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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生活困难能否提前讨要借款

2020-01-03潘家永

农家参谋 2020年5期
关键词:情形法定合同法

潘家永

问:2018年5月,王某因买房找我借款20万元,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借款期限为3年,并就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可天有不测风云,我因投资失败,最近生活出现困难,急需用钱。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王某提前还清借款?

答:你想提前讨款,这涉及借款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包括两种:一是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首先,你没有事先与王某就提前还款的条件作出约定,因此不适用约定解除。其次,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解除的情形。你投资失败,这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且,王某既没明确表示将来不还款,也无诸如改变借款用途、大肆挥霍或者低价变卖资产甚至转移、减少资产等涉嫌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更无迟延还款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因此不适用法定解除。总之,你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要求提前解除借贷关系。建议你尝试与王某就提前还款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可以通过降低利息、免除部分本金等方式,与王某达成提前还款的约定。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只能等到借款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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