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地方立法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2019-12-24付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主导权。要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研究确定立法项目,努力实现立法和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报送同级党委批准执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要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把握立法进程,妥善平衡各方利益需求,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又防止狭隘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的干扰,树立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不缺位不越位,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在我国上位法已基本完善情形下,设区的市立法不能急于求成,一方面,要密切关注最新立法动态,主动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实现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更好地配合国家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城市治理和发展现状,结合本地区特点,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不搞立法攀比,有所立有所不立,制定真正满足现实需要性、有地方特色的法规。
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要健全地方立法评估机制,将立法评估作为常态化工作、上升为制度性规范。要构筑多元化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需要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人大相关机构积极介入,主动发挥督促、支持作用;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法规,可以探索建立综合起草机制,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起草等方式实现高质量立法。要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前瞻性,从实际出发,在科学判断本地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趋势和要求的基础上,做出富有前瞻性的安排;坚持有效管用的原则,有几条定几条,力求有的放矢,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拓展公众参与度,提升公众参与的实效性。要拓展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各个阶段和环节,通过各种媒体全方位地公开立法信息,广泛征求对立法项目、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立法并提出有价值意见和建议,对公众提出意见进行详细分析并认真吸收,努力增强法规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