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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的法理观照 :一个方法论上的追问

2019-12-26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理法学法律

郭 栋

引言

美好生活的呈现方式有三种 :政治宣言的美好生活、法律规定的美好生活以及理论建构的美好生活。第一种浸润着政治领袖的经世济民的伟大情愫,第二种镌刻着立法者尤其是立宪者对共同体所作的庄严承诺,第三种寄寓着先哲至圣对生活秩序的诗性想象和理性建构。本文研究的切入点是作为政治话语的“美好生活”。以十九大报告为中心,纵观习近平“美好生活”话语体系,在“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这一总命题的统摄之下,科技、劳动、军事、教育、道德、文艺、法律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分别是“借助科技实现美好生活”“劳动创造美好生活”“军队捍卫人民美好生活”“教育是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寄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文艺坚定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和信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实现美好生活的根本方式是发展,即通过发展来实现美好生活,发展又包括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出,实现美好生活的三个具体方式 :第一,主体,通过主体的劳动促进生产活动,进而指向个体化的主体的德性、能力等素质,通过教育等方式来塑造和提升自我;第二,工具,即生产工具,还包括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第三,制度,即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制度涉及个体化的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这三个指向分别对应着实践活动的三种基本形式 :生产活动、科学实验、社会实践。其中,法律在社会实践的层面,在制度的具体指向上发挥着对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保障作用。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一命题的提出,切合当下中国法治实践要求,体现了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本文聚焦于“美好生活需要”这一概念,在学术的脉络下理解、以学术逻辑阐释、用学术的方法分析“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学回应,冥探其意义之精奥,秉此理路,以期为新时代中国法治进程提供些许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料。

一、何为人民美好生活

(一)如何理解“人民”

“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主体是人民。第一,“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当我们以“人类”的概念为参照辨析“人民”的含义时,“人民”所包含的深刻的政治意蕴便呈现出来。在习近平“美好生活”话语体系中,美好生活的主体有“人类”(1)相关表述有 :“人类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 :《让工程科技造福人类、创造未来——在2014年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的主旨演讲》,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4日,第2版。第二种表述 :“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习近平 :《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6月1日,第2版。第三种表述 :“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梦想”。习近平 :《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载《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日,第2版。,“人类”被使用的语境有两种 :一是与科技相关的论述,二是在国际场合上的讲话。与“人类”相比,“人民”一词通常与特定国别作为限定词在一起使用,相关表述有 :“各国人民”(2)习近平 :《为我国发展争取良好周边环境 推动我国发展更多惠及周边国家》,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26日第1版。习近平 :《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载《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日,第2版。“中非人民”(3)习近平 :《在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上的总结讲话》,载《人民日报》2015年12月6日,第2版。“中国人民”“塞尔维亚人民”(4)《习近平在塞尔维亚媒体发表署名文章 :永远的朋友 真诚的伙伴》,载《人民日报》2016年6月17日,第1版。“南亚人民”(5)习近平 :《携手追寻民族复兴之梦——在印度世界事务委员会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4年9月19日,第3版。等。

第二,“人民”是一个抽象概念,当我们以“群众”为基点考究“人民”的含义时, “人民”的具象意义便呈现出来, 成为具有较高辨识性的实体。在习近平“美好生活”话语体系中,“人民”和“群众”通常连在一起使用,使得“人民”呈现出共同体的面向。(6)相关表述有 :“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景不断提升”“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第一种表述见于习近平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2 版。第二种表述见于《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总方略——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载《人民日报》2016年04月22日,第9版。第三种表述见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关于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载《人民日报》2016年04月29日第9版。同时,与“人民群众”表达意思接近的,同样是承载着共同体意义的表述还有“全体中国人民”(7)例如,“要使全体中国人民都过上美好生活”。习近平 :《共同创造亚洲和世界的美好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载《人民日报》2013年4月8日,第1版。“13亿多人民”(8)例如“我国13亿多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13亿多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憧憬”“创造13亿人的幸福美好生活”。分别见于习近平 :《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6月1日,第2版。习近平 :《促进共同发展 共创美好未来——在墨西哥参议院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3年6月7日,第2版。。

第三,“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但并不是空洞的理念范畴,而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人结成的集合体。在习近平“美好生活”话语体系中,“人民”还呈现出个体的面向,表现为“每个人”“每一个人”(9)例如“每个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分别见于习近平论两岸关系 :血脉里流动的都是中华民族的血,http://cpc.people.com.cn/xuexi/n/2015/1105/c385474-27781398.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8年9月12日。习近平 :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http://cpc.people.com.cn/n/2013/0831/c64094-22760249.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8年9月12日。。马克思主义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人民美好生活也终究是他们当中的每个人的美好生活,对人民群众这一整体的强调并不能消弥对个体地位的肯定。恩格斯曾指出 :“在每一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每个人追求幸福”是“无须加以论证的”。(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73-374页。其原因就在于如果仅将“人民”视为集合概念,势必造成个人的缺位,致使人民的概念陷入虚无。

(二)如何理解“美好”

我们可以大抵确定美好生活的外延,在十九大报告中,第一种表述是 :美好生活不仅包括“物质文化生活”,还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第二种表述是,美好生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12)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5版。本部分着重探讨的是美好生活的价值内涵。

“美好”的价值可以归结为“幸福”。幸福是生活的终极价值和追求,被亚里士多德称为“最完善的事物”(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页。,追求幸福被恩格斯视作“无须加以论证的”“颠扑不破的原则”(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73-374页。。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习近平关于美好生活的政治话语体系中,美好生活和幸福生活是通用的。通过“幸福”这一关键词,美好生活与法律建立起了价值连接,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在柏拉图看来,“我们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让公民们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15)[古希腊]柏拉图 :《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西塞罗提出一个命题,“人民的福祉即最高的法律”(16)Cicero, De Legibus, Loeb Classics, p.467.。洛克在《政府论》中沿用了这一命题。(17)参见[英]洛克 :《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0页。边沁在《立法理论》中对此进一步阐发,指出立法者要以社会的幸福为目的,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立法原则建构法律制度。(18)参见[英]边沁 :《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9页。具体而言,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是构成幸福的四个“次级目的”,“法律的所有功能可以被归结在这四项之下 :提供生计、产生富裕、促进平等、保证安全”(19)[英]边沁 :《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罗素从反面讲到,社会成员不幸福状态的根源“部分在于社会制度,部分在于个人的心理——当然,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制度的产物”(20)[英]罗素 :《走向幸福》,陈德民、罗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上述论述已然揭橥美好生活与法律制度的价值关联。

法律价值与美好生活的契合之处在于 :法律不仅可以确保不坏的生活,而且可以促成美好的生活,即美好生活的法律保障集中体现在 :法律有助于实现一种有序又有活力的生活。前者是底线、基础和前提,后者是更高的追求。对于秩序的价值,法律通过义务、责任的分配,解决纠纷,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增进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巩固社会联结结构,这是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使命担当。对于自由的价值,法律通过赋予权利来维护人民行为的自由空间,提供更加科学和优质的社会协作机制,促进更高的社会效率,服务于生产正义。

在法的价值论方面,美好生活的法律保障要求法律更加重视自由的价值,更加尊重人的尊严,更加遵循人性和自然,最终指向了“良法”的目标追求。人的自由的实践、个性的张扬和潜能的发挥都要遵循自然,因为在价值上自然原则所确定的“标准的坚守趋向于系统地促进人类幸福,人类个体和社群的幸福”。(21)See John Finnis, Reason in Action: Collected Essays. Vol. 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200-201.遵循自然意味着顺应人性,顺应而非放纵,即要遵循人性当中好的部分,控制、压抑乃至摒弃不好的部分。“当先哲把美好的生活理解为‘遵循自然’时,其是指遵循人性之中最好的、最高贵的、最具超越性的部分。”(22)See Meilaender,Gilbert,and William Werpehowski,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ological eth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148-167.或如施特劳斯所言,“善的生活就是与人的存在的自然秩序相一致的生活,是秩序良好的或健康的灵魂所流溢出来的生活”(23)[美]列奥·施特劳斯 :《自然权利与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8页。。因此,遵循本性,自然生活,是美好生活的题中之义,在法的价值层面,我们要制定遵循人之本性的良法,以良法来保障自然生活。

(三)如何理解“生活”

生活在世界中是人生存的最基本状态,生活是人性在世界中的现实化,人的生活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人的生活是人创造历史的前提。马克思指出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页。“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1页。生活具有实践的本质,生活实践与生产实践构成了唯物史观双重实践依据。

一方面,我们必须重视法律对于美好生活的重要意义。法律对于美好生活的意义在于,藉由法律,美好生活才获得内涵和外延的确定性、固定性和稳定性。经由规范文本安置,美好生活得以成为一种可能的理想生活。这种可能的理想生活是一种内在的具有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的理想生活,而非现实生活;是一种具备实现可能性的生活,与每一种人类生活能力相对应的生活,而非空想的不可实现的生活;是一种多样化的丰富性的生活,而非整齐划一的生活,或者说是一种创造性的生活,而非给定或规定的指定的生活。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美好生活对于法律制度建构的重要意义。美好生活对于法律的意义在于,法律只有以人的美好生活为依归,落实到日常生活中来,才有可能成为人们“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人民的法治。美好生活经常成为自然科学所遗忘的对象,却是法律须臾不可忘却的底线。我们必须重视美好生活需要之于法律的重要意义,立基于共同的生活经验,发现切实的生活实践逻辑,体察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普遍广泛的共识和毋庸置疑的确信。

二、需要和实践 :法律对待美好生活的两个维度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可以转化为两个学术概念 :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人民美好生活实践,向往对应着需要,追求对应着实践,主体会追求自己向往的东西,实践是主体需要的满足。“需要”和“实践”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范畴。相应地,法律对待美好生活的方法也存在需要和实践两个维度。

(一)“需要”的维度

“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结构关系中,“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矛盾主要方面。原因在于需要是生产的目的和发展的动力。不仅如此,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这一偏正短语中,中心词是“需要”。需要是人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人的价值判断的主观根据,是人的价值追求的内在尺度。人民生活需要在诸多法律部门中被作为立法目的,作为法理基础为其提供正当化证成。

表1 我国现行法律中立法目的条款中对于人民生活需要的规定

续表

需要是目的、是动力,意味并承载着正当和力量。如不经过理性调节和有效规训,美好生活需要的正当一面就会沦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力量的一面就会爆发如洪水猛兽般的蛮荒力量。人的需要须经法律调控,方可筛选出善的需要和有效的需要,并组成有序长存的需要体系。善的需要和有效的需要须经自觉、理性地调控而获得。个人须自觉地用理性对自身需要进行调控,国家亦须自觉地用理性对整体需要进行调控。能自觉调控整体自身需要的个人是能够实现全面自由发展的个人,能自觉调控整体需要的国家是能够迈进自由王国的国家。

调控机制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自律调控和他律调控,激励调控和惩罚调控,教化调控和规制调控。法律则是需要的外部调控的重要手段。需要评价是需要产生和需要实现的中间环节,也是法律调控的着力点。人的需要必须经过法律的过滤和筛选才会判定善的需要和有效的需要。法律通过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为需要划定尺度,形成需要的体系。在“需要的体系”中,人们为了获得各自的需要和利益,必须以法律规范为行为准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需要之间互相制衡,互相斗争,最后在法律之下达到统一。这样的需要,是正在实践的、具有现实依据的,而非凭空臆想的;是现实的、可实现的,而非虚幻的;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27)郭栋 :《美好生活的法理观照——“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与法治现代化”高端智库论坛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经由法律的理性对需要进行调控,这样才能实现“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3页。在这种意义上,黑格尔说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29)[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页。

(二)“实践”的维度

生活具有实践的本质,生活实践与生产实践构成了唯物史观双重实践依据。生活在世界中是人生存的最基本状态,生活是人性在世界中的现实化,人的生活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人的生活是人创造历史的前提。马克思指出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页。“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1页。

在生活实践中,每一个人都可以追求一种按照自己的本性而自由生活的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这种生活方式能使人的潜能充分地释放并爆发出巨大的力量。以美好生活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即人不仅像其他动物那样要生存,而且要生活,要好的生活,要越来越好的生活。美好生活始终是一种未完成的状态,只可能无限接近,但不可能完全达到。在无限接近美好生活的过程中,人被抛置于无限的可能之中,不得不去处置各种可能性,对其进行理性筹划,面向未来,保持开放,不断发展,超越自我。

法律规范文本中除了规定生活需要之外,还规定了生活方式。人的不同的行为方式构成了特定的生活方式,而“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34)[美]朗·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4页。,因此,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势必会影响到主体生活方式的选择和实践。法律规范是对于人的行为应然命题的构想,构成了理想生活方式的图景。法律的规范从纷繁复杂的具体生活方式中抽象出模式化的行为方式,以此最大化地统摄丰富的生活。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是一个共同体的生活方式的整体规划和文本表达。

表2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生活方式”的直接规定

法律世界是对我们纷繁复杂的生活世界加以技术化的人为建构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的逻辑世界。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法抽象掉各种有关行动计划的生活世界的复杂性。”(35)[德]哈贝马斯 :《在事实和规范之间 :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7页。生活世界本身结构高度复杂、蕴含无限可能,但是,从事实到文本的转换过程中,法律规范不得不生硬地剪裁其规制内容所存在于的生活场景,将其呈现在法律规范的文本结构之中,这势必无法对人的生活世界进行充分地描述。此时,法律适用环节中的法律方法就成为沟通两个世界的一种重要的技术力量。通过法律方法的恰当使用,可以获得对更加符合生活场景的法律文本的理解。相反,不当的法律方法则可能将法律变为一个封闭的知识体系,这昭示着某种程度的生活内容的残缺和意义的缺席,这种倾向的弊端在于,遮蔽、压制、剪裁,甚至阉割了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生活世界。

三、美好生活需要和实践的法理思维回应

法律世界是对我们真实的生活世界加以高度技术性建构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的逻辑世界。法律科学建构和营造了一个概念天国和逻辑世界,日益精确的科学化的代价却是逐渐淡忘了鲜活本真和丰富多彩的生活世界。伯尔曼强调 :“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 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36)[美]哈罗德·J·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在新时代中国法学基本理论应通过怎样的发展来回应人民美好生活,这是又一次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本部分试图回答如何在法学方法论上回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实践。

(一)从回应社会到回应生活

在中国的革命时期和继续革命时期,社会主要矛盾是斗争,此时法律屈从于统治权力的意志,法律是作为国家统治社会的工具而存在的,与之对应的法的类型是压制型法。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是需要和发展之间的张力结构,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时中国法学研究摆脱了阶级斗争范式,法学获得独立。中国开始维护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法治进程,当法律最终超过最高统治权力获得至上地位时,法治也渐渐演化为独立和自治的系统,这就是自治型法。走向自治型法的过程中,自治的代价是法律系统开始远离社会。

回应型法主张“法律因社会需要而产生,并积极回应社会需要”。自治型法与回应型法的一个根本区别是,前者强调以规则为中心,偏好法律的封闭性和形式价值,主张法律机构应尽量与世隔绝以确保法律系统的安全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后者强调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主张法律机构应主动应对社会需要,从而建构一种更有目的、更灵活、更开放的法律秩序。(37)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当跨入回应型法的发展阶段时,在法律方法上主导性推理方式转变为目的性推理,即对目的负责。(38)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美好生活对法学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在回应型法的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其不仅强调法律系统应该回应社会,更强调法律系统审视生活。至于社会与生活的关系,可以在两种意义上理解。其一,社会是由人与人形成的关系总和,人是为了生活才组成的社会,社会因生活而存在。“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手段,生活本身的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39)赵汀阳 :《论可能生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页。亦即,生活在贴近人性、人的目的性和人的尊严方面比社会更进一步。其二,生活世界是“前科学的、直观的”人之存在领域,生活场景是所有社会系统和社会活动的汇聚处,是其联结的纽带和共同的根基,因此,“只有在日常生活中,造成人类的和每一个人的存在的社会关系总和,才能以完整的形态与方式实现出来。”(40)Henri Lefebvre, Critique of everyday life: Foundations for a sociology of the everyday, Vol. 2. Verso, 1991, p.97.亦即,生活比社会在把握事实上更进一步。

(二)从法律思维到法理思维

范进学提出,法学思维在我国的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法学思维就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承担了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功能。在第二阶段,自2012年中央明确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来,法治思维成为法学思维的第二种思维方式,法理思维中的内容被添加到法治思维之中。在第三阶段,法理思维的基本内容由此被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学思维方式。(41)参见吕玉赞、吴冬兴 :《聚焦与拓展 :法理思维的纵深展开——第六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暨“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学术研讨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由此,法学的思维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笔者同意这一观点。本文认为,法律思维是一种根据法律思考的权利义务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法律至上的依法办事思维;法理思维是一种超越法律的良法善治思维。法学思维由法律思维而始,拾级而上达到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到达理论的天花板,则需法理思维完成突破和跃升。

法理思维不仅强调根据法律思考、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还把法律奉为内心的信条并赋予法律至上的地位,在此基础上超越法律(overcoming law),实现良法善治。不可否认,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是,对于以教义学为核心的法学思维方式中的僵化思维、刻板思维、保守思维的校正,一直是法学高阶思维所努力的方向。超越法律并非是对法律权威的否定,而是指在法律至上理念的基础上,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应拘泥死板,不能“为法律的条文所遮蔽”(42)王宠惠 :《法理学及其功用》,载《读书通讯》1942年第56期,第5页。,“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43)孙晓楼等 :《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8页。。深层的原因在于,缺少法理思维的价值支撑,法律的技艺理性很容易沦为韦伯意义上“工具理性的铁笼”(44)[德]马克斯·韦伯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丁晓、陈维纲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43页。,价值中立和技术至上的工具理性侵占了经济社会和政治社会,进而发生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45)[德]哈贝马斯 :《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427页。殖民的结果是生活空间的挤压,造成“系统”对个人自主性的腐蚀。

在方法论层面,法理思维的核心要诀是 :“价值导向,直面生活;理在法中,因事而发”。法理思维的深层阐释可以通过“法理”这一核心概念来实现。“法理”是一个“多变的术语”,(46)[美]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或者说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47)[美]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而不同的生活场景则是其“变脸”的“催化剂”。原因在于 :法律的意义只有在人的生活世界中方得以存在和彰显。具体的生活场景使得我们可以“从特殊目的的领域进入那些普遍化的价值领域”,从而避免徒具形式合理性所引发的“去做真正无理的事”(48)[德]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 :《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页。。在不同的生活场景的具体司法个案中,自然法、人的尊严、基本人权(宪法基本权利),秩序、平等、自由、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理”在形状上的变体。作为美好生活的法律价值体现的“追求幸福的权利”“人的尊严”“自然法”,在法理思维的方法作用下,在不同生活情境的具体个案中被激发出来。

(三)通过法理思维回应美好生活需要和实践

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实践在法的方法论上指向了更加灵活和能动的法理思维回应。法律应该审视生活,这意味着要进一步打破封闭的宏大抽象法律系统与微观具体生活场景之间的视阈隔离。法学同现实生活世界的联系不同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同现实世界的联系是一种认知性的联系,而法学与现实生活世界的联系则同时是事实性和价值性的联系,生活世界的价值需求最终决定着法学的价值取向,现实而具体的生活世界是一种高度复杂、蕴含无限可能的现实存在,也为抽象的法律规范提供了激活的场景。

生活世界是激发法理的真正场域。在具体的生活场景中,法理像精灵一样穿梭于法学体系之中,激发美德和智慧。(49)参见张文显 :《法理 :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通过以生活为旨归,立基于共同的生活经验,深化法律对于生活的嵌入,以摆脱法律对生活世界简单粗暴的“殖民”。美好生活需要赋予法律以价值元素,美好生活实践赋予法律以事实元素,法律系统在持守自己的规范立场的同时,也藉由方法论上“生活的回归”,实现对于价值系统和事实系统的关涉。

第一,生活是由纷繁复杂的事实构成的。“日常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剩余物,即它是被所有那些独特的、高级的、专业化的结构性活动挑选出来用于分析之后所剩下来的‘鸡零狗碎’。”(50)Henri Lefebvre, Critique of everyday life: Foundations for a sociology of the everyday, Vol. 2. Verso, 1991, p.97.对于法学而言,“谁能做到洞见生活世界的全部生活材料事实呢?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51)[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第二,生活具有丰富的价值蕴含。在十九大报告中,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主导性方面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这意味着“生活”不再被限定在“物质文化”领域,更意味着“生活”不再被划为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等若干个“领域”,完整的不被切分的生活才能更加接近真正意义上的生活。同时,“生活”之前增加了限定语“美好”,“美好”赋予了“生活”以本质规定性,是对生活的价值属性的肯定,而且“美好”不是一种单向度的而是一种综合性价值目标,这才是生活所具有的真正的价值意蕴。

法理思维的方法论意义在于 :超越单一的、线性的、链条式的因果考量,在宏观上对法律关联事实进行总体性地把握,将法学理论建立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事实关系的整体关联之上;超越法律规范文本的界限,以价值为导向对幸福、人的尊严、人的基本权利等法的价值的思考,使得法律成为人的“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法理思维的作用便是通过呼吁价值理性的回归来实现对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走向极端化的理论反拨。一方面,通过强调价值分析和目的考量来中和、抵消法律的技艺理性中价值中立、技术理性的弊病。另一方面,直面形式逻辑的法律科学“遗忘生活”的问题,通过深化法律对于生活的嵌入程度,强化法律系统与生活世界的理论互涉。在“美好”的面向上,法理思维有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价值关怀;在“生活”的面向上,法理思维有助于实现生活世界的事实关涉。

四、结语

何为人民美好生活?美好生活于我们而言意义何在?如何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我们无法将其归类于现代智识体系中的任何一个领域来寻得一个确定的答案。唯一能够确定的是,法学是生活之学,法学思考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来建构和完善美好生活的理想图景,以及如何通过基于对生活的规范来实现美好生活。我们必须警惕 :当法学以高于生活、抽离生活、遗忘生活的姿态呈现时,其将不仅不能成为保障人实现美好生活的积极力量,相反,将成为妨碍美好生活实践的独断教条,甚至成为戕害美好生活实现的抽象力量。这对立法和司法两个重要的场域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上文通过从立法到司法的逐层递进的分析旨在说明 :在“需要”的价值面向上,法理思维有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价值关怀;在“实践”的事实面向上,法理思维有助于实现生活世界的事实关涉。通过良法善治的价值关怀和生活世界的实践关涉,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回答了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实践的时代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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