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基因歧视对我国人身保险的影响
2020-01-02刘畅
刘 畅
随着基因技术的普及,基因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基因检测行业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属于我国的基因科学时代即将到来,而基因信息在保险领域的应用也因其可能导致基因歧视等一系列伦理问题而备受争议。2017年11月15日,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健康险业务中的基因检测进行了明确限制,如第16条“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进行费率浮动”与第36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征求意见稿》考虑到基因信息的独特性,保护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安全,这些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基因歧视的可能性。那么,这种全面禁止基因歧视的立法模式是否合理?学界观点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基因信息不同于普通医疗信息,关系到公民的隐私、尊严。个人对自身基因信息有非自愿情况下不为他人知晓的权利,基因信息流向保险业易造成严重的信息泄露结果。如果因为先天携带的基因导致其被拒保,是对缺陷基因携带者的巨大不公。且基因检测结果的可参考性尚不明确,缺陷基因与基因疾病之间的关联性不一,将此作为核保和计算保险费率的依据未免有不精之嫌[1]。持否定说的学者则主张,保险人有权知悉并使用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这是基于人身健康保险的商业性质。人身健康保险的商业经营原理决定了其必须依照出险概率的大小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保费的数额,这是“谁受益谁付费”的商业原则的要求,也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那么,《征求意见稿》第16、36条这种“一刀切”的立法模式是否为我国最佳立法选择?这样规定能否适应即将到来的基因科学时代?又会给我国人身保险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一、反基因歧视对被保险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信息不对称加剧易导致被保险人逆向选择行为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在生产生活中尤其是经济市场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基于经济市场的特殊性,市场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差异性,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信息不对称将会导致信息持有一方为谋取自身更大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是“阻止保险机制运行的主要障碍”[2]。这种障碍在保险领域体现为被保险人对风险标的的信息掌握更加完整,尤其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更加了解,而保险人只能通过如实告知义务约束被保险人,了解被保险人健康信息的渠道少之又少,实际上保险标的的实际控制权仍在投保人手中。若被保险人刻意隐瞒不利于投保的身体状况,则会加剧这种信息不对称。
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进步,基因信息也成为反映检测者健康状况的一大重要指标。基因缺陷与基因疾病之间的关联程度可分为肯定型、不定型和否定型三种,由此可见,基因信息属于人身保险领域的重要信息,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且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和费率的决定。而《征求意见稿》第16条和36条的规定全面禁止基因信息在人身保险业中的应用,无疑阻断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事实的了解途径。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最大化,以最低的保险费获得更多的风险保障,便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隐瞒缺陷基因状况,从而诱发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市场的某一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损,倾向于与对方签订协议进行交易。于是,价格逐渐扭曲,偏离市场均衡价格,继而导致保险市场效率降低。保险领域的逆向选择表现为: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无法准确评价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因此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只能通过平均风险程度确定合适的保单金额,这样对高风险人较为合算,低风险群体因风险较低、保费较高而选择不参保。这样循环将导致高风险群体进一步占领保险市场,拉高保险费用,对商业保险市场造成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
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进步和检测费用的降低,基因检测更易于被消费者所接受。据《经济学人》刊载,从前只被用于医疗目的的基本预测性基因检测,如今花几百美元就可以在网上买到。自2007年以来,美国加州23andMe公司已经收集了约4 000升痰液,为200多万人提供了有关血统、疾病风险以及可能的遗传病信息。与美国基因检测市场的蓬勃发展相比,我国基因检测产业也不甘落后,出现了一批专注基因健康的企业,消费级基因检测潜力较大。当这一部分群体规模扩大到一定比例时,无疑会对保险业造成不小的影响。加之我国商业保险发展尚未成熟,相关法律体制也存在空缺,这种不健全的新兴市场更易于滋生逆向选择问题。若不对这一风险加以防范,将导致危险共同体之间不恰当的风险转移,有违对价平衡原则。
(二)违反对价平衡原则使普通群体承担过高风险
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和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之间必须维持必要的平衡。此即保险制度中的对价平衡原则,又叫“给付反给付均等原则”,该原则最早由德国学者Wilhelm Lexis于1909年在《保险词典》“保险概念”一项中提出,因而也被称作“Lexis原则”[3],该原则可用数学公式“P=WZ”表示。
其中,P为纯保费,Z为保险金,W为危险概率。观察公式可知,P值会受W与Z变动的影响,危险概率W越大,纯保费P也越大,即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数额需依照保险人对该投保人危险所负的责任大小来计算。危险概率越大,投保人应付的保险费就越高。彼此之间相当,公正无偏,此即保险费的公正性[4]。对价平衡原则既强调个体层面的合同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给付均衡,又要求团体层面危险共同体所有成员之间地位的公平[5]。这是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根据对价平衡原则,保险人的保险费核定必须基于对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正确评估,这就决定了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风险分类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健康险领域,携带致病基因的被保险人致病风险明显高于未携带致病基因者,保险人会将前者归属于高风险群体,并对其适用较高费率,而对于致病风险较低的后者适用较低费率。若按照《征求意见稿》第16、36条的规定,保险人在缔约时无从得知其风险差异,也就无法进行风险分类,这样将导致风险不同的群体适用相同的保险费,产生交叉补贴,进而导致整个危险共同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有损危险共同体之间的互助性质,实质上真正承担损失赔偿的是未携带致病基因的低风险群体。这种与价格不成比例的风险转嫁将使低风险者受损,乃选择退出保险市场,这就可能导致被保险人需求的下降。
对基因信息应用于保险领域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允许基因信息在保险领域的使用将导致基因歧视,违反平等原则,使缺陷基因携带者丧失了最基本的保险。由此看来,这种观点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以基因信息作为承保和保费核算的依据是对价平衡原则的必然要求,并未违反平等原则,相反,这是由健康保险对不同风险区别对待的经营原则所决定的,符合商业保险原理,反倒是不考虑基因缺陷的出险概率会使得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未携带致病基因者,这似乎是置换了另一种不公。个人与生俱来的基因风险本质上不应强加给商业保险,而应由社会保险承担,这超出了本文的探讨范围,在此不予讨论。
二、反基因歧视对保险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风险评估不准确导致保费厘定失准
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一方面导致保险需求下降,另一方面增加了保险人的风险识别难度。保险作为特殊商品,以风险作为标的,这个风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是不确定的。保险人用以评估风险的信息广泛分布于社会各个领域,并且这些信息会随着自然变化、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转嫁的风险并不完全明晰。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通常是以已保标的已发生的损失的资料为基础估测损失的大致概率,并以此作为依据,结合大数法则原理,对未来保险期限内的危险损失做出大致推断,最终在此基础上实现保费的厘定[6]。由于保费的厘定依照的是过去的损失统计与费用记录,故计算保费时采用的比率不是实际的比率,而是预期的比率,预期比率与实际比率之间的偏差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故保险公司会适度在保费中进行风险加成,这也成为毛保费的一部分,最终的保险费率要与它在保险期限内所承担的风险大致相当。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被保险人所承载的健康风险和标的损失,需要考核的变量相应增加,给厘定费率增加了难度。在实际保险费率操作中,保险人则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调整,使得费率往往高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概率,极大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持续性[7]。
(二)加剧信息不对称导致保险人交易成本增加
保险公司的经营持续性由众多因素共同决定,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制度经济学的概念,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达成交易的事前搜索、谈判、缔约的费用以及事后监督、落实过程中所生的成本[8]。由于保险契约交易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保险人有两种方法获取被保险人信息:一是通过告知义务的约束使被保险人主动告知自身相关信息,二是利用先进技术自己调查获得。根据法经济学理论,为了体现效率的法律价值,降低契约交易成本,交易者想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放在保险契约关系中,保险公司通过被保险人主动告知这一途径获取信息显然是最理想的,这样节省了核保阶段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费用,也能减少赔付阶段的大量调查费用。但由于被保险人也具有逐利性,所以会隐瞒或回避危险事实,而保险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就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调查被保险人的陈述,付出大量的信息获得成本以及监督管理成本。同时,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高风险人挤占了保险市场,保险人的赔付风险显著提高,赔付成本也将大大上升,而低风险者倾向于放弃投保,保险需求的减少加上保险交易成本的增加,将导致保险公司利润空间大大缩减,无疑对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构成威胁。此外,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大大降低了健康保险产品的盈利能力,不利于企业险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也就无法满足保险市场不同目标客户群体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阻碍了新兴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结语
“基因信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保险公司滥用、误用基因信息对健康风险做出错误评估的可能性极大。”[9]因此,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将基因信息作为承保和费率拟定的标准这一举措反映强烈。但如前文所述,这种通过全面禁止基因检测结果在人身保险业的使用来防范的做法也并不科学,会对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立法的任务应该是防止保险公司不科学使用基因信息,同时注重对被保险人基因隐私权的保护,实现保险方和被保险方权益的平衡,寻求基因科学时代保险行业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