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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现状研究

2019-12-24马正男南京财经大学

新商务周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胜诉仲裁争议

文/马正男,南京财经大学

由于社会的改革,我国劳动者和雇佣者经常因为利益原因出现矛盾,这种矛盾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争议。以前,公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很多用人单位借着这点,要求被雇佣人员签署违反法律的合同或者是不及时给劳动者发工资。有一些劳动者由于受不了用人单位的欺负,产生放弃生命的念头。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我国政府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非常关心,因为劳动争议仲裁能够处理劳动争议。我国不少的学者也在研究我国的仲裁制度。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的方式和政府发挥的作用都发生了改变。本文主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并对劳动行政单位提出了一点建议。

1 劳动争议及其解决的宏观状况

随着我国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劳动市场中,劳动者和雇佣者经常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引发劳动争议。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在2007年的基础上增加了四十多万,这两部法律的实施,使得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矛盾更加显性化,促使双方采用更快捷、公平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劳动争议案件经常发生,但案件数量趋于稳定

虽然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力市场经常出现,但已趋于稳定。2012年之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一直在不断增长,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调解仲裁法》颁布后。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在快速增长之后又出现了下降。从学者的研究得知,20 10年和2012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一致。在往后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基本不变。这说明员工对法律有了更清楚的认识,知道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且有运用法律的意识,企业也有意识的规范、改进公司的相关制度,避免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继续增长。2008年那两部劳动法律的实施,改变了劳动者对于侵权的态度,劳动者对侵权的用人单位不再是吞声忍让,而是勇敢的举起法律武器与之作战。同时,那两部劳动法律的实施也改变了企业的态度,企业改进了以前那些只顾自身利益,忽视劳动者利益的制度。这些改变使得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趋于稳定,甚至有所下降。

1.2 引起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

1.2.1 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是书面合同。采用书面合同,不仅有利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还有利于维持劳动关系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很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还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却存在着事实的劳动关系是引起劳动关系争议的原因之一。

1.2.2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不及时,不给劳动者交社会保险等

有些用人单位只顾得自己的利益,完全不顾及劳动者的利益。他们忽视劳动者的利益,不仅不给劳动者入社会保险,还不给劳动者发工资。由于这些原因,经常出现劳动争议纠纷。

1.2.3 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争议

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标准以外,还私自地附加一些违反法律的,对企业有利的,对劳动者不利的条约。由于劳动合同内容的不合理,经常引起劳动争议纠纷。

1.2.4 劳动者辞职引起的商业机密泄露和大量赔偿金

引起劳动关系争议的原因还有劳动者辞职引发的大量赔偿金和商业机密的泄露。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大,年轻人"跳槽"这一现象已经非常普遍。有些员工跳槽到别的用人单位后,就将原单位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了新的单位,还有的员工入职前与公司签订了违约金条款。这些都是当前引起劳动争议的原因。

1.2.5 企业改革引发纠纷案件

企业改革也会引发劳动争议纠纷。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容易引发薪水变动纠纷、职位变动纠纷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等。

1.3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形式的转变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由仲裁裁决向仲裁调解方向转变。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四种形式分别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形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是由仲裁庭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该先调节,然后做出裁决,对调节达成协议的要制作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经过的程序。根据我国近几年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我国由仲裁裁决逐渐向仲裁调解方向转变,2000年到2010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以仲裁裁决为主,2010年往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以仲裁调解为主。

1.4 劳动争议主体单方和双方部分胜诉的比例改变

劳动处理结果显示,劳动争议主体单方胜诉比例下降,劳动者胜诉和双方部分胜诉比例升高。据调查,从1996年起,用人单位主体单方胜诉比例显著下降,劳动者和双方部分胜诉比例显著升高。大部分省份劳动者胜诉率高于用人单位单方胜诉率。但是,北京和上海恰恰相反,北京与上海用人单位单方胜诉率高于劳动者单方胜诉率。

1.5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作用不大

《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当事人不能不经过仲裁机构,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的存在有效地减少了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数量。为了研究劳动争议处理的结果,本文引入了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这一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是指:使人民信服的仲裁结果在处理的所有仲裁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根据宏观统计发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一直较低,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之后,有将近一半的人由于对仲裁结果不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我国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不好。如果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经过仲裁机构调解,那么,相信有很多当事人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会选择仲裁机构。

笔者认为,造成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政府人员,导致仲裁机构不独立,使得仲裁结果不够客观,不够公平、公正。

(2)仲裁员专业技能不足,缺乏有关仲裁的法律知识以及其他的技能,使得仲裁的质量不高。

(3)仲裁专业队伍建设落后,或者是仲裁人员不足,仲裁人员素质较低等。

2 劳动争议案件的微观分析

为了更详细地研究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笔者从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院抽取了100份劳动争议文书作为样本进行研究,提取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提取的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年龄、申请金额、获支持金额、仲裁裁决所用的时间、仲裁的结果等。对劳动争议文书中的信息进行微观分析后,主要得到如下结论:

2.1 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原因

根据对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院的100份仲裁文书信息的分析研究发现,引起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薪水、社会保险、申请经济补偿金等。其中申请经济补偿金引起的劳动争议最多,这有可能是样本量不足以及地区的差异所造成的系统误差。

2.2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方式

根据对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院的100份仲裁文书信息的分析研究发现,劳动争议仲裁主要以仲裁调解为主。100份样本中,其中采用仲裁调解的案件有60份。这符合全国的情况。

2.3 劳动争议主体单方和双方部分胜诉的比例

根据对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院的100份仲裁文书信息的分析研究发现,在100份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用人单位单方胜诉仅有2份,劳动者单方胜利有14份,双方部分胜诉为84分,这100个样本充分地体现了北京地区仲裁结果的整体状况,也从侧面表现出我国仲裁机构正在向公平、公正的方向走,不再只偏袒某一方的利益,而是维护双方的利益。

2.4 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现象突出

根据对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院的100份仲裁文书信息的分析研究发现,100份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人员唯有一名。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又调查了其他的仲裁院,发现一个仲裁员仲裁并非个例。这很明显地体现出了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人数不足,出现了仲裁员独裁的现象。

3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建议

根据以上对劳动争议仲裁现状的研究,笔者对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3.1 加强监管,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人单位的监督,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在劳动争议面前,发挥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作用,积极协调化解劳动争议。通过加强对企业用人单位的监管,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3.2 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营造公平、公正的仲裁环境

劳动仲裁机构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在人员配置上不具有独立性,工作人员大都是政府人员,这样不利于仲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较低的一个原因。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发挥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三方仲裁的作用,给仲裁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降低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真正为人民法院降低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3.3 培养专业仲裁人员,加快仲裁队伍的建设。

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大都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兼任,劳动行政部门人员不是专业的仲裁人员,他们缺乏仲裁方面的专业技能,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很有可能由于知识和技能的不足,导致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质量不高,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低的一个原因。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专业仲裁人员的培养,加快仲裁队伍的建设。

4 结束语

2008年期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增长。2008年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基本不变。在全国范围内,劳动争议主要是由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薪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内容、辞职引发的巨额赔款、商业机密的泄露、企业的改革等引起的。从劳动争议仲裁方式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方式正在从仲裁裁决向仲裁调解方向转变。 劳动主体单方胜诉降低,双方部分胜诉升高,表明了政府角色的改变。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服从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人很少,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不佳,劳动者对仲裁机构缺乏信任,仲裁机构没有明显地减少劳动争议诉讼的数量。因此,为解决这些问题,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对仲裁制度进行优化,营造公平公正的仲裁环境;培养专业仲裁员,加快仲裁队伍的建设,发挥出仲裁调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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