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中的法治理念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2020-01-02卢珊杨能邹丽
卢 珊 杨 能 邹 丽
贵州省地处我国西南山地高原,有90%以上是山地。特殊的自然气候和地形条件呈现出少数民族众多的人口特征。据统计,贵州省少数民族达54种,仅次于云南。各民族也囿于地形,不便于交通往来,故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
习惯法是基于特定社会环境下的社会权威和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行为约束。习惯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尽管如今它的效力备受争议,但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依然不可或缺。如在贵州省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形和社会生产力条件等因素,乡规村约、族内条例等习惯法对当地社会稳定和人们行为指导有深刻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表现
(一)敬重自然的生态表现
贵州平原稀少,山地居多,靠山吃山无法避免,因此贵州人民世代与山林有不解之缘。然而,恶劣的生存环境,贫瘠的喀斯特地形,客观上也使他们的生活雪上加霜,自然的馈赠和物质的匮乏使他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他们一方面不断地适应和从自然中获益,另一方面又善于在与自然相处中总结经验、完善自己。
古人对自然的崇拜和尊重万物的朴素信仰,源于他们对生产生活所处的环境极其依赖。首先,“万物有灵”的自然崇拜。在最初对大自然的探索中,人们认知水平较低,环境蔽塞,传统的民族信仰大多是朴素的自然和祖灵崇拜。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认为万物有灵,对大自然更多的是信奉[1]。如《苗族史诗》中的神树崇拜,龙、虎、蛇等动物崇拜,姜央人类始祖说,苗族岜沙人的“生命神树”崇拜,土家族《创世歌》等。其次,人与自然在相处中的敬畏心理,形成人们的日常伦理。比如苗族岜莎人族规中有“不准亵渎和砍伐神树”的规定,并成为指导其日常行为的规范。最后,由于特殊的自然历史环境,贵州人民形成了“取用有度”的行为规范。如苗族岜莎人在每年捕鱼时,会由族中寨老统一指挥,在不同河段实行分段轮流捕鱼,这样既保证了自身生存所需,也使不同河段的鱼群获得修养。再如侗族强调“山林为主、人为客”。
(二)保护自然的制度规约
乡规村约等习惯法在国家法律深入施行之前,对贵州各少数民族的行为有着极强的约束性,这使得大多数民族村寨的管理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同时,尊重民俗习惯和民族文化信仰,这些乡规村约也成为指导各民族行为的规范。
在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保护习俗中,最有价值的应属乡规村约中对人们行为的禁止性事项规定和引导性事项规定。首先,在禁止性事项规定中,特别注重森林地表的保护,如土家族的《封山禁林公约》,明令禁入神山神林,禁止放火烧林,禁止对水源地进行污染等。这些具象化的生态观念,为当地少数民族与自然和谐相处打下基础。其次,规定了违禁处罚事项,且处罚类型多样。如在明清时期,贵州各少数民族地区就有罚款、送官、逐出村寨等比较严厉的处罚方式,也有请全寨村民吃酒席、进行义务劳动和游街示众等方式,比如被称为史上最牛乡规民约的《盟誓侗歌》,在少数民族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巧用自然的生态技艺
在生活技艺上,各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均有自己独特的民族风格和技艺,如苗侗村寨对寨址、屋址的选择不仅倾向于避风与保暖,还考虑风水和神灵方位等民俗信仰。如苗族吊脚楼,通常一层不装修,二层“半实半虚高门槛”;侗族木楼“占天不占地”,房屋层层高挑,上大下小,屋檐下留有晾晒空间[2]。
在生产技艺上,各民族的生产技艺均依托当地生态环境和民族信仰,如苗侗族人对待山地耕种,严格实行轮种与“免耕撒播”的方式,注重保护地表;侗族“择而捕之,适可而捕”,并且“抓大放小”[3],注重可持续发展。
在民族手工艺上,如苗族蝉丝锡绣、蜡染和挑花工艺,布依族的干兰花纹,土家族的织锦技艺,侗族的刺绣、彩绘、雕刻和剪纸等技艺。再如 黄平苗族、三都水族的银饰图形,均以花、鸟、草和蝴蝶为主,体现了民族工艺源于自然、巧用自然的理念。
二、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法治理念
(一)传统习惯法的延续
贵州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在其发展中影响深远,甚至在当前对生产生活中还具有约束性,主要涉及家庭宗族、宗教信仰、婚姻、节庆等方面。传统习惯法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传唱、俚语、谚语、石刻等类别[4]。代表性作品有苗族的《议榔制》、仫佬族的《会款禁约》、侗族的《约法款》、土家族《五侯昌后图书》、仡佬族和瑶族的“石碑法”等。
此外,各村寨家族的乡规、村约、族规、家法也有习惯法的作用。涉及的内容包含土地、人文伦理、教育、日常生活等。这种自发、具有乡土性、能延续下来的传统习惯法对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启发深远。
(二)对节庆仪式等的传承
贵州少数民族的节日是与自然崇拜、英雄崇拜、作物丰收、婚俗恋爱、风俗传统或宗教信仰等紧密联系的生活仪式。这种民族节日庆典是展现民族记忆和地方性智慧的最佳方式之一。
少数民族中传承的歌舞才艺也对生态文化产生了影响,如苗族“古歌”、“飞歌”、原生态歌舞和西江歌舞等,既给人们少数民族节庆的美感,也让人了解到当地对生态文化的爱护理念。此外,部分少数民族如仡佬族、傈僳族等对“神树”的崇拜祭祀风俗更是直接保护了生态自然。这些民族将树木或自然“人格化”,这种理念是妥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方式之一。以此为基础形成的价值理念、生活方式甚至民族信仰,都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奠定了基调。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拜树等祭祀仪式被列入非遗项目名录。在进行过拜树节祭祀后,各村各寨、各家各户会自发地进行植树造林活动,反馈自然,形成习俗。
(三)不断完善的现代乡规村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鼓励地方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发挥“市民公约和乡规民约”在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乡规村约对社会基层组织的建设有制度保障作用,既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载体,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规范约束。包括:封山育林,植树防火,不得滥砍滥伐;主动维护水利灌溉等设施的正常运行,节约用水,不浪费不破坏生态水环境;不得超越森林与耕地红线,不随意垦荒;自觉爱护乡村公路,爱惜农村公用基础设施等。
三、贵州省少数民族生态文化的当代价值
贵州少数民族的生态文化是在特殊的自然历史环境下形成的地域性文化,是贵州各民族与自然万物在长期接触中形成的民族自觉性以及对山河万物的敬畏性。由此形成了贵州所独特的生态价值观念,民族文化观、世界宇宙观。由此可认为,民族生态文化是在一定社会历史环境下,贵州各少数民族与自然和谐相处所践行的生产生活方式、村寨组织制度以及奉行的思想价值体系的总和[5]。
(一)对自然环境保护的价值
贵州获得“山地公园”称号与当地少数民族的生态文化观念密不可分,当地少数民族对大自然的“尊重、敬畏、共存以及取用有度”思想,是当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汲取的重要价值之一。这种朴素的生态可持续理念,使贵州保住了绿水青山,贵州各少数民族特有的生态文化理念也产生着不可估量的价值。这对贵州自然保护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影响深远,贵州少数民族先辈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引导着当代和谐家园的共建。
(二)对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价值
贵州山地高原纵横的地理结构和喀斯特地貌,在客观上留住了雄奇秀丽的景色和绚烂多彩的民族民俗风貌。当地的民族村寨、建筑、景观、风俗、节庆、服饰、美食、传统手工艺品以及特殊的生活方式,都是其发展旅游业的独特资源。这些资源具备一定稀缺性,对形成标识性的民族生态文化旅游、创新性村寨旅游产品和特色民族风貌具有极大的作用。
结合当地少数民族风俗,打造独特且良性的生活方式吸引都市人去体验,如体验当地的农事劳作、丰收节庆、民族节日,亲手制作民族工艺、特色食品等。当然,以市场来衡量这些民俗生态资源的价值具有很大风险,毕竟开发的目的是保护,一旦被短期利益所蒙蔽,犹如涸泽而渔,饮鸩止渴。因此,政府层面的参与和保护必不可少,科学合理的策划规划应先一步进行,以保证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可持续发展。
(三)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
贵州喀斯特地貌占了全省近65%,艰苦的发展环境和脆弱的生态环境,使当地民族在长期与自然相处中形成以保护为主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化,这与当代社会发展理念不谋而合。目前,对典型生态文化进行保护时,坚持“活态传承”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第一,贵州少数民族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观念,与如今乡村振兴、当前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有异曲同工之妙,从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传承的视角,利用高新技术,以更贴近生活的方式整合生态资源,减少污染,促进现代生态文明的和谐共生与有机统一。这是贵州当地少数民族生态文化中时代价值的重要体现。第二,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中的法治理念,是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第三,可作为当地人民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资源,为当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