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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城市建设中的规制创新:基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视角

2019-12-24

人民与权力 2019年4期
关键词:规章时限细化

张一鸣在《重庆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撰文指出

通过从主体、制度和过程的视角对市级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如下问题:(一)目前的政府规章缺乏统一的备案审查主体,存在多头备案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的问题,且相关备案审查机构和人员还存在配备不足的问题,这些不足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主体合力的发挥。(二)政府规章备案审查方面还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还未能实现有效衔接、互为补充,备案审查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公众参与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还有待完善之处。(三)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在审查标准的明确和细化方面,在审查程序的时限、程序、过程、结果的公开透明方面,与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待还有差距。针对法治城市建设中的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可从如下方面推进行政规制创新:(一)主体创新: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要进一步畅通政府规章审查渠道,一是从备案审查机构着手,提升备案审查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赋予公民参与更大的权重,赋予审查建议和审查要求同等待遇。三是探索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将政府规章逐步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四是探索规章备案审查与司法机关监督的有效衔接,逐步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二)制度完善:健全统一备案审查制度。要加快在国家层面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启动机制,充分发挥好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的整体合力。同时,强化对于规章备案审查主体的监督,健全公众的参与保障机制,强化公众的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三)过程公开:细化备案审查程序。通过明确报备时限、受理时限、结果异议时限等审查时限,从形式审查、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等几个维度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逐步形成一个统一、固定、细化、可量化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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