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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农民主体性培育

2020-01-02傅佳庆张晓艳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培育主体农民

傅佳庆,张晓艳

(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000)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决策,强调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的全面振兴。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在乡村振兴中培育农民主体性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现实基础和价值基础。同时,农民主体性培育的策略分析,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培育的理论依据

1.1 马克思、恩格斯农民主体性培育的理论

马克思提出“真正的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充分肯定人的主体地位。但是,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现实的人都是具有主体性的人,具有主体性的人必须是有一定的自我意识,并能够主动投身于社会实践的人。具体到农民的主体性则表现为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自主性、自觉性和能动性。马克思认为小农应包含在“真正的人民”中,将农民看作是无产阶级革命需要联合的实践主体。马克思指出:“法国农民一旦对拿破仑帝制复辟感到失望时,就会把对于自己小块土地的信念抛弃;那时奠定在这种小块土地上面的全部国家建筑物,都将会倒塌下来。于是无产阶级革命就会得到一种合唱,若没有这种合唱,它在一切农民活动中的独唱就不免要变成孤鸿哀鸣的。[2]”恩格斯强调要让农民变成无产阶级有力的同盟军。他指出:“为了夺取政权,这个政党应该首先从城市走向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力量。[3]”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广大农民由于思想上的依附性、文化上的保守性、政治上的顺从性而出现的主体性缺失的现象。马克思在对印度分析中指出:“这些田园风格的农村公社不管看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努力表现不出任何的伟大作为和历史自创精神。[4]”针对这一现象,马克思认为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能恢复他们的自主性。恩格斯指出:“只有为城镇工人谋福利的政府才能把他们从那种虽有一块不大的份地却愈来愈受痛苦和煎熬的绝境中解放出来。[5]”同时,他们认为要通过消灭私有制、缩小城乡差距、进行教育提升农民的自觉性和能动性。由此培育农民的主体性,使之成为工人阶级重要的同盟革命力量。

1.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农民主体性培育的理论

在我国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国家领导人根植于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体性和农民主体性理论,根据我国具体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特点,提出具有反映中国具体发展情况的农民主体性培育理论。

在中国革命建设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国家领导人对于农民问题十分重视,虽然未明确提出农民主体性的概念,但是在文章中体现着丰富的农民主体性理论。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分析》中强调“农民是中国无产阶级最广大和最忠实的同盟军[6]”,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中国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现在的抗日实质上是农民的抗日”,“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7]”可见,毛泽东对于农民主体作用的充分肯定。毛泽东对农民主体性的培育方法主要体现在土地革命以及农民教育之中。通过土地革命,农民对土地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以此提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热情以及参加革命建设的积极性。通过农民教育,培养具有思想觉悟和组织性的农民力量,从而激发农民的自觉主动性。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培育农民主体性的措施。首先,他们强调发挥农民积极主动性的重要作用,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上升到关系国家整体发展的高度,邓小平认为“我国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8]”江泽民在安徽考察时指出“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农民有积极性,农业就快速发展;什么时候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就停滞甚至萎缩。[9]”其次,他们认为赋予农民一定的权利是提升农民积极主动性的前提。邓小平强调“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最主要的内容。[8]”“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0]”江泽民指出“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9]”胡锦涛强调要通过加大惠农支农政策,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的自主权。以赋予农民自主权的形式,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拓宽农民的发展空间,最大程度地调动和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后,他们非常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培养农民自觉性的重要作用,强调以教育来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原则,从思想层面出发,培育农民的自觉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农民主体性理论主要体现在乡村振兴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上。首先,在保障农民自主权方面,习近平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使农民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1]”“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12]”从而赋予农民一定的自主权,为调动农民主动性和激发其创造性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其次,在培育农民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方面,习近平指出:“农村要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13]”乡村的全面发展、长足发展必须激活其内生动力,重点是要激发农民的创造活力,发挥其主人翁精神。习近平指出:“乡村振兴不是坐享其成,等不来、也送不来,要靠广大农民奋斗。[14]”充分肯定了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性作用。最后,在培育农民自觉性和主体能力方面,习近平在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提高农民素质,培育造就新型职业农民队伍。[15]”以此来培育农民主体能力。习近平2017年在江苏徐州农村考察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特别要注重提升农民的精神风貌。[16]”培育农民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思想自觉性,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

2 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培育的现实基础

《意见》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制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这是党根据其计划和实施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政治立场以及综合分析乡村社会现状做出的科学决策。可见,这一基本原则的确定有其存在的现实必然性。

2.1 乡村社会主要矛盾的内在要求

我国乡村社会主要矛盾是农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农村自身发展以及城乡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这种不平衡和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质量急需提升以及农民适应生产力发展、对接市场能力不足等方面。这一系列问题是由农民自身的受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受自然条件、市场环境等因素制约)引起的,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深化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受动性程度。这些都使得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农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乡村振兴是解决农村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在乡村振兴中要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受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培育并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来突破农业农村发展中多方面的束缚,解决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同时,乡村振兴需要从乡村社会主要矛盾本身出发,将农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其自身相融合、相统一。“把广大农民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17]”,激发出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此培育出强有力的乡村振兴主体力量。

2.2 庞大农村人口数量的现实需要

庞大农民人口数量要求农民要发挥主体性作用进行乡村振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8年末在全国14亿的总人口中,有5.6亿的人口是农民。我国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是59.58%。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较大,即使按照发达国家80%的城镇化率来计算,我国仍有2.8亿的农民。这一庞大的人口数量就决定了乡村振兴不可能长期依靠“输血”的方式进行。以打赢脱贫攻坚战为例,一些农户仅仅依靠转移性收入生活,一旦离开政府政策的支持,这些农户将会面临返贫的风险,这正是农户自身缺乏内生动力的结果。同样,在乡村振兴中,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外部社会辅助,而不重视农民主体性的培育,乡村不可能实现永续振兴。一是因为国家资源的有限性不能长期支撑农村庞大人口的生活需求;二是一旦国家政策或者社会辅助发生变化,乡村振兴的发展成果必然会受到直接冲击,几亿农民的生活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乡村振兴的方式必须由“输血”转化为“造血”,而这种“造血”需要紧紧依靠农民群众,发挥出农民主体性作用,持续激发出农民群众的内生动力,以保证乡村的永续兴旺。总体来看,庞大的农村人口数量要求乡村振兴要以农民为主体,而政府的政策仅为主导,外部社会支持只是发挥辅助作用。以农民为主体,才能保证农村由内发展,增强农村自身发展能力,为保持和创造乡村振兴成果提供不竭的动力。

2.3 “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13]”而这种发展思想在乡村振兴中具体表现为“以农民为中心”。“以农民为中心”不仅要求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紧紧围绕着农民,充分反映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最终造福于农民。同时也要求乡村振兴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赋予农民一定的自主权,发挥出农民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与之相反,以少数农民或者农民集体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代替农民的主体地位。例如,坚持以“新乡贤”为依托的主体性力量或以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为乡村振兴的主体,这将导致大多数农民的主体地位处于缺位或陷入虚位状态。“以农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无法得以真正体现,从而违背了中国共产党长期遵守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所以,必须要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作为乡村振兴的出发点、支撑点和落脚点,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乡村振兴中的核心体现。

2.4 村民自治民主制度的客观规定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客观规定了乡村的治理和建设应以农民为主体。制度要求农村要以村民委员会的形式进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新时期,乡村振兴是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下实施的战略。因而,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保证制度赋予农民的自主权利的充分落实。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在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与城市截然不同的是,乡村社会是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所以,在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应是首要的、基础的和核心的内容。因而,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必须坚持乡村社会治理的特殊性,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使广大村民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从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3 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培育的价值基础

乡村振兴中坚持农民主体性不仅是由乡村社会主要矛盾、农民人口数量以及党和国家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决定的,也是由农民在实施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在农村,农民在乡村振兴中存在着自身发挥主体性的独特优势,并以此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推进。因而,在乡村振兴中坚持农民主体性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

3.1 发挥农民空间在场性优势是提升乡村振兴实效性的重要举措

乡村振兴实施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发挥主体的能动性作用。农民在能动性作用发挥方面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具体表现为“农民空间在场性”的优势。农民空间在场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体”在场性,即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二是“精神”在场性,即农民对于乡村的情感认同。

首先,农民在乡村振兴中具有“身体”在场性的优势。由于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对于乡村的土地资源优势、风土人情、政治经济生态等发展情况有着深入了解。乡村振兴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会使得战略措施的制定、实施方案重点难点的确定都更加具有指向性和针对性,农村的建设更能体现出当地农民的风格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乡村振兴目标并不是进行乡村间的复制粘贴,把乡村建设成相同的形式,而是要使其个性化,构建具有特色性、体现差异性的现代化乡村。因而,为了使每个村庄呈现出个体差异性,这就要求乡村振兴要以对村庄有充分熟悉度的农民作为主体,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进行战略的实施。这样才能提升乡村振兴的行动效率,为千村千面、各有不同的现代化乡村建设提供更大的可能性。其次,从内在上看,农民具有“精神”在场性,农民作为主体进行乡村振兴具有天然的动力因素。这不仅仅因为乡村振兴关系到他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源于农民对其家乡的强烈归属感和认同感,这种情感的激发必然会为乡村振兴注入长期的活力和持续的发展动力。因此,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充分发挥好农民“精神在场性”的优势,重视农民主体性培育,为农民提供一个建设好和发展好自己家乡的重要平台,以此提升乡村振兴的实效性。

3.2 农民作为评价主体是衡量乡村振兴实效性的重要尺度

评价主体是乡村振兴主体的一部分。“乡村振兴的成效如何,应由谁来评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1]”人民才是国家、社会发展成效的裁判者。那么,在乡村振兴中,其评价主体就是农民。农民作为评价主体是乡村振兴中坚持农民主体性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不仅是由乡村振兴战略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决定的,也是由农民作为评价主体的独特优势决定的。

首先,从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它始终是要“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1]”这一重大战略,从制定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上就决定了最终评价主体要属于农民。同时,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也体现着农民作为评价主体的重要作用。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民正时刻体察着乡村的变化。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否能够切实的反映和满足农民的需求,能否充分表达农民的意愿,需要农民自身不断地作出评价。这样的“形成性评价”即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进行的评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不适宜的制度措施上做出及时性调整,保证其切实可行性,尽可能避免资源浪费、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增强乡村振兴成效性。在“绝对性评价”上,即基于目标进行的一种评价,同样需要农民作为评价主体。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那么,基于这个最终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具体实施效果如何,一部分的评价具有外显性,可以用具体数据进行衡量,如农村的农业产值、农民的消费水平等等;而另一部分的评价具有内隐性,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需要获得农民主体自身的评价信息才能去衡量其真正的实施效果。因而,乡村振兴需要坚持农民作为评价主体来提升自身的实效性,实现其最终目标。

4 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培育的策略

在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主要体现在农民在其生产生活中所展现出的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长期以来,农民在农村建设中呈现出主体性缺失的现状,具体表现在农民主体积极主动性不强、自主性缺乏、自觉性较弱等方面。因此,如何培育农民主体性成为在乡村振兴中坚持农民主体性的首要问题。

4.1 保证农村经济收益是农民主体性培育的首要需求

当前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农村人才流失问题严重,造成农村处于这一现状的首要原因是农村经济收益长期处在低迷状态。长期以来,农业种植成本较高,而种植的风险性较大,农产品竞争力不强,市场价格偏低,许多农民选择到城市务工。而留在农村的农民,由于收入不高,生产积极主动性较弱。可见,解决农村经济收益问题成为留住农民、留住人才、调动农民积极主动性的首要需求。

首先,要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农机设备要及时进行“更新换代”,并且接受技术装备使用方面的指导学习。乡镇政府要针对打井难度较大的地方要聘请专家进行土地勘探,指导农业水利设施的修建。农户之间可合作购买植物病虫害防控设备。以村或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农民进行现代农业种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其次,要深度挖掘和开发农村特色产业,推动农村多产业融合发展。以各地区的资源优势以及独特的文化基因为基础,“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的发展新格局。”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应以政策支持和资金赞助等方式鼓励农村个体小商户的发展。最后,要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有效对接。乡镇政府可组建专门的市场调研小组进行市场调研并结合实际的土壤情况种植市场发展前景较好的农业。政府要重视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无障碍的农村产品经营体系和服务体系。重视产品包装,以适应市场营销需要。以线下开发旅游、线上经营电商等形式,通过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农业产品与市场多途径对接。以此来提升农民的经济收益,提升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

4.2 完善农村基层自治制度是农民主体性培育的重要保障

农村基层自治制度是农民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其自主性的首要前提和重要保障。但是,在农村长期存在着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淡薄、农民主体权利被操控、农民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农民自主性作用在乡村振兴中无法得到真正发挥,农民主体地位名存实亡。因而,在乡村振兴中必须要完善基层自治制度来培育农民主体性,保障农民主体性地位。

首先,将国家制度教育放在首位,以互联网及入村实地授课的集体学习、法律常识知识竞赛等形式,对农民进行权利与义务的通识教育,使农民明晰在基层自治中自身拥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提升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其次,加强对基层自治组织的监督。以成立村民监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对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加大权力腐败的惩处力度,防止农民主体权利被操控,保证农民的自主权得到落实。最后,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以党建+民主协商的形式保证农民的利益诉求得以满足。村党组织书记以及村委会主任要定期召开村民议事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农民建议以及利益诉求。在村委会和村党组织协商后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将其反馈到地方政府加以解决,使农民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以此来完善农村基层治理制度,保障农民自主权,由此激发农民自主性。

4.3 增强文化自信是农民主体性培育的有力支撑

“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19]”农村文化自信程度关系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自觉性、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情况。在当代农村,由于城市文化和乡村文化的交融、外来文化的冲击,一些农民正处于“文化迷茫”状态,甚至对乡村文化产生质疑,乡村文化被推向“边缘化”的境地。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农民在乡村振兴特别是文化振兴方面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在乡村振兴中农民必须要增强对乡村文化的自信程度。

首先,应深度挖掘各地区的历史文化基因。书写村史、村志、乡规民约,并运用广播或组织村民集体学习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对于自己家乡的文化认同。其次,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形成地方性文化产业。通过网络直播、乡村旅游等形式,对传统民艺、民歌、戏曲等优质传统文化进行传承,彰显出农村文化的活力和生命力,增强农民对农村文化的自信。最后,构建农村公共文化空间。将农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与政府的文化惠民工程进行有效对接。乡村祠堂、礼堂建设在符合社会要求的同时,要与农民需求相符合,特别要避免政府“注入式的送文化”,倡导将政府“送文化”转变为农民“种文化”。在文化礼堂中,管理人员应积极组织开展多样的文娱活动,动员农民参与其中,逐步培养农民的文化自主性和自觉性。各村落之间,可以开展联谊文化演出活动,以比赛等形式,加强各地区文化交流,激发农民创新活力。以此增强农民对农村文化的自信,为农民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提供强大的支撑力量。

5 结 语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要重视和加强农民主体性培育,这不仅是对马克思、恩格斯以及以往我国各界国家领导人的农民主体性培育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农民主体性理论的重要体现。同时,乡村振兴中培育农民主体性是现阶段解决农村社会主要矛盾、满足庞大的农民人口生活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及遵守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民空间在场性和作为评价主体的独特优势的必然结果。但是,农民主体性培育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程,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协同合作才能逐步培养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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