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过程中投入与产出问题分析
2019-12-25王晶
王晶
摘 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构建全面参与的、更加全面的、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意义深远。但是由于养老保险改革刚刚启动,尚未看到成果,因此涉及,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有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投入与产出是否对等的问题。因此,本文以某市属事业单位为例,探讨如何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尤其是10年过渡期中投入与产出是否对等的问题。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投入 ;产出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9)10B-0115-02
当前,养老保险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积极参与的同时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投入与产出是否对等的问题。如何确定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的投入也是改革的重点。
一、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概念
显而易见地,养老保险的产出也就是最终参保人员退休时所能领取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于缴费基数是影响养老保险产出的最重要的可控影响因素,因此本文将每年的缴费基数视为投入。
(一)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的产出
关于产出即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根据相关改革的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待遇的核定与计发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过渡阶段,该阶段的任务就是完成对2014年10月1日前(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发放正式的退休待遇。对于这部分退休人员明确了2014~2024完整的10年过渡时期,期间养老金将会按照两种办法分别计算,再进行比较,保底的同时也要做到限高。具体而言就是从第一年开始每年按10%的金额逐年递增直到过渡期结束。
第二阶段就是过渡期结束后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完成的阶段,该阶段退休的人员就直接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新办法待遇計发标准包含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大块,其中,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三者均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金额相关性较大。
从上述对两个阶段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核算可以看出,首先在养老金核定过程中,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是决定待遇高低最为关键的两大因素。由于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较短,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金额较少,因此采用了两种方法的对比,按两者差额的比例逐年提高养老金待遇标准的方式核定待遇。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改革前退休人员与改革后退休人员在养老待遇的核定上做到平稳过渡,通过设立了10年的平稳过渡期,积极做到保底限高。
(二)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的投入
关于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的投入,鉴于上述分析可知,缴费基数是影响养老保险产出的最重要的可控因素之一,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原则:“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关于缴费基数,改革的相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上一年度基本工资、国家明文规定的津、补贴、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一些工资或奖金项目目前暂不计入。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将与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的确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面临的重大决策。
二、该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上存在的问题
本文以某市属事业单位为例,该市属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的参保人员均较多。其中仅参保登记的退休(即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多达710人,在职(即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职)人员也达到1261人。就人数而言,属于该市排名前几位的事业单位,因此具有一定的研究分析价值。
(一)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之间的矛盾
如何确定每年的缴费基数就是该单位改革的关键问题。对于该事业单位而言,简言之,个人和单位的缴费基数包含了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三项。
由于前两项均是国标和省标统一规定的,所以唯一产生矛盾的就是第三项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于该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是在市平均标准的基础上普遍上浮的,而且该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上浮的比例相对较大,高达80%。同时在缴费基数的确定上的决定权在各单位,因此该事业单位可供选择的空间较大,可以选择按照每人实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申报每位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也可以按照全市统一的平均标准申报。
而在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启动之前,各单位已经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2014年10月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加入预扣养老保险的项目,主要针对参与养老保险改革的人员。上次的预扣养老保险项目的金额主要按照市级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为基数进行核算,预扣的金额保存在市级财政部门的账户上。
此时该单位如何确定缴费基数,也会涉及个人和单位多退少补的问题,不仅工程量巨大而且给个人和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甚至财政部门也会出现资金是否超出预算的问题。
(二)平稳过渡与保证利益之间的矛盾
该单位每年平均将有30名左右的在职人员到龄退休,也就是说10年过渡期内将有300名左右的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该单位每年的在职在编人数也保持在1250人左右,尤其是10年过渡期以后退休的人员数量也众多。因此如何在保证平稳过渡基础上,不损害过渡期以后退休的人员的利益也显得至关重要。
同时,由于目前缴费基数的高低对未来影响的大小并不明朗,虽说是多缴多得,但是多缴部分究竟能给个人带来多大收益尚无权威预测。因此如果缴费基数制定过高,将会导致在职人员每月负担数额较大的养老保险费,尤其这对近几年退休的人员,尤其是十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将会带来不公。因为该期间为养老保险改革的过渡期,为保证平稳过渡,做到“保底限高”,该期间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不会与改革前同等退休的人员有较大的收入差距,因此较高的投入并不会带来过高的产出。
而如果按照全市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制定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方面不符合个人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会对十年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的核算造成影响,无法保证他们的实际利益。因此,该单位在缴费基数确定的过程中面临着两难状况,需要全方位考虑,权衡利弊。
三、该单位缴费基数确定的解决方案
针对该单位面临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该校积极开展广泛调研,大多针对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调研发现这些单位在进行缴费基数确定时,或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保证过渡期以后退休人员的利益或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以保证当前养老保险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当前的矛盾。该单位创造性地提出了逐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提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办法。
该办法首先每年计算出实际缴费基数和市平均缴费基数的差额,然后对于高出部分,参照新老办法对比的方式,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缴费基数按照市平均缴费基数加上高出部分的10%申报,第二年(2016年全年)缴费基数按照市平均缴费基数加上高出部分的20%申报,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截止到9月30日)缴费基数按照市平均缴费基数加上高出部分的100%申报,也就是逐年累计到过渡期结束后按照每人的实际收入所计算出的缴费基数申报。这样既做到了保证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维护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利益,也能保证过渡期以后领取新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的人员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玉杰.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2).
[2]张守岚.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9).
[3]张祖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影响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