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24人诉A市B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2019-12-20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A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刘某某等人所居住的B区新春小区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1月,新春街道办事处对新春小区楼房安全性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楼抗震性不足,整栋建筑评定为危房,适修性差,建议拆除。2016年12月23日,B区城乡建设局、新春街道办事处制作《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并张贴,告知刘某某等人的房屋已经被认定为危房,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迁离。12月26日,B区政府作出《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书》,告知刘某某等人限期迁离,如对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2月27日,案涉房屋被B区政府拆除。刘某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B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安全鉴定应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新春街道办事处作为申请鉴定主体不符合相关规定,且鉴定是在刘某某等人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作出,鉴定报告也未向刘某某等人送达。B区政府依据鉴定报告作出《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书》,强制拆除刘某某等人的房屋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當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B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未依法送达行政文书,未告知强制拆除时间,未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在《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书》作出次日即对房屋予以拆除,剥夺了刘某某等人的复议权及诉权。故判决确认B区政府强制拆除刘某某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B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性的典型案例。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正当程序。本案中,危房鉴定的启动程序及鉴定报告送达均存在违法之处,而行政机关对房屋的强制拆除,更未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履行公告、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也未保证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