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权益保护
2019-12-24刘辉
文/刘辉
据科学统计,2017年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华侨人数)139008万人,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831万人,占总人口的11.4%。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极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社会老龄化促使了退休再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兴起,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关于退休人员就业的法律问题。当前,国内外对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人身损害问题的研究侧重于建立特殊工伤保险制度等事后救济机制,对其劳动权益的研究不够重视,文章通过研究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基本理论,分析我国退休人员劳动权保护现状,剖析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的劳动权益由于法律界限不清晰而被侵犯的问题,提出对退休再就业的劳动权益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退休再就业产生的背景
2018年10月20日,中国的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2018年学术大会在国家会议中心举行。会议指出,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中国新的基本国情,也是我国现阶段及未来相当长一没时间内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据全国老龄办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17.3%。而十三五时期,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持续加深。为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项问题,退休人员再就业得到国家的支持。国家鼓励老年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从事一些与其身体健康、爱好、能力相一致的工作,比如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教育和传授知识、咨询服务的提供、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工作,运用自己积累多年的专业能力,进一步发挥余热。
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退休再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权保障及其不足
获得工资报酬是退休再就业人员者进入劳动领域的直接目的和基本追求,所以其工资报酬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同工同酬之保护即是基于保护劳动者之报平等权而展开的。“同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相同的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与取得相同的工作成果,“同酬”就是指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应该是同等价值的工作获得同等报酬,既不是指相同岗位就应该获得同样的报酬,也不是指等量工作一一定获得相同的报酬,而是一个价值等量的标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天然的存在弱势地位,退休再就业群体因其年龄等原因加之大部分再就业人员的心态是再度发挥余热,没有十分重视工资的合理性,部分用人单位选择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原因是,为了利益最大化、节约成本,而且我国用人单位种类多、规模差距大难以统一要求同工同酬权,同工同酬规定的又比较宽泛,造成其比一般适龄劳动者在同工同酬权方面受到侵害的程度更加严峻。
(二)退休再就业人员无法享受最低工资制度
按照现阶段所出现的实际案例可知,退休人员再就业所享受的最低工资待遇并不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主要原因是由于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后,会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而也就不属于劳动者范围,与用人单位所构建的劳动关系,也并不包含在劳动法保护范围内。在《最低工资规定》与《劳动法》内都进行了针对性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内,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最低工资规定》隶属于《劳动法》的规定,进而二者所针对的主体相同,也就是劳动法内所表示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受到劳动法认可,进而也就无法享受到最低工资制度。
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一)明确退休再就业人员法律地位
退休再就业人员年龄、身体健康条件的特殊性,在退休再就业之后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方面都需要特别的规定。老年群体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之一,其个人合法权利在相同条件下无法平等获取,尤其需要社会力量与政府进行帮助。基于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为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人的经济收入,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退休人员的“劳动者”身份,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二)完善退休再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权
明确同工同酬权是我国公民必须享有的权利,是我国企业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在立法时,应该对同工同酬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进行清楚的阐述,这样就能对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进行有力的保障,同时,对同工同酬的法律适用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因为工作单位、工种的不同工资待遇必然存在较大或较小的差异,所以要将同工同酬范围适用于同样的单位相同岗位范围内。不同工作单位、不同工种之间具有工资差异是合法合理的,他充分反映不同企业的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其有在法定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资的权利。因此,应对同工同酬的法律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定,才能更好的保证其具有适用性与可操作性。
对于同工同酬权的完善还应该结合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特殊性对其进行规定,主要涉及:完善同工同酬立法,对退休再就业人员之同工同酬权益进行专门规定,应当着重参照其自身工作经历、身体因素以及社会人脉资源的掌握,进行综合考量以实现对退休再就业人员之同工同酬权的合理保护。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应当协调与一般劳动者之间的外部平等,同时也不能忽视退休再就业人员之间的内部比较。退休再就业人员内部之间的差异也比较大,立法时应当排除用人单位依据非合理因素在退再就业人员之间进行同工不同酬的可能性。需要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对退休再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做出合理的立法选择,是不能一蹦而就的。立法者应当立足于实践中退休再就业问题的发展现状,做出与时俱进的价值选择。
(三)借助立法界定退休人员再就业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
退休人员再就业在赋予劳动者法律地位情况下,劳动关系在界定之后,退休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福利情况下,还可以受到特殊保护,进而获取相对应工资报酬。但是退休人员再就业就领取了两份收入,有偏差嫌疑。退休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之后,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福利,这是对退休人员工作之后的评价,是国家为保证退休人员在年老之后正常生活所提供的保障。首先,养老保险待遇和工资在性质上存在差别,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给予一定资金;其次,这里面的工资表示退休人员再就业之后所获取的资金,二者价值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并不能由于退休人员再就业享受工资及养老保险,就否定退休人员再就业及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国际劳工组织在推出的《老年工人建议书》内,提出要是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退休自愿,退休年龄在设置上应该更加灵活多样。这也就表示,劳动行为并不应该按照退休年龄所确定。因此,退休人员再就业之后,可以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都可以构建劳务关系,只要与劳动特征相吻合,即便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也可享受最低工资保护。
结语
国家立法的缺位使得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在社会上的法律地位、同工同酬权、最低工资等方面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问题的探讨,我国存在着诸多争议,为了更好的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应采用劳动说的观点,明确其为特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即使退休再就业人员年龄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并不影响其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只是因其存在特殊性需要在相应的劳动权益方面进行调整。
通过修订《劳动法》,督促政府管理、监督企业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报酬等完善劳动同工同酬制度;通过对社会保险权的确定,明确退休再就业人员受社会保险法的保障。有效的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必将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加强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的法治建设,依法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完善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