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现状及对策
2019-12-25王一冯桂兰王烁
王 一 冯桂兰 王 烁
摘要 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对产业扶贫带动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介绍了六枝特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建立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思路和建议,以期为带动贫困群众实现增收脱贫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现状;问题;对策;贵州六枝
中图分类号 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編号 1007-5739(2019)22-0208-0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六枝特区位于贵州西部,是“中国凉都”六盘水市的东大门,境内山川秀美、气候宜人、资源丰富、民族风情浓郁,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现对六枝特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1 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现状
为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六枝特区按照扶贫资金分配“六个必须”和使用公平合理、突出重点、提高效益、合力攻坚的原则,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结合产业扶贫布局和脱贫需求,突出解决产业扶贫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利益联结不精准、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等问题,通过发展蔬菜、精品水果、畜禽等长短结合的产业扶贫项目,采取产业扶持到户、入股分红、异地置业等方式,建立起紧密、稳定的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群众实现增收脱贫。
1.1 产业扶持
实施养蜂、养鸡、养猪、蔬菜、养牛等到村、到户产业扶贫项目,确保有发展能力、有经营意愿的贫困户能够选择适合的增收产业,激发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带动和扶持贫困户稳定增收。
1.2 入股分红
投入扶贫资金入股合作社、平台公司、企业、能人大户等经营主体,实施养蜂、养鸡、养猪、蔬菜、养牛、精品水果、水产养殖等产业项目,明确入股分红比例,将贫困户与经营主体结成联股、联利的共同体,实现股份到户、利益到户。
1.3 异地置业
积极推广“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项目经营模式,通过“异地置业”将扶贫资金投入国有平台公司,发展精品水果、养殖、食用菌等产业,建立了“借助公司实力、资金异地投入、产业异地发展、群众异地增收”的产业化扶贫模式,解决了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难、群众增收难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2.1 产业扶贫项目总体谋划不足
在产业项目谋划时,市场导向、资金保障和经营主体实力等综合考虑不周,产业定位不准,低端化、同质化问题突出,加上产业配套扶持政策不到位,导致产业抵御风险能力低、盈利带动能力不强。
2.2 经营主体合同执行能力较弱
现有经营主体大多都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底子薄,市场和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与发展不匹配,对财政投入过度依赖,加上合同签订不规范,产业效益、贫困群众收益和企业诚信等将面临挑战[1]。
3 对策
3.1 抓机制完善
一是对已享受产业扶贫政策的新型经营主体,对照利益联结合同,进行摸底排查,查看机制是否建立、是否紧密、是否长效、是否实现,对不完善的要按照因地制宜、互利共赢原则抓紧完善,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二是对有产品销售意愿的贫困户,鼓励与经营主体发展订单生产;三是对有生产经营服务需求的贫困户,鼓励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市场信息、生产技术、产品营销等服务;四是对有打工需求的贫困劳动力,鼓励经营主体用工时优先安排;五是对有产业但缺劳力、缺资金的贫困户,鼓励经营主体对其进行托管经营等。
3.2 抓合同履约
引导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利益机制。一是完善合同协议,对已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要积极推动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合同,明确带动方式、带动期限、带动目标等[2]。同时,要制定和推行经营主体帮扶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格式、内容和签订程序。二是推进履约、履责,组织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贫困户兑现土地流转金、产业托管收益、参股分红、打工收入等收益。三是加强风险防范,找好“合伙人”和“经理人”,从源头控制风险,选择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经营主体等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鼓励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开展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放大”后再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要审慎研究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控措施,鼓励实施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3.3 抓項目库建设
一是按照“村申报、乡审核、部门论证、县审定、省市备案入库”工作流程,以产业扶贫为重点,抓好项目库建设,年 度项目实施计划要与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年度资金计划相匹配,产业资金安排必须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同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做到产业项目超前谋划、提前实施、早日见效。二是把精准带动贫困户脱贫作为产业扶贫申报、资金扶持、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前置条件,要结合项目规模、资金额度等核算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的数量,确定带动方式,对缺乏诚信的经营主体暂缓实施产业扶贫项目[3]。
3.4 抓扶持政策
一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要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同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劳动力弱的贫困户倾斜[4-5]。二是要求项目实施主体担负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项目取得的可分配收益优先兑付贫困村和贫困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实施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三是项目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权益。
4 参考文献
[1] 黄承伟,覃志敏.贫困地区统筹城乡发展与产业化扶贫机制创新:基于重庆市农民创业园产业化扶贫案例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3(5):51-55.
[2] 陈娟.利益联结机制的实践与思考:以湖北南漳县为例[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2):39-40.
[3] 赵丹丹,丁建成.金融精准扶贫障碍、经验与政策建议[J].黑龙江金融,2017(4):58-59.
[4] 童永胜.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助力脱贫攻坚战[J].农经,2018(7):94-96.
[5] 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A/OL].(2017-07-10)[2018-09-23].http://www.cpad.gov.cn/art/2017/7/7/art_46_65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