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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的问题与对策
——以杭州市为例

2019-12-28韦昱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赃物赃款犯罪案件

韦昱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1]。合同诈骗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稳中向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已然成为经济犯罪发案率最高的案件类型之一,犯罪手段日新月异,涉案金额不断增多,并且呈现出定性难、打击难、追赃难等特点,使公安机关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对人民群众造成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以杭州市为例,仅2015—2018年间发生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就有620起,涉案总额达到24.42亿元,损失数额更是高达11.73亿元,诸如杭州市“赵某等人合同诈骗案”“徐某、张某等人合同诈骗案”等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近年来,关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侦查对策等问题的研究渐趋深入,但关于此类案件追赃挽损的系统研究略显薄弱,并且公安机关在追赃挽损的实践过程中也出现追赃工作难以展开、追赃效果不明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现阶段公安机关以打造群众满意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越发重视追赃挽损的背景下,加强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问题的深入研究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从目前公安机关在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追赃挽损的理论依据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杭州市公安机关经侦民警的实践经验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的现状、问题、对策进行梳理,以期推进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相关研究,对今后公安机关在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一、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现状分析

(一)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的意义

在公安机关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实践中,人民群众衡量此类案件侦办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公安机关能为其追回多少赃款、赃物,挽回多少损失。因此,行之有效的追赃不仅能提升公安机关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的破案效率、打击能力、打击质效,还能最大程度的挽回群众的损失,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树立公安机关的权威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与支持。

1.保障被害人根本利益。在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被害人的根本诉求大多是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关注程度往往不高。实践中有些被害人只要求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时能够及时有效的为他们挽回经济损失,对能否抓获犯罪嫌疑人和侦破案件并不重视。倘若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单纯的以侦破案件为首要目标,不重视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导致被害群众被侵害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偿还或偿还的程度与自己的心理预期差距过大,最终即使查清了犯罪事实,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在很大程度上也会陷入被害群众满意度不高和公安机关耗费大量精力的工作得不到肯定的尴尬局面。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经济利益为目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的诉求,积极主动地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切实提高追赃挽损率。

2.提升公安机关的打击质效。公安机关在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开展追赃工作追回的赃款、赃物大多都可以充当证实相关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及时有效的追赃不仅能收集并固定证据,完善案件证据链,为侦破案件、定罪量刑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据支撑,也有助于提升公安机关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的质量与效果。侦办民警通过“以赃找人、以赃查案”的逆向侦查思路,通过清查账目,调取银行流水、支付宝账单、视频资料等一系列涉案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流向信息串并线索展开侦查,在追回赃款、赃物的同时发现新的案件线索,新的涉案人员,新的侦办思路,进而迅速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

3.维护公安机关权威形象,降低公安机关维稳成本。近几年很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都具有涉众性,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庞大、犯罪活动组织严密、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领域广泛等特点。例如在杭州市2018年邓某、曾某等人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4人,被害人就达到400多名,涉案资金390余万元;2016年朱某、刘某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2人,被害人数十人,涉案资金达到5000余万元,被害人损失数额达到3000余万元。这些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不仅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程度更大,对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侵害程度更深,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被害人的正常生活难以维系,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间接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2]。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被害人民群众的根本诉求为导向,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切实提高挽损比,才能大幅度提升公安机关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和支持公安机关;也才能有效地遏制“闹访”“维权”等一系列问题,降低公安机关的维稳成本,提高此类案件侦办的社会效益。

(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现状分析:以杭州市为例

根据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不完全统计,杭州市2015—2018年期间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已然成为该市经济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并具有以下特点:

1.案发数量居高不下。4年总计立案620件,年均立案大约155起,平均两天半就有1起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其中2015、2016年更是分别达到238、237起。数量众多的合同犯罪诈骗案件严重损害了社会普遍奉行的诚信制度和公平交易原则,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结合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相对较长的办案周期,杭州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

2.涉案总值巨大。4年总涉案额达到24.42亿元,年均涉案额6.1亿元,其中2016年涉案额更是达到8.97亿元;总损失数达到11.73亿元,年均损失2.9亿元,2018年损失数更是达到3.89亿元。如此庞大的涉案额与损失数不仅严重扰乱了杭州市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对被害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挽损比相对偏低。4年追缴总额为1.47亿元,占总损失数的12.5%,其中2015年损失数3.64亿,追缴数为0.18亿元,全年挽损比为4.9%。2016年损失数3.41亿,追缴数为0.18亿元,全年挽损比为5.2%。2017年损失数0.79亿,追缴数为0.32亿元,全年挽损比为40.5%。2018年损失数3.89亿,追缴数为0.79亿元,全年挽损比为20.3%。相对偏低的挽损比率不仅严重降低了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整体效果,也深刻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权威形象的认可和信任。

由此可见该地在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打击轻追赃现象,其虽然在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对追赃挽损的重视程度不够,被害群众的财产依然遭受严重的损失。因此,公安机关在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该重视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

表1 杭州市2015—2018年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数据统计

(三)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的手段

1.通过清查账目、银行账户流水追踪资金流向。众所周知,账目和账户是经济犯罪案件开展侦查的核心所在。侦办民警在侦查的过程中应第一时间对涉案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扣押和清查,及时固定案件证据,发现其他犯罪线索或涉案人员,了解案件涉案资金总额、收入、支出等资金流向情况,进而对下一步追赃工作进行部署[3]。

侦办民警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可通过调取涉案银行、支付宝等账户的流水信息,以期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流向。并通过冻结相关涉案人员的银行、支付宝等涉案账户,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涉案资金。这样才能固定案件证据,完善案件证据链,及时追缴涉案资金。

2.通过相关行政部门调取犯罪嫌疑人资产状况。在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存在使用赃款购置房产、车辆、股票、保险等一系列资产的情况,侦办民警应通过房管局、证监局、工商局等行政部门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资产状况,及时对其进行查封、冻结。例如在杭州市2019年赵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中,侦办民警通过调取银行账户流水和房管局相关资料,比对银行存取时间、存取数额和犯罪嫌疑人赵某岳父购置房产的时间和数额等一系列信息,进行证据串联,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使用赃款为其岳父购置房产,以达到转移赃款的目的,于是及时对房产进行查封,从而有效地追缴赃款、赃物,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

3.通过情报信息分析涉案资金转移链。在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其他涉案人员或亲朋好友转移赃款赃物。侦办民警应通过情报信息比对校验进行综合研判,发现涉案人员关系网,捕获涉案资金转移链,定位涉案资金最终流向。(1)犯罪嫌疑人在线上转移赃款时,侦办民警可通过调取相关涉案人员的银行转账记录、电子账单、手机话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数据信息,摸清赃款转移渠道,理顺赃款转移链。(2)犯罪嫌疑人在线下进行赃款、赃物转移时,可通过视频追踪等技术侦查措施,构建其行踪轨迹和人员关系网。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进行综合研判分析,发现相关涉案人员,捕获涉案资金转移链,最终形成有效闭环,从而及时对赃款、赃物进行冻结、扣押、追缴。

4.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赃款、赃物去向。在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最清楚赃款、赃款流向的莫过于犯罪嫌疑人。因此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侦办民警应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相关案件犯罪经过和资金流向[4]。同时通过对其宣讲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利害关系,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坦白赃款、赃物去向。并将获得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及时发现在前期侦查过程中未知悉的犯罪过程和赃款、赃物的流向,在完善案件证据链的同时并能有效地对赃款、赃物进行进一步的追缴,从而最大限度地完成追赃挽损工作。

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应制度体系保障与监督

我国现阶段追赃挽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尚不健全,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应的支撑和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也没有相应的制度体系来监督和保障追赃挽损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尚未建立此类案件追赃挽损的考核与奖惩机制[5]。不健全的制度体系不仅严重制约了追赃挽损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侦办民警在侦办案件的同时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的积极性。追赃挽损工作制度体系的缺位短期内会造成追赃工作难以展开、追赃效果不明显等一系列问题,也将长期制约公安机关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推动。

(二)侦办民警缺乏追赃挽损意识

受到公安机关重破案、轻追赃的传统观念影响,侦办民警对追赃挽损工作认识不到位,片面地认为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主要工作仅是侦破案件、打击犯罪,而追赃工作只是额外的工作和业务,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并未充分的意识到追赃工作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乃至整个公安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把追赃挽损当成一件必要的工作[6]。并且在当前警力不足、用警困难的态势下,侦办民警有时同时侦办数案,面对一些案情相对复杂,追赃条件相对较差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已经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主动去追缴赃款。这也是侦办民警缺乏主动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的意识的原因之一。

(三)调取相关资料程序繁琐,缺乏资产查询统一端口

近些年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诈骗主体以单位为主,单位作案普遍表现为共同作案。因此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资产信息十分繁杂,侦办民警进行追赃工作必须前往各个行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调取犯罪嫌疑人相关资产信息,例如前往嫌疑人开户银行调取银行流水,到证券交易中心调取股权、股票资产信息,去支付宝公司调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多地不同银行进行开户,侦办民警只能疲于奔命到各地调取银行流水。有些犯罪嫌疑人拥有多套房产或将房产转移,由于房产局信息并未联网互通,侦办民警必须前往有关地方查询相关资料,耗时耗力,如此,追赃挽损的难度增加。不难看出,侦办民警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缺少统一的查询端口对犯罪嫌疑人的资产全面有效地进行清查。要全面查明犯罪嫌疑人资产情况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些因素都极大的增加了侦办民警追赃的工作量。并且由于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赃物的可能性也逐渐增大。这也会对赃款、赃物的追缴速度和追缴程度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案件周期较长,涉案资金流动频繁

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自身缺乏防范意识或抱有侥幸心理,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卷款外逃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被骗到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间间隔短的几个月,长则数年。加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涉及广泛,多为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因此侦办此类案件需要的时间周期相对较长。结合杭州市经侦支队近几年侦办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侦办工作从立案到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起诉普遍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例如在杭州市2016年朱某、刘某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2004年朱某等人就对被害单位实施了诈骗行为,2009年被害单位才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朱某、刘某才归案,最终被害单位与个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0余万元。不难看出,如此长的办案周期让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挥霍、藏匿、转移涉案资金,并且由于涉案资金流动频繁,追根溯源难度大。

(五)犯罪嫌疑人运用多种手段转移资金

公安机关的追赃手段一般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现金、房产、车辆、股权、股票、期货、保险等相关资产进行冻结、查封。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一般都会运用各种手段对涉案资金进行藏匿、转移。并且现阶段犯罪嫌疑人转移涉案资金的手段不断升级,传统的资金查控和追赃手段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控赃追赃难度不断加大。

1.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特别是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会有意或无意的将赃款、赃物进行转移,而将资金转入地下钱庄进行洗钱就是犯罪嫌疑人的选择之一,由于资金经过地下钱庄的运作洗白,侦办民警难以对涉案资金进行查控,追赃工作极易陷入僵局。

2.物理隔断资金流向。在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实际过程中,涉案资金很多都是通过现金的形式进行转移,侦办民警无法从客观证据上对其证实,难以进行查证,即使进行落地侦查也存在较大的难度。例如在杭州市2018年赵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与侯某多次通过银行取现的方式从侯某的银行账户中取出赃款500万人民币,并转存入赵某父亲赵某某的银行账户中,以此转移藏匿赃款。此类方法多种多样,数不胜数,其根本目的是阻断侦办民警通过银行流水发现资金流向,藏匿赃款。

三、解决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问题的对策

(一)设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办公室,保障追赃挽损工作有效开展

挽损率低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切实有效的制度去保障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而制度的制定离不开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去研究和保障,以当前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和被害人民群众的根本诉求来看,设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办公室符合发展规律。设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办公室,组建追赃挽损工作班子,进而制定相应的追赃挽损制度,对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进行保障与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推动追赃挽损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挽损比。同时,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办公室的设立,不仅能提升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挽损比,对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工作的统筹开展也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制定追赃指标和奖惩制度,提高经侦民警追赃挽损的积极性

挽损率低的关键因素是缺乏相应的追赃指标与考核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重破案、轻追赃的观念根深蒂固,侦办民警在侦办此类案件缺乏主动追赃的积极性。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追赃指标既可以保证追赃挽损工作全面有序的开展,也可以作为评价追赃挽损成效的标准。一是制定相应的追赃指标,将追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中。公安机关应在细致充分的调查研究后,系统分析调查结果并结合实践经验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二是落实相关奖惩制度,对考核期限内挽损率达到或超过标准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期限内挽损率未达到标准的,明确相关责任。以指标为引导,以考核为督导,让侦办民警充分意识到追赃挽损工作在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性,充分调动侦办民警的主观能动性,最终促使侦办民警主动落实好追赃挽损工作,提高此类案件的挽损比。

(三)加强追赃挽损业务培训,提高经侦民警的追赃意识与能力

挽损率低的另一因素是侦办此类案件的经侦民警缺乏相应的追赃意识与追赃能力。当前追赃挽损工作能否全面有效地开展很大程度上是由侦办民警的主观意念和业务能力决定,然而在侦办此类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侦办民警对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也一定程度上缺乏全面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的能力。要提高侦办民警追赃挽损的意识和能力,一是要加强经侦系统之间的相互交流与沟通,积极吸收兄弟部门的先进经验和方法;二是通过开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培训专班,邀请法律、经济、金融、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授课,使经侦民警熟练掌握现阶段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经侦民警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的业务能力;三是定期组织经侦民警对追赃挽损的政策、制度、手段、奖励等一系列相关要点进行学习,让经侦民警充分认识到追赃挽损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追赃意识,提高追赃挽损能力。

(四)依托情报信息,优化追赃挽损方式

在情报导侦的时代,无论是查明案情、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还是追赃挽损都离不开情报信息的支持,运用信息化手段控赃、追赃是追赃挽损的发展趋势[7]。当前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资金很多都是在线上进行转移,面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手段不断升级,公安机关应当构建信息化警务机制来适应,并利用各类情报信息平台对涉案资金进行查控和追缴。一是依托公安部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或浙江经侦综合应用平台等一系列公安情报系统,对涉案人员的资金流向进行综合研判;二是积极利用例如蚂蚁金服等第三方金融机构数据平台的资源优势,丰富资金情报信息来源,多渠道获取相关数据信息并进行综合比对分析;三是构建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打破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情报信息互联互通,以此提高追赃工作时效性,切实提升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追赃挽损率。

(五)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进行追赃挽损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也关系到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因此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需要多个单位和部门的支持与协作。特别是在现阶段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涉及人员较广,涉及资产信息总量巨大,犯罪嫌疑人转移资产的手段不断变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下,以及当前公安机关自身警力不足、用警困难的态势下,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追赃挽损工作中单打独斗必将事倍功半,得不偿失。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各单位、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推动各单位、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职能作用,形成追赃挽损合力。一是加强本地多警种的协作,在积极发挥经侦部门资金查控优势,运用各类线上查控平台对涉案资金进行查控的基础上,加强与情报、技侦、网安等警种的协作,充分利用各警种的优势资源与专业技术,降低查控资金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为控赃追赃最大限度的提供有利条件[8];二是加强区域控赃追赃协作,在充分发挥公安跨区域协作平台作用的基础上,构建快速反应协查工作机制,建立与周边省、市、县公安机关互助协作平台,开通快速控赃追赃协查绿色通道,确保能及时有效的跨区域控赃追赃;三是由地方政府牵头,整合公、检、法、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相关力量,构建个人资产信息数据库,开通个人资产信息查询通道,节省侦办民警调取案件相关数据资料的时间,压缩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赃物转移的空间和时间,全面推动追赃挽损工作的展开,让此类案件的挽损率得到质的提升。

四、结语

追赃挽损工作不仅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办案件的关键环节,也是人民群众衡量案件侦办成功与否的核心所在。结合目前杭州市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和公安机关具体实践经验来看,现阶段追赃挽损工作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和困难。面对不容乐观的总体形势,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亟待加强。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破案与追赃并重的理念,通过设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办公室,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赃挽损制度,制定追赃指标和奖惩制度,提升侦办民警的追赃意识和能力,依托情报信息追赃控赃,多部门协作合力追赃等方式提升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质量。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举措促使追赃挽损工作顺利展开,进而彻底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支持和信任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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