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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背景下侗款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思考

2020-01-02唐琼芳

文化学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侗族形式村民

唐琼芳

“款”是侗族传统进行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集中表现为款组织与款约。1949年后,“款”逐渐淡出、消亡。如何激活“款”文化这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见人见物见生活”,再现生命力,是侗族文化保护中值得探索的问题。

一、侗款的核心是一种基层自治形式

“款”(侗音Kuant)是侗族人民创造的一种自治形式,用于抵抗外敌入侵、维护侗族村寨内部秩序,具有很强的民主性和权威性,其核心功能表现为对内的治理和对外的防卫。

“款”的呈现形式主要有款组织和款约两种。一是款组织,这是侗族社会治理的核心机构,是“款”的发起者、制订者、执行者,一般由款首、款军、款脚等要素组成。其中,款首是最高控制者和组织者。根据适用范围大小,款组织可分为大款、中款、小款,以小款最为常见。二是款约,是款组织进行防卫和治理的依据、章程,如流传于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的《约法款》。

“款”的活动主要由讲款、聚款、开款、起款组成,贯穿了侗族人民生产、生活的全过程。“讲款”是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款民宣讲款约,即“三月约青”“九月约黄”;“聚款”是订立款约的活动;“开款”主要是对违法款约行为的审判、惩处;“起款”只在极少数必要的时间进行,如抵御侵略。

“款”是侗族社会治理的核心文化,影响着侗族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款组织与封建官府共同构成了侗族社会的治理主体。在《侗族传统社会治理过程中侗款组织与官府的关系》一文中,江明生将侗族社会治理概括为侗族款组织完全自治、封建王朝政治统治下侗族款组织自治、封建官府治理与侗族款组织并行、封建官府治理下的部分款组织运行和政府直接治理五个阶段,并认为侗族传统社会的治理结构由封建王朝、封建官府和款组织构成[1]。

1949年以后,侗族社会的款组织逐渐消亡,款约慢慢淡出,代之以法律和村规民约,“款”的活动目前在祭祀或一些大型活动中保留了“讲款”这一形式。

二、侗款传承与保护应“见人见物见生活”

款约是侗族文化的重要内容,侗族款约2014年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款”的研究真正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集中在“款”的发展历史、款词、款制、“款”的特点与价值等方面,多从民族学、人类学、法学、政治学等角度进行阐释。研究中,大多针对1949年以前的侗款进行研究,对1949年以后侗款的演变、传承、保护、应用的研究不多。总结起来,对侗款的研究多集中在历史与过去,对于如何促进侗款的延续,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与价值,促进传统民族文化与现代社会发展相融合则关注较少,而这也应该成为侗款研究与保护关注的重点内容。

进入新时期,非遗保护提出了“见人见物见生活”这一理念。2018年6月6日《人民日报》12版刊发的《非遗保护要见人见物见生活》提到:“非遗的当代实践,是优秀传统文化与现实生活相融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非遗是一个文化现象的整体。非遗不只是一件件体现文化传统的产品或作品,它更是可见、可参与的生活。……要支持非遗回归社区,回归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传承,成为当下的生活方式。”

在“见人见物见生活”的非遗保护理念下,侗款的传承与保护必须适应时代的需求,进行改造革新,即“旧瓶装新酒”。一方面,必须保留侗款的精神内核与传统形式,维护其传统原貌;另一方面,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对侗款的内容、组织方式进行改造革新。总而言之,让侗款“见人见物见生活”,必须使侗款参与侗族社会乡村治理。

三、侗款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思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9月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9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均把乡村基层治理、乡村文化建设作为重要的内容。

侗款参与乡村治理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探索恢复款组织的名称、形式、活动,保留侗族“款”文化的精髓与核心;另一方面,要结合当下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对“款”文化进行改造和革新,丰富扩大其内涵与形式,使其适应当地社会的发展需要。概括来说,就是要对“款”的组织机构、款约、“款”的活动进行“再组织”。

一是款组织的“再组织”。目前,乡镇行政村一级的日常事务管理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自然村屯一级则由各地结合实际、组织群众开展自治。2019年《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同时,“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对侗族地区款组织的“再组织”,既适应新时期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需要,又可丰富发展乡村治理形式、传承与保护侗族文化。比如,在实际运用上,可以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探索的“党群理事会”模式,明确款组织的议事机构、人员规模及组成结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等相关制度,从而使款组织成为侗族村民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作为完善侗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

二是款约的“再组织”。款约即侗族地区进行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类似于村规民约。曾惠燕《款约在侗族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将款约在侗族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归纳为协调控制、教育警示和民族凝聚[2]。而杨和能、周世和《略论侗族款约的当代价值——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五》将款约在侗族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概括为有助于侗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实现,有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有助于侗族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有助于侗族地区村民自治工作的进行、减少司法成本、促进侗族地区社会稳定[3]。新时期,要真正实现款约的上述功能,除在形式上恢复外,关键在于内容的革新。首先,款约作为一种民间习惯法,必须改革其在规约内容、处罚方式、处罚程序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其次,作为一种村规民约,要把侗族传统的文化习俗、价值取向外化形成规约,参与侗寨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公共活动的组织、矛盾纠纷化解等日常活动,使规约真正成为自我管理的规程、依据;再次,款约应重视行为的引导,即对重要贡献、良好行为的“奖励”,对不良行为的“惩罚”,做到奖惩并行。

三是款活动的“再组织”。这里主要是指对讲款、聚款、开款三种活动的再组织。“讲款”方面,除恢复“三月约青”“九月约黄”传统外,可结合节庆活动进行,搭建有效的活动载体,并丰富讲款的内容,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建设中与村民息息相关的内容讲清楚,使“讲款”成为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聚款”指款约的制订,“开款”指对行为的奖惩,“聚款”与“开款”须在款组织的领导下,加强与村“两委”及其他组织的联系,制订一套规范的程序、流程,体现民主性、公平性。

在上述三种活动的再组织中,款组织是核心,款约是保障,款活动是载体,三者是互相影响的有机整体。当然,激活款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面临许多困境与难题,如法律政策不完善、款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水平较弱、款组织缺乏应有的自治性和独立性[4]。因此,款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必须处理好三种关系:

第一,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款文化要顺应时代需求进行改造革新,但在革新中必须传承其文化核心与内核,即“旧瓶装新酒”不能只装“新酒”,而无沉年“旧酒”。第二,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款组织作为一种自治组织,既要保持相对独立性,又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同时,需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政策、组织、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构建一种共建共享共治的格局。第三,处理好与其他乡村组织的关系。处理好款组织与村“两委”,款组织与村民小组、党群理事会、老年协会等其他组织的关系,避免形成冲突。

四、结语

新时期,侗款参与乡村治理,既能传承和发展侗族文化,又能在调节侗寨内部日常行为及活动、自我管理、维护侗寨乡土社会秩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是丰富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有效方式。但也应该看到,侗款参与乡村治理,在国家法制、基层政权结构、政策支持等方面面临着一些具体的实施难题。侗款作为侗族人民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在传承与保护中不能机械地推行,在“见人见物见生活”理念下,侗款如何适应时代发展,进行创造性吸收与转化,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与现实生活相融合,使更多侗族人民参与到款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中,再现其生命力,是侗族款文化保护中值得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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