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牌文化”:瑶族政治生态记忆的文化表征
——“广西大瑶山瑶族文化记忆研究”系列论文之七
2020-01-02雷文彪
雷文彪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广西 来宾 546199)
瑶族知名研究专家莫金山教授指出:“瑶族文化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语言、教育、服饰、宗教、节日、禁忌、生产等方面都能看到。在这些文化现象中,石牌文化又是最典型、最富有民族特色的。……石牌文化是民族文化的‘百科全书’,内容包罗甚广,涉及到瑶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上述诸文化现象在石牌文化中都能找到,它是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抓住它就能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1]14。透过石牌文化,我们能够感受到大瑶山瑶族社会深层厚重的民族历史记忆及其内在丰富的文化内涵。
一、广西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的内涵阐释
不同的研究视域和研究者,对文化内涵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英国著名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将文化界定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类在社会里所得到的一切能力与习惯”[2]。而我国权威工具书《辞海》将文化界定为:“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巨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3]。石牌文化是大瑶山瑶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既是大瑶山瑶族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也是大瑶山瑶族生活习俗、道德信仰、文化艺术的体现。
作为一种民族记忆的文化载体,大瑶山瑶族石牌的文化内涵主要呈现为如下5种表征形态。其一,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是一种制度文化。在大瑶山瑶族社会中长期存在着一种维持该地区生产生活、维系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治安的石牌制度。有关专家调查研究发现:“大瑶山的石牌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组织形式……这种政治制度,大概从明朝中叶以后直到1940年国民党广西当局势力还未伸入瑶山之前,都一直延续着。由于瑶山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国家的组织形式未能形成,这种带有浓厚的原始民主性质色彩的石牌制度,便担负着类似国家机构的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4]28。其二,大瑶山石牌是一种民间社会组织。大瑶山瑶族石牌的称谓大体可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划分:按照参加石牌的范围,可分为总石牌(大石牌)、分石牌(小石牌);按参加石牌的村寨的数目,可分为七十二村石牌、六十村石牌、十村石牌、九村石牌等;按参加石牌的户数,分为“千八百石牌”“五百四石牌”“百八石牌”“三百九石牌”“四百八石牌”等;按设立石牌的地点,可分为“坪免石牌”“周琐石牌”“滕构石牌”等。每一个“石牌”都是一个稳定的民间“社会组织”,具有选举产生石牌组织的领导人物“石牌头人”,有石牌成员公认的“石牌条文”和完善的石牌议事规程。其三,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无论是在封建社会时期还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偏远的大瑶山瑶族缺乏国家机构的法律约束,“石牌制条例”就是维系大瑶山瑶族社会生活的“法律”[1]4,在这里“石牌大于天”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当地瑶族看来,“外面平阳大地方,有官府衙门办事;我们瑶山地方小,不归官府所管,怕强人恶,乱作乱为;老班就立起石牌,定下规矩。有人犯事,都按照石牌规矩来办。”其四,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是一种习俗文化。石牌制既是维系大瑶山瑶族社会稳定的“法律”,也是规约日常生活行为的习俗,因此,石牌制又被称为“习惯法”。在日常生活中,每逢祭祀祖先、春耕秋收、捕鱼狩猎、烧山耕种等重要时段,大瑶山瑶族都会举行“料话”仪式,以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其五,从文化的载体来看,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并不是单一的“石刻”石牌,而是一个文化复合体,包括挖掘出土石刻石牌和民间收藏布绢石牌、纸质石牌,以及流传的“石牌歌谣”“石牌料话”文化等,而“石刻”石牌既有“有字石牌”又有“无字石牌”。
由此可见,“石牌文化”作为承载大瑶山瑶族民族记忆的重要文化表征形式,既是一种富有原始民主色彩的“政治制度”,也是大瑶山瑶族在历史上为求得生存发展、社会安定而建立的具有规范习俗性质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法律规约性质的民族“习惯法”,它是凸显大瑶山瑶族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集中体现。
二、广西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的政治生态记忆表征
(一)瑶族社会政治生态的文化记忆
作为政治制度形态的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其生成、发展、演变的历程是大瑶山瑶族社会历史变迁的文化记忆,是大瑶山社会政治生态的折射,集中反映了大瑶山瑶族“乡土社会”与不同时期的国家“意识形态”之间的多维关系。
1.大瑶山瑶族社会与封建王朝的“相互抗衡”
广西是我国瑶族聚居最多的区域,在广西大瑶山地区聚居有茶山瑶、花蓝瑶、坳瑶、盘瑶、山子瑶等五大瑶族支系。在明朝以前,大瑶山基本上是处于封建王朝的“化外”之地,对于五大瑶族支系迁徙、聚居在大瑶山的时间和缘由,我们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不同的瑶族支系、不同的村寨都有不同的说法。但目前学术界形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即明朝时期发生在大瑶山地区的“大藤峡瑶民起义”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明太祖洪武十九年至明世宗嘉靖十七年(公元1386—1538年),明王朝先后派韩雍、王守仁、蔡经等带兵对“大藤峡瑶民起义”进行疯狂的镇压和剿杀。起义失败后,有些幸存的瑶族人民被迫迁徙到杳无人烟的大瑶山山岭河谷,躲避灾难,择地而居。此后,来自湖南、广东、贵州以及广西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陆续进入大瑶山居住,并不断交流融合为一个民族共同体。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尽管他们的来源不同,语言有别,可是他们在共同命运中,结合成了一个民族共同体——瑶族”[5]。“大藤峡瑶民起义”失败后,明王朝限于兵力鞭长莫及,无法对逃往大瑶山的瑶族人民“赶尽杀绝”,只能采取设置军事机构、立碉屯兵的包围封锁政策,企图将大瑶山瑶族人民困死在大山之中。清朝时期,尽管清王朝对大瑶山地区的统治有所加强,将大瑶山境域分割给周边各州县管辖,并在大瑶山划定各州县的边界;但是由于大瑶山地区地域广阔,地势环境复杂,实际上清朝政府没有真正对大瑶山地区实施有效的统治。“据其要害,移设卫所,以控制诸蛮”的围困政策依然是清政府对大瑶山地区的主要统治策略。在明清时期,“面对封建统治者的包围灭绝手段,瑶民在凭险以自存的同时,为了抗击官军镇压,各村寨必须团结一致,形成一股自卫的力量。封建王朝的压迫是石牌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1]4。“这段历史说明了不同来源的民族集团在共同敌人的威胁下,为了生存必须团结一致,形成一股自卫的力量。这种凝聚力使他们形成了一个共同体,接受共同的名称。他们在语言上、风俗习惯上的区别并不成为离异的因素,因而得以长期共同生存下来。他们共守石碑的法规维持山内的安定,结成密切的联盟,有难共当,确保团结”[6]。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大瑶山瑶族石牌制度是封建社会及其制度的重要产物,是大瑶山瑶族人民在历史上为了抗击封建王朝的封锁,谋求生存与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具有“防范、自卫、自治”性质的民间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管理体制之外的地方社会组织形式。石牌制度的生成及其内在功能的发挥,充分体现了大瑶山瑶族社会“地方自治”与封建王朝“国家统治”之间“相互抗衡”的政治生态关系。
2.大瑶山瑶族社会与国民政府的“相互斗争”
辛亥革命后,广西政局非常混乱,各地军阀混战不休,国民党对大瑶山的统治鞭长莫及,大瑶山地区仍处于“化外”自我管理的境遇。大瑶山瑶族人民为了防范匪患,维护大瑶山社会治安的稳定,一直沿用明清时期的石牌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大瑶山瑶族人民还结合当时社会的需要,新定立了《六十村石牌》《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石牌》《金秀白沙五十一村石牌》《罗香七村石牌》《坤林等村石牌》等石牌。这些石牌在规模、地缘、内容等方面都超越了明清时期的石牌,为维护大瑶山瑶族社会的安定团结提供了坚强的保障。例如《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石牌》是大瑶山的一个地缘石牌,而《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石牌》建构起来的石牌组织是大瑶山瑶族规模最大的石牌组织,其石牌条文为其他石牌条文的制定提供了内在依据,是大瑶山瑶族的“根本大法”[7]237。
民国时期,国民党进一步加强了对大瑶山地区的统治,采取民族压迫和分而治之的反动政策。从1933年开始,国民党以“开化瑶山”为名,将大瑶山分割给桂平、平南、蒙山、荔浦、修仁、象州、武宣等县管辖,并对大瑶山境内的乡村进行整编,实施乡村“保甲制度”,成立乡村组织机构作为国民党统治的基层政治组织。据当时的《南宁民国报》载:“象县修仁平南间之瑶山,居有瑶民甚众,自称化外之民,于近年来本省当局关怀此种瑶民,积极派员前往宣导,已渐归化,于去年(1934年)复将其瑶村依照区乡甲户之编制改编完毕”[7]243-244。然而,国民党“开化瑶山”的统治制度与大瑶山瑶族社会沿袭的石牌制度形成强烈的“对撞”。在大瑶山瑶族人民的心目中,“瑶还瑶,朝还朝”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面对国民党对大瑶山瑶族的“开化”统治,当地瑶族人民对此进了坚决抵制和反抗。1940年1月大瑶山大石牌头人陶进达会同各地石牌头人,召开“全瑶石牌大会”(又称“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石牌会议”),共同商讨应对国民党的“开化”统治策略。会议达成基本共识:反对国民党“开化”瑶山的统治政策,抗拒国民党在大瑶山设置“金秀警备区署”军事机构,拒绝接受国民政府的任何委任状和一切条款,拒绝接受国民政府举办的“化瑶”小学教育[7]244。同年6月,大瑶山瑶族在平勉“起石牌”,武装抵抗国民党的“开化瑶山”统治政策,后因遭到国民党军队和民团的疯狂镇压而失败。1942年,广西省政府在大瑶山设置政权机构“金秀设治局”,取代军事机构“金秀警备区署”,对大瑶山瑶族人民实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并颁布法令规定将大瑶山地区行政权、教育权、司法权归属桂平、平南、蒙山、荔浦、修仁、象州、武宣等县,至此,在形式上,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取代了大瑶山石牌制度,“这7个县的司法机关取代了石牌头人执法的职能。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法律,取代了石牌法律,大瑶山瑶族石牌全部解体”[8]。
3.大瑶山瑶族社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团结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加强和维护大瑶山地区的各民族之间和瑶族内部各支系之间的团结,党和国家结合大瑶山的实际情况,没有采取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处理大瑶山地区的民族关系问题,而是积极挖掘大瑶山瑶族人民的智慧,结合大瑶山瑶族石牌制度优势和特点,在充分尊重大瑶山地区各民族意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召开代表大会等形式,创造性的订定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同时,根据大瑶山石牌制度习俗,举行了隆重的“大瑶山团结公约”立牌仪式,各族代表在石牌前饮鸡血酒,共同宣誓永远按照团结公约办事。“团结公约的订立标志着大瑶山瑶族各族人民走向新的历史阶段,通过团结公约的形式去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和瑶族内部之隔阂,逐步废特权制度,贯彻了开荒自由、谁种谁收的政策,从而刺激了各民族人民生产的积极性。从政治、经济上削弱了封建统治基础,大大加强了民族团结”[4]19。“大瑶山团结公约”的订立获得了大瑶山瑶族人民的广泛赞誉,正如有代表赞颂道:“石牌娘,石牌爷,我们是石牌的子女,只有在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才有这样新的石牌,我们男女应当遵守”[9]。从某种意义上说,“大瑶山团结公约”是大瑶山瑶族石牌制度的继承与创新,是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大瑶山各民族人民共同制定的“新石牌”,是大瑶山瑶族“地方性知识、智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相融合的“结晶”,既体现了大瑶山瑶族人民的意愿,也彰显了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意志。
(二)大瑶山境内民族关系的记忆表征
由于历史原因,在大瑶山地区民族关系比较复杂,这里不仅聚居有瑶、壮、汉等民族,而且瑶族内部之间分为茶山瑶、花蓝瑶、坳瑶、盘瑶、山子瑶等五大支系,五大支系中又分为山主“长毛瑶”(茶山瑶、花蓝瑶、坳瑶)和山子“过山瑶”(盘瑶、山子瑶)。各民族之间形成“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分布格局,导致了各民族之间、民族内部之间既交流融合又矛盾冲突的复杂民族关系。这种复杂的民族关系在大瑶山石牌文化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和记忆。通过分析和研究石牌文化,我们可以管窥大瑶山复杂的民族关系。
1.瑶族与汉族、壮族之间的民族关系
由于大瑶山瑶族受到封建统治残酷压迫,特别是“大藤峡瑶民起义”失败后,大瑶山瑶族长期处于一种封闭发展的状态,大瑶山周边的少数汉族、壮族对瑶族进行欺压,从而导致大瑶山瑶族对山外的汉族、壮族等民族具有一种强烈的排斥心理和防范意识。大瑶山瑶族、汉族、壮族之间的民族矛盾曾经处于紧张状态。这种紧张的状态在当时的石牌中得到了很好的记载,成为今天研究大瑶山民族关系的珍贵材料。
如《班愆石牌》这样记载:“班愆村九家兄弟,意(忆)(1)祖父住在小地方,客(汉)状(壮)瑶人,遭乱匪类(屡)欺。九家滴(商)议理论,到兄弟上秀、歌赦、立龙三村,六亲兄弟不伏(服)。意(依)旧老人先口安请班愆村九家,先意(依)先人立字一纸内外人不见。到道光二十一年,照旧老人出字立牌,内外人见石牌字得知。后来班愆村永代子孙,何人不得顽欺福(负)。如有何人乱欺福(负),匪顾九家,上秀、歌赦、立龙三村众人兄弟,齐心不伏(服),立牌告知”[1]315。此石牌主要反映了在清朝道光年间,茶山瑶村在遭到汉族、壮族、盘瑶以及其他“乱匪”的屡欺时,请求上秀、歌赦、立龙、定浦等村茶山瑶的保护,折射出当时大瑶山地区瑶族、壮族、汉族以及瑶族内部之间复杂的民族关系。这种复杂的民族关系在《上下卜泉两村石牌》中也有类似的记载:“立字盘古置天立地,伏羲子(姊)(妹)造人民,开辟天地,先立瑶,后立朝。置瑶山各地立村团,先置社,后置庙。祖公立上卜全、下卜全。祖公立门(民)回(为)主,代代平安。落后到今世嘉庆口年,客人瑶人反乱,不得安落(乐)。到道光十八年,瑶人反乱,有事下作无事下,托(多)生愿(怨)事,地方不得安乐,看管救(就)管不得。托生齐齐想义(商议),到瑶四村问父母,愿所管上卜全,下卜全,过后代代子子孙孙,四村所管”[1]317。
此外,在石牌“料话”中类似的记载。如我们在前面引述六巷花蓝瑶石牌“料话”,在讲述花蓝瑶祖先迁徙到大瑶山的曲折经过时,有这样的叙述:“坐七乡,汉仔上。坐下里,壮仔起。汉仔上,住不落(乐)。壮仔起,坐不甜。住不落进瑶山顶,坐不甜进瑶山根。进瑶山顶各造巷,进瑶山根各造村”。这是“石牌文化”中对瑶族与汉族、壮族之间矛盾冲突的记忆与体现。
大瑶山瑶族与其他民族之间既存在矛盾冲突又有民族团结与融合。如《成二、下故都等村石牌》就是其中代表性的石牌记忆。《成二、下故都等村石牌》记录了崇祯年间,壮族村落“大百蚀”(现称“上百实村”“下百实村”)与茶山瑶“成二”(现称“长二村”)、“下故都”(现已经迁徙别处)“五甲”(现已经迁徙别处)等村寨协商解决矛盾纠缠的场景和相关规定:“大百蚀杀古(枯)牛一使(只),三两(银),煞(杀)诸(猪)一使(只),酒二夭(窑)”[1]299。即大白蚀村寨杀牛猪各一只、拿酒两窑、银三两,并请瑶民们吃喝,以示诚意,和解因争夺山林田地而产生的矛盾;同时石牌规定:五甲、成二不得霸占下故都田地,下故都也不得去金村、金秀村、平南、滴水村请茶山出面干预相关事宜,并立誓大百蚀、成二、下故都、五甲村民“夫妻男女,生同生,死同水(睡)”。《成二、下故都等村石牌》反映了大瑶山壮族与瑶族之间捐弃前嫌、和睦相处、永结同心的美好愿望,是大瑶山壮族与瑶族之间缓解民族矛盾走向民族团结的历史记忆。
2.瑶族支系内部之间的关系
从大瑶山石牌组织来看,单一村寨的石牌组织很少,大多数石牌组织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寨凝聚而成,如《六十村石牌》《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石牌》《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桂田等八十一村石牌》。石牌组织是在各村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凝聚而成。由此可见,石牌组织的建构既是瑶族内部之间打造“瑶族共同体”意愿的体现,也是加强瑶族内部凝聚力的体现。不同的石牌组织凝聚着不同“共同体”的意志,体现着不同支系的复杂关系。在大瑶山石牌文化中,大瑶山瑶族各支系内部之间的复杂关系主要反映在长毛瑶内部之间、长毛瑶与过山瑶之间的矛盾冲突、团结融合等方面。
(1)长毛瑶内部之间的关系。在大瑶山石牌组织中,有些石牌建构的目的是为了凝聚“支系内部共同体”。这种石牌分为3种类型:其一是“姻亲石牌”共同体,如《上秀、歌赦二村石牌》是茶山瑶上秀(今金秀村)、歌赦村(今白沙村)两村姻亲石牌。两村全、龚、苏、陶四姓世代通婚,为了避免两村的矛盾冲突和倚强凌弱现象的发生,维护村民们长期和谐相处,“立石牌二村各管折事,不得作事。房(妨)二村,弟合心弟意,合艺(议)到大事(化)作小事,又小事无。又二村意(溪)水、江河、山界折(之)事,大士(事)小士(事)折则了”[1]301。同时,《上秀、歌赦二村石牌》规定:“何人大事小事,不用锁缚,改老人孙(审)断”,要求两村村民如遇到矛盾,不能自行解决,需请由村中“瑶老”(石牌头人)协调处理。又如《低水、平亚、莫村三村石牌》:忠良乡茶山瑶村,姻亲石牌。其二是“胞族石牌”共同体。如《寨堡、杨柳、将军三村石牌》为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寨堡、杨柳、将军三村莫姓茶山瑶共同订立的石牌,其目的是为了加强莫氏三胞村之间血缘关系和胞族内部凝聚力,避免因争夺山林、水田之事而发生纠纷,加强团结,共御外侮。《门头、下灵、黄桑三村石牌》的订立,是为了处理三村的内部矛盾,要求自己的事情只能内部处理,不允许外人查收干预,石牌条文规定:“三村有事,不用挑(桃、套)人。三村有事,不许过介(界)请;若过介(界)请老,众罚银六十两。外村石牌挑得三村,自犯罚银十两;外石牌人犯,罚银三百两”。“胞族石牌”目的是为了强化“同宗共祖”的血缘关系,强化支系内部共同体意识。此为,《长二、长滩两村石牌》《金秀、白沙两村石牌》等石牌也是属于“胞族石牌”。其三是“地缘石牌”共同体。如《龙华、容洞两村石牌》是为了解决龙华花蓝瑶与容洞茶山瑶之间的矛盾纠纷,其主要内容是清晰划分龙华花蓝瑶与容洞茶山瑶之间的管辖地界,通过立石牌山界,龙华花蓝瑶终于从容洞茶山瑶山主的控制下摆脱而出,实现不交租、不纳税、自产自食的愿望。《六巷石牌》反映的是上古陈、下古陈村的坳瑶与六巷村、门头村的花蓝瑶之间买卖田地关系,规定“众水乡村矩犯,犯者罚钱四十两”。其意为:大家都是共饮一条河水的相邻,要共同遵守石牌律,违犯者将罚40两银。是罗运、寨村、六俄、白牛等坳瑶村寨与罗丹、丈二、六团、南洲、隆兴等花蓝瑶村寨共同订立的石牌,也是坳瑶与花蓝瑶联合建立的第一块石牌。《龙华、容洞两村石牌》《六巷石牌》《罗运等九村石牌》都是以建构长毛瑶共同体为目的的石牌,对缓解长毛瑶之间的内部矛盾冲突、营造和谐相处的民族关系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2)长毛瑶与过山瑶之间的矛盾冲突与交流融合。在大瑶山地区长毛瑶(茶山瑶、花蓝瑶、坳瑶)占据大量的山林土地,拥有水田山岭出租,生活富裕,被称为“山主”。过山瑶(盘瑶、山子瑶)由于没有山林土地,只能靠租种长毛瑶的土地为生,生活贫困,被称为“山子”。山主与山子之间由于利益冲突,长期存在各种矛盾。在大瑶山瑶族石牌中,有不少石牌文反映了茶山瑶、花蓝瑶、坳瑶、盘瑶、山子瑶之间的矛盾冲突与交流融合。据《莫村石牌》记载:“因为世界人心则(测)变,为前三月中旬,在十二步山场失之香草。众等瑶总相仪(商议),转古时在道光六年,被外处却(着)害假人命,而后总立有条规,平安至今。为目下已(几)年,小贼并口角事非件多如,以(已)经众等仪(议)立律规:日后外客汉杂人,如有乱入内瑶地方,倍(随)处山中偷盗百物,不要理道(道理),何人见者,直开炮打不容。就是作通,石排(牌)有同福。日后何人乱入山地方,造非横事生端,所有邻近乡村,先将口口口,即刻通知众人,一齐食使钱文同尚(赏)。或后至外来巢(吵)掠地方,另屋闻者,各自便口口口粮带俱全,一先无防(妨)。日后何人引通生面,勾熟欺善,众识,将家重办。口口往来生意买卖,取物有道。而后过山班(盘)瑶,在内住下耕种,有错各自山主所管。众等公议(议)大会,尽此案示道白”[1]327。这块石牌是大瑶山茶山瑶与盘瑶第一次联合订立的石牌,石牌反映了在清朝时期盘瑶在受到山外汉族、壮族侵扰时,请求茶山瑶帮助,共同订立山茶山瑶与盘瑶“共同体”,抵御“外族”欺辱。这次石牌大会背后隐藏着盘瑶与茶山瑶之间深刻的矛盾冲突。本来这次盘瑶与茶山瑶“会石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他们之间矛盾,商讨解决盘瑶的土地和减租减粮问题,但从《莫村石牌》条文来看,根本没有理会盘瑶的要求,而是规定“而(日)后过山班(盘)瑶,在内住下耕种,有错各自山主所管。”《莫村石牌》的订立进一步激化了盘瑶与茶山瑶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了震惊瑶山的“甲申、乙酉盘瑶抗租”事件,发生大规模的盘瑶袭击茶山瑶的村寨、抢山占林的斗争。此外,在明清时期,长毛瑶和过山瑶之间长期互不通婚,盛行“鸡不拢鸭”的婚姻习俗。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毛瑶与过山瑶之间的“山主”与“山子”的矛盾依然在大瑶山地区普遍存在,富裕的长毛瑶与贫困的过山瑶之间的剥削关系没有什么大的改观。大瑶山瑶族与汉族、壮族之间的民族依然存在着各种矛盾冲突,民族关系依然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实行“各民族之间一律平等”的民族政策,大瑶山各族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在党和国家的指导下,大瑶山五大瑶族支系共同制定了融国家意志和民族意愿于一体“新型石牌”《大瑶山团结公约》,建构起大瑶山瑶族新型民族关系。大瑶山瑶族与汉族、壮族等各民族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共同走向平等、民主、和谐的民族大团结。
[注释]
(1) 广西大瑶山瑶族的石牌文都是用汉字书写,石牌文中存在着大量同音异意的错别字和异体字,为了保持石牌文的原貌,本文在引用石牌文过程中,采用原文引用,并在错别字、异体字后面用括号标注出规范的汉字。下文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