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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下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的保护与利用
——以中原地区为视角

2020-01-02刘昂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制作者衍生物民间艺术

刘昂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信阳 464000)

中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植根于中原文化深厚土壤的民间艺术也因之而绚丽多彩(这里所说的中原地区是以目前河南省行政区划为中心地域)。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 民间艺术的现代化进展过程中需要以一种合理的生产方式,健康的生存环境为支撑,改变现有的生存模式。民间艺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解决途径却不够明确。

1 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在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对民间艺术“源头”进行保护也要并用多种方式对民间艺术衍生物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在法律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同类侵权案件做出判决也不尽相同。 同时民间艺术衍生物的权利保护和商业利用存在冲突,这无疑挫伤了民间艺术传承人和再创造作者的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并且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作者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上存在复杂性和困难性。

1.1 缺乏对“源头”的保护

近年来越来越多文创企业开始进行民间艺术衍生物的开发,其中通过使用民间传承人制作作品的造型、图像、色彩等来创作的艺术衍生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宣传民间艺术的作用, 但是商业利用同宣传是同时存在的。在目前民间艺术衍生物市场化的过程中,设计者提取的具有民间艺术的文化内涵和部分特色元素, 在此过程中无须经过原民间艺人的授权就可以将传统的民间艺术用在再创作之中。例如,以淮阳泥狗狗为蓝本进行的动漫形象创作,泥塑的配色、形象不经传承人或者当地制作者的授权就可以直接使用, 并且不用支付费用。而当衍生作品出版后,民间艺术衍生产品的创作人成为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 享有知识产权。 在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 我们着实缺乏对“源头的保护和尊重。使得知识产权法律成为保护无偿运用民间艺术,以及其元素的权利人,而忽视真正的文化源头, 影响民间艺术传承人和制作者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1.2 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在讨论民间艺术的著作权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实用艺术作品,什么是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第三次送审稿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为”饰品、家具与玩具等具有审美意义并有实用功能, 且为立体或者平面的造型艺术作品”由于界定不同,使得民间艺术的保护期限存在不同。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客体还需要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内进行更详细地举例和系统地划分。

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不足,体现在其著作权的保护依然停留在《伯尔尼公约》阶段。 这不仅制约了知识产权发展,而且阻碍了产品创新。 民间艺术市场发展得并不如艺术品市场完善,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确定著作权权属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1.3 地理标志保护的局限性

使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间艺术的案例越来越多,中原地区就有“汴绣”“南阳玉雕”“禹州钧瓷”等。 但采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同时也存在着自身认证制度的弊端以及多头管理带来的混乱。 2018年机构改革前,地理标志的管理部门有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3 个部门,并且三部门的认证结果具有相同的效力。 这就大大增加了地理标志注册人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纳入了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推动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统筹管理。

1.4 维权的困难性和复杂性

由于在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的民间艺术市场混乱,并且立法相对滞后,管理效力低下,使得民间艺术品的知识产权的维权变得复杂。 加之民间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强, 维权意识薄弱且维权成本过高都使得保护民间艺术的知识产权越发不容易。 在民间艺术逐渐走进市场化的过程中, 一些经济效益显著的民间艺术品类, 由于民间艺术作品的制作监管薄弱,很容易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冲击。 如汴绣、木版年画、钧瓷等都未幸免。民间艺术品或民间艺术衍生物的创作, 需要传承人和制作者运用脑力和体力结合地域文化以及民族精神在反复练习和实践中逐步形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业纺织品却非常容易制作。并且,权利主体的确定本身存在模糊的情况, 确定了的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举证也十分困难,消耗时间长。

民间艺术作品的制作多以家庭为单位或是小型作坊和合作社,这种家庭式的、村落式的形态,使得制作者大多相互认识,甚至有的存在邻里和姻亲关系。如果遇到侵权问题, 民间艺术制作人碍于自己的价值观缺乏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模仿,被未经同意无偿使用的情况下,大多数艺人会保持沉默或不知用何种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对于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不仅单独用到著作权发、专利制度、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等,而是需要交叉保护,互为补充,所以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复杂性。

2 中原地区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中原地区的民间艺术始终与当地民众的日常劳作、生活习惯、生产制作紧密结合,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民间艺术实现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市场化的前提是尊重民间艺术制作者以及创作者。让传承人、制作者可以在市场发展中获利, 形成良性循环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2.1 综合运用,交叉保护,合理地平衡利益冲突

现行知识产权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各个权项之间既彼此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 主动运用各项法律制度进行综合保护,形成立体交叉保护的模式,会获得更加显著的效果。如“南京云锦”通过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著作权综合进行保护的民间艺术。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专利制度、地理标志申请等灵活综合运用,全方位立体交叉保护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并且因为商标可以续展注册的特性, 可合理合法避开关于民间艺术品保护期限问题。

2.2 以交易促保护,完善传播与授权

中原地区的大部分民间艺术来自偏远的乡村,民间艺人的收入来源并高。 所以让民间艺人能够在民间艺术市场中公平地得到收入,才是良性循环的开始。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基于对传承人、制作人的保护和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公平交易来提升民间艺人以及民间艺术市场的积极性。 我国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增加民间美术作品的侵权成本, 来对其著作权进行保护。 民间艺术现代化应该以知识产权为权利载体,以市场交易为手段。民间艺术作品版权的使用应该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间达到一种均衡, 使双方受益,并不断降低版权交易成本,以交易促进保护。

版权交易应该成为传承人、 制作者收入的重要部分,同时以署名权为中心的精神权利也应加强到保护。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传承人具有法律意识, 更需要行业协会以及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健全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的市场交易规则, 通过艺术授权等服务内容的设立来改变民间艺术市场经济增长方式。建立民间艺术市场产权评价机构,激活民间艺术品产权交易市场, 最终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循环。

2.3 做好证据留存,提升权利法律意识

中原民间艺术涉及民生、民俗、民习等方面,在世代的传承过程中展示了民族文化的发展脉络, 一些民间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并没有较大的改变, 而另一些民间艺术在人与人口传心授中逐渐改善创新, 并出现衍生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具有独创性的民间艺术作品是其保护范围。 而判定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是不是可以够举证该作品同以往的不同之处和创新之处。收集举证材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候依然无法证明其民间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所以在进行民间艺术再创作时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在创作的同时保留手稿、草稿以及过程性材料。同时做好同已经存在的同类民间艺术品的区分。 著作权人要想保护其著作权, 需要加充分地注意举证材料的收集以及举证渠道的特性。传承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4 加强管理与执法,健全协会组织

在我国民间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并不完善, 我们要明确民间艺术及其衍生物的性质、权属、利益主体、保护期限以及利益分享途径等问题。 严通过格的管理与执法可以提高民间艺术传承人创新和研发的积极性, 促进民间艺术市场的良性发展。 由于大多数民间传承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其所属地域的相关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协调、咨询等作用。 通过明确民间艺术及其衍生物的性质、权属、利益主体、保护期限以及利益分享途径等问题,最终实现对于传统文化的全面保护。

同时要健全民间艺术相关协会组织, 联系由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的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机构, 共同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 推动民间艺术高效、健康发展。特别要加强民间艺术合作社的建设, 实现资源共享,规避恶性竞争。 同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质量和品牌形象。管理者要通过加大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为民间艺术现代化的长远发展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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