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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角下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策略研究

2020-01-06杨晓丽

科技创业月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集成电路专利知识产权

杨晓丽 赵 爽

(1.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4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0 引言

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1]。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并于同年9月设立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在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集成电路再次被列入政府工作报告,位于发展实体经济的第一位。国家及地方的一系列政策为集成电路及其专用设备制造提供了财政、税收、技术和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经营环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本土集成电路产业及其配套专用设备产业的发展。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然而,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迄今为止仍未实现质的突破,达到进口替代的目标,基础科学研究短板依然突出,企业对基础研究重视不够,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底层基础技术、基础工艺能力不足,高端芯片等瓶颈问题仍然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技术研发聚焦产业发展瓶颈和需求不够,以全球视野谋划科技开放合作不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强[2],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依然存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发展应为人类社会进步发挥更大作用。但是,一些发达国家将高科技作为维护霸权的第一支柱,在贸易问题上频频向中国发难,5G、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的数十家中国企业先后被制裁,由此带来的集成电路“卡脖子”问题引发热议[3]。集成电路从业者必须高度重视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及时推进相关工作,进一步建设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防范合规风险及知识产权风险,保障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稳步发展。

1 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在做大做强过程中与国际巨头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

集成电路产业是资金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型产业,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专利及商业秘密是集成电路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集成电路领域特有的知识产权形式[4]。优势企业利用已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制约后进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是高科技领域的惯用手段,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在发展的关键节点也陆续遭遇来自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

2003年12月,在中芯国际(SIMC)积极准备在美国和中国香港上市之时,台积电在美国起诉中芯国际侵犯专利权和窃取商业秘密之后又3次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并向ITC发起337调查,一度使中芯国际在中国香港和美国IPO计划受挫。最终双方和解,中芯国际支付台积电3.35亿美元外加10%的股权及相应的认股权证。

2007年10月,在中微公司(AMEC)产品试用推广阶段,美国应用材料公司(AMAT)在美国起诉中微窃取商业秘密,2009年1月在中微公司产品即将进入中国台湾市场之际,美国科林研发公司(LAM)发起专利诉讼,中微公司积极应诉并分别发起反诉和专利无效请求,依靠日常扎实的知识产权工作,均取得满意的结果,公司也顺利拿到台积电等客户的订单;此外,2017年中微公司主动发起对美国维易科公司(VEECO)的专利诉讼并快速实现和解,解决了核心部件断供的问题,成功利用知识产权手段保障了企业的商业战略发展。

2017年12月,美国美光科技公司(MICRON)在美国起诉福建晋华(JHICC)窃取其商业秘密;2018年9月和11月美国司法部先后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起诉福建晋华及其总经理,美国商务部也借此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将福建晋华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实施制裁,此时福建晋华正计划开始大规模量产,该行动直接导致福建晋华的量产计划无限期推迟,企业发展因知识产权问题受到了巨大影响。截至2019年10月,该案审理尚未完成。

中芯国际、中微公司、福建晋华分别是中国晶圆代工、半导体设备、存储器领域的龙头企业,均在企业发展的关键节点遭到来自国际巨头的知识产权诉讼,中芯国际、福建晋华损失巨大,甚至威胁到了企业生存,中微公司虽然在诉讼中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但企业生产经营也受到了极大影响。

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将与国际巨头产生直接竞争,专利诉讼难以避免,人员流动引发商业秘密纠纷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增多。美国政府以知识产权问题为由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对我国企业实施单边制裁已有先例,提高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储备刻不容缓。

2 知识产权问题可能成为制约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2.1 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获取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专利权因具有排他性从而在企业竞争过程中具有特殊的战略作用。我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而美国、德国、日本第一部专利法分别颁布于1790、1877和1885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远远晚于集成电路产业发达国家,全民知识产权意识不高。中国集成电路企业还有很多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研发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有限,相当大比例企业申请知识产权往往只是为了获得证书完成高新企业评定、获得政府资助等短期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及运用水平与欧美国际巨头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高通、美光、科林研发、格罗方德等国际巨头频频利用知识产权手段、发起专利诉讼,阻击我国集成电路企业的发展。

此外,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良莠不齐,对半导体技术的理解和专业服务水平较国外机构整体上存在明显差距,即使企业的相关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但专利质量难以保证,为企业抵御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及日后维权埋下了隐患,对我国集成电路企业与国际巨头之间的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长江存储与合肥长鑫的3D NAND闪存及DDR4内存产品相继推出后,将直接与国际存储三巨头展开竞争。有报道显示,SK海力士早在2017年初就成立了中国专利工作小组,有意在中国大陆开辟专利战场。随着国内企业不断取得技术突破,在国内国际市场对国际巨头的市场份额势必产生一些冲击,然而目前阶段我国存储器领域的知识产权储备不足,在市场竞争中存在较高的知识产权风险。

2.2 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制度有待完善

2.2.1 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不够完善,亟待加强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尚不完善,例如在我国被判定为侵权,但海关对此的配套执法却异常谨慎;此外,侵权判赔标准不明确,判赔额度不高,例如我国中微公司在上海市一中院起诉美国科林研发(LAM)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历时将近7年,虽然法院认定了被告LAM公司的侵权行为,但法院没有支持中微公司要求对方给予侵权赔偿的主张,因此,实际上很难起到司法威慑的作用。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对保护美国企业利益效果明显,而中国已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中国缺少与美国ITC效力对等的行政手段。随着国内企业在部分领域的技术地位不断提高,国外企业侵犯国内企业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由于司法审判及修法的程序复杂、周期漫长,增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手段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2.2.2 现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集成电路领域独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我国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集成电路产业遵循着摩尔定律快速发展,但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自公布以来未进行修订,其中关于布图设计图例清晰度等相关规定已不适合当下产业发展现状[5],且相关诉讼、行政执法案例较少,集成电路企业对其独创性判定标准、侵权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多疑惑;此外,国家尚未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据库,相关信息难以查询[6],专有权证书遗失难以补发等问题也对企业造成了一定困扰,导致企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实际上很难起到促进和保障产业发展的作用。

2.3 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极度紧缺

作为知识产权行业最主要的从业群体,专利代理师主要负责帮助企业专利申请及其他专利事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需要专业人才。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专利代理师资格人数为4.7519万人,专利代理师执业人数2.0287万人,数量上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整体需求,而具备集成电路相关技术专业背景的专利代理师更是稀少。此外,专利代理师分布极不均衡,排在前3位的北京、广东、江苏的执业专利代理师人数分别占全国总数的40.7%、11.0%、6.4%。

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熟悉法律、技术、市场、商业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截至2018年底,我国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只有76所,在建及筹建的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仅27所,且微电子专业及知识产权专业目前均属于二级学科,单一学科专业人才的短缺进一步影响了集成电路领域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无法满足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2.4 我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缺少有效的知识产权评审机制

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或评审时大多只强调产出的知识产权数量,对知识产权质量要求较少或者没有相关要求,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缺少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相关工作,难以保证知识产权成果的质量,项目成果在产业化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

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产业发展项目、重大工程项目,以及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收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大多还没有建立强制性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或评审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也难以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将会对项目产生较大影响,尤其在集成电路领域,技术含量极高,全球化竞争激烈,知识产权问题更为突出。

3 保障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策略建议

3.1 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法规修订及相关改革工作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审查情况、司法及行政执法情况,研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量体裁衣,使其适应和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设定专有权的申请规则,规范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明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方便政府审查和权利人维权;组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领域专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现有执法经验,厘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独创性标准、侵权判定标准和判赔额标准等相关问题;明确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的遗失补发流程,方便相关权利人在无意丢失专有权证书时证明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法律状态;建立布图设计专有权数据库,纳入未过保护期限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著录项目、已过保护期限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文本。

3.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

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但是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而且是应对外部挑战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行政执法与司法途径相比,具有主动性强、快速便捷、方式多样等优点。参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搭建法院侵权判决与海关的执法渠道,加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维权力度。

3.3 在全行业树立合规意识,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主管部门在集成电路行业积极宣传,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合规意识,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并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搭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标准。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设置适合企业规模的合规、法务、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架构,并保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针对重点业务领域(如出口管制、知识产权、财税管理等)、重点环节(如制度制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等)、重点人员(如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海外人员等)等开展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开展反复、广泛的合规培训,并设置严格的监控和稽查体系。企业可参考2018年11月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根据2017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开展系列贯标工作。

3.4 加速集成电路领域知识产权储备,降低产业知识产权风险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演讲时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集成电路领域的国际巨头大多已形成了上万件的专利储备,国内集成电路企业的专利储备大多只有几百甚至几十件。为使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储备能够匹配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速度,逐渐缩短与国外的巨大差距,需要加快在各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步伐,放宽保护中心预审的总量限制,建立集成电路领域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并出台相应政策引导和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储备。

3.5 加强专利信息利用,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分析及应对分析

从政策层面推动专利信息的利用与普及,鼓励并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专利检索数据库,推广专利信息利用,启迪发明创造思路,避免低水平重复研发,了解竞争对手技术路线,分析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等。对存储器、FPGA等高度垄断且国内企业发展迅速的重点细分领域进行专门立项,开展专利分析及FTO(技术自由实施)分析,协调领域内重点企业及行业专家合作,分析比对国内外专利实力,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侵权对比,研究应对策略。建立知识产权诉讼相关的政策支持或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完善专利保险等相关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设立国家(集成电路产业)主权专利基金。

3.6 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审机制

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结题验收时,增加、细化知识产权相关考核规定及指标,增加知识产权分析相关工作内容,避免重复研发,评审委员会中增加知识产权专家,在关注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产出的基础上增加对知识产权质量的综合评价,为项目产业化后提高市场竞争力打下基础。

在企业并购、公司上市、产业化项目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推广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机制,利用专利等科技文献进行专利分析及技术先进性评价,通过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和技术研发团队的背景、研发历史及在研技术项目、技术来源等开展深入调查研究,预防或降低可能的商业秘密纠纷、专利侵权、竞业禁止等相关知识产权及法律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同时,强化组织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3.7 推动学科体系建设,加快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加快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立工作,在做实做强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的过程中,增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提高集成电路领域新就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扩大集成电路企业知识产权部门选才对象。

将“知识产权学”列为与法学、经济学并列的一级学科,并下设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管理学等二级学科,为司法、行政、企业、服务机构培养具有全面理论基础知识和实用专业技能的各层次人才;鼓励更多高校设立知识产权本科及硕士点、博士点,形成熟悉知识产权的高校毕业生群体,为培养熟悉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管理、战略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奠定基础,改善集成电路企业知识产权人才极度短缺的不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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