国保险监管面层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最后针对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业保险;政府监管;影响因素

一、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监管的定义有广义保险监管和狭义保险监管之分,广义的保险监管指的是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保险市场和市场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狭义的保险监管一般指政府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二)保险监管的目的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保障保险利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运作,提高保险体系效率,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是要保障保险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形式,保险人和保险利益人处在信息不对等的位置,如果保险企业不能够按照合同行事,将会对保险利益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三)保险监管的模式

务实监管,即一种非常严格的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下保监部门可以将保险公司几乎全部的经营行为予以监控,诸如拍照办理、资金监管、产品备案、市场销售、信息披露等等。监管机构也希望通过完善法律并严格要求,使消费者能够认识保险、了解保险、购买保险,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宽松监管,监管机关对保险机构的产品特点、设计销售等都采取比较宽松的监管措施,监管重点则放在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上。只要保险机构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监管机关一般不会对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过多的干涉。欧美的一些国家大都采用这种模式,在监管领域主要表现在对市场行为监管的立法松动,由以前的通过法律限制的严格监管变为依靠市场力量的自由化。

中庸监管,这种模式既注重偿付能力的管控,又关注保险机构的市场经营行为以及信息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是全球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对保险机构监管严格的国家逐步松开了保险机构身上的束缚,比如取消了保险产品的信息预警,推动市场自由化。如果保险监管规定过于严苛,则会危害到保险公司经营决策得自主权;如果监管过于宽松,则容易酿成风险。但中庸模式也暴露了一些缺陷,比如说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导致合同存在法律风险,降低客户的预期收益,是客户对产品、机构、市场产生负面看法。当然现在中庸监管模式逐渐被发达国家所采纳,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于保险机构的中庸化监管才刚刚起步。

二、我国保险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容易引发信用危机。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險业发展形成了诸多限制,如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等。

(二)偿付能力监管不到位,监管机构监管力度较小

我国的偿付能力大多采取事后监管模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但此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出现不足,不利于保险业的长久持续发展。

要保证任何一项监管的有效性,首先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必须是独立的,尤其经济上必须相互独立。而作为中国主要监管机构的中国保监会在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从1999年起向作为监管对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中国保监会的开办费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经费开支,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购置安装费以及与境外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业务往来、信息交流费用等都来源于此,这在客观上已使监管部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利益上挂钩,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另一保证,其重要表现就是是否具有处置权,中国保监会缺乏权威性也表现在此。以市场准入为例,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并没有实际的处置权力。加上中国保监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对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干预过多。

(三)监管主体力量薄弱,监管人员素质偏低

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体制是从保监会到地方保监局的自上而下的单一分业监管模式。2006年以来,保监会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监管原则,2006年初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

(四)行业发展方式面临转型

我国保险业粗放式发展带来的产品缺乏竞争力、渠道发展不畅、行业形象不佳、发展定位模糊、市场增长乏力等瓶颈性问题,以往在行业高速增长的大环境下被掩盖,但在行业增速放缓的条件下,这些问题日益凸显,保险行业发展模式转型的任务迫在眉睫。

(五)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有待加强

随着保险业承担的风险规模不断增加,风险因素更加复杂,风险管理难度日趋增大。保险经营就是承担和管理风险,风险管理是保险经营的核心,风险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随着金融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随着风险规模扩大和风险管理难度加大,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与风险管理要求不适应,核心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凸显出来,保险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升。近年来,保监会提出“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险监管改革总体思路,保险监管改革创新已经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保险业深化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也正在稳步加速。

三、我国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加大监管力度

(1)使市场竞争有序化,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等

中国保险市场一直处于一种不利于竞争的寡头垄断的环境中,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我国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和保险运行机制,加快改革的步伐,从根本上改变国内保险业的不良现状。

(2)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保险行业应该是一个充满爱心,充满责任,能够帮助客户规避风险的一个行业,所以从业人员的素质格外重要。为了避免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使保险公司在公众的印象里不好,我们应该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文化水平。

(二)加强对保险业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保险业的认识

普通民众的风险及保险意识严重滞后,老百姓对于保险的意义和功能认识还不够、人均保险费低、保险普及率很低、保险意识极其淡薄。因此必须加强宣傳让普通民众都认知到购买保险的重要性,这不仅可以有效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更能普遍提高民众的防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1] 李采燕.保险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社,2009.

[3] 房永斌,孙云英.保险法规监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 陈文辉.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 J].中国金融,2013(05).

[5] 王姝.主要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3.

[6] 陈文辉.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最新发展与中国实践[M].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陈百东(1995—),男,安徽合肥人,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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