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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道的表达歧义与语言规范路径

2020-01-02党德强

文化学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歧义用语新闻报道

党德强

法治报道是新闻传播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由于法治报道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个人直接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因此,法治报道往往更容易抓住受众的眼球。在传播实践中,法治报道不但对社会公众起着传递信息的作用,还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的社会责任,因此,法治报道应该比一般的社会新闻更加严肃,表达更加准确。近年来,一些涉法类新闻报道所暴露出的表达歧义现象已经影响到传播效果,如何正确认识法治报道的表达歧义并进行规范,成为法治报道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报道中的表达歧义现象

我国的语言文化博大精深,丰富多彩。从语言理论的角度来看,汉语言词汇绝大多数是多义词,有很多义项。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多义词的含义往往不同,这就要求法治报道格外注意词的多义性,确保一个词用到一个句子里有一个确指的含义,不能有多方面的解释,否则就会产生表达歧义现象,造成语言表达的不准确[1]。例如:“据悉,犯罪嫌疑人程某文因盗窃二次被判刑”,犯罪嫌疑人是因“盗窃二次”被判刑还是因盗窃而“二次被判刑”,这显然就属于表达歧义现象。法治报道的语言歧义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不能正确区分案件性质而导致的歧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诉讼案件一般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类。任何一类案件都有利益截然对立的诉辩双方,双方的利益之争涉及社会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因为如此,各类案件更容易成为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话题,越来越多的法治报道也成为广大受众了解法治事件、接受法治教育的重要渠道。然而,报道涉法报道时,一些媒体或从业人员只具备新闻专业知识,法律知识不足,不能正确区分案件性质,表达时法律专业性不足[2]。“违法”与“犯罪”、“代理人”与“辩护人”、“被告”与“被告人”等基本概念不清,导致受众接受新闻信息时产生不同理解,从而导致案件性质理解上的歧义。

(二)特定语言的语义和词性不固定而导致的歧义

从业人员忽视了词语的多义性,选择了一些多义词语来建构语句,可能形成歧义句,如“到1999年底,被告还欠款1 000元”。很显然,在这句话中的“还”字可以有多种理解。第一种情况,“还”字可以理解为副词,意思是“仍旧”“仍然”。也就是说,“到1999年底的时候,他仍然欠债权人1 000元”。第二种情况,“还”字可以理解为动词,意思是“归还”“偿还”。也就是说,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他已经归还了债权人欠款1 000元”。

(三)语句的结构和修饰关系不明确而导致的歧义

在“张某某多次暗示几个公司的负责人,承包这项工程一定要有所表示”这句话中,“几个公司的负责人”这一偏正短语可以有不同理解:可以切分理解为“(几个)公司的负责人”,即由“几个”修饰“负责人”,此时强调的是“几个负责人”;也可以切分理解为“(几个公司)的负责人”,即由“几个”修饰“公司”,此时强调的是“几个公司”。两种不同的切分理解造成歧义。

(四)施事者与受事者的角色不固定而导致的歧义

任何一个案件都有诉辩双方,也就形成了完全对立的施事者与受事者,如果法治报道陈述施事者与受事者的角色不固定,往往也会导致歧义。比如“李某某跳了起来,身后捅了一刀”,既可以理解为“别人在李某某身上捅了一刀,而使李某某跳了起来”,也可以理解为“李某某跳了起来,朝别人身后捅了一刀”。显然,这个语句中的施受关系不明确造成了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

二、法治报道中的表达歧义现象形成原因

(一)涉法新闻报道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法治报道与其他新闻报道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法治报道需要承担一部分法治宣传的社会责任。法治报道在向社会公众传递涉法新闻事件的同时,承担着为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治进步的社会责任[3]。涉法新闻报道从业人员不但要具备敏锐的新闻洞察力,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涉法报道实践中,部分业务素质不高的新闻从业人员过度追求法治事件的新闻性,想方设法吸引受众眼球,玩弄文字游戏,导致涉法报道失去了新闻真实性、宣传性的基本要求,也造成社会大众对涉法报道的曲解和误读。因此,要保证法治报道没有歧义、语言规范,首先要整体提高涉法新闻报道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二)追求哗众取宠,导致案件事实失真

涉法新闻报道比一般的社会新闻更加容易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当前,我国涉法类新闻栏目日益增加,竞争也愈加激烈。在法治报道中,部分从业人员为了吸引受众眼球,不惜哗众取宠。部分从业人员通过遣词用句对案件事实进行所谓的“艺术化”处理,进行渲染夸大,导致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法律关系等发生变化[4]。“邱某某、刘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写成“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写成“老太太摆摊打气球被判三年”,在这些法治报道中,具体的罪名被生活化的语言“掏鸟”“打气球”所取代,完全是为了或为吸引受众注意,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法治新闻报道与其他新闻不同,它不但承载着社会大众对社会公共事件的知情权,引导着社会舆论,更承载着社会大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的美好期许。因此,法制新闻报道不应肤浅地迎合受众,而应该以专业的角度对涉法新闻事件进行探讨和剖析,既注重新闻的真实性、可读性,又注重专业性和社会效应。人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传媒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一些涉法新闻栏目和从业人员尚未树立正确的法治报道理念,一味迎合受众,追求新闻的收视率和发行量。在这种错误的传播理念的驱使下,一些涉法报道不惜利用标题、画面、声音等吸引受众的眼球,甚至不惜以夸张且内容失真的标题误导受众,最终导致涉法报道变得不伦不类,失去了法律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三)不能正确使用“法言法语”,导致表达歧义

任何一个行业都有特定的专业用语,涉及法律行业的专门用语可以称为“法言法语”。区别于文艺范十足的文学用语和新闻用语,“法言法语”往往以客观冷静的事实再现和释法说理为主要任务,遣词造句和语言表达始终坚持准确性、庄重性、简约性和严肃性的写作理念[5]。在法治新闻报道中,亦应尽可能地运用“法言法语”再现事实,而不是想方设法哗众取宠,过多地进行事实情节渲染。从业人员应多使用中性词语,少使用诸如“残忍地”“可怜的”“凶巴巴的”等情感色彩浓烈的修饰词语。用语力求规范、准确,不引发歧义。纵观近年来法治报道出现的差错,出现的表达歧义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案件性质区分不清,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交叉混淆,如“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违法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区分不清,导致歧义;二是涉法事件表述不严密或概括失当,案件事实叙说或者释法说理不充分导致歧义;三是行文中语法不通造成病句,导致歧义。

(四)不能正确区分生活用语与法律语言

毋庸置疑,在涉法报道中,从业人员应该考虑到受众的接受能力,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性强、艰深晦涩的法律用语。但是在陈述案件事实时,首先要保证不改变法律上的含义,不能造成受众曲解案件事实。如果过多使用生活化的语言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那么就应该准确把握生活化语言与法律语言的界限,在涉及案件性质、关键情节、当事人法律责任大小等关键材料上,避免使用表述不清的生活化语言。从社会责任来看,法治报道终究不能等同于法治文学,不能过于追求语言和表达的形象生动。法治报道应平衡新闻语体和法律语体的关系,运用客观理性的表达策略,以中立的态度陈述案件。法治报道实践中,部分从业人员表达时文艺化倾向过于明显,用带有明显情感色彩的词语表达对受害人的同情或者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仇恨。比如,“犯罪嫌疑人林某将受害人周某残忍杀害”中的“残忍杀害”就属于情感色彩明显的词语表达;又如,对违法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使用诸如“坏蛋”“作风败坏”“人品卑劣”“性格怪异”等生活化的用语。

三、法治报道中避免歧义的策略

如前所述,在传播实践中,法治报道不但对社会公众起着传递信息的作用,还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的社会责任,因此,法治报道应该比一般的社会新闻更加严肃,表达更加准确。这些重要的特征决定了法治报道中绝对不能出现歧义句,因为歧义句语义不明确,这些歧义表达还会给社会大众和社会实践带来较多负面影响。

(一)培养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和法治思维

要让法治报道的从业人员不说外行话,就要培养法治报道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可以通过学习、培训促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方面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的“法言法语”。只有这样,法治报道的从业者才不会在报道中出现不规范的外行话。在此基础上,法治报道从业者应该在长期的传播实践中训练自己的法治思维,哪些案件可以报道、哪些案件不可以报道,涉法案件报道是否涉及司法秘密、公开尺度如何把握,怎样表达不会出现语言歧义,这些都需要报道者运用法治思维去把握。

(二)提高法律语言水平和表达能力

法治报道与其他社会新闻不同,它要求法治报道从业人员既具有新闻传播的业务素养和法治思维,更要把这种素养和法治思维落实到具体的报道实践中。一方面,涉法报道从业人员要学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面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另一方面,要经过反复的专业训练,提高法治报道从业人员运用语言、文字再现案件事实的能力,使其具备娴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准确运用法治新闻事件中涉及的法律术语,掌握基本的语法知识,避免语病。同时,在词语运用上严谨准确,在文风中处理好生动性与准确性的关系。

(三)符合法治报道的基本语言要求

毫无疑问,法治报道是新闻业务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法治报道不是一般的社会新闻报道或者娱乐新闻报道,具有明显的严肃性,这一点和法律本身的严肃性也是统一的。法治报道的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既要维护案件事实的新闻性,又要注重法律事实的严肃性。因此,法治报道应始终把握准确性、简约性、庄重性和朴实性等基本的语言要求,尤其是把准确性作为法治报道的生命线。

(四)正确使用法律语言

用“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形容法律语言并不夸张,法律语言比一般的社会语言对准确性、规范性的要求更高,也直接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正如前文的“到1999年底,被告还欠款1 000元”,其中的“还”之所以产生多种理解而引起歧义,就在于其本身并非严谨的法律语言。如果改为“偿还”,则可以有效避免表达上的歧义。不管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规范用语,在法治报道中,都应当正确区分运用,其中比较典型的有“抚养”“扶养”和“赡养”的细微差异、“被告”与“被告人”的案件性质区分等。

四、结语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脚步日益加快,每个人都是法治社会的受益者,也应该是法治中国的参与者,法治报道从业人员更是担负着公开法治事件、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的神圣使命。在法治报道的采写和传播过程中,相关从业人员应该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培养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提高法律语言水平和表达能力,把握法治报道的语言特点,规范使用法言法语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法律权威,体现法治报道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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