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诞生及其可能
——基于弗洛姆《逃避自由》的思考
2019-12-26李越
李 越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9)
1 弗洛姆的自由观
自曼德维尔、霍布斯之流开创“人是理性的”、“人天生具有狼的属性”、“人性的恶造成了社会的善”之说以后,西方思想界便把其当做无须验证和质疑的真理性前提。虽然后来的卢梭是重视人类情感和感性的,但启蒙运动已经把主流引向了“理性”的殿堂。因此,大多数思想家只看见了自由“善”的一面,是基于这个隐形的前提:即人是理性人,人的理性把利益作为价值选择的主要甚至是唯一依据,以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不考虑人的情感与心理层面。人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中心和一切活动的目的,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出自于自私自利的动机,而不是感性的支配,似乎人类活动的全部强大动力就是自利与自我中心主义。而弗洛姆看到了另一面,并作出了很好的解释:“近四百年来,人为自己做了许多,都在为自己的目的而努力。但是如果我们这里所说的他不是指工人、生产者,而是指有感情、智力及感性潜能的具体的人,那么许多看似是他的目的的东西,其实并不是他的。”人并非是为了自己真正的目的而奋斗,而是为了时代和社会赋予他的价值而奋斗,即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他敏锐地感知到了不被众多思想家发掘的、大众心理的另一面,尤其是中下阶层人民的行为动机和角色认知,抓住了他们在个体面对强大的非人为力量时,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安、孤立感以及产生的结果。
作为心理学家,弗洛姆对自由的定义更多地关注到了自由状态的心理层次解读:“自由是人存在的特征,而且其含义会随人把自身作为一个独立和分离的存在物加以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变化。”可见,弗洛姆的逻辑起点是以人和社会的独立与分离为前提,自由是人作为独立个体存在的一种自我意识和状态。自由的确能带来市场经济机遇和个人财富积累,但当自由的代价是独立和孤独时,人们往往会选择逃避自由,除掉自由的负担,转移为个人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同时,也“除掉了个人自我”。他们会臣服新式权威,或者强迫接受公认的某种社会模式。
2 中世纪:现代意义自由的诞生与夭折
卡伦·霍尼在《我们时代的神经症人格》一书中,假定了一种“基本焦虑”的存在,它是由于资本主义文化中的市场竞争、人与人之间的金钱利害关系而导致的。基本焦虑并不会导致神经症焦虑,但如果家庭和社会环境给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那么基本焦虑就可能演变为神经症焦虑,成为精神疾患。弗洛姆的理论虽与卡伦·霍尼相似,却不尽相同。由于接受了青年马克思的人本主义哲学理论与成熟时期马克思的社会学理论,弗洛姆尝试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人本主义理论相结合,弗洛姆发现了经济基础在人格塑造方面的作用。
他指出,不同的经济基础需要不同的人格结构来作为生产力。一方面社会的强大力量塑造了人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人的这种适应又会使人产生新的行为动机,进而对整个社会产生反作用。这较好地解释了为什么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中世纪的人们生活在稳定的政治经济体制内,社会流动性差,社会等级就是一种自然等级,但同时也是给予人以安全感和归属感最为明确的部分。在这个时期,社会竞争相对较少,人的经济地位是生而决定的,虽然具有相当的武断性,但也是各阶层人民的生活保障,生活受制于传统。个人的自我意识、他人意识和世界意识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也没有意识到三者是独立的实体。
弗洛姆更进一步,将孤独提升为了人类的哲学本体论问题,因为中世纪的终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的个体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这直接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疏离与孤独。始发纽带被打破,而人类还没有形成足以抵御孤独的继发纽带。如果用卡伦·霍尼的术语习惯,即“基本孤独”。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则进一步加剧了人与人之间深深的孤独感与无能为力感,因为个人不过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中一颗微不足道的螺丝钉。如果不适当处理,就会导致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中世纪转型期的人们在打败旧式权威的最后一只拦路虎——教会之后,转而投向了另一种更具有压迫性的秩序——内在的束缚、强迫和恐惧。因恐惧和妥协产生的内心秩序比基于强制武力和知识垄断为基础的外界秩序更为长久,也更为虔诚。我们对摆脱外界控制和秩序而欣喜若狂,却对内在的束缚和秩序置若罔闻,它们会削弱自由战胜传统敌人并获得胜利的意义。
3 “善”的秩序:自由最后的避难所
自由是一个相对概念,这意味着只有通过他人和社会的表达途径才能实现其价值。卢梭主张个体和社会共同体是互益的“共生关系”,从“社会契约论”来看,个人要维护共同体甚至为之牺牲是为了保障个体自由的实现,并非弗洛姆所提及的个人丧失自我融入群体,而是维护好的共同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体实现自由的途径,个体和共同体是积极的、主动的、互益的有机联系,这也为康德等人无法解释的“个人自愿为集体牺牲”提供了答案。个人因其力量的弱小而无力保障和实现自身的自由,因此需要团结同阶级的力量进行抗争,争取实现自身的自由。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剥削压迫的奴隶制、等级森严的封建制等“恶”的秩序,亦或是法国大革命中雅格宾派的独裁和“暴民政治”的狂热等根本无秩序的状态,个人基本生命权都难以保障,自由更是无从谈起。如果按照哈耶克的说法,集权主义将戕害个人自由,是“通往奴役之路”。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善”的秩序是个人自由的最终归属和避难所。
而纵观中国古今,中国的自由与秩序、自我意识和群体意识的区别也经历了古代孔孟儒学的“无我”,近代思想启蒙的“唯我”,现代的价值“自我扩展”阶段。儒家学派不谈自由和自我意识,将自我价值依托于群体价值,是为“无我”;近代思想启蒙家如胡适和早期的陈独秀,宣扬个人价值的实现,标榜个人自由,即“唯我”;现代在中西方思想的共同冲击下,产生了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充斥的思想混乱时期,宗教和封建同时被冲击导致价值出现真空,个人生命的有限性消解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自我价值无处依附,因此陈独秀重社群的倾向一步步凸显出来,并在此时提出“自我扩展”,虚幻的个人于实在的整体构成人生的矛盾,个人通过“自我扩展”而认同并融化于整体,达到人我合一,获得实在性和永恒性。
可见,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都考虑到了自我价值依附的问题,正如卢梭所说,人无法摆脱“自然和社会的双重枷锁”,所以人类必须选择如何“戴着脚镣跳舞”。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自我价值的归路总结为三条,一是超自然的宗教依附,宗教是由一些特定的行为、实践、世界观、文本、圣地、预言、伦理、组织组成的文化系统,其特点是将人类与超自然的、先验的或精神的元素相联系,如基督教和佛教。这一途径发展到极端是神秘主义者或是宗教狂热信徒;二是价值的自我扩展,即建立人和群体或组织的联系,通过群体实现自身价值的无限延伸,这一途径的极端则是种族主义或者希特勒的纳粹主义;三是价值的自我消解,即完全从世界上隐退,以便让世界的威胁彻底消失。针对于本章讨论的命题,笔者认为,“善”的秩序真正要保障的、有价值的自由是,人能够在社会中自主选择自我价值的依附取向,即能自主地选择何种途径为自我价值的归属并有相应行动的能力。而借助弗洛姆的概念,即要保障人的全面完整人格的自发活动。
4 总结
弗洛姆给出的答案是爱与劳动,这显然是一个极具偶然性、对个人素质要求极高,因此从个人层面难以落实的方案。自由的可能性最终要回归到“善”的社会秩序,要从社会的层面加以解决。自由的意义与价值需要通过他人和社会的途径才能加以表达,并且自由的实现需要建立在较高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上,否则纯逻辑的自由概念是毫无意义的。笔者认为,在社会层面里人的自由表现在能自主选择价值取向和进行自发活动,即“善”的社会秩序能保障共同体中个人选择自我价值的归属并能作出相应的行为:超自然的宗教、群体的“自我扩展”亦或是自我消解。自由和秩序之间,应当是互益的共生关系。“善”的秩序应做的,便是保障追求自由的意愿的积极生长,而不是使自由“异化”,成为一种需要逃避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