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2O模式下智能食堂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2020-01-06尤嘉雯
尤嘉雯 张 科
(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1 O2O智能食堂概述
1.1 O2O模式概述
O2O全称Online To Offline,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通过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以借助线上网络筛选服务同时实现在线结算。O2O模式的快捷、方便、精准锁定目标消费群体等优势使它在食堂领域的运用尤为广泛和深入,智能食堂就是其典型代表。
1.2 智能食堂概述
1.2.1 运作机理
智能食堂即一种将线下食堂搬上互联网,用户在移动端实现菜式选购,线下到食堂取餐的新型食堂。其运行原理包括:第一步,消费者需在智能食堂的app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或者食堂网站等中介平台完成注册,成为用户;第二步,消费者通过智能配餐系统点餐,食堂经营者通过食堂系统平台获得订单信息后开始备餐;第三步,中介将订单信息及取餐信息传输至智能排号器,排号器生成取餐二维码后,又传输至中介平台上,其后用户可凭此二维码到智能存餐保温柜取餐。食堂经营者可在食堂系统平台上全程了解菜品选择、支付、配送、评价等。
1.2.2 比较优势
智能食堂在预订、运送、存储、收取餐品方面都比传统食堂具有优势。智能配餐系统满足集中就餐群体的个性化口味。线上订餐平台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进行点餐,同时也提高了食堂的管理效率。智能排队器使消费者免于浪费时间和排队侯餐。智能保温存取餐柜方便消费者享用品质有所保证的饮食服务。
1.2.3 发展趋势
智能食堂发展潜力巨大。华融小学“校园智能食堂”自2017年9月全面实施。微信点菜系统加上每层智能保温箱柜,每天为师生带来热腾腾的午餐,在原配餐公司的供餐体系基础上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丰富、更有营养的餐饮服务。对学生而言,智能食堂能将打餐时间缩短至20秒以内,速度比以往3~5分钟提升10倍以上。对于使用智能食堂系统的实体食堂而言,可以在平台上根据近期的餐饮产品销售信息,做好统筹规划,使食堂做到按需生产,减少食材浪费,提高食堂营业额。
2 O2O智能食堂存在的法律风险
相比传统食堂,O2O智能食堂除了传统食堂的食品安全风险外,其还存在一系列法律风险的挑战。
2.1 信息安全风险
首先,消费者通过平台筛选的菜品相关信息是通过食堂系统平台由食堂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信息,消费者与食堂经营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因此,食堂展示的菜品信息不一定是真实的信息,用户的知情权有可能受到侵犯。
其次,消费者需要注册个人信息才能登录系统。智能食堂系统能够准确获取用户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住址位置等个人信息。食堂系统平台还可能设置了非必要信息的捆绑提供功能,增加了用户信息被恶意获取的可能性,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25条、87条的规定,食堂经营者和食堂系统平台都有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义务。然而,智能食堂的管理往往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困境,不排除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甚至出售数据信息。这样就使食堂经营者、消费者乃至食堂系统平台三方的信息面临被侵害的风险。
2.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在网络时代呈现倍增的趋势。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用户获取信息的来源通常是食堂经营者借助食堂系统平台发布的菜品的图片、价格、文字介绍以及其他用户的评价。而食堂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的订单,可能会将菜品图片夸张美化。同时,通过制造虚假好评的数量、内容的方式来吸引用户也是信用风险的常见形式之一。这种行为既涉嫌欺骗消费者也涉嫌破坏了《电子商务法》第39条、40条确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的信用制度和商业宣传监管制度。
2.3 税收风险
《电子商务法》第28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税收监督的义务。但现今智能食堂发展时间不长,相关监督体系较不完善,可能会出现食堂系统平台对食堂经营者监管不力的情况。而智能食堂运作中的成本糅合了菜品、包装、运费、保管、平台提取费等多重因素。在现有税收监管法律对电子商务规定尚未完善的背景下,食堂经营者很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
2.4 食品安全风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我国凡是餐饮食品生产、销售、服务类生产经营活动的都要取得相应许可,因此食堂经营者要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智能食堂经营者在配送、回赠、优惠等环节擅自出售超出合法许可经营范围的食品或者其他商品。其次,通过系统平台点餐,消费者不能亲眼观看食品的制作与配送过程。因此,制作与存餐期间餐品安全卫生的保障风险必然存在。
2.5 维权风险
用户正当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维权方式主要是通过食堂系统平台投诉和提起诉讼这两种方式进行。O2O智能食堂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系统运作模块完善程度尚待加强,食堂系统平台投诉的方式维权效率不高,效果不佳,甚至会出现系统平台和食堂经营方相互推诿的情况。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目前也存在若干问题。首先,搜集证据难度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消费者在就餐后如果发现权利受到侵害很难精准判断、收集分散分布在食堂实体经营方和系统平台的相关证据。其次,对涉嫌侵权餐饮产品的质量鉴定专业性强。由于餐饮产品具有质量周期短、易腐变的特点,消费者很难对售卖后的餐饮产品进行有效保存以及送到鉴定机构进行有效鉴定,这也导致了后续诉讼中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161条的规定,诉讼维权耗时较长,通常需要数月,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3 O2O智能食堂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3.1 加大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与监督力度
3.1.1 细化现有法律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23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第5、6、7、10、15、2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0条等均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提及,但大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高,亟需加以细化。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也相对零散,要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订,从立法上结合我国国情,严惩侵害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维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3.1.2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与监督执法机构
设立专门、独立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与监督机构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选聘兼具信息技术和法律知识双重背景的执法人员参与执法,打造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加大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监督力度。
3.1.3 提高民众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意识
充分发挥社会各主体各领域的教育优势,各司其职,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提升自觉保护个人信息的行动自觉性,做好民众的个人信息普法教育工作, 提高民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实践能力。
3.2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意味着倘若发现食堂经营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欺骗消费者行为进行打击和产生威慑力。主管机关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对食堂经营者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惩戒,并通过不定期公布失信黑名单的方式来提醒食堂经营者合法经营。
3.3 完善税收监督体系
首先,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特别是关于智能食堂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构建纵横交错的电子商务管理信息网络,实施多方监控,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同时,通过立法,建立税务机关与食堂系统平台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
其次,食堂系统平台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依照法律,及时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立法上建议明确规定食堂系统平台报送迟延甚至不予报送信息的责任,可以规定诸如食堂系统平台如与食堂经营者恶意串通,与食堂经营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条款。
3.4 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卫生安全检查,不仅需要检查相关证件齐全与否,有无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也要对食堂内部卫生环境以及器具器皿是否干净整洁进行细致检查。对于卫生检查情况的报告并在点餐系统平台的首页进行滚动公布。
3.5 提供维权便利
《电子商务法》第32条总体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内容。但整体上看,为消费者提供维权的条款较少,需要进一步扩展细化。科技日益先进,在线解决机制如互联网法院可发挥积极作用,它具有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交易行为、有助于提高涉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助于完善涉网案件的司法规则等优势。《电子商务法》第63条规定了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可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上的纠纷。根据智能食堂消费者众多,证据时效性强,分布零散等特点,应该拓宽智能食堂的消费者维权渠道:如建立由实体食堂所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牵头的电子商务纠纷专门小组来集中处理此类纠纷。同时,把处理的结果通过点餐平台进行展示以起到真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督促智能食堂经营者合法经营的双重目的。
4 结语
O2O智能食堂给人们带来许多方便,但因其处于发展探索阶段、发展时间较短,存在信息、信用、税收、食品安全、维权等若干方面的风险。为了防范上述风险,需要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监督力度,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建立相关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对食堂经营者的监督税收体系,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并提供维权便利。明确智能食堂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有利于促进智能食堂健康发展,使其愈加便利安全,也将有效维护用户、食堂经营者、食堂系统平台三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