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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群维新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019-12-27韩利珍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宪政法律思想

韩利珍

(温州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黄群是温州历史文化名人,学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卢礼阳《黄群集》[1]收录黄群诸多材料,是研究黄群思想的重要参考;刘敬敬《黄群宪政实践研究》[2]、张茜《民国初年政坛上的黄群》[3]、蔡克骄《黄群宪政思想初探》[4]三文主要涉及黄群宪政思想以及宪政实践。就目前的学术研究来看,着眼于黄群的宪政思想以及实践成果的颇多,但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发现黄群思想历经维新到宪政的转变,其维新思想形成于早期,为后来的宪政思想及实践奠定了基础。可见,研究黄群维新思想是了解其宪政思想的前提。然而,并未见学界有相关研究成果。本文试做深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黄群生平

黄群(1883—1945年),原名冲,字旭初,后改名群,字溯初,号朔门,又号小梦,祖籍浙江省平阳县万全乡郑楼村(现为郑楼镇),父辈迁居永嘉县城。幼年习举业,倾慕永嘉前辈学人学术风范。“幼时好学深思,尝临流坐古树下,半日不去,人莫能测,但见端凝异常儿。喜乡先哲遗著,过戚友家辄大索纸簏,亦往往获残帙。”[1]21901年,赴杭州养正书塾求学,名儒陈黻宸任总教习,乡贤宋恕任杭州求是书院汉文总教习,黄群受两人影响较深。1903年,离杭赴沪,参与《新世界学报》的编辑工作。1904留学日本,于早稻田大学攻读政法,学成回国后,先后在湖北督署调查局、政法学堂任职。1911年10月,武昌起义,黄群赶赴浙江协助杭州光复,同年11月,黄群与汤尔和等五人被推为都督府代表。民国元年(1912年),黄群被推举为临时参议员,参与制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黄群为国事奔走,复推仁于梓里,不忘乡邦文化、教育以及公共事业建设。黄群自民国七年(1918年)开始,与刘景晨等人合编《敬乡楼丛书》四辑,流播海外,嘉惠学林。抗战时期,黄群避居九龙,检校自己五十岁以后诗作,共计三卷,即今存《敬乡楼诗》。1945年抗战胜利前夕,黄群病逝于重庆。

二、黄群维新思想的内容

维新思潮意在救亡图存,主张革除积弊陋俗,引进西学,救亡启蒙,力图开民智、兴民权、新民德,争取国家富强、独立,疾呼民族主义,建立民族国家,以对抗列强侵略,自立于民族之林。学术界将黄群思想定性为宪政思想的观点虽有其合理性,但值得商榷,综合来看,将其早期思想归为维新思想应该更为恰当。其一,学者仅凭《新世界学报》上有关法律的少数文章下定论,但同期发表的文章并非局限于此,还有《奴隶》 《尊孔》以及《公利》等非法律性的文章。因此,仅据法律部分的文章将黄群思想定性为宪政思想难免囿于片面。其二,根据黄群对法律的论述,认为其体现西方近代民主、平等的法律思想,认定黄群思想是宪政思想。宪政的本意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民主政治。因此,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能否实现,关系到有无宪政。诚如学者所言“立宪政治者,专制政治之反动,民主政治之表现……立宪政治,必有根本大法,以规定国家之组织之方法,与国权运用之标准,是曰宪法。”[5]但并非只有立宪派才如此呼吁,晚清维新派同样提出学习西方法律,追求民主、人权。因此,维新派的追求与宪政派一致。如黄遵宪也曾对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制度和以法治国深表仰慕:“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国而已矣。”[6]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亦有如此主张,因此,仅凭法律性难以得出黄群思想是宪政思想,理应结合其他方面的观点,如是否设立内阁,是否反对传统帝制。然而,黄群早期文集中并未出现相关内容,仅在其留学日本并受日本政治救国风气影响后才出现。其三,从思想渊源看,黄群受教于永嘉先贤陈黻宸、宋恕等,永嘉学在黄群思想留下了不可抹去的印记。同时,宋、陈二人是江浙地区的维新主力,加之《新民丛报》将梁启超等人的维新思想传入国内,维新思想对黄群有着深刻影响。综上所述,黄群早期思想并非宪政思想,而是维新思想。留日前在杭期间,黄群萌生的向西方学习强国御辱的爱国维新思想是他救亡图存的初次尝试,主要体现在法律思想、经济思想、国民意识、宗教思想等四个方面。

1.法律思想

晚清知识分子普遍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认为“欲能制胜于人,必尽知其成法,而后能变通,能变通而后能克敌”[7]。黄群认为国家是法律的“体魄”,法律是国家的“精神”[1]13。近代以降,法律屡次被更改①李育民先生指出近代法律变化的两个阶段是:第一阶段表现为“被动适应条约关系下的局部调整”;第二阶段“经过甲午战争和庚事变的创巨痛深,清政府由被动走向主动,开始从整体上调整条约关系下畸形的法律状态,试图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以收回司法主权。”。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改变国内法制体系,法律尊严受损。甲午战败,清政府主动调整措施,建立国际通用法律体系。从局部到全局,从被动适应到主动调整,凸显了清政府的羸弱与无奈。相反,西方“政治、人心、风俗,日进而日上”[1]26,与国内形成巨大反差,黄群认为西方国家胜在全民知法,而国内法律失去了公信力,“今之法律不能使民信,何能使民爱?”[1]13因此,他提出“使民信之”“与民共之”[1]29等恢复法律公信力的措施。

黄群认为,“智者”立国,颁行法律,代民主政,法律乃民意之体现,“国家者,法律之体魄也;法律者,国家之精神也;而民者,法律胚胎所自始也。是故民未有不爱法律者也。”[1]13时移世易,法律已非其创制初期之象,诚如黄群《法律与爱国性之关系》一文所言:“而今之法律不欲使人爱,但欲使人信”“不欲使人信,但欲使人畏”“不能使善人畏,而但能使恶人畏”。三个“不欲”,三个“但”层层递进,皆是对法律现状的不满,如此之法,何以“爱”,何以“信”。基于此,黄群提出“因时制宜”。“因时制宜”是法律发展的必经之路,晚清之“时”恰为改变之日,至于“宜”。大变局“时”代之“宜”便是“使民知之”。民若“知”,面对酷吏,面对不公,以“法”为器,则维权有望。惟其如此,法律可被人“爱”,亦可被人“信”。使民“知”法却不“行”法则属空谈,“知”然后“行”才能革除旧疾。但法律“行”于“二三刀笔之徒”[1]26,以至于“吏之权重,法之力微”,他甚至大呼“中国之制已不专”,这里的“不专”并非君主立宪政体,而是指皇权受到挑战,在他看来,酷吏之私严重阻碍了法律的执行。因此,黄群提出“使民共之”“夫法者,人民之约契也,而国家之大经制也。”[1]29法律是联系国、民之“约契”。黄群认为皇权是民权的代言,皇帝代表人民执行法律。如此,法律代表人民,体现民意,人民自然信奉。

黄群法律思想旨在提升法律的地位,提高人民的话语权,有助于救亡唤起启蒙。黄群的观点是一代维新知识分子“民权”思想的写照,为后期立宪派宣传其民权论奠定基础。他的观点有助于培养符合时代潮流的新式国民,对国民树立新型人生观、价值观都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2.经济思想

黄群的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理财生计之学。他认为理财生计之学是小到个体家庭生活,大到“贯乎古今,参乎天地,经乎万劫百创而不易其常”[1]17的学问,更是从西方借鉴而来的强国之策,发展理财生计之学应聚焦“希望”和“竞争”,因为“希望与竞争,为理财学之巨子”[1]21。智与德是“希望”的两翼,“夫希望亦不能无弊,而胎其弊者,必其人智与德之程度尚弱,而社会之开化又绝未也”[1]23。“智”“德”并行,才能鼓舞人心,推动理财之学不断发展。“竞争”是“物与物相对待之谓也。使世界中仅有一物焉,则其争必不起”[1]24。“竞争”须两方共存,传统宗藩制四邻他国皆为藩属国,中国作为宗藩体制的核心,唯我独大,无“竞争”之必要[12]。长此以往,失去“竞争”意识,对西方科学技术兴致缺缺。晚清对外战争不断失利,黄群认为这是因为西方重视“自由竞争”,“竞争”是“保护财利之天则,自由竞争之原动力也”[1]23,“其竞愈烈,其利愈大,其生命亦愈固”[1]24。因此,黄群提倡“竞争”,主张发展民族工商业,其目的不是单纯刺激经济,而是重点强调公平竞争,“独占者重主观,竞争者重客观,客观与主观交并,而社会和平之秩序始出。”[1]24这里的“和平”是基于“利”之上的大“义”,体现了其义利并重的义利观。

近代中国尚未实现知识分子所期望的资本道路,维新志士提倡的工商经济思想并未转化为经济社会现实。然而,黄群等维新派的经济思想仍然存留着较大影响。诚如学者所言:“近代温州维新变法思潮中的工商经济思想,对改革开放后温州工商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不只对温州,维新风潮所及之处“深远地促进着中国经济近代化的步伐”[8]。

3.国民意识

《奴隶》一文通篇阐述国民在“黑甜之乡”[1]40中如何走向自暴自弃,成为“奴隶”。黄群把奴隶分为“情”之奴隶、“势”之奴隶、“理”之奴隶。君主为国而亡,人民为国而死,士为知己丧身等皆为“情”之奴隶。“情”之奴隶存在于依附中,如君王与江山的荣辱相伴,知己间的患难与共,臣子与政治,学者与学术等都是“情”,是人们意识里的责任,不能称之为奴隶。“势”之奴隶是指由于力量悬殊造成的压迫、欺侮等,这种奴隶最为可悲,如众寡不敌、贫富不均、强弱不等、男女不平等、专制不自由等皆属于此。“理”之奴隶是指没有反抗,甘心为奴的一类,他们是“甘其心、下其气、习其服从矣”[1]38的真奴隶,“生世界之上,列人群之中,但充他们牛马,供异族之雇役,受他国特别不平等之法律,以驱之、遣之、劳苦之、奔走之,而绝不知奋励也!”[1]39“其奴尤为可耻”。晚清的奴隶实属“理”之一类,是“国之所以墟,种之所以亡也”[1]40的根源。因此,黄群提出“智育”,因为“智育者,天演大进步之阶级也”[1]40,晚清恰逢数千年未有之变局,“今日之世界,由强弱进于智育之世界也”[1]40,面对外侮,只有奋起直追,众志成城,涸其脑,迸其髓,献其血,蜕其骸,才能在虎狼环伺中保全,“人以仁胜我,我不能争矣;人以强胜我,我不足惧矣”[1]40,才能救国救民,挽救民族危机。

4.宗教思想

晚清以降,传统文化遭遇西学冲击,为应对危机,同时树立国人精神信仰,维新志士们提倡立儒学为国教。康有为从今文经出发,试图将儒学宗教化。黄群认为西方国家发达在于他们有宗教引领,然而,外来宗教不能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只能发展本土宗教。他质疑反儒的观点,“孔教何弊而待若辈之改革?”[1]69枪林炮雨“干孔教何损?披坚执锐“于孔教乎何加”[1]69。他认为只有发展壮大孔教,才能与西方基督教国家相媲美。黄群此意欲以儒学之尊抵抗西方宗教文化的入侵。在他看来,宗教具有统摄民心、振奋精神的作用,“一切宗教无论大小,莫不有畏怖生人之具,诱掖民群之术”[1]47。同时具有重要的道德教化作用,不仅可以使国家摆脱野蛮进到文明,而且可使个人摆脱丑恶进到善良,“宗教之本义,汲汲以阐扬公理,拯生灵之疾苦为义务;开发民智,增人群之幸福为究竟。”[1]42。由此,他提出“独孔子则一概删除之”[1]48。为复原孔教,他致力于从学理上恢复孔教理论体系。概括地看,其理论创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论证孔子学说的宗教性。他认为孔教是“地球上至光明、至中正、至高尚、至完美第一宗教家”[1]41,是无神世界之教宗。其教义是社会之主义、和平之主义、博爱之主义、大球统一之主义,是民智大开、世界统一之“宗”。二是以西方自由、平等思想改造儒学。黄群认为孔子的大同之治,人们“不独父其父,不独子其子,父子之间亦不得携私爱”[1]64是千古最重平等之说者。孟子继承孔子学说,其性善论亦孔子的主张,“自由哉,性善之说也;平等哉,性善之说也。言性善,必率性以扩充;率性以扩充,则人人自由矣。言性善,必天下皆可为尧舜;天下皆可为尧舜,则人人平等矣。”[1]56由此推之,黄群改造下的儒学是民主、自由、平等的化身。

三、黄群维新思想的当代启示

“晚清维新思潮,包括早期维新思潮和戊戌思潮,两者前为源后为流,在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源流相汇,形成了一股不可阻挡的思想潮流,推动着变法维新运动的不断发展。”[9]戊戌维新思潮自戊戌政变后暂时“低落”,但“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变法维新仍然存有着广大的市场,它并不随着维新运动的失败而消失”[10]。戊戌政变之后维新思潮继续存在并发挥影响,这一切有赖于维新思想家们的努力,因此,维新思想家功绩长存。黄群作为其中一员,其思想具有强大生命力,今天仍然适用。

1.与时俱进,敢为人先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敢为人先”是外界对温州人的评价,生长于温州的黄群也是一个敢为人先之士。求学杭州期间,黄群受教于陈黻宸、宋恕。陈、宋二人虽为江浙地区的维新翘楚,然而其二人仍未彻底摆脱传统思想。如陈黻宸当时追求科举应试,于1903年中举之后放弃《新世界学报》,效命朝廷。宋恕维新思想中包含着鲜明的保守性,从宋恕对当时留日学生倡办《浙江潮》的态度可略知一二。当孙任(孙诒棫)意图于《浙江潮》上发表充满反清言论的《痛史》一文时,宋恕在家书中告诫他“不可再作《浙江潮》”,认为太平天国是“洪杨倡乱”[11]197。而黄群从所受教育,所习举业中蜕变出来,倡言改革是与时俱进的创新,是黄群敢为人先的体现。除此之外,从黄群留学日本,学习法政,参加革命,策划“高陶事件”都可窥见其敢为人先,不拘泥的可贵精神特质。

众所周知,温州是典型“七山二水一分田”之地,温商何以兴起,答案莫不出于“敢为人先”,莫不出于“创新”,正因此,温商才得以崛起,“温州模式”应运而生。然而,改革开放至今,温州经济发展已进入瓶颈期,人们不禁发出“温州模式”出路在何方的疑问,甚至有人怀疑温州是否有“模式”,这个“模式”是否限制了温州经济的发展。温商精神最重要的是能否坚持“敢为人先”的精神,跳出固有思维,不断改进生产力与生产方式,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为经济建设服务。因此,黄群的敢为人先,在当下仍然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2.重视法律建设,依法治国

法律是国家治理民众的工具,能够维持国家合理有序的发展。当今之世,依法治国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进一步体现法律在国家建设发展中的重要性。黄群的法律思想是当时爱国志士法律思想的体现。他的法治内容为当今全面建设依法治国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首先,敢于否定落后思想,维护法律权威。如前所述,黄群多次批判酷吏左右法律的权威,认为法律已不能行使其职能;批判落后的法律思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力争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其次,黄群提出了“使民知之”“与民共之”等恢复法律公信力的措施,启发当代法律建设的重点是公信力。当今社会,昆山龙哥案、张扣扣案等案件表明司法机关也逐渐将群众监督与舆论作为提高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黄群的观点在当下仍然值得关注。

黄群的维新思想,主张引进西方法律体系,用近代化的法律制度作为纲领,彻底改变晚清封闭落后的法律制度,建立一套适合国情的法律制度,最终建立一个平等、自由的法治国家,可见其远见卓识。总体而言,黄群的法律思想的启示有利于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环境下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3.重视商业道德,义利并重

黄群的经济思想涉及当今经济发展以及商人形象等重要议题,他的义利并重的商业观为后人提供重视商业道德的重要借鉴。古时“商”为四民之末,国家在政策上限制商人的发展,如商人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近代以来,商人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商人地位提升,其群体也随之扩大,晋商、徽商乃至温商的巨大影响都表明商人地位的良性变化。新时代,国家设立市场监管总局,完善相应制度,确保商人得到更大程度的重视。然而,目前存在的商业问题尤其是商业道德问题仍然较多。每年见诸报端的商业造假问题不一而足,食品行业和医药行业尤为突出。面对利益诱惑,商人如何保守本心,不成为金钱的奴隶?黄群给出的答案是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商人道德建设,制度与道德引领并用,使经济走上更加健康、和谐的发展态势,达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一古人标榜的义商形象。由此来看,黄群的经济思想在当今同样适用。

4.重视国民信仰建设

黄群意识到国民信仰的重要性,主张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宗教信仰,从思想上凝聚民心,汇聚民力。因此,他主张尊孔教为国教,建立中国式宗教的思想在当下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宗教是十分具有普遍性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等。”[11]如今,马克思主义已经成为国民的精神信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12]。然而,当下仍然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宗教问题,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因此,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武装头脑,建立全民精神信仰就显得更为重要。宗教以及宗教问题或将长期存在,我们应当与时俱进,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赢得更多民众的信仰,使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黄群一生忧思国事,刘放园赞他“问心此去终无愧,报国由来不计勋”[1]368。他“不贪官,不好名,不爱财,不怕死”[1]385,他“具大仁,擅大智,明大义,逞大勇”[1]385。黄群的维新思想对当时的杭州乃至温州的知识分子而言,如同封闭僵化的头脑接触到新学之光逐渐开化。对新知识的了解,必然导致对现状的不满;对新文明的求索之欲,必然导致对当下困境的厌弃,这正是黄群等晚期维新派的历史贡献。业师陈黻宸中举停办《新世界学报》[13],他赴日学习,学成归来,革命立宪。中年经商,小有所成,助同乡出国求学,谋温州地方科教文卫事业,其功至伟。对新思想、新学说、新知识的宣传卓有成效,影响巨大,促进一批知识分子的觉醒与进步,诚如洪匡函在《黄溯初先生挽词》所说:“频年羁旅发悲歌,为感先生启迪多。展读箧中遗札在,磨痕珍重自摩挲。”[1]372在立宪派宣传造势之时,黄群等开展了颇有声势的理论批判,填补了立宪派的薄弱环节,实际上也为立宪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条件。黄群维新思想对当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仍然具有较大借鉴价值,通过对黄群维新思想的深入研究,在丰富黄群形象的同时,也有利于拓宽晚清社会思潮研究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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