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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银行资本准入与经营绩效的实证分析

2019-12-23王世杰蔡先晖

关键词:市场准入商业银行资本

王世杰 蔡先晖 郭 丽

(广东金融学院经济贸易学院, 广东广州 510521)

一、引言

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防止市场垄断,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这意味着对于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而言,其准入限制有望进一步放宽。过去,民间资本虽然可以进入金融领域,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并且对银行经营没有决策权。从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民营银行“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再到十九大报告提出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可以看到,我国正逐步加快扩大银行业的对内开放。从2014年银监会开展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到2015年首批五家民营银行全部开业,再到2017年全国已开业的民营银行达17家。可以看到,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进一步拓宽,并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本文界定的民营银行不是相对国有银行而言的,也不是只要有民间资本参与的银行,而是特指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他们具有如下几个属性 :第一,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并控股的“民有”银行;第二,由民间投资者掌握经营权和控股权,政府货币当局除了依法监管,不进行直接干预;第三,是预算硬约束的银行,它们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因此,这些民营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规范合理的准入制度,一方面会因过高的进入壁垒而无法充分激发当地金融活力,另一方面又会因准入条件过于宽松导致恶性竞争引发金融风险。对民营企业而言,融资便利和行业的丰厚利润都会对他们产生激励,因此大批量申请设立银行。然而在兴办民营银行的背后,隐藏着关联性风险和“劣币驱逐良币”风险。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6月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及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使我国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的准入较之以前有了显著变化。

随着国家对银行业进一步的对内开放,民间企业设立银行的意愿也不断高涨,这也意味着必须得有具体的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要求。通过合理设置银行业的准入门槛,在预防银行业产能过剩的同时,使新设的银行在普惠金融领域充分发挥作用,有效增强区域内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效果。根据近几年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的发展态势来看,虽然其数量仍然呈现增长趋势但其中暗藏的危机也不可忽视,而建立一个规范的准入机制则是确保民营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相关文献综述

通过查阅分析近几年相关文献,发现当前研究主要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困境,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国际比较以及准入体系监管这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困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由隐形变显性意味着银行业制度环境趋于平等,有利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际经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中小银行破产增多,银行业市场结构趋向于集中。这意味着在目前市场准入制度有待完善的情况下,中小民营银行可能会产生挤出效应。[1]王刚,吴飞通过对五家首批试点民营银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五家银行在结构上都实现了股东间相互监督、股权相互制衡的局面,但只有温州民商一家银行实现当年盈利。由此可见,民营银行试点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其业务范围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市场准入规则限制单一网点、某些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尤其对于不设线下网点、完全依靠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民营银行而言,远程开户受限将直接影响其市场准入。因此,他们指出应当进一步放宽准入,坚持“宽进”与“严管”相结合,在为民营银行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的同时,有效守住风险底线。[2]此外,民营银行市场准入还存在地区差异,东北地区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比较困难的原因在于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水平不够高,民营经济活跃度也较低,但在国家经济政策利好和民营银行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条件下,东北地区对民营银行的需求仍很旺盛,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在建立民营银行方面具有比较优势。[3]从已有民营银行市场进入的途径来看,一般包含三种模式,即新银行的增量扩张、旧银行的存量改组以及对某些银行的网络金融改造,在民营银行创设早期,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应制定有差别的区域市场准入制度。在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放宽准入限制,鼓励民营银行进入;在民营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抬高准入门槛,放缓民营银行进入步伐。[4]

第二,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国际比较。周民源通过梳理台湾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路径与发展过程,发现台湾当局在2001年后推行的两次金融改革促使民营银行加速进入市场,最终造成金融体系的恶性竞争。因此,他认为在控制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速度的同时还应当明确民营化的对象。主要针对股权结构相对简单的地域化和县域级的城商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复杂、结构庞大、经济地位特殊的大型商业银行则不在范围内。[5]如果对比香港、台湾地区与美国的银行市场准入规则,可以发现美国对民营银行的设立审批其实是最严格的。[6]美国货币当局正式授予银行牌照前,对民营金融机构的效应评估十分重视;香港一直遵循银行三级制度,银行业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而我国台湾地区在建立民营银行方面相对容易,民营银行设立有具体法条可供参照,符合条件就可以建立,由此也带来银行业的无序竞争,增加了银行业的关联风险。基于此,我国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可以结合上述三个地方的长处,循序渐进地审批创设,香港的银行三级发牌制也可借鉴。日本主银行制度以与企业结合程度深而闻名,我国对应的金融集团与之相似,但中信、民生等银行在业内份额并不高。如果放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构成一定的威胁,也更有可能激发市场活力。[7]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关于民营银行法律法规,已有的《商业银行法》也不完全适用于民营银行。

第三,民营银行准入体系的监管。即使放宽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但监管体系不可缺失。因为,完善的民营银行监督管理体系是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8]民营银行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各方监督力量,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格局。同时,还应当做好民营银行信息披露等金融监督工作,构建与民营银行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环境,通过增加其透明度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内部人控制等现象。政府还要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以完善民营银行资本的价格机制。[9]此外,政府应严格筛查审批队伍,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职业素养。[10]还有学者认为银行业的公平竞争与规范监管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重复博弈的后果。他们认为监管部门只有完善审核制度,提高企业申请成本和失信成本,才能使分开完美贝叶斯均衡得以实现。[11]

上述文献主要通过定性分析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研究,但仅从理论角度对我国目前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难易度进行分析还不够,而且民间资本设立的民营银行也与以前的民营银行在发起人、股本结构上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本文在参考上述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考察在目前市场准入条件下的资本金准入和业务准入两个方面是否存在门槛过高的问题,并借鉴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做法,提出相关对策。本文只能就浙江省民营银行资本充足率与经营绩效进行实证,间接得出政府对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的结论。至于能否选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经营绩效两个变量进行实证,已有文献显示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

Alaa Guidara等通过对加拿大6家特许银行在1982-2010年间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经济萧条期,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提高[12];Nesrine Ayadi,Younès Boujèlbène通过对欧洲30家银行在2004-2009年的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提高资本充足率反而会使银行经营效益有所降低[13];朱明秀,吴奇通过对我国14家上市银行在2006-2009年间的数据建立回归模型,实证研究发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经营绩效之间无显著相关性[14];成洁选取我国16家上市银行在2004-2010年间的数据,采用3SLS计量方法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绩效呈负相关关系[15];李新娥、张志君以我国16家商业银行为样本,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资本监管与银行综合绩效正相关。[16]

三、民资设立民营银行资本金与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

由于国内对民营银行的界定还存在争议,加上目前我国民资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处于试点开业状态,因此有关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的数据很难获得,关于市场准入的实证研究也较少。基于此,根据已搜集数据证明民营银行资本金和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可以间接看出对民营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两者关系紧密,对民营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两者之间关系不大,严格要求民营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数量,意味着民资发起设立民营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门槛有过高之嫌。浙江省是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省份,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选择浙江省8家民营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不大,可以间接证明对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资本金市场准入要求是否过高。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之所以能称为民营银行,必须是民营资本在银行中拥有决定数量的股份。目前已创设的民营银行基本是地方性小银行,民营资本来自当地的民营经济。这就意味着地方民营经济实力对民营银行的设立及发展的影响举足轻重。而民营银行自身也是民营经济的一部分,他们共同决定了地方经济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浙江省是我国的经济大省,其人均GDP位居国家前列、其市场化程度和民营经济发展状况领先全国其它大部分省份。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笔者收集、整理了浙江省主要的几家民营银行相关数据。我们假定,目前政府对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资本金市场准入门槛偏高。因为市场准入门槛的检验没有明确的标准,我们只能通过民营银行资本金和经营绩效相关性的实证分析间接检验。参考各银行的股本结构、盈利状况,本文选取了浙江省的宁波银行、温州银行、浙商银行、台州银行、湖州银行、泰隆银行、稠州银行、绍兴银行作为样本。为确保数据的有效性,选取了2007年至2016年10年数据。数据均来源于各银行公布的年报。

表1 2016年浙江省8家民营银行股本结构情况

数据来源 :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zl/bank/20141013/145820522862.shtml.

根据表1,稠州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和温州银行第一大持股股东性质均为非国有。其中,总部位于义乌的稠州银行和总部在台州的泰隆银行没有任何国有股份;温州银行、台州银行、绍兴银行和湖州银行的国有股份比例均低于40%。另外,根据8家银行公开年报中显示的前十名股东持股表,可以发现,民间资本牢牢占据上述银行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并且持股比例不低。

(二)变量选取

在模型设定上,本文以反映市场准入难易程度的银行资本金作为解释变量,以衡量银行经营绩效的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采用OLS方法。经营绩效是指一定经营期内企业的经营效率与业绩,主要以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作为衡量指标。商业银行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虽然在经营绩效的衡量方面与一般企业存在差别,但是其最终目的与企业相同,即获取最大利润。因此,在本节研究中,将盈利能力作为衡量银行经营绩效的指标。一般来说,衡量商业银行盈利性的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收益率。从银行自身资本的角度看,衡量自有资本效率用净资产收益率更好,但忽略了民间资本利用债权形式投资的影响,总资产收益率更能系统综合地反映企业的收益能力。本文设定的被解释变量为总资产收益率(ROA),主要的解释变量是民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因为资本充足率既是《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也反映了商业银行自有资本的数量。用自有资本的数量与银行经营绩效是否存在相关性证明监管部门对资本金的准入方面更具说服力。此外,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因素还包括存款债务比率等,因此在其他解释变量的选取上,将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资产负债率、存款债务比率、成本收入比例3个指标作为解释变量。除了上述变量以外,商业银行的其它因素如银行总资产也可能会对其经营绩效产生影响。考虑到银行规模不同对银行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资产规模越大,业绩越好。因此我选取银行总资产为控制变量,总资产是总量数字,为了与其它变量匹配在分析过程中取自然对数处理。具体的相关变量的代表符号及定义,如表2所示。

表2 相关变量的含义

(三)研究假设

假设1 民营商业银行经营绩效与银行资本充足率无显著相关。

资本充足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本承受坏账损失的风险的能力强弱。传统货币银行理论认为,银行核心资本的多少决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核心资本类似企业的自有资本,自有资本越充足,银行对资本的处置越灵活,很难发生流动性短缺,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较强。为此,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有明确严格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金融体系接轨,中国银监会按照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金要求,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但鉴于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大部分商业资本充足率可能并没有达到8%,一般都处在6%左右。无疑,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经营更稳健,抗风险能力越强。但也意味着增加了银行的资金成本,银行经营的稳定性不等同于盈利性。已有研究发现,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不大,甚至不相关。考虑到本文研究对象是那些没有政府信用担保兜底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完全是按照银行监管当局的政策执行。因此,本文假设民资发起设立的民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经营绩效没有显著相关性。

假设2 民营银行经营绩效与银行资产负债率负相关。

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资产负债率越高意味着银行的借款越多,银行借款主要来自吸收公众存款。这部分资金都必须支付利息,只有大部分存款贷放出去才能给银行带来收益,因此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加重了银行运营成本。此外,高负债率不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在宏观经济降杠杆的大背景下,民营银行为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大幅度调整资金配置,对经营绩效产生不利影响。

假设3 民营银行经营绩效与存款债务比正相关。

存款债务比是指存款总额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在当前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不仅可以浮动贷款利率,而且也在逐步浮动存款利率。在宏观资金面普遍宽裕的前提下,民营银行有可能以很低的利率吸收存款,民营银行吸收的存款越多,从事资产业务获得的收益越大,银行经营绩效显著提高。

假设4 民营银行经营绩效与成本收入比负相关。

成本收入比是财务报表中关键指标,真正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成本收入比越高,企业获得收入付出的代价越高;成本收入比越低,企业获得收入付出的代价越小,经营绩效越高。因此,如果商业银行的成本收入比越低,单位收入下银行支出的成本越低,盈利能力越强,经营绩效显著。

(四)模型构建

本文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对浙江省8家民营银行2007年至2016年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考虑到数据的非平稳性,首先需对样本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如果出现单位根,对数据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证估计结果的有效性。由于总资产收益率、存款债务比率、成本收入比这三个变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因此先对数据进行了一阶差分处理,去除趋势项再进行单位根检验。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主要分为同单位根与不同单位根两类,本文采用相同单位根LLC检验和不同单位根ADF检验两种方法。如果它们都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则可以认为此序列是平稳的,反之就是非平稳的。各变量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各变量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根据表3可知,上述六个变量通过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序列是平稳的。由于数据进行过一阶差分,差分后的序列是零阶单整序列,无需建立协整模型进行检验。依据面板数据模型分别建立变截距、变系数与混合模型,具体表达式如下 :

混合模型:yit=α+xitβ+μit(i=1,2,…,N;t=1,2,…,T)

变截距模型 :yit=αi+xitβ+μit(i=1,2,…,N;t=1,2,…,T)

变系数模型 :yit=αi+xitβi+μit(i=1,2,…,N;t=1,2,…,T)

已有研究关于企业经营绩效的衡量指标有多个,营业收入、企业税前利润等都可以作为备选。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民营银行差别太大。因此,本文选取银行总资产收益率(ROA)这个相对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前文所述的资本充足率(CAR)、银行资产负债率(DA)等作为解释变量,建立如下模型 :

考虑到样本对象来源于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数据不可能出现随机变动,在变系数与变截距面板数据模型中选择建立固定效应变截距模型,使用Eviews8.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并对上述方程进行F统计量检验和Hausman检验,结果表4所示。

表4 各解释变量对民营银行盈利性影响的实证结果

注 :***、**、*分别表示回归系数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从表4可以看出,R2为0.51, D.W为2.3接近2,残差序列无明显自相关现象,模型各解释变量的独立性较强。从回归的结果看,上述民营银行的成本收入比、存款债务比率和资产规模都与其经营绩效显著相关,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率对民营银行经营绩效影响不显著。

(五)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表4中的t统计量检验结果以及各解释变量系数符号,可以看出,在1%显著性水平下,存款债务比率(SUBC)与总资产收益率(ROA)显著正相关;成本收入比(CIR)与总资产收益率(ROA)显著负相关;在10%显著性水平下,资产规模(SIZE)与总资产收益率(ROA)显著正相关。资本充足率(CAR)与资产负债率(DA)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综合模型的回归结果与前文提出的假设,得出如下结论 :

1. 民营银行资本充足率与经营效益之间没有相关性,假设1得到验证。说明资本充足率只是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硬性规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问题是,由于民营银行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银监会对民营银行在资本金的要求会比国有商业银行与大型股份制银行更严格。因此,民营商业银行在创设之前,银行监管部门对其资本金的设立门槛不会降低,这间接证明所有民营资本创设民营银行在其市场准入方面肯定是严格的。

2. 民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假设2没有得到验证。说明民营商业银行经营绩效与其资产负债率的关系也不明显。商业银行作为企业肯定是高负债的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对其业绩影响并不大,只要吸收的存款顺利贷放出去,负债越多资产越多。值得一提的是回归结果显示的两者关系系数符号为负,资产负债率越高,民营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越不好。说明民营商业银行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对经营绩效产生不利影响。

3. 民营商业银行存款债务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与经营绩效呈现正相关,假设3得到验证。说明尽管资产负债率对经营绩效产生不利影响,但存款债务比率的提高却有利于提升民营银行经营绩效,两者之间基本保持同步增长。这说明如果负债主要来源于存款(吸收当地闲散资金),再集中贷放出去获取利息收入,存款的增加意味着债务比例的上升,吸收的存款越多、发放的贷款越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会提高银行的经营绩效。

4. 成本收入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与银行经营绩效呈现明显负相关,假设4得到验证。从上表结果看,民营银行成本收入比对业绩的影响具有放大的负效应。成本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经营绩效会下降三个百分点。银行作为货币资金经营企业,交易资金规模很大,经营绩效与成本收入比息息相关,要想提高经营绩效,就必须把成本收入比例降下来。

5. 作为控制变量的资产规模,实证结果显示在90%的置信水平上与民营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呈现正相关。这说明与国有商业银行类似,规模越大的银行,其经营效益越高。从侧面也证明了银行业是规模经济效应行业。无论是降低平均营业成本,还是市场影响力方面,规模越大的银行越有优势。

目前,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细则还在不断完善之中,现有注册资本最低20亿元;发起人为拟设银行注册地所在省(区、市)内纯中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发起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采取共同发起设立方式;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要求。此外,还有承担剩余风险(存款保险50万之外的赔付)的制度安排。但通过对上述浙江省民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经营绩效的实证分析表明,资本充足率对盈利能力影响并不显著。这说明资本金的要求主要侧重防范风险而非追求业绩,民资发起设立民营商业银行至少资本金市场准入方面有偏高的门槛。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政府允许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各省市地区都可以设立多家民营银行。首先,在一定时期内某一区域对某一行业的市场容纳量是有限的,否则会导致市场的恶性竞争并引起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因此,对于有着特殊性质的银行业,相关机构更应该在某一地区做出设立民营银行的抉择之前仔细考察该地区的金融机构数量及市场饱和程度。其次,由于开设民营银行的资本来源于民营资本,主要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因此当地的某家或几家民营企业是否具备作为民营银行发起股东的资质以及当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是否比较发达都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再次,当地的市场化程度以及金融环境对民营银行的设立也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较高且金融环境良好的地区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业受市场机制的影响也更大,并且基本能够实现金融业通过“看不见的手”自发运转,而使政府的行政干预大大减少。

目前,我国对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主要依据《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对民营银行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的民营企业的准入条件,除了需要满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外,更详细对其经营表现以及财务状况等做了详细规定 :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这说明对资本金准入的要求过于原则化。一方面,说明货币监管当局对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在资本金准入方面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各地区统一设定同一套标准也是提高准入门槛的表现。根据樊纲等人撰写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可以了解到2008-2014年我国各省市场化程度。《报告》以2008年为基期,基础指数的计算以基期年份作为基准,采用0-10分的相对评分系统,以该分项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为10分,最低的省份为0分。

表5 各省市场化指数评分

数据来源 :《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根据表5,可以看到我国各省地区市场化程度差异十分显著。浙江、上海、江苏等东南沿海省份和江西、河南、湖南等中部地区以及新疆、青海、西藏等西部内陆省份的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东南沿海省份的市场化指数评分大部分在8分以上,浙江、上海、江苏、广东的评分更是高达9分以上;中部地区的评分则普遍处于[6,8]这一区间;西部内陆省份与东南沿海省份相比,市场化指数评分则较低,尤其是新疆、青海和西藏这三个省份的评分从2008年到2014年都在4分以下。此外,根据工信部公布的相关数据,2016年我国东部和西部的中小企业数量分别占全国总量的42%和15%。

由于各地区市场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当地民营企业发展的差异,应该区别对待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不能完全按照统一的标准。在设置资本金准入门槛方面,应该根据各区域中小民营企业数量及市场化程度制定不同的民营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区域设置差异性进入壁垒。东部地区经济实力整体高于西部地区,市场化程度也高于西部地区,对两地设置相同的门槛恐怕不合时宜。针对东部地区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数量庞大的特点,监管部门可以考虑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标准,同时提高民资设立民营商业银行的最大数量上限。

对经济欠发达、尚没有设立民营商业银行的省份,适当鼓励当地资金非常雄厚,完全达到市场准入标准的民营企业进行申报。一旦获批,监管部门应当引导民营商业银行为当地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在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例如甘肃、新疆、西藏等,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民资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但并不是非得要求当地一定要设立民营商业银行,需结合当地民营企业实力、资金规模等条件综合考虑,宁缺毋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当然,监管部门还须严格控制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数量,避免带来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

注释 :

[1] 卢文华 :《对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新思考》,《浙江金融》2015年第8期。

[2] 王 刚、吴 飞 :《我国首批试点民营银行经营状况调查与政策建议》,《经济纵横》2016年第12期。

[3] 罗春婵 :《东北地区建立民营银行的可行性探析》,《吉林金融研究》2016年第1期。

[4] 李朝芳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特征及初期发展策略——以浙江省民营银行发展经验为鉴》,《西南金融》2016年第3期。

[5] 周民源 :《我国台湾地区民营银行的发展路径及对内地的启示》,《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1期。

[6] 张 丽 :《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准入制度及对我国设立民营银行的启示》,《金融经济》2014年第3期。

[7] 马 一、张 敏 :《日本民营银行法律规制研究——兼谈对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借鉴》,《区域金融研究》2016年第6期。

[8] 马 健 :《完善民营银行的监督管理体系》,《宏观经济管理》2014年第8期。

[9] 卢福财、张荣鑫 :《中国民营银行的设立 :现实意义、政策选择与风险防范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年第4期。

[10] 沙 慧、张 琳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博弈分析》,《征信》2015年第3期。

[11] 戴德宝、薛 铭 :《民营银行准入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17年第9期。

[12] Alaa Guidara, Van Son Lai, Issouf Soumar, Fulbert Tchana,“Banks' Capital Buffer, Risk and Performance in the Canadian Banking System :Impact of Business Cycles and Regulatory Changes”,JournalofBankingandFinance,no.9(2013),pp.3373-3387.

[13] Nesrine Ayadi ,Younès Boujèlbène,“The Role of Capital Regulation on Bank Performanc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nagerial and Financial Accounting,no.3(2014),pp.203-226.

[14] 朱明秀、吴 奇 :《资本充足程度、信用风险与银行绩效——基于中国上市银行的实证分析》,《财会通讯》2013年第18期。

[15] 成 洁 :《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资本与风险调整》,《统计研究》2014年第2期。

[16] 李新娥、张志君 :《资本监管与银行综合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企业经济》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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