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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币之债的风险成因与防控措施

2019-12-27高旭男于夕媛

文化学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债务人债权债权人

高旭男 于夕媛

当今社会正处于移动支付时代,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发生着重大改变。货币的交易载体由有形变成无形,直接影响货币之债的产生形式,货币之债的发展过程理应融合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双重任务,实现预先防控风险的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货币之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纽带,灵敏地反映出经济市场波动,关乎着国家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无论微信、支付宝、借记卡以及将传统借贷与网络结合的消费金融等线上货币债务,还是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金钱借贷,都不可避免地遇到未按期清偿债务、个人金融信息未得到充分保护以及缺失必要信任等方面的棘手难题。基于此,本文将主要探究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围绕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属性与特殊性进行思考,以法学、金融学与经济学的综合维度研究货币之债的本质与发展规律;其二,结合债权人在货币之债中“被贷款”、个人信息非法利用等现实问题,梳理货币之债风险的成因,并从规范债权合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角度提出防范货币之债风险的对策。

二、基于三维视角剖析货币之债的属性

(一)经济学视角:紧扣社会发展命脉

按照经济学的思维,货币之债不仅能够满足货币需求者使用资金的现实要求,还使得货币供给者获得放贷闲置资金的收益,此种交易背景的利息作为信用基础环境中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额外报酬,亦是信用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1]。经济学中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收取金钱的剩余价值,法律上的货币债权与此蕴含相同原理,同样起到收取剩余价值的功能。当货币币值不断出现波动之时,债务人仍然应当按照债的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便于确保货币之债有序运行,进而体现出货币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金融学角度:使用价值与信用的交叉融合

货币作为财货交易的媒介、债务支付的手段与储蓄的方法,在与所有商品进行交换的过程中体现出自身独特的使用价值。尤其在现代社会的信用经济中,货币之债产生的基础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信任,以货币为媒介的债权债务才得以存续。随着以信用货币购买商品形式的出现,在货币之债中逐渐形成了债权、债务相互交错的支付锁链[2],债权人在很大程度上以信用作为流转货币使用价值的判断标准,双方产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借贷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来源于信用,并相信货币所代表的虚拟需求能与实体经济发生联系,当与自身的经济预期相一致,才会自愿承担货币之债可能延期清偿的风险。

(三)法学维度:分析债权的逻辑起点

货币之债作为种类之债的典型,借款合同中标的为一方所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占有即所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融合以及货币之债不存在给付不能之特殊性。在实际履行中不存在瑕疵担保,若债务人清偿时支付假币或残币,则债权人仍可要求清偿债务。债务人遇到经济困难而不能交付,可用实物替代或延迟履行,而不能适用履行不能规则。此外,货币之债给付的及时性与清偿效力需要分别判断,债务人交付货币代表履行未迟延。若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返还等额的货币以及相应利息。货币之债标的为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货币,故无法转化为其他债务而取代继续履行的义务,此特点为理解货币之债特殊性的关键所在。

三、理顺货币之债的风险成因

(一)缺乏借款合同

合同作为双方合意的基础与债权人取得债权的证据,现实中被多数债权人所忽视。当存款人将货币存入银行账户,即意味着自身已经失去货币的所有权,存款人仅仅享有要求银行到期支付存款与利息的权利[3]。尤其网络环境中货币之债多数签署电子协议,网络协议具有即时性特征,债权人直接点击同意按钮就完成交易,则会导致自身在不知或者不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承担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网上程序烦琐,网上银行要求安装安全证书或同意电子协议,微信、支付宝仅有转账记录以及存在对债务人不利的格式条款等原因,货币之债的按期履行面临一定困难。

(二)互联网加大了货币之债的难度

移动支付使货币之债具有广泛性、多元性特征,出现使用他人信息贷款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造成货币之债中债务人与实际债务人不一致的现象,严重影响货币之债的秩序。诸如,房屋中介机构下载客户端,填写租客信息、标注借贷金额以及每期的还款金额,要求租客下载客户端并扫描其分享的二维码、补充身份信息,等同于和中介订立借贷合同,上述为多数租客“被贷款”的方式。此外,中介还以“受托支付”为理由进行“套现”,租客则会在央行征信中产生未还款的记录。由于网络环境中货币之债的门槛相对较低,债权人多数情况下承担着不能按期得到清偿的风险。

(三)信用缺失阻碍货币之债的发展

货币的本质为一般等价物,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必然伴随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用。从金融学与经济学的角度,良好的信用对货币之债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但实务中的货币之债恰恰因为缺乏信用,时常发生个人金融信息被非法利用、消费金融未按期履行等不利于债权人自身利益的问题。在缺乏信用的交易环境中,债权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很难得到保障。若债权人在未保留债务人的身份材料及相关的债权债务资料的情形下,债务人考虑自身在合同中的期待或既得利益转而否认债务的存在。信用缺失的债务人延期偿还借款,甚至经债权人多次催要仍不归还,此种失信债务人不仅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多种权益,更直接阻碍了社会中货币的正常流通与信用体系的构建。

四、规范货币之债风险的对策

(一)防范风险的基础:订立书面合同

债权在本质上属于受领并保有给付的权利,债权人和债务人基于借贷合同形成货币之债的法律关系,因而债权人对所支付的货币享有支配力、请求力及其受领保持力。货币之债在当今网络时代应对更多的挑战,加之互联网支付已经远远地超越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货币之债中的债权人不能及时判断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很容易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此时正彰显出规范现有货币之债交易规则的重要性,因而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成为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电子协议,受到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并且需要在合同中体现出自愿订立货币之债的意愿。在签订货币之债合同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应该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债权金额、还款期限、利息以及未按期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将重要条款用黑色字体加粗,便于引起双方对于涉及自身利益条款的注意。同时,债权人需要保留电子协议、电子签名存根等能够证明债权发生的凭证,上述电子文书均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有效证据,其具有预防发生债权纠纷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二)防控风险的突破点: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线上的货币之债具有数字化与隐蔽性等特点,个人身份又常常与金融、经济方面的信息存在密切联系,此种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容易被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泄露逐渐成为影响货币之债的妨碍,尤其处于互联网环境中,有序的货币之债需要保护个人身份与财产等关乎个人金融安全方面的综合信息。按照《民法总则》第111条、《网络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以电子方式记录并且能够被识别的个人身份信息均纳入到个人信息的范畴,此条文意味着与货币之债有关的个人金融信息亦囊括其中。从债权人的角度,面对“被贷款”“被租房”等危害自身知情权与自身利益的违法现象时,债权人在交谈过程中就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认真核实中介机构的信誉、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以及提供担保情况,不轻易相信中介或债务人的口头承诺,在汇款时收集汇款凭证或者回执等证明支付价款的证据。从金融机构的视角看,金融机构需要构建有序管理债权人、债务人身份与财产信息的体系,增设使用信息的密码或者利用防伪标识等途径,严厉惩治违规利用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

(三)信用体系的关键:加大违约惩罚比例与公示名单范围

货币在支付中彰显价值,银行转账时体现为观念货币,可即期交易也可延期支付[4]。无论即期给付抑或延期支付,信用均演变为影响货币之债能否按期履行的关键因素。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因而金融机构应该逐渐健全对债务人违约失信的惩戒机制,让债务人自觉形成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意识。在货币之债的归责制度层面,一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况,则无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均应对债务未履行承担责任,进而警示债务人不要心存侥幸。同时,信用直接影响着货币之债的实际履行过程,民间与金融机构借贷中的货币之债均需要债务人按时支付法定利息。为了保障货币之债按期履行,人民法院需要加大迟延履行利息的比例与数额、增加失信公示的范围,还可以要求债务人补偿因失信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上述措施从社会惩戒的思维衡量失信对于债务人的不利影响,通过增加失信债务人在失信方面的限制与惩罚力度,将会督促债务人按期清偿债务。

五、结语

货币之债具有综合性特征,从三维理论的视角分析货币之债的现存问题与风险成因,有助于厘清货币之债的本质,并且填补相关交叉学科之间的空白。规范的债权合同体现出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有利于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完备的信用体系必将督促债务人按时清偿,最终实现防范货币之债风险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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