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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0-01-05

矿山安全信息 2020年16期
关键词:防突瓦斯矿井

国家能源局就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的公告,提出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合理制定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稳步提升清洁能源电量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促进清洁能源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清洁能源规模不断扩大,消纳成果还不稳固,局部地区、局部时段消纳问题依然存在。《意见》提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各类电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会商,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约束机制,以及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规模统筹机制,推进电源和电网、常规电源和清洁能源协调发展,确保衔接一致。

与此同时,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推进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在市场规则、品种、时序等方面融合,加快推进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放开,不断健全省间市场交易机制,创新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的交易品种,扩大清洁能源消纳空间。

推动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的电力市场建设,具备条件地区要加快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研究构建全国统一电力交易组织体系。

《意见》还提出要持续完善电网主网架,补强电网建设短板,推进柔性直流、智能电网建设,充分发挥电网消纳平台作用。

推动大容量、高安全和可靠性储能发展应用。

就地消纳也是重点。根据《意见》,清洁能源富集地区,鼓励推广电采暖、电动汽车、港口岸电、电制氢等应用,采取多种措施提升电力消费需求,扩大本地消纳空间。

鼓励建设清洁能源分布式项目,建设综合消纳示范区,完善清洁能源就近交易机制,多途径促进清洁能源就地消纳。

贵州省印发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税收减免的决定草案

为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并统筹考虑贵州省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税收减免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省应税资源(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本决定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除地热、石灰岩、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中六盘水市、毕节市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75%,其余市州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5%。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能源主管部门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上海APM线特殊人群专用通道已应用掌静脉识别技术,通过掌静脉识别特殊人群,方便特类人群乘坐地铁外,降低了冒用证件的票务处理难度。今后,上海地铁汉中路、诸光路等智慧车站还将实现特类人群使用掌静脉识别乘地铁。上海地铁未来还将探索生物识别技术,利用生物特征作为虚拟车票的过闸研究。

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在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前提下,资源税减征50%。

云南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标准出台

近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省能源局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评估暂行标准》,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煤矿建设。2020年,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瓦斯防治”、“水害防治”、“机电运输”、“安全培训”、“应急管理”等6类示范煤矿建设。以下是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应当对标的7个方面38项标准内容:

机构职责方面:有关州(市)及所属县(区、市)人民政府明确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煤矿企业、矿井成立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瓦斯治理有关政策措施。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突出矿井的矿(井)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一次防突会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和一次防突会议。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学历、经历和能力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例会,每月至少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天进行通风瓦斯分析。

采掘部署方面: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按照“一矿一档”“三量”管理档案,按照“精排1 年、细排3 年、规划5 年”的原则,实施采掘工程精准管理。

通风管理方面:通风系统合理、稳定。通风设施完好、可靠。矿井供风量必须能满足需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瓦斯抽采方面: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并编入矿井采掘接替计划中。按《规程》规定建立和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和井下临时抽放系统,实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原则。做好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管网监测系统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加强抽采管网的维护管理。把预抽达标煤量和消突煤量作为煤矿安全发展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经抽采达标评判和消突达标评价达标。

管理体系方面: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落实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相关管理制度。每年编制“一通三防”相关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达到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过防突专项验收。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其他方面: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瓦斯事故,杜绝因系统停电原因以外的瓦斯超限事故,且因系统停电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次数不得超过2次。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瓦斯治理要求。

山西省发布做好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标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公示:认定表格内容填写缺项漏项的;是否非法占用地认定结论不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正在办理的;应取得水环评批复文件而没有取得的。

以下情况可作为购煤合同中省内煤矿原煤量:优质煤矿产能核增已批复的;煤矿配套洗煤厂立项(核准)后长年未开工承诺不再建设且经煤矿所在地县市能源局同意的;停缓建及未开工煤矿2020 年底前能够实现开工且经当地县市能源局同意的,可视同正常建设煤矿。

《通知》提出,各市能源局要进一步强化对洗选企业的服务指导,严格标准,加强宣传引导及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力争9 月底前圆满完成“全省洗选能力控制在18 亿t/a 左右”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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