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政策导向的延边州双语教育发展改革研究
2020-01-02王芳
王芳
(长春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吉林长春 130021)
目前我国双语教育主要有两个概念, 首先是指在学校中用外语或者第二语言教授一门学科, 这一分类主要在大学阶段进行。 另外一种双语教育是指在学校使用两种语言进行教育,没有学科限制,生活语言也可以用两种语言沟通, 培养的是一个人能够在生活、学习、工作等环境中运用两种语言能力。这种双语教育基本上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 因为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就是民族语言和汉语两种语言, 在日常生活中就形成了双语环境, 这对于双语教育的开展具有绝对优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属于这种情况。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我国少数民族朝鲜族聚居地,隶属吉林省,延吉市为州府,位于延边州的东部,朝鲜族也大多聚居在以延吉市为辐射中心的龙井市、和龙市、图们市和珲春市,其中以州府延吉市为最多。 延边州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延边州2017年底朝鲜族占比35.90%。 延吉市朝鲜族人口30.93 万人,占总人口的55.90%。 延吉市是延边州管辖县市中,朝鲜族人口占比最高,绝对数量最多的城市。从这一点来看设定延边州和延吉市为该项目的研究目标对于这一项目的研究具有论据上的可信性和结论上的实用性。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 法》)为基础的, 以及后来陆续出台的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领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和说明,直接指明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定位,对民族地区各方面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 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各项政策法规的制定也一直没有间断过, 这些政策不断地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发展和优化改进。 对于双语教育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和分析, 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找到双语教育的科学规律, 也能从中分析出双语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1 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基础政策实施阶段
我国《宪法》第121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 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这其中也当然包括民族语言。第134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以上规定明确了民族语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执行公务说明民族语言必须要有规范性和合法性。 因此民族地区实施民族语言教育政策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选择, 而民族地区的民族教育制度也是维护民族团结顺利开展民族事务的重要保障。
2001年2月28日通过了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 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 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一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教育机构要实行民族语言教育,确保民族语言的保留和发展,同时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普通话。同时1982年3月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中指出我国很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一部分少数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与此同时,汉语文又成了各民族交际的通用语言文字。 在开设本民族语文的民族中小学, 学生要在学好本民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好汉语文。 各地可灵活安排汉语文的开设和学习年限。
1985年7月31日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在这一条例的各项规定中明确地提出了朝汉双语在自治州的使用。 提出在州内分别设立以朝、汉两种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也可以设立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分班授课的中、小学校。还提出经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朝鲜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 提倡汉族学校中开展朝鲜语教育, 这是自治州双语教育的新要求新目标。 《规定》的通过和实施给双语教育在延边地区实施的必要性提供了最直接政策依据。
1988年7月经延边州第九届人代会通过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工作条例》 中主要强调的也是民族语言的重要性,同时强调加强汉语文教育以及师资力量的培养。
1994年2月5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延边朝鲜族教育实际,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并于1994年4月22日通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需要指出的是延边州是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推出“民族教育条例”的民族地区。
这一条例中的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了朝鲜族基础教育阶段要加强朝鲜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学, 使学生能够兼通“双语”。 朝鲜族自治州的朝汉两种语言的教育中首次提及了“双语”的概念。 说明经过几十年的民族教育发展历程, 延边州地区在总结了对于朝鲜语文和汉语文教学的经验之上逐步形成了“双语”教育概念。
在此之后的1998年11月1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从吉林省的“民族教育条例”晚于延边州的“民族教育条例”来看,后者应该是在总结延边州民族教育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民族教育条例”,为省内其他地区的民族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吉林省条例中》 提出适当延长学制就是考虑到同时学习两种语言相对比较困难而制定的。 设立民族教研机构是为了保证双语教育的正确实施和提高双语教育教学质量。《吉林省条例》中应注意的是在这一条例中吉林省也首次使用了“双语教学”的概念,这个概念在之前吉林省的各项条例中没有出现过。应该是借鉴了延边“民族教育条例”中的“双语”概念。说明“双语”概念逐步走向概念化,规范化。
2 双语教育政策成熟期和双语教育概念形成期
改革开放以来,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基础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教育部在2001年6月8日推出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从课程结构、课程标准、课程过程等9 个方面对于基础教育课程提出了新要求。《纲要》实施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教育机关相继出台了各种教育改革措施,有新出的改革措施,也有在原有的措施上进行修改的。 其中相关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更是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为了配套《纲要》 的实施,2002年教育部又推出《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纲要》)。《决定》中要求民族地区将培养“双语”教师作为重点,要求建设一支合格的“双语型”教师队伍。明确了教师培养方向,明确了双语教师不能单兵作战,要成队伍有建制。 《决定》中还明确提出部署民族小学“双语”教学工作,要有“双语”课程体系,要有“双语”教材编写规划,这是为“双语”教育走向正规化指明了方向。同时,为了指导民族地区汉语教学教材的编写,教育部于2002年修订了1987年《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 为了响应国家的这一重大决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委也结合民族地区教育特点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相关“双语教育”方面的改革有以下几点。
2002年出台 《朝鲜族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双语教育实施课时数量,其中还要求增加汉语课时数量,适当减少朝鲜语文课时数量, 规定朝鲜族中小学一年级开始教授汉语文课程。 2002年10月延边州委和延边州政府联合颁布了《关于朝鲜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深化改革,努力提高朝鲜族教育教学整体水平”,“尤其要在双语教育为重点的整体改革上实现新的突破”,“积极进行双语教育改革,逐步实现朝鲜族学校教材、教学用语‘双语’化”,“精华朝语、强化汉语、优化外语”。其中一个改革重点就在于“双语教育”上,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突破,是对双语教育改革提出的创新要求。同时对双语教学的要求不再仅限于双语授课和双语考核上,在教材和教师的“双语化”上也做出了要求,提高教师水平就是提高“双语教学”质量,这也是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关于教材和教师的要求。 “精化朝语”就是要在教学质量上追求纵向深度发展,将朝鲜语文做精做细做成精品。 “强化汉语”就是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基础,将汉语教学再上一个台阶。
2003年6月,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延边朝鲜族中小学“双语”教学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在这一《方案》的指导下,朝鲜族小学校从2003年开始进行了第四次课程改革,小学阶段汉语教学比过去增加258 课时,朝鲜语课时比过去减少41 课时。 同时进行双语教材改革,2003年8月开始使用新出版的新编汉语教科书,2004年7月开始使用新编朝鲜语教科书。
2004年5月为了适应新的教育发展形势,延边州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教育条例》再一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中,将“双语”相关条例由1 个增加到3 个。
首先,增加了“具备条件的部分课程用汉语言文字授课”,用汉语言文字授课就是汉语的应用,是汉语环境的营造,是学科化向生活化转化的一个开始。 其次,要求“在汉族中小学就读的朝鲜族学生加授朝鲜语”,这两条可以看作是对“双语”教育向外延伸,让每一个民族学生都有相互学习的机会。最后,增加了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建设双语教师队伍的条例,这是为保障“双语”教育进行上层设计。
为了进一步保障延边州“双语”教育的不断推进,2005年延边州教育局出台印发《关于延边州朝鲜族中小学双语教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对朝鲜族双语教学理论、双语教学原则、双语教学模式、“双语型”教师队伍建设都有明确的规定。 《意见》是延边地区第一次在整个教育环节中针对“双语”教育提出来的政策,对朝鲜族基础教育阶段的“双语”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而又有针对性的各项条例为“双语”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政策能够顺利落地实施提供了保障。
教育部于2006年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试行)》)。同时规定由教育部2002年印发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不再使用。《课程标准(试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精神,以及在总结多年来少数民族汉语教学的实践经验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 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课程标准(试行)》体现了国家对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阐明了汉语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了教材编写、课程资源利用、评价和教学等方面的建议。
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是重点用于支持中西部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教师“双语”培训中。 专项资金的支持保证了双语教育相关教育资源的充足性,另外也极大地调动了学校及教师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加大对双语教学改革工作的指导与推进力度, 不断提升延边州朝鲜族中小学双语教学水平,2009年延边州教育局根据2005年出台的 《延边州朝鲜族中小学双语教学改革实施意见》推出了《州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州双语教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树立正确的双语教学观,进一步深化全州双语教学改革;加强双语教学模式改革,提高学校双语教学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加强过程性指导与管理,提高双语教学工作的实效性;健全保障体系, 保证双语教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4 个方面对延边地区双语教育进行了全方位指导。
经过近10年的发展,国家和地方对于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政策已经越来越健全, 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对“双语”教育的全方位保障,首先朝汉双语同步发展的基本方向已经确定, 对课程设置, 朝汉双语教材的制定, 双语教师师资力量的培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2003年MHK 汉语水平测试的实施给民族地区汉语教育指出了考察标准。 2006年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双语教育提供了资金保障,至此,延边州“双语”教育模式基本形成。
3 双语教育的全面发展阶段
如果上一个阶段是延边州“双语”教育模式基本形成时期,那接下来就是双语教育迅速全面发展阶段。国家层面上来说,党的十八大中提出“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这要求我国各领域的发展需要同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社会稳定相适应。 各领域的发展要服务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需求。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第九章第27 条中提出“大力推进双语教学。 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加强学前双语教育。 国家对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 《规划纲要》中用两个“全面”突出了汉语课程的重要性,而且首次将汉语教育放在民族语言前面表述。 首次提出了加强学前阶段双语教育问题,说明国家对“双语”教育向更深层次引导。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设一支与双语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加大扶持力度, 支持中西部省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
2011年国务院批准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和2011年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培训意见》) 分别就民族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师资培养机制的建立做了更深层次的要求。 其中《培训意见》是国家层面第一次对于双语教育单独推出政策, 也正如《培训意见》中所提到的“积极稳妥、科学有序推进双语教育,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这也说明双语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有了国家针对性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双语教育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势。
2006年发布 《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汉语课程标准(试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改革与发展,促进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建设。在这一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中的反馈情况,不断地对《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最终在2014年制定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以下简称《课程标准》)。 同时为了更好地解读新制定的这一标准,同年又推出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解读》一书,确保《课程标准》能够真实有效的开展起来。
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要结合实际坚定不移地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 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但是在推进过程中要坚持依据法律,遵循规律,这说明民族地区双语教育问题有法可依.同时明确提出国家对双语教师的培养提供支持,甚至提出支持民族地区师范院校免费培养双语教师和建立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这对于“双语”教师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7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相关双语教育部分提出通过各种形式引导双语教师走向农村, 说明国家开始重视城市化进程造成的一系列农村教育问题。 其次提出鼓励汉族学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和师生之间相互学习民族语言, 说明国家从注重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主要方向上逐步开始向全民族融合方向发展。
延边州教育局在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吉林省2010—2012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结合延边州实际,特制定《延边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均衡计划》 主要任务第6 条中将培养朝鲜族双语教师作为培训工作的紧要任务。第10 条中在加强双语队伍建设的同时还提出深化双语教育, 汉族学校和朝鲜族教学交流和中层领导互换挂职锻炼等措施, 引导延边州双语教育向更深层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