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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初探

2019-12-30陈莉娜

关键词:中华法治道德

陈莉娜

(闽南师范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漳州363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1]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律法、历史、地理、宗教、文学、艺术、习俗、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其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历史积淀中,对国人产生的影响最为广泛、深刻。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典,被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封建法律所借鉴与模仿,其所蕴含的伦理观念,至今仍对这些国家民众的思维方式产生影响。经过几百年的法律文化实践,许多专家学者已经意识到当代我国法治建设不能只汲取西方法律文化的优点,更应该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亮点,融入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使之发挥应有的最大的功效。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蕴:融入法治建设的价值与逻辑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撑。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会议上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2]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爱国守法、崇德向善、孝悌忠义、礼义廉耻等思想观念与道德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正确的行为准则,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更为统治者治国理政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倡的德治与法治、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结合,不仅是中华法系文化的宝贵财富,更应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内蕴精髓。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当代法治建设具有特定性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不能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同时,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文化的土壤。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中,创造了傲立于世界的灿烂文化遗产。有别于西方法律文化对形式主义、程序正义的过度宣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更为重视道德与情理,强调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定地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兼容外来的优秀法律成果,才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利与地位,维护社会的持续与稳定发展。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当代法治建设具有传承性

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推进法治建设的良性运行,必须正视本国的历史,探求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力量支撑。尽管近代以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受到剧烈冲击,传统法律原则与理念、法律体系与制度、法律框架与内容几近瓦解,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部分精髓仍然发挥着影响,如尊老、爱幼、息讼、止争等理念,仍存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乃至学理解释中,并对普通民众的法律思维、行为习惯、生活方式产生着影响。中华民族宏伟的法制史和灿烂的法文化决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脱离优秀法律文化的土壤滋养。从法治实践上更是证明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符合中国民众的价值观念,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笔者曾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进行随机的问卷与访谈,在参与问卷调查的民众中,有89.81%的人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蕴的伦理道德价值,融入到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符合我国民众的期望”。可见绝大多数民众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我国法治建设持积极、乐观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符合我国社会的伦理道德,符合广大民众的心理期待,其在历史进程中获得了民众的认同,这种思想认同延续至今,成为其扎根于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当代法治建设具有逻辑关联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一些核心思想与价值理念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仍具有重大意义:以“民为邦本、民贵君轻、保民、富民、养民”等为主要内容的民本主义思想,能充分肯定劳动人民的历史地位、认可劳动人民的个体价值;以“明德慎罚、敬德保民”为主要内容的德治思想,能弥补法律过于严厉和过于客观化的问题;以“推崇人伦、崇尚德性”为主要内容的伦理价值观,能够让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更为自律和富有情感,社会成员之间彼此相互认同;以“仁、义、礼、智、信”为基础的“五常”人性论能够规范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可以矫正当代法治建设进程中,个人主义过分膨胀的现象。

(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在蕴含着法治实现内在功能

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德,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说如果用政令、刑罚去治理引导百姓,百姓只是因为害怕禁令而暂时不去犯罪,却不会对自己不服从统治而感到可耻;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教化百姓,使礼教成为百姓统一的行为规则,百姓就会产生廉耻之心,会纠正自己的错误。[3](P13)道德教化思想在中华传统法文化中起着最主要的作用,抛开其内蕴的与当代法治价值不一致的功能,仅从其积极方面来看,道德教化主张“止邪于未形”,强调道德教化民众比刑罚惩治更为重要,实现预防民众犯罪。这与法治建设的理念是一致的。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式微: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阻滞与消解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是无法一蹴而就的。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来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以礼治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以纲常伦理、道德教化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强调等级秩序,尤其强调道德对人们行为、言论乃至生活方式等方面进行约束。但是,中国传统法律将过多道德规束以法律形式强制运行,导致法律道德化,法律被滥用,权威受到质疑。近代以来,中国人视传统为腐朽,使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展面临困境与危机。

(一)西方“法治”思潮与价值观的冲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尽管我们获取全球信息的通道越来越顺畅,但也变得更难以甄别优劣。中国的崛起也让西方各国虎视眈眈,寻求从意识形态上获得统治地位。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别有用心的西方国家利用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趁机宣扬其所谓的“民主、人权、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宣扬的理念表面上与我国倡导的法治价值准则在字面上重合,让一些民众误以为西方的普世价值观才是真正的法治价值目标。相比较而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因其产生于封建社会,与其同时存在的是居于“民主”“法治”对立面的人治、君权等封建专制思想,这种对立面的思想曾让中国人吃尽苦头。因此在谈及法律文化价值选择时,一些民众产生了混淆。

(二)文化生活的多样性选择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方式受限

当前,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文化生活选择丰富,文化传播方式多样,既有书籍、广播、报纸、电视等传统传播载体,也有手机、移动终端、互联网等新兴文化传播方式。然而事实是大部分民众对培养国人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意识重视程度不够。大量的非主流文化借助网络电视、直播平台等新兴媒体平台广为传播,受到广大青少年的追捧;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仍主要局限在课堂之内,以读经诵典为主要方式,传播方式极其有限。

(三)法治意识的滞后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读

在法治运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种耐人寻味的现象,即将传统封建观念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原则划上了对等号。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将自身对传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律精神的认解,归结为传统封建观念的残余。以我国2011年通过并实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例,不少人将这一司法解释解读为忽视女性群体的家庭地位与社会价值,是法律对男权主义的保护。事实上,我国婚姻法较好的融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要求,旨在维护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家庭地位弱势者,惩治婚姻家庭关系道德失范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在婚姻财产纠纷急剧增加的背景下,并无明显的性别偏向,而是为了维护财产创造者一方的利益,这本是基于公平、公正的法律原理的,却因受封建社会中男女家庭地位观念的影响而受到质疑。在现代中国,女性享有人身平等、婚姻自由与生育自由的绝对权利,女性不再是封建家庭关系的附庸者。用封建、倒退的观念来解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的融合,是不切实际的。

(四)道德的滑坡与社会的浮躁

这是一种恶性循环模式: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遭到质疑,个人主义与权利本位思想盛行,依赖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传统道德在逐渐消解。另一方面,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让社会风气更为浮躁。权利与义务、仁义与利益、法理与情理界限模糊不清。在这种氛围下,人们要求权利,拒绝义务;追求利益,漠视仁义;坚持法理,忽视情理。而义务、仁义、情理均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它的消解又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道德存在的根基。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进路: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与选择

法治社会的建设与运行,要求以法律为本位,以公平、正义、秩序、自由、民主、平等、发展等为价值目标。“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合理性因素,既酝酿了中华法系的价值,又滋润着现代中国社会的文化与法律。”[4](P7)在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历次运动中,无论是文化保守主义抑或是全盘西化论,最终均以失败告终。法治的现代化不能通过照搬传统获得;公平、民主、自由、秩序与效率也不可能通过打倒传统而获得。当代法治建设必须借鉴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的成效,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的需要,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探索建立一套以个人为本位,以道德为法律支撑的外在法律规制,再深入公民个人内心形成法律信仰与价值追求,最后自觉外化于行的法治建设的模式。

(一)建构以个人为本位的法治运行机制

良好的现代法治社会的运行机制,首先应该实现“个人——社会”的法治本位发展路径[5]。在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向现代法治演进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中西方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西方法律文化追求个人本位,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倡导的是集体本位。无论是个人本位还是集体本位,如果只强调单一方面,最终都会导致法治价值追求的极端发展。在当代中国,我们要确保法治发展从传统的集体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蓬勃发展,公民特别是年青一代个人主义观念也快速发展。在为现代法治成果欣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要清醒地认识到,不加以限制的发展个人主义,将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我们应当构建个人——社会的法治发展路径,合理发挥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因素的纠偏性作用,强调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和谐发展,在尊重个人利益、保护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寻求对社会集体利益的认同与保障。

良好的现代法治社会的运行机制,应涵盖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融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纳入德礼为本、民本思想、和谐中庸、亲伦等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第一,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并汲取传统法律道德礼教中的人性化理念与亲伦思想。有别于西方社会,中国传统社会是由宗族与家庭社会组成,这种特殊的社会构成模式决定了中国法治模式不能单纯依靠理性的法律——纯理性的法律看似正义,但缺少人文因素只能是形式上的正义。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融入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司法调解环节的作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厌讼”“耻讼”,这种追求无讼的思想从当今看来,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民主意识的培养。但是从“厌讼”思想延伸出来的息讼止争的主张,从当今中国社会来看,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不仅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秩序。(2)要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人性化因素。在司法实践环节,要贯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恭老恤幼的原则,保护他们的权利如隐私权等。(3)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重义轻利,司法工作者加强传统法律文化的学习,既能增加对法律史的了解,增强法律文化底蕴,更能巩固司法工作者的道德底线。

第三,推动执法的严明、公正,重视执法的人性化因素。执法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民众对法律公正性的判断。在法律实践中贯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理念,能使执法者存仁爱之心,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加强对公民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促进公民的内在道德追求与法治信仰

法律的良好运行离不开道德的调节。社会道德水准、民众道德底线的提高,能在民众内心失衡之时,确保法律强制力量成为最后一道心理防线;而法律信仰与权威的确立,能有效推进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促进新时代社会道德建设的体认与升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6]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支持,就要认识到德治对法治社会的支撑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德是内在教化方式,法是外在规制手段。要倡导积极的传统法律文化,促成全社会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蕴的价值认可自觉上升为价值追求,由外在的法律规制作为行为评价准则自觉内化为法律信仰,最终形成社会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与法律信仰。

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的教化功能体现在,它通过家庭、社会、学校、传媒等各种手段把法律法规融入公民日常生活中,让法律文化能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7]。从积极方面来看,道德教化的方式能够提高全体民众的道德水平,对自身预谋、实行违法和犯罪行为心存羞耻之心,对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批判;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家”的观念,强调家庭荣辱观念,导人向善,使人在出现违法犯罪意图时,能发自内心地恐惧犯罪行为带来的道德与社会后果,会因给家庭家族蒙羞而犹豫并中止不法行为,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促成公民法律信仰与自觉行为的耦合,建构公民自觉信法守法的法律行为模式

在现代社会,培养理性守法的公民,更要加强主流法治文化的引导作用。应经常开展法律教育活动,多渠道、多途径、全方位,形成政府宣传倡导,学校教育主导,媒体监督引导的法文化建构模式。当一个社会立法民主科学,司法公正公平,执法严明无私,公民追求道德价值时,法治的良好运行会让公民形成主体意识,从而使法律的外在强制性规制作用内化为公民的内心价值信仰,全社会将会自觉信法守法,社会秩序更加和谐有序。正是在这种良性循环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与法治信仰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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