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与公众:公众号里的类社会关系
2020-01-06潘嘉华
潘嘉华
(北京汇文中学 北京 100061)
早在30 年以前,波斯特(Mark Poster)就注意到了信息技术发展对人的存在状态的影响,并且认为信息技术是人的一种新的存在状态[1]。六年以后,卡斯特斯(Manuel Castells)更加明确地提出和解释了“网络社会”的崛起[2]。后来的历史证明了他们的观点,新的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且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这毕竟是一个新的现象,能否将我们从对现实世界的观察中得出的看法,直接运用到网络社会之中?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特别是“网络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就同时具有network society 和cybersociety 两种含义[3]的这个事实,说明目前对网络社会的观察还需要一系列过渡性的概念和架构。
本文缩小观察的范围,在微信公众号中考察公知与公众的关系。公知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原本是一种被称作社会关系的面对面(face to face)共同活动;而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当今社会,公知和公众之间的关系虽然仍然保持共同活动的性质,但已经不再是面对面的了。为了解释这种现象,本文将首先回顾对社会关系概念的经典界定,并考察其在当今的适用性;其次,考察公知与公众关系的发展变化,并以微信公众号为例进行解释;再次,以“花粥事件”的具体例子来作案例分析;最后基于上述考察作出结论。
一、社会关系及其变化
经典的社会关系概念,是被放置在同一时空的情境中来思考的。1845-1846 年,马克思和恩格斯(Karl Max & Friedrich Engels)在界定“社会关系”时,使用了共同活动的这一要素作为基础,侧重的是同一时空内的共同的生产[4]。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所讲的生产,包括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口生产三个大的部分[5]。不管是何种生产,其共同活动其实都暗含着“面对面”这一要求。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注到这一议题时,他们所身处的社会的主要现实,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
然而,当互联网越来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形式发生了改变。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当今社会中,一些突破“面对面”这个隐性要求的新共同活动不断发生。互联网提供的平台,使一些共同活动由“面对面”进行转变成“终端对终端”进行。特别是在微博、微信、QQ、Twitter 等各大社交平台上,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但它们依然是不折不扣的共同活动,只是由于共同活动形式的改变,那些因共同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应该再被放置在同一时空的情境中来思考。
所以本文参考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关系的界定,提出“类社会关系”的概念。类社会关系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类”,是指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相较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界定,类社会关系的新特征是作为其基础的共同活动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因而社会关系也发生了形式上的改变。本文将通过对微信公众号中公知与公众的共同活动的观察,来分析这种突破和改变。
二、公知、公众和公众号
要理解公知和公众,先得理解公共知识。所谓公共知识,就是在公共生活中得到讨论和生产的具有公共性的知识。公共生活不是共同生活[6],但它与共同的活动紧密相连。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论述了公共领域的真正发生,认为正是在咖啡馆的文学沙龙之中,具有私有财产的人们通过文学批判等活动才逐渐发展出公共领域[7]。这里所说的公共领域正是公共生活的另一种表述,哈贝马斯所描述的批判活动是典型的面对面的共同活动,并且公知和公众同在这个面对面的情境中生产和接受公共知识,二者没有群体上的区分。
随着报纸、杂志和印刷术等传媒技术的发展,公知和公众发生了群体上的分离。这两个概念各自的含义也更加明确[8]。这种分离不是从原有的集团中产生分裂,而是通过将更大范围的大众转化为公众而实现的。相应的,公共知识的生产者形成较为独立和封闭的集团,即公知群体。这种分离使得对公共知识的生产和接受这两个方面可以分得很清楚,它们与不同的群体相对应。在这个发展中,公共知识的生产属于公知群体内部的共同活动,而与公众没有必然的关系。公知群体生产出的公共知识,通过报纸、杂志等纸刊传播到公众群体之中。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深入发展,使得公知和公众的共同活动又得以在互联网时代中“恢复”。这里的恢复,指的是公知和公众之间又具有了进行共同活动的可能,并且这种可能最终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并成为一种常态。在“纸媒”为主的时代,公知和公众不是说完全没有联系,因为读者可以通过写信与编辑部或作者交流。但是这种联系是极微弱的,也并非公共知识生产的主要影响因素,它并不足以影响公知和公众的关系。只有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当下社会,人们之间的交流摆脱了时空的限制而更加便捷,公知和公众之间才又具有了共同活动的可能和实践。现在,公知和公众一方面可以进行共同活动;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持各自的群体区分。
微信公众号是最适合观察这种现象的,它已成为互联网中公知和公众共同活动的主要发生领域之一。微信公众号以推文的方式生产和传播公共知识,这些公共知识又在对话、微信群和朋友圈之间得到进一步的广泛传播,并且反过来影响新一轮的公共知识生产。由于微信的日常性和便利性,以微信公众号为载体的公共知识很容易在公众间传播。特别是微信基本上属于熟人间的私人通信工具,朋友圈、微信群以及微信对话等方式,更加有利于公共知识得到范围更广、速度更快的传播。广泛和快速的传播已经成为公共知识生产的重要影响因素;阅读、评论、分享不仅影响公共知识的生产,而且其本身也参与了公共知识生产。
在微信公众号中,我们看到了公众对于公共知识生产的影响和参与。因此微信公众号中的公共知识生产,也就可以被看作是公知和公众进行精神生产的共同活动;但也正如我们所见,公知和公众的群体之间仍然是可区分的,他们也并没有处于面对面的情境中。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与社会关系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的类社会关系。
三、对“花粥事件”的回顾与分析
花粥是一位流行音乐人。2012 年,她在长沙读大学一年级时,在网络上开办了自己的豆瓣音乐人小站,并发布了几首Demo(“Demo”是“demonstration”的缩写,意指“示范”“展示”“样片”“样稿”“原型”等,是音乐创作中常用的一个术语)。借助听众的传播,这些Demo 不久之后登上豆瓣音乐人排行榜,花粥也开始经由网络走进公众视线,再后来不久就发生了所谓的“花粥事件”。
严格意义上的“花粥事件”应该有两次(清歌《花粥毁灭记》,参见微信公众号“摇滚帮”2019 年3 月4 日推文)。第一次即是所谓的“骂战”。2018 年下半年,花粥的作品《盗将行》被一位大学老师批评“狗屁不通”“难听”;之后花粥回应,语气较为强硬,甚至不乏粗言秽语,“骂战”在花粥的回应之后升级成为了花粥粉丝和传统文学推崇者之间的大战。第二次就是所谓的“抄袭”事件。这个事件的起因,是有人发现花粥的歌曲《出山》的编曲,是从Bachbeats 网站购买的,但她在词曲作者一栏标记了自己的名字,这被认为是“抄袭”;一些“旧账”很快也被翻出来(猫不捉老鼠《花粥:大爷我就是抄了,你能咋地!》,参见微信公众号“公子范”2019 年3 月5 日推文)。事件迅速升级并引发热烈讨论。
花粥“抄袭”事件曝光以后,她很快在微博上致歉,但包括微信公众号在内的网络平台还是发表了很多文章,来表达对此事的意见。大多数人对花粥的“抄袭”持否定态度,并且严厉指责她的过失(例如廖小凡《花粥抄袭,音乐抄袭是“偷”还是“窃”?》,参见微信公众号“天才白痴梦”2019 年3 月4日推文;武樱《花粥抄袭:一场假装文艺的乐坛骗局》,参见微信公众号“Qthemusic”2019 年3 月4 日推文等)。当然也有一些文章试图引导公众追求理性客观,认为不能因为这一件事而否定她的全部(哎呀妞《花粥又又又又又上热搜了!她是真的“不知悔改”吗?》,参见微信公众号“哎呀音乐”2019 年3 月4 日推文)。相关文章很多,此处不能一一列举。
但是公知们发表的这些文章本身并不是全部的内容。就微信公众号来说,还有文末的“留言”不可忽视。几乎每一篇文章的文末,都有许多“留言”。这些“留言”同样在表达自己的观点,与公知的文章一起构成写定的公共知识。更重要的是,“留言”也还不是公众参与的全部,它们只是显性的参与。在“留言”之外,公众对文章的阅读、转发、分享,以及在微信对话或微信群中的讨论,其实都是他们的真实参与。公众的参与表达了一种关注,这不但会刺激公众进行知识再生产,甚至还会使公知在知识再生产的过程中参考公众的意见。
“花粥事件”本身只是一个小事,但正是在这个小事中,我们发现了公知和公众在公共知识生产中突破时空限制的共同活动。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我们的社会关系。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微信公众号本身和“花粥事件”的分析,发现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当今社会,公知和公众的共同活动又具有了可能性并成为一种新常态,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类社会关系。一方面,公知和公众通过共同活动进行精神生产,但这种共同活动已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界定社会关系时所依据的共同活动有很大不同,它们从面对面的形式转变成终端对终端的形式,从而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媒体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公知和公众逐渐实现了群体的分离。互联网提供的条件,使得公知和公众既能够保持自己群体身份的区分,又能在特殊的事件中进行实际上的共同活动。鉴于这种关系与经典的社会关系概念既相似又不完全相同,本文将这种关系称作类社会关系。
类社会关系更应该是一个临时性的概念。互联网和社会都将向前发展,类社会关系究竟会不会从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转变为一般形态,尚需时间的证明。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当下互联网构建的不只是一个虚拟世界;相反,它已经成为真实社会的一部分。所以拥抱虚拟的互联网,就是拥抱真实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