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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运用
——以“一站式”取证模式为视角

2019-12-30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一站式供述侦查人员

刘 莹 许 烨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1 引言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侵犯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了该类犯罪的具体罪名①《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60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现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现已废除)等。”。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高发态势,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该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取证时效性、证据较少且不易收集等特点,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取证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要求,案件就不会有公正的结果”[1]。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85%以上的证据都是在侦查阶段收集完毕。侦查取证的能力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多寡,决定着能否惩治犯罪分子,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因此,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机关取证方式的选择尤其重要。

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特点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一定的共通性,案件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证据4个方面。

2.1 犯罪主体特点

2.1.1 熟人作案占比高

熟人作案占比高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显著特点。在我国女童保护组织所统计的2013至2014年的192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占比高达52.2%[2]。在熟人作案中,犯罪主体主要为被害人的老师、邻居、亲戚、家庭内部成员(继父、养父)等。犯罪人往往利用其便于接触被害人、被害人对其没有防备等优势条件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通常不易被发现,持续时间长,故而同一侵犯者长期多次侵犯同一名或多名被害人的案件经常发生。

2.1.2 作案人以男性为主,年龄跨度大

在该类犯罪案件中,98%的作案人为男性,且年龄分布不均。从未满14周岁到60周岁以上均有涉及。据统计,作案人员中未满14周岁的占比5%,14至18周岁的占比12%,18至60周岁的占比70%,60周岁以上的占比13%[3]。总体来看,作案人以中青年男子为主,年龄较小和较大者人数均相对较少,年龄分布呈“中间大,两端小”的特点。

2.1.3 同一犯罪人多次作案的可能性大

据相关统计表明,性侵害的再犯率极高。据统计显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犯罪人多次作案的比例高达31.75%[4]。例如,在黄某强制猥亵案中,黄某多次骑电动车在某居民楼附近尾随独身女孩,趁四周无人时对其实施猥亵,在两个月内以相同手法作案4起,分别针对不同的陌生女子作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2.1.4 作案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作案人呈现出如图1所示的文化程度偏低现象。从职业分布来看,农民和无业居民占比最大。另外,随着校园暴力的增多,犯罪人为公职人员、教职人员的比例也逐渐增高。

图1 犯罪人文化程度占比

2.2 犯罪对象特点

2.2.1 被害人以女性为主且低龄化特征明显

北京市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6年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760件,被害人数991人,其中,女性被害人占98%。被害人年龄在14岁以下的占比69.6%[5]。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至2014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白皮书统计,该院及辖区法院所办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大部分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占总数的74.8%,其中,不满12周岁的占比49.65%[6]。由此可见,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以女性为主且低龄化特征明显。由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对侵害人既无防范意识也没有防范能力,容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不法侵害的目标。

2.2.2 同一被害人被多次侵害的可能性大

由于该类案件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且以熟人作案居多,被害人又基于各种原由选择沉默,使得犯罪分子愈加猖獗,加大了被害人被继续侵害的可能性。例如在刘某强奸继女案中,刘某对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多次作案时间跨度长达三年之久。在秦某猥亵学生案中,秦某先后对7名学生进行猥亵,长达一年。另外,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在许多农村地区,由于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老人无力全面看护,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导致同一被害人被多次性侵的现象愈发严重。

2.3 犯罪行为特点

2.3.1 以强奸和猥亵为主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虽包括多种犯罪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类型以强奸和猥亵为主,主要涉及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两种罪名。据某市法院统计,在该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主要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为主,占比80%以上[7]。虽然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也属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但这些犯罪的案件数量很少,实践中主要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为典型,涉嫌罪名相对集中。

2.3.2 以威逼利诱为主

在该类犯罪中,犯罪人通常为单独作案,作案手段常以哄骗、诱骗、威逼利诱的方式为主。尤其是在熟人作案中,作案手段更为简单,也更不容易被察觉。由于被害人年幼,不谙世事,犯罪分子常利用被害人的无知,通过欺骗、利诱的方式对其实施犯罪,事后威胁恐吓被害人,不准让其对其他人讲述。例如,在林某猥亵儿童案中,林某通过给被害人吃桂圆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在陈某某强奸案中,陈某某通过给被害人零花钱、手机等财物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对被害人及其妹妹分别实施多次强奸和猥亵。

2.4 犯罪证据特点

2.4.1 证据种类有限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证据种类有限的特点。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发布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随机检索104份刑事判决书,对判决书中认定的证据进行统计发现:在同一份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中,同时出现4种证据种类的案件占比36%;同时出现5种证据种类的案件占比47%;同时出现5种以上证据种类的案件仅占比17%。多数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种类有限,且主要集中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几个部分,而在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上较为稀缺。如图2所示104份案件所涉及的证据中,有书证的案件仅占15%,有物证的案件仅占15.3%,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案件占28.8%,有鉴定意见的案件占比43%。相反,具有各种言词证据的案件比例均超过96%。

图2 刑事证据种类

2.4.2 言词证据占比大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言词证据占比大是该类案件的显著特点。该类案件中的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笔者对检索的104份判决书中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占比进行分析,发现言词证据占到证据总量的67%,实物证据仅占33%。但言词证据所具有的不稳定性,无形中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

3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取证困境

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由于被害人的特殊性,经常出现案件不易被发现、报案迟的情况,从而造成证据种类和数量少、实物证据灭失、一对一证据出现等现象,致使侦查机关陷于取证难的困境之中。

3.1 实物证据易灭失,难以收集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毛发、体液等生物样本及犯罪嫌疑人的物品、衣服及犯罪现场可能留下的相关物证(如纸巾、烟头)等。实物证据若不及时提取,就会极易加大灭失的风险。随着时间的流逝、自然或人为的破坏,都很有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实物证据易灭失增加了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难度,也造成了该类案件中实物证据稀缺的普遍现实。

3.1.1 报案多数不及时,致使大量证据湮灭

大多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报案不及时,且报案率较低,其原因主要有3点:一是由于部分被害人年龄尚幼,几乎从未受过性教育,缺乏对性侵害行为的认识。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时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侵害,此种情况多见于10岁以下的幼儿。二是由于部分被害人知道自己被性侵,但基于羞耻、惭愧的心理,选择沉默隐忍。这部分被害人通常处于中小学阶段,年龄分布在10至18周岁。未成年人在受害后往往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不报案或报案不及时,没有及时诉诸司法途径,从而容忍了犯罪行为,也使得犯罪分子在法网之外更加猖獗。三是由于部分被害人的家长知情不报,虽然这种情况较少,但仍存在部分家长为了避免子女的名誉受损而选择隐忍的情况。或者被害人虽然提及了与案件有关的只言片语,却没有引起家长的注意和重视,使得案件继续被隐瞒下去。

3.1.2 被害人缺乏证据收集与保存的意识

由于被害人通常没有证据收集与保存的意识,使诸多有效物证随着衣物换洗、洗澡等行为的发生而不复存在。部分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基于羞愧、自责等心理因素而立即进行洗澡或换洗衣物,或以其他方式致使物证灭失。被害人由于年龄尚幼,在被侵害后不懂得如何通过正确途径保护自己,缺乏证据收集与保存的意识,加大了实物证据的灭失风险。例如,在蒋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在被侵害后基于羞耻心而反复洗澡,致使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精斑、毛发、指纹等大量物证湮灭。在胡某猥亵儿童案中,案发地在被害人家的小区地下室附近,原本小区内装有多处监控,可以迅速收集到相关线索和证据,但由于被害人一直未报案,由于时隔太久,当侦查机关试图调取视频录像时发现案发当日的录像已被清理,从而使非常重要的客观证据无法被调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认定,增加了侦查取证与定罪量刑的难度。

3.2 言词证据稳定性差,增加取证难度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言词证据占比大是该类案件的显著特点,且由于该类案件实物证据较少,常出现“一对一”证据的情形。

3.2.1 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强、准确性低且易受干扰

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思想单纯,其证言的真实性较高,但准确性较低且易受干扰。心理学研究显示,记忆是一个各器官相互配合并易受个人特点和记忆时间长短影响的复杂过程,年龄是影响记忆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由于年龄偏低,相关常识及经验不足,往往会出现记忆不准确的现象。通常情况下,3岁以内的婴幼儿无法区分幻想与现实,3至6岁的幼儿记忆的选择性大、精准性差,7岁至10岁的未成年人观察错误多,记忆趋于准确和全面,10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能准确地随时提取关于细节的记忆,14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记忆、感知和表达能力基本成熟。因此,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弱势(尤其是7岁以下儿童)所导致的记忆不准确、表达不清楚的情况普遍存在,加大了其陈述准确性低的可能性。

同时,未成年人陈述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包括父母、利害关系人及调查询问人员。未成年人欠缺独立判断及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顺从于外界,尤其是善于听从父母及家人的言语,极易受到家人影响或被教唆,做出不准确陈述或虚假陈述。另外,有的侦查人员在对被害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容易无意识地流露出已经知道案件如何发生的倾向,并通过提问将这种倾向传达给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误以为取证人员预先得知问题答案,自己只能按照“正确答案”进行回答,故而容易造成被害人陈述不准确的情况,甚至出现虚假陈述的现象。

3.2.2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复杂性和反复性

调查显示,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都拒不承认其犯罪行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则不全盘否认自己的罪行,在犯罪情节方面避重就轻。如辩解自己只是无意中碰到了被害人的身体部位,或辩解自己只是隔着衣服轻轻碰了一下被害人等。总体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真假混杂,较为复杂。

另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反复性较强,主要表现为供述前后不一致。通常分为“前否后供”和“前供后翻”两种情况。在“前否后供”的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认罪,但随着案件的进展,心理防线逐渐被突破而选择供述。在“前供后翻”的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但随着办案时间的延长或证据不足等情况的发生而选择翻供,从而使犯罪事实难以认定。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具有前供后翻、时供时翻、屡供屡翻的特点,从而使案情复杂化,给案件查处带来了很大困难。”[8]

3.2.3 证人证言内容多表现为间接性

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隐蔽性强,目击证人少,因而直接性证言较少。证人证言多为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或部分。如在某一地点同时看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某一时间看到犯罪嫌疑人或对案发后被害人的言语进行转述等。同时在此类案件中,证人证言内容多具有间接性,这些证据虽为间接证据,但在该类案件中亦十分重要,能够起到印证和补强的作用,对于证据的审查与判定具有重要意义。

4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取证对策

4.1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模式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是一种新的取证思路和取证模式,目前我国只有少数一线城市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探索和运用。“一站式”取证模式是指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对被害人进行取证的专门场所和其他系列配套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身体检查、生物样本提取及其他重要物证、痕迹的取证工作。

通常情况下,刑事指控证据的建立普遍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核心。然而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零口供案件较多,且犯罪嫌疑人频繁翻供的情况普遍存在,如若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核心展开侦查,容易造成侦查力量分散、犯罪嫌疑人牵引侦查、案件久无进展、指控不力等诸多问题。在该类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年纪较小,思想上比较单纯,如果被害人能够完整陈述,便可将此陈述作为证据使用[9]。因此,侦查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转变侦查思路,将侦查重点从犯罪嫌疑人转移到被害人,围绕被害人开展证据收集活动。“一站式”取证模式的建立,能最大限度地做到针对被害人一次取证、全面取证,以避免多次询问和取证带给被害人二次伤害。以被害人为中心的“一站式”取证流程如图3所示。

4.1.1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

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能为侦查机关指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方向,一方面提高取证的技术性,另一方面增强取证的程序意识[10]。从合理合法的角度收集、固定证据,使证据经得起推敲,为后续的庭审工作进行准备,从而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图3 以被害人为中心的“一站式”取证流程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的介入分为类案指导和个案参与两种。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介入方式主要表现为特殊案件个案参与,从侦查初期就有针对性地介入个案侦查,发挥检察人员提前介入的优势,侦查机关在对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应及时告知检察院未检部门。未检部门则根据具体情况,通过选派检察官的方式,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取证环节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被选派的检察官需要重视对被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保护,并能及时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交流,为后续的取证工作做好准备。

4.1.2 将被害人带至“一站式”取证场所

“一站式”取证场所,即在“一站式”取证模式中办理该类案件的专门化办案场所,主要是指询问被害人的场所,在性侵未成年案件侦查中,询问场所的设置非常重要。如在谢某猥亵儿童案中,对被害人的询问却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场所进行:被害人李某(男,9岁)和其父亲坐在侦查人员放置在犯罪嫌疑人旁边的座位上,整个讯问环境非常压抑。被害人在询问过程中情绪始终比较紧张,在两个小时内自行中断询问两次,致使询问取证过程困难。实际上,在此类案件中,许多被害人对于自己受到的伤害认识不足,甚至会产生深深的自责感,认为是自己的原因才导致被侵害。因此,对其进行询问一定要注意场所的选择,尽量减轻其紧张感和心理负担。

专门化办案场所的氛围安全舒适,就像在家中一样,能让被害人从心理上感到安全,完全放松下来,能够相对轻松、毫无心理压力地陈述被侵害的过程。如香港的“家居录影室”,S市A区的“金海船长询问室”、B区的“心语工作室”,场所室内装潢和布置皆舒适休闲、温暖柔和,使被害人从心理层面获得放松。同时在隐蔽处安装摄像头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且配有心理老师陪伴,以能及时地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专门化的办案场所具备场所的舒适化、人员配置的齐全化、录音录像设施同步化的特点,相关录影可以呈上法庭作为证供,为后续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保障。

4.1.3 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伤情检查

侦查人员在将被害人带至“一站式”取证场所后,应尽快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全面提取实物证据。在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伤情固定时,若能够在“一站式”取证场所进行的,应当场立即完成提取工作;对需要提取体液、毛发等生物样本等情况的,如若“一站式”取证场所不具备相应条件,则应及时将被害人带至指定医院,由各医院指定诊室对被害人进行诊治。同时,侦查人员要及时和诊疗医生就办案需求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沟通,使其了解刑事取证的需求,确保诊疗的规范与及时。

侦查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检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检查应全面。在对被害未成年人进行检查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检查,实践中常出现偏重对被害人的检查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另外,除对体液、毛发等生物样本的提取,以及对被害人伤情检查外,也应对被检查者进行衣着的检查,查看是否有残留物质。二是重视对被害人伤情的检查,重点检查被害人的身体有无损伤,尤其是应重视对被害人处女膜损伤的检查。对于被害人受伤的,应及时拍照固定证据,出具伤病证明或诊断证明。

同时还需注意在“一站式”取证场所内针对被害人收集证据时,应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有优先到场权,但有学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两者间酌情选择。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因为在部分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出于对法定代理人(通常为父母)的畏惧,担心被指责或基于羞愧、害怕心理,当法定代理人在场时反而更加紧张,不利于询问的进行。此种情况下,由合适成年人(如被害人的哥哥、姐姐等)在场能使被害人相对放松,询问效果更好。

4.1.4 对被害人进行询问

在“一站式”取证场所内,侦查人员应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尽量做到一次询问、全面询问。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以书面审查为主,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询问未成年被害人。

从询问的人员来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①《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6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能安抚女性被害人情绪,面对部分细节问题时能化解尴尬,使被害人避免过于紧张,有助于询问的开展。

从询问的方式来看,应当柔和恰当,贴近未成年人的用语习惯及特征。毕竟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有限,若是将成年人的表达方式、思维习惯用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中,并不能够获取有效的信息,反而难以取得良好询问效果。询问人员在询问前可以先和被害人进行简单的交流沟通,以朋友的方式相处,再慢慢地就案件情况进行询问,也可以在和他们在玩耍的过程中进行一些细节上的询问。对于某些身体部位或行为的描述超过被害人的表达能力或理解范围的,可以借助玩偶或者绘画的方式解决,让他们通过玩偶指示相应部位,或通过绘画描述具体细节[11]。同时应注意,对待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应采取不同的询问方式,把握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言语及思维方式特点,以便更好地开展询问工作。

从询问的内容来看,应当全面具体,突出细节,询问得越细致越能获取到有效信息。如询问被害人时,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衣服的颜色(在强奸案中可以询问被告人内裤的颜色等细节信息)进行提问,同时应对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特征、行为特征,有无使用工具或物品,被害人有无反抗,有无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抓痕、咬痕等痕迹及其他重要情况进行询问。另外,应对整个案发过程至如何到案进行询问,把握整个案件过程的发展顺序,如双方是否认识、如何认识、如何见面;犯罪人的具体手段、对被害人有无殴打威胁等;被害人是否呼救、是否受伤等情况;案发现场的具体环境及当事人如何离开、事后有无沟通等信息。

4.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取证方法

4.2.1 强化实物证据的收集

“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12]物证包括物体和痕迹,是案发现场最真实的记录。在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对能提取到的性交类证据(如精液、精斑、阴毛、处女膜破裂等)、伤痕类证据(如被害人身上的抓伤、淤青、下体的红肿或其他伤痕)、痕迹类证据(如指纹、脱落细胞、唾液)等进行全面提取。在现场勘查时,侦查人员应尽可能地全面搜集并提取证据,如注意寻找被褥、床单、地上、卫生纸上有无精斑、毛发指纹、足迹、血迹等生物样本;有无犯罪凶器,如绳索、匕首或其他物品;有无当事人衣物、纽扣、避孕套等物品;有无反抗或搏斗形成的痕迹。对现场证据已灭失、难以提取到物证的,应对当事人的常用衣物、可疑物品进行检查,如当事人的贴身衣物、日记本、聊天记录、通信工具等。另外,侦查人员应转变“痕迹物证优于微量物证”[13]的观念,重视并提高微量物证的提取工作。由于微量物证通常不易被发现且提取难度较大,常常被侦查人员忽视,但重视对微量物证的提取和分析,有时会对案件的侦破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4.2.2 规范言词证据的收集

言词证据具有易变、不稳定且真假难辨的特点,因而在收集言词证据时应特别注意其真实性[1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言词证据以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这三种证据类型为主。侦查机关在进行询问、讯问时,应注意重点和细节,从合理性、前后一致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上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一是从细节性上判断真实性。细节特征因细致隐蔽,通常情况下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可能十分熟悉。为核实言词证据,侦查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案件的细节性问题进行提问。如在张某猥亵儿童案中,张某脱下裤子在被害人身上摩擦实施猥亵,被害人董某年仅 7 岁,而张某拒不供认犯罪行为。当侦查人员问到董某有没有看到张某的内裤时,董某说看见了,是红色的。经查证,张某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时的确穿着红色内裤,这一细节特征加强了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在部分案件中,通过未成年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特征或痕迹(如胎记、隐蔽部位的痣或痕迹等)等细节特征的描述,也能对被害人的陈述做进一步核实,辅助侦查人员判断言词证据的真伪。

二是从合理性上判断真实性。收集言词证据时应注意判断该证据是否符合正常人的感知和社会生活经验,是否合情合理。对于不具备合理性的证据,应重点调查,深入分析。另外,侦查人员应及时审查案件发生经过是否自然,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方式及动机是否具备合理性。在被害人亲属报案时,尤其要注意审查双方的关系,查证双方是否存在矛盾或债务关系,以从侧面分析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可能。例如,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时,要注意判断被害人对事情经过的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习惯等。

三是从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上判断真实性。侦查人员可以从各个言词证据之间的一致性,以及该证据与其他种类的证据之间的印证上进行判断。如不同人对于同一事件的表述在内容上是否一致,以及该证据与相关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如在骆某、张某一、张某二轮奸案中,三名被告在侦查阶段如实进行了供述,但在庭审时翻供,各自否认其轮奸行为,并称之前被逼供。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做出了 5 次供述,从内容来看,在案发经过、强奸顺序甚至细节特征上都大致相同,初始供述与后来的几次供述基本一致,仅是增多了对细节的描述,供述的稳定性强、相似度高,并与其他证据均能相互印证。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①《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关于采用庭前供述的具体规定,本案中虽然三名被告均在庭审时翻供,但三名被告的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因庭前供述一致性高,印证性强,最终庭前供述被采信。

4.2.3 重视品格证据的收集

品格证据源自英美法系中的“Character Evidence”一词,是对个人的品格或行为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并能判断他的行事方式和其品格或行为之间的具有某种联系的证据。品格证据中的“品格”一般以声誉、行为倾向和受处罚记录等形式表现出来。我国虽然没有对品格证据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会在潜意识中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证据本身就不多的案件中。品格证据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性材料或旁证材料,通过对当事人的品行、性格、经历、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等具体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以便更好地把握和分析案件。

品格证据涉及面广,调查方式多样,包括谈话、走访、阅卷、查阅资料、考察、人格测量、心理测试、电话或邮件等;调查内容广泛,包括被调查者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性格特征、人生经历、家庭状况、人际关系等各方面。侦查人员应重点对当事人的以下方面进行调查:①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健康状况、成长经历(成长中的重大事件)、不良行为史、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受教育程度等方面,以及被害未成年人在校的学习状况、平日表现、性格特点等。②家庭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如人员情况、经济状况、家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受教育情况、有无重大疾病或遗传病史等。③社区环境。包括社区的安保环境、当事人在社区的表现及交往对象等。④社会评价。包括当事人的同学、家人、朋友、邻居等对其综合评价。⑤针对犯罪嫌疑人,还应重点调查其以往表现及不良记录。包括犯罪记录、前科劣迹,有无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等。

虽然该类案件的犯罪人以成年人为主,但仍存在犯罪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而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运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体现的最多的就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中[15]。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在审前程序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对证明未成年人品格情况的证据材料进行搜集和调查[16]。在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心理测评或人格甄别的方式,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等因素进行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对于其犯罪心理原因的把控则能更加到位,并能采取更为合适的处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挽救。

5 结语

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取证困境,侦查机关一方面应建立并普及“一站式”取证模式,另一方面则应从加强实物证据的收集、规范言词证据收集、注重品格证据的收集等取证方法上加以完善。同时,侦查机关应秉承“被害人中心主义”原则,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有效的侦查取证,旨在遏制犯罪活动,震慑犯罪分子,保护未成年人。让公正始于侦查,这是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侦查中司法机关应秉承并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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