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现状分析及问题研究
2019-12-23李娜娜
李娜娜
(国网蒙东平庄供电公司,内蒙古 赤峰 024000)
一、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管理计划含义
一般对于资产管理业务,有如下定义:指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以及相应的管理,提供金融服务;资产管理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管理上的勤勉责任,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并由委托人承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投资收益的业务。而所谓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就是为实现资产管理业务,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的计划,计划的目的就是通过一定形式形成的资产投向合同所约定对象,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目前,国内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定位仍旧是存在争议的。法学界在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定性方面,存在两种有差异的代表理论:分别是委托代理理论和类信托关系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委托理财业务。就业务本质而言,就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相互约定的资产管理行为,其行为包括委托人将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其金融类资产一般投资于金融市场,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受托人一定比例的收益。
由上述理论的认定可知,委托代理理论将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其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特征,具备全权委托代理行为的特征。第二,资产管理业务中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信托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人一般不具备信托业的从业资格;受托人并未取得受托财产的完全所有权。
类信托法律关系理论认为,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不过却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非完全意义上的信托关系,或者说是具备信托的本质特征,但却不具备信托的完全特征的行为。该理论认为关于信托的判断标准,应区分为信托本质标准与完全标准两种。其中本质标准就是受托人是否享有受托财产一定的财产权,具有对受托财产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受托人是否有权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使用和处分受托资产;受托财产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否与财产经营结果直接相关。具备以上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信托关系。而信托行为的完全标准,就是除上述标准外,还包括需要具备信托行为所有特征。资产管理业务的确不符合信托的完全标准,但是却符合信托的本质标准,由此可以将资产管理业务界定为准信托的行为。
对于上述两种法律理论,应该说各有其理由,应当在实践中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区分。但总体说,资产管理业务的类信托法律关系说有利于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独立法律地位,有利于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当事人明确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清晰界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属性。
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主体类型
从2012年以来,我国金融行业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尽管因为分行管理的原因,监管规范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金融行业的全资管形态基本已经形成。目前,国内资产管理的业务运作主体及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商业银行
作为金融行业的最主要的运营主体,国内商业银行凭借其营业规模、销售渠道、客户忠诚度等优势,可以较好地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在存量和业务规模上均占比最高。就目前来看,通行的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有以下几种。
银行自主投资管理。这是最传统的运营方式,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进行直接投资。
借助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主要是商业银行购买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
银行委外业务。银行将理财资金委托给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受托机构承担日常管理职能,银行获取收益率。该类业务在中小商业银行中占比较高。
(二)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行信托计划,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经营委托资产。业务类型主要包括:
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
集合信托。受托人把2个或2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加以集合,以受托人的名义对该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置。
伞形信托。主要是以上两种信托产品的嵌套,即在同一个信托产品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子信托。
(三)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行资产管理计划,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经营委托受托资产。业务类型主要包括: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向单一客户募集,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比较灵活,一般由合同约定投资于某类特定产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向2人及2人以上,200人以下募集,合格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为100万元,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标准化证券产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践中一般用于资产证券化业务,通常用于大型融资项目,比如城市基础建设类、市政工程类。由证券公司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待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作为发起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计划份额在交易所市场流通转让。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以定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比较常见。
(四)基金及其子公司
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定位于具备公募性质的标准化证券投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
基金公司公募产品。基金公司传统业务,由基金公司公开募集,向不特定对象,或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受益凭证。
基金公司专户产品。面对特定客户的私募产品,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并担任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
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也是私募产品,投资范围广。
(五)期货公司
目前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少,只有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期货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投资范围包括:各类标准化资产,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六)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是保险机构的子公司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产品涵盖股权类、债权类和金融衍生类产品,发行也限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可向单一定向、或向多人集合发行。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高新技术的应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尽管不具备直接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的资格,但自身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协助金融机构广泛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这类机构一般扮演着投资顾问的角色。
三、国内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部分机构会通过连续发行、联合运作方式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产品期限错开配置、价格按照不同期限分别核定。这些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所募集的低成本、短期险的资金投放到期限较长的债权类或股权类项目,实现产品套利或期限套利。这些机构,利用借新还旧模式,循环募集,循环兑付,循环投资,以寻求投资收益最大化。这种情况下,资产管理产品到期能否兑付,非常依赖于机构循环募集资金的能力,如果在某个时点,这些机构难以募集到后续兑付资金,就很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
(二)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在系统内叠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拥有大量低成本资金来源,但投资范围比较局限,一般为债权类项目。对于较优质的股权类项目投资,就通过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为通道,将资金投向这类股权类项目。
多层嵌套的业务操作下,资产管理产品法律关系复杂,债权、股权等各种法律关系相互交错,底层资产经常难以做到有效穿透,极易造成最终兑付责任或者兑付主体难以认定,无法有效维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对于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线下民间理财机构存在一定监管真空,往往难以做到有效的风险识别,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三)部分资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具备影子银行特征
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有着严格监管指标,银监会对于信贷类业务限制较多,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也非常严格。而商业银行借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产品,实现绕过监管指标的放贷业务,就不需要收到银监会贷款类指标的严格限制。
此外通过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合作,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产品,都实质在规避银监会的监管要求。从监管角度考虑,这类业务非常不透明,资金甚至部分投向房地产或其他政策限制性领域。
(四)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部分非金融机构并不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却依然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管控,参与到资产管理业务中,暴露了不少问题。例如,不合法的将线下私募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线上分拆方式向200人以上非特定公众销售;向不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理财产品;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最终挪用或抽逃资金,造成投资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