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物联网平台建设困境及进路分析
——以智慧警务为视角
2019-12-28肖关恒
肖关恒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智慧警务在智慧城市建设不断兴起的背景下正在着手建设。公安物联网智慧警务平台建设是智慧警务发展的最关键的一环,在整个智慧警务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基础作用。当前社会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技术、各种传感技术都相继成熟,能够为智慧警务的发展提供技术上的支撑,但是智慧警务作为公安行业的特殊需求,作为未来公安工作的基本支撑、以及公安权力实施的重要的手段,在多个方面还需要加强思考。当前,智慧警务建设发展的研究虽然是热点,但是相关研究成果较少。根据笔者在中国知网的检索,以“智慧警务”为主题的文章仅仅为237篇。其中大多数文章从智慧警务建设的需求、意义对智慧警务的建设提出观点,缺乏实证性。少数文章以某种功能的“大数据应用平台”在地市公安局的应用做出功能性的简介并提出建设意见,单一功能性介绍突出,但缺乏智慧警务应有的整体性发展。从技术设计上讲,当前技术上的设计方案已经趋于成熟。从应用层面来讲,当前各种功能的警务平台都已经在着手研发,少数已经投入使用。从发展规划上来讲,物联网技术的发展规划已经纳入我国国家发展的规划。根据智慧警务的发展要求,当前智慧警务的建设需要从从目前智慧警务的建设情况来看,各个地市公安局都在积极与各个技术公司合作研发各种“大数据平台”“警务一体化指挥平台”“智能视频侦查平台”等等。实践的应用发展远远超过警务理论的发展研究。本文旨在对当前智慧警务发展的现状作一初步总结,从智慧警务平台基础应用层面的建设、警务平台感知层面的建设、智慧警务平台法律层面建设等三个方面问题展开论述分析,从技术保障、法治保障、建设保障等三个层面为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发展提出拙见。
相关研究认为,“智慧警务”是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引擎、视频技术、数据挖掘、知识管理等为技术支撑,以公安信息化为核心,通过互联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方式,促进公安系统各个功能模块高度集成、协调运作,实现警务信息“强度整合、高度共享、深度应用”之目标的警务发展新理念和新模式[1]。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国内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正朝由点到面再到立体式综合发展,其在交通、消防、治安、禁毒、反恐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其基于传感器技术,北斗系统或GPS、GIS,智能视频侦查技术,数据挖掘分析技术,4G、5G通讯技术,以及网络舆情监控等先进科技建立综合智能平台,能够实现人员、物体、数据的全天候监测。其通过基础感知源的建设开发与网络数据的采集、挖掘、比对可实现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任何数据物体的跟踪、定位、预警、指挥(如图1)。
图1 智慧警务平台架构
根据图中显示以及物联网技术原理,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主要包括应用层、网络层、感知层面等层面的建设工作。其中应用层面主要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设计合理的解决方案,比如智慧侦查平台、智慧治安防控平台、智慧消防平台、智慧交通平台、智慧反恐指挥平台、智慧政务平台、智慧取证平台等。网络层即整个智慧警务平台的大脑,其主要功能是数据的传输与信息加工,根据不同的平台应用功能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感知层面是智慧警务平台数据来源的基础,其通过架构各种视频、传感器、射频卡口、无人机等能够采集信息的设备从而得到所谓的“大数据”。从理论层面来讲,智慧警务平台的应用能够在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实现信息关联;从技术层面来讲,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能够实现对物体或者数据的定位、识别、追踪、控制;从现实层面讲,智慧警务平台建设依然处于多种技术的融合之中,其发展建设依然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思考。由于智慧警务技术在国内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其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诸如数据质量、信息共享与信息安全问题、顶层设计问题、平台开发与软件设计问题等等[2]。
二、公安物联网警务平台建设困境
(一)物联网警务平台应用层面的建设困境
1.警务平台设计缺乏统一规划。从实际情况来看,警务平台的开发与设计目前都被多家通信技术公司与相关科研单位所承担,并且以科技公司的“产品”来为侦查机关、反恐机关、情报机关等实战服务。首先,“产品”的开发者和使用主体众多,造成“多头开发、多头使用、信息孤岛”现象。其次,诸多科技公司都基于自身的发展优势设计相应的产品,根据不同地方公安机关功能需求与多家公司进行深度合作,各地警务平台都有各自的突出功能。诸如,智能视频侦查功能的应用平台、智能警务指挥的应用平台、智能数据挖掘的应用平台、智能信息采集与防控的平台。总体来看,多种平台技术设计的单一功能性多样,但是缺乏整体功能性的融合。
2.警务平台数据信息整合运用不足。从技术的实践应用层面讲,目前智慧警务的建设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安基础信息化建设的设备和功能不能满足当前智慧警务平台运行的需要。前期的公安基础信息化建设着力提升数据信息的存储和分析能力,尤其是公安信息网建设中加强视频监控建设、人口信息管理等方面。如公安部1998—2015年的“金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建设,初步提升了公安信息化工作水平,在公安工作的一系列领域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智慧警务平台采用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智能视频分析等先进技术,早期的视频源建设、道路交通卡口建设等等其端口协议与当前警务系统平台不兼容,另外其源头安装也不能适应当前智慧警务的需要。
第二,以地域建设为主,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警务运用平台不能满足“强度整合、高度共享、深度应用”的智慧警务建设目标。如2013年山东警方提出的“警务云”系统建设极大提升了警务工作运用信息筛选信息的能力。福建、广东、深圳等各地都开启了智慧警务的建设[3]。再如2019年4月11日杭州智慧安防大会上浙江与中国移动联合发布成立的“5G立体化指挥防空平台”以及如5G移动警务车、5G网联无人机等等。多地区、多主体的智慧警务发展模式现状也与高度共享、资源整合的建设目标相违背。
第三,基于物联网智慧警务平台系统自身的建设问题。首先,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是基于物联网技术建立的系统平台,其应用系统本身安全漏洞较多,存在容易被攻陷的潜在危险;其次,智慧警务平台应用系统如果缺乏可靠的身份认证体系,系统的伪接入风险将大大提升,数据信息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再者,诸多基础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平台再在系统通信过程中采用明文传输与储存,其数据信息的外泄风险问题也是智慧警务平台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最后,在智慧警务平台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和加密算法开发建设中,缺乏安全可信的认证与加密模块,加上国密算法工程师人才短缺,智慧警务平台的安全难以保障。
(二)物联网警务平台感知层面的建设困境
1.基础感知信息源建设不足。基础信息源的建设是智慧警务发展中最基础的环节,它关乎智慧警务平台能否对“大数据”进行有效的利用、整合、筛选、分析。基础信息源的建设包括公共空间基础感知源的建设(如智能视频侦查信息源库、射频卡口、流动人员,重点人员信息库、规范电话通信和网络应用平台建设)、多方网络数据资源平台的接入、传感器的开发与应用等等。
第一,目前5G时代的智能视频侦查源建设刚刚起步,各项技术条件和规格标准还不完善,各种视频源建设(如移动视频源、固定视频源、个人终端视频源)与各项感知信息源无法在统一技术框架内进行统一调度和指挥应用现状不能满足当前智慧警务平台建设的需求。
第二,在视频侦查基础建设中,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的视频侦查信息源都由以往的“单机拍摄存储”到“联机拍摄后台统一存储”再到“联机拍摄统一后台存储并根据网络协议的设置,可以实时查看下载城区各个地方的监控设备”。目前多数实战应用视频源存在系统设计技术特点单一、后台运算速度不够,人工依附性强的缺点。
第三,智能传感器的开发与应用也是智慧警务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所在。智能传感器在重要保护建筑监测、公共场所安全预警、环境监测、气味探测等等多个方面都有重要作用。智慧警务平台感知层面的传感器终端虽然样式多样、种类繁多,但是目前我国在物联网智慧平台建设中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各个行业的物联网建设之间由于标准和协议的不同,信息交换和传递共享在各个行业形成了一种“屏障”,阻碍着大数据环境在网络平台终端之间的信息交流。智能传感器的应用随着物联网的建设也几乎应用于各个行业,智能传感器从物理、化学、生物等多个领域进行研发,虽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国内智能传感器的开发依然存在创新能力弱、高精度传感器进口依赖强、关键技术和系列技术标准接口不统一、产业配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4]。
2.智慧警务平台建设的信息安全问题。从物联网技术本身的感知层面来讲,由于万物互联的时代总是要通过现代的网络通信技术,作为物联网信息来源最重要的感知层面,其信息安全也是整个物联网警务平台信息安全的基础[5]。其一,物联网感知层的应用在工作中主要是通过无线网络或者有线网络进行传输。其传输信号很容易通过其网关节点被非法监听、干扰、破坏。其二,在很多情况下,各种对自然状态下的传感器和公共场所的视频信息源都是在露天公共场合中,如果遭受到物理攻击,其感知应用工作便无法进行。其三,如果传感器节点被假冒,网络攻击人员假冒终端节点加入网络,传输虚假感知信息或者虚假指令,影响传感节点的正常运行。感知层面的信息源破坏,不仅影响信息网络安全,对智慧警务平台的有效运行也会产生巨大影响。
(三)物联网警务平台法治建设困境
在当前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智慧警务的建设由实体空间不断迈向向虚拟空间(如图2)。
图2 物联网智慧警务平台信息感知体系
多项技术权力的法律解释以及其司法定义需要重新探讨。如何把不断扩张的技术权力装到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尚需一定时期的努力建设,否则拥有绝对数据信息支配权的智慧警务平台也容易滋生信息恐慌,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在智慧警务平台的法治建设问题层面,有以下问题:
1.技术规范的法律定义模糊。智慧警务在预防、打击、控制犯罪的过程中,其主要功能为信息采集、数据挖掘、信息定位与追踪。尤其是信息采集过程中,针对目前诸多地市公安局与阿里、百度、京东、腾讯进行战略合作的情况,智慧警务平台在接入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平台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云端私密空间进行侦查时,其获取信息的广泛性、获取方式的隐蔽性、获取主体的不特定性导致公民隐私权的保障受到威胁[6]。首先,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为了提升预防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智慧警务平台也在不断地研发各项功能(如数据监控、行为分析预警、数据挖掘等),但在使用中各种侦查措施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其次,在针对在对特定侦查目标进行网络数据挖掘与分析,关联各种位置信息、聊天信息、个人网购信息、社交账号等私人信息时,是否应当按照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标准作出严格的程序规定?在针对不特定目标进行网络舆情监控、情报和犯罪预防的过程中,应当如何确定网络公共空间和隐私空间的界限?再者,在网络云端空间不断发展的今天,网络云端侦查取证活动触及隐私领域的个人网盘、云空间时,侦查权力的行使是否应当受到令状原则的影响,尚需研究。
2.技术权力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在犯罪预防和犯罪侦查中智慧警务平台的作用可谓效果显著,然而在犯罪预防和侦查两个不同的维度中,如何对相应的技术权力进行范围界定,尚不明确。如此智慧警务平台的滥用便容易出现,相关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和规范。
3.技术权力的层级权限不明确。从现在的智慧警务的建设和使用基于以往信息化警务前提来看,除了要不断明确遵循过往信息化警务活动中的程序规定(如电子取证规定、技术侦查规定、以及各项侦查程序规定),还要不断明确各项权力法律标准的基础,同时也要面对物联网智慧警务平台建设的层级权限不规范的问题。目前呈现各种警务平台如雨后春笋式增长,各地的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独立式发展态势,但是自上而下的层级权限制度和标准尚未确立。这容易产生信息孤岛现象,导致权力的腐败滥用,也不利合成作战的顺利进行。
三、物联网智慧警务平台建设的进路
(一)物联网智慧警务平台应用层面的对策
1.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智慧警务平台框架设计。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单一技术功能的技术平台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求。在以物联网技术为背景的智慧警务平台建设中,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感知层面的数据情报来源(包括视频信息源、公安内外网络数据信息源、射频信息源、传感信息源、通讯信息源)、网络层面的信息处理与智能处理计算、应用层面的各种平台综合建设。根据应用层面的不同作用,在整个系统层面不断建立子系统形成单独的感知、网络、和应用端。利用现代的通讯技术和相关行业标准将每个具备单独功能或复合功能的子系统关联起来,形成完善的智慧警务平台,能够实现对数据库范围内的任何物体的跟踪、定位、预警、指挥。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够实现对可疑数据源的分析、关联、预警、定位。其中,有学者提出,构建智慧警务系统框架应围绕“一个实战平台、一个数据中心、三个信息采集系统”[7]进行设计,值得参考和借鉴。
2.统一研发规划,保持智慧警务平台的长效发展。智慧警务的建设和发展要紧紧围绕智慧城市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建设理念,除了强化打击、预防、控制犯罪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体现现代警务的服务性。智慧警务平台的系统建设研发,必须注重长效可持续性,要避免多头开发、多点应用的混乱现象。智慧警务平台自身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其必须先有一张完整的系统架构设计图,然后再根据其应用的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功能对其子系统进行开发设计与应用。并且应在公安部的统一建设规划前提下,首先做好智慧警务平台的框架性设计,结合社会需求现状,分清轻重缓急,对各个子系统的产品开发、产品功能、产品应用领域进行统一协调规划,并对目前各个地市公安局已经建设完成的单一子系统模块进行资源整合,在现有警务平台的基础之上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融合,还要根据不同地区现实的警务需求,有节制地进行建设。
3.加强应用层面的功能设计,建设多功能融合的智慧警务平台。鉴于智慧警务平台应用层面子系统的建设在各个领域的解决方案目前趋于成熟的情况下,在子系统的建设中首先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警务建设功能需求进行平台研发建设。在子系统的功能研发建设中,在满足基本警务工作需求的前提下,还要根据我国不同地域的社会治安环境、防控犯罪的紧迫要求以及地域性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开发建设(如新疆、西藏地区社会稳定防控、西南边境禁毒治安防控、东南地区国家数据安全防控等等)。其次,在各个功能子系统的开发建设中,要有完整的申请备案制度、统一的警务数据运行标准以便于解决上下级建设规划之间的冲突和信息资源共享融合的障碍。最后,智慧警务平台子功能的建设不能仅仅着眼于多种功能的开发与设计,而且要根据功能模块的不同需求研发设计各种操作使用层面的终端APP,从而更好地体现警务平台建设的价值。
4.加强感知层面的研发设计,保障智慧警务平台数据来源。智慧警务平台感知层面的建设主要包括视频感知源建设、射频感知源建设、传感感知源设计与开发、各种设备终端信息采集源建设。首先,在视频感知源的建设中,要对相关老旧的视频源头设备进行更换和维护。可借鉴经济发达城市智能视频侦查平台建设的先进经验,进行资源整合,采用分布式处理的原理建立统一标准的后台数据处理中心,在新型的5G通信技术的支持下加强与警务平台中其他基础信息(如常驻人口信息、出入境信息、犯罪记录信息、位置轨迹信息、出行信息、互联网信息等)相关联,让智能视频侦查真正“智慧”起来。其次,在智能传感器的开发与应用建设中,因为智慧警务平台建设本身具备行业特殊性、保密性,其平台感知层各项传感器的使用往往涉及重要地区、建筑的安全监测,在安全方面拥有非常重要的特殊地位。因此在该领域的的传感器建设中,除了加强尖端传感技术的的创新设计以外,还要采用“专网专用”的使用原则,建立严格的通信技术准入标准和保密标准。最后,在重点区域的传感设备的安装与使用也应该建立严格的标准,并且加强对重要传感节点的物理性防护预警和人工巡逻。
(二)物联网智慧警务平台技术层面的建设
目前诸多智慧警务平台,都是在物联网技术的基本框架内进行研发设计,基于其万物互联的特性,智慧警务平台的总系统中又包含诸多子系统,繁多的子系统共同运行,导致其系统本身的安全漏洞增加,被攻陷的风险加大。加之各个系统在实现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中大多采用明文传输与存储,诸多节点的数据的外泄风险加大。由于目前我国智慧警务的发展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信息整合性都有待加强。智慧警务平台技术层面的建设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大研发投入,培养专业算法技术人才。首先,从行业标准的理论分类来看,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其建设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诸多系统的开发设计和各项子系统的互联互通几乎是呈“从无到有”创新式的发展,在前期的软件开发和系统设计中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作为资金保障。其次,在专业系统研发中需要加强对国密算法人才的培养,根据智慧警务平台建设的具体需求,大力推进与先进通信公司的战略合作,以需求为导向、以创新为手段、以发展为标,培养专业性的算法技术型人才。最后,要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通信技术经验,加强与国外先进科研机构、国际高水平院校的深度合作,培养新时期高精尖的技术人才。
2.及时更新维护,保证数据信息安全。首先,由于智慧警务平台系统的复杂性、多样性,在物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建设中,必须建立完备的系统漏洞安全筛查制度,并且根据技术发展的需要,及时对相应的产品系统进行版本升级和系统维护。其次,在智慧警务平台系统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加密通信模块设计中,可以采用第三方加密解决方案,对智慧警务平台的应用系统以及终端、服务器进行双向身份认证,从而保证智慧警务平台运行的安全运行。
3.加强网络建设,保障资源信息的共享共通。智慧警务平台网络层面的建设中,其基于对数据信息的绝对支配地位,在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挖掘、分析、关联过程中,需要对多方网络平台数据进行数据采集,诸如互联网数据、电子政务网数据、视频互联网数据、公安专网数据、无线集群网数据、移动警务网数据等等。通过与上述网络平台之间建立的通信协议,智慧警务平台才实际获得了所谓的“大数据”,从而实现对数据的分析、挖掘、关联功能。首先,应当解决的是网络数据传输的带宽问题。5G通信技术的问世,为该领域的问题提供的非常便捷的通道,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主体应当加强与先进通信技术公司的合作,建立智慧警务平台的专属网络,保障在平台运行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其次,智慧警务平台在与诸多网络数据资源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交换过程中,必然面临不同系统模块的通信协议问题,此问题的解决,必须以保证通信安全为前提,建立完善的行业标准和统一的通信协议标准,并且要根据实战需要和社会的发展进行技术升级。
(三)物联网智慧警务平台法律规范建设
智慧警务的发展理念源于智慧城市的建设,在未来智慧城市的建设中,智慧警务的发展建设也将紧紧围绕“人”本身而发展,要始终坚持发扬优良传统与发展现代技术相融合[8],更好的提现其服务群众、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功能。智慧公安警务平台的建设发展除了技术方面的提升,更离不开法治程序的保障。这也是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内在要求。程序性的法律规制能够让公安智慧警务平台在发展和使用中做到权责有序、令行禁止。在此期间,除了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需要不断的完善,还需要公安机关内部明确自身权力的界限和各项技术权力适用的司法标准。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发展离不开以下几种层面的法治建设:
1.明确技术权力适用的法律解释。在物联网智慧警务平台的管理和使用中,最重要的可谓是对公共网络空间和隐私网络空间的信息加工与提取从而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应用于法庭程序中。
(1)大数据背景下智慧警务平台的应用产生了诸多犯罪侦查、犯罪防控的新手段,新方法。从法理的角度来讲,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权力的运行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以法律制度为前提,即法无授权不可为。从侦查理论研究的角度,基于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机关着眼于提升信息利用效率,将侦查权力从实体空间扩张到虚拟空间的现实,对侦查措施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概念定义[9]、具体权力行使的界限以及法制层面的理论建设,在当前语境下成为不可空缺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智慧警务平台建设中其采用的侦查措施哪些属于常规性侦查措施?哪些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如,在侦查防控中,针对不特定目标进行聊天记录信息关联、社交账号关联时,应当明确智慧警务平台适用主体的层级权限。另外从文体解释的角度,在刑事侦查中,利用智慧警务平台在对特定侦查目标适用网络数据挖掘与分析,关联各种位置信息、聊天信息、个人网购信息等侦查措施时,应当解释为技术侦查措施,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的适用标准执行严格程序规定。并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254条的规定,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一般都为重大刑事案件①。还有侦查主体在利用智慧警务平台对相关刑事案件启动侦查权时,应当建立完善的侦查启动标准,防止侦查权在网络空间的肆意扩张。
(2)在网络云端空间不断发展的今天,网络云端侦查取证活动在面临隐私领域的个人网盘、云空间,侦查权力的行使是否应当如何受到令状主义的影响。根据学者的研究,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早已从实体空间迈向虚拟空间,勘查空间不再局限于整个侦查空间的一隅,可以扩展到整个侦查活动空间;在勘查内容上,数据采集与数据查询、数据分析、数据利用通常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勘查内容与侦查内容高度交叉融合[10]。根据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工作要求,开展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主体合法性(具备勘查资格的在职民警)和程序合法性(出示现场勘查证书)。在智慧警务平台系统下针对虚拟空间开展现场勘查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四个方面的司法含义:其一,犯罪现场勘查对象为虚拟空间时,其权力边界在哪?其二,在针对虚拟空间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时如何从计算机系统的层面实现其勘查权行使的程序合法性?其三,犯罪现场勘查在个人云端私密空间行使现场勘查权,进行数据采集、查询、关联分析固定相关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时,其权力的法律定义应当作何解释?是应当适用“技术侦查”的程序规定还是“搜查”的程序规定或是在“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中的“收集”“提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规定?如,在搜查措施适用中,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严格的令状主义要求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关于收集电子证据的侦查措施《电子数据规定》只提出“收集”“提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其法律定义该如何解释尚未可知;其四,传统实体案件现场以及涉及计算机终端勘验检查时一般需要见证人制度,在智慧警务背景下,现场勘查的对象从终端迈向互联网云端,在云端公共空间和隐私空间行使勘查权时,其见证人制度该如何重新构建?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从理论和法律解释的角度智慧警务背景下各种侦查措施的法律属性和实施界限;其次,在网络隐私空间启动侦查权时应当建立严格的程序规定,从法律解释的角度重新确立侦查权的准入规则;最后,在智慧警务平台建设中,侦查权的实施过程还应当从系统程序建设的角度进一步规范电子取证的实施细则、权力细则。不断从系统建设和法治建设两个维度,让智慧警务背景下的各项权力运行契合当前的法治建设理念。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新型侦查手段也在不断出现,侦查权力主体在实施各种措施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2.物联网智慧平台使用的权限标准建设。智慧警务的建设和使用在以往信息化警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其除要遵循过往信息化警务活动中的程序规定(如电子取证规定、技术侦查规定、以及各项侦查程序规定),此外在不断明确各项权力法律标准的基础上,物联网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还离不开以下几种权限建设。
第一,层级权限建设。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首先应当明确层级功能和权限,在公安部、省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中形成明确完善的层级权限划分,便于在作战指挥、功能查询、多地协同等各种警务活动中形成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技术权限建设。未来智慧警务的搭建完成将形成全方位、多样化的信息资源处理平台,其在网络虚拟和现实空间都有很强的信息支配权。在此过程中,技术权力的权限划分必须渐趋明确,避免公共权力成为个人滥用的工具。要明确技术权限的范围、责任单位和个人,建立完善的警务人员网络身份识别标准和权限划分技术标准,切实把技术权力牢牢把握在制度笼子里。
四、结语
智慧警务的建设是一项立体性工程,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智慧警务的建设取得了卓越的成果。大力发展智慧警务也是公安部提出的战略性目标。目前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基本实现了对公共区域、主要道路节点、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高清视频覆盖和视频资源全时可用;公安部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主要功能完成开发,大多数省级公安机关已建成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平台;一类点摄像机联网率达92.5%,为全国范围内实现视频图像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奠定了坚实基础[11]。然而,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在不断提升警务科技发展、打击犯罪、福泽民生的过程中,智慧警务平台的建设除了加强基础层面、技术层面、法治层面建设以外,其始终离不开警务人才的培养,如此才能让智慧警务平台的“智慧”落到实处,培养新时期警务人才,必须将传统的理论不断更新,让新时代警务技术始终围绕“人”本身而发展。要在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和服务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提升警务平台的建设发展水平。形式多样的犯罪手段给智慧警务的建设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智慧警务在对付公共空间和公民隐私空间数据信息犯罪中,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断更新研发新的技术手段,确保掌握主动权。
[注释]:
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