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的困境与未来的发展可能
2019-12-20彭玉来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文/彭玉来,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1 选题的背景
据统计,我国从进入人口老龄化开始,全国新增加老龄人口屡创新高,人口老龄化进程迅猛发展,这越发引人担忧。政府相关部门也因此采取了很多措施,“以房养老”便是其中之一。也因为人口老龄化,造成中国一个处于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负担十分沉重,一对夫妻要赡养两边的老人和自己的孩子。因此,如何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是当下中国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
2 何谓“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即房子的拥有者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保险人或银行,而房主依然享有居住权,保险人或银行对房屋进行综合评估,按月(年)给予房主资金。当房主去世后,保险人或银行可对获得的房屋进行处置。
3 我国“以房养老”的发展
2003年,“反向抵押贷款”正式被人提出;
2004年,原保监会计划在上海等四个一线城市进行“以房养老”试点工作;
06-07年的全国两会,“以房养老”被政协委员提出;
2011年,全国政协开会,谈论养老发展,“以房养老”再次被提及;
2013年,我国国务院发布了“以房养老”最新的相关通知;
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通知,正式在上海等四个一线城市实施“以房养老”;
2015年,首个“以房养老”产品由幸福人寿发行;
2016年,原保监会宣布,试点时间将从14年延续到18年,为期四年,并将试点从四个一线城市扩展到其他城市;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自今年8月开始,符合要求的各个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展“以房养老”业务,“以房养老”将开展到全国各地市。
4 我国“以房养老”试点效果与原因
在试点刚刚开展之时,只有四家保险公司获得开展“以房养老”的试点资格。但到今天为止,只有幸福人寿推出了一款产品,并且该产品累计承保99户,累计签约141户,从数字看,市场反应冷淡,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投保人接受度不高。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原因:
4.1 “但有方寸地,留于子女耕”
我们的传统观念影响着老人,老人们大多有“养儿防老”观念,想把房子等遗产留给子女,“以房养老”更加适合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
4.2 房屋的产权年限
70年的房屋产权,对于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来说,时间太尴尬了,当房子产权到期后,虽然《物权法》规定有“偿续权”,但如果续期费用过高,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可能会亏本,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4.3 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以房养老”涉及多个方面,比如遗产继承纠纷、房屋折旧、房价走势,需要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和房管局、民政局等多个部门机构合作才能开展。涉及金融、司法、房地产、财税等多个领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此外,“以房养老”还涉及到社会保障、社会监管、房地产行情变化、金融形势等,所以,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以房养老”的实施很难提供立竿见影的效果。
4.4 房地产价格未来走势
以后的房地产价格变化,是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由于未来房地产价格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在当下如此高的房价情况下,谁能保证房价会不崩呢?房价上升与否,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也很难做出准确判断,一定能获得收益吗?这也要画一个问号。同时,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还会思考房屋的折旧与损益。
5 国外“以房养老”模式
5.1 日本
日本的“以房养老”模式有两种,第一是直接融资方式,老人(一般为65岁以上)可以将房产作为抵押,然后从政府部门获得养老金,但养老金总额不能超过抵押物的80%,养老金按月(季)领取,同时还需要有担保人提供担保;第二是间接融资方式,老年人需要向保险人或银行等金融机构投保“以房养老”保险,但是这种方式要求政府必须是投保人(即老年人)的担保者。
5.2 新加坡
新加坡的“以房养老”模式有三种,第一是“以大换小”,即老人将大房子换成小房子获得养老金;第二是“倒按揭”贷款;第三是拥有多套房产的老年人,通过出租部分房子来换取养老金。
5.3 美国
美国的“以房养老”模式有两种,第一是由政府作为担保人的“倒按揭”,老年人要有实施还贷计划才可以申请贷款;第二是直接去政府机构开办的保险公司办理“以房养老”保险,但养老金总额不能超过抵押房产的60%。
5.4 加拿大
加拿大的“以房养老”很有意思,有房产的老人可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根据房屋的价值确定贷款金额,并且说明老年人只要不搬不卖,就可以一直住到逝世。
6 个人对我国“以房养老”的看法与建议
就目前我国“以房养老”所出现的问题,以及对于国外“以房养老”模式的发展经验,本人就我国的“以房养老”保险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6.1 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
事实上,所有的政策实施都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现在我国的“以房养老”保险还处在努力摸索的起步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就是其一,这就要求国家建立健全“以房养老”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以房养老”涉及到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和房管局、民政局等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实施,所以,为了防止各个机构部门的相互推诿,效率低下,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各机构部门的职责范围,这样可以使得“以房养老”的效率更高。
6.2 改变老年人固有的传统观念
前面分析过老年人普遍存在“养儿防老”、“但有方寸地,留于子女耕”这样的传统观念。因此老年人的固有思想是“以房养老”展开的又一个大问题。因此,这就要求国家、社会和百姓作出努力。例如,国家部门可以制定一些政策(如税收减免政策,对于风险较大的养老产品进行财政补贴等),或加大宣传力度等来加强“以房养老”对老年人的吸引力;现在自媒体这么发达,社会可以通过积极的舆论报道、新闻、报纸期刊、杂志、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等来宣传“以房养老”的优势与好处;对于家庭与个人来说,老人与子女要转变固有的观念,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迁。
6.3 加强对于金融保险市场的监管
现在“以房养老”政策遇冷,很大程度上是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不够积极,四年试点居然只有幸福人寿推出过“以房养老”产品,并且该产品的销售十分惨淡。所以,今年“以房养老”在全国范围推行之时,国家应当做出相应调整,以此调动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比如,政府要对这些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其开展“以房养老”业务,同时政府还要给予一些政策支持,允许所有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等。
6.4 吸收借鉴国外“以房养老”成功经验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不是照搬他国经验就可以复制他国的成功模式,所以我们应当对于他国的经验教训加以选择、借鉴、转换,以此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以房养老”新模式。上面我们分析了解了国外的“以房养老”的发展模式,结合当前我国“以房养老”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一些举措来发展我国的“以房养老”,比如将“以房养老”所得的养老金不计入其他社会保障时的家庭收入等。
6.5 “以房养老”产品的创新
当下我国“以房养老”产品还很单一,只是按月(年)固定的给予老人养老金,但我们应当考虑到老年人处于人生中的患病高发期,可能身体不便。如果我们想要做到真正的保障老年人晚年养老生活,还要考虑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产品。比如,我们可以让保险公司与一些社会服务部门合作,为老人提供一些上门服务,比如免费上门体检服务、送餐服务、节假日的探望老人服务等等。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在“以房养老”保险中加入重大疾病保险等,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养老生活。
7 “以房养老”未来的发展可能
就目前我国“以房养老”保险的发展缓慢情况,我个人认为只是暂时的,未来“以房养老”绝对大有可为。据统计,截止201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超过9亿,累计金额超过4.6万亿,“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属于第一支柱的平台已经初具规模;至2017年底,我们国家企业已经有8万户建立企业年金账户,其中企业职工人数超2300万,因此第二支柱也有所收获;相比起第一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发展缓慢,很多专家表示,从国际历史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必然要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而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承担个人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责任。“以房养老”是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构成之一。
8 总结
关系到人民生活的两件大事是“养老”与“房产”,“以房养老”便在此情况下应运而生。通过“以房养老”这几年的试点情况来看,我国的“以房养老”保险之路任重而道远。但是,我觉得即便“以房养老”达不到解决越来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会成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刘永涛.“以房养老”何如破冰前行[N].湖南日报.2018-8-31.第004版.
[2]王萌.破解“以房养老”金融困局[J].Finance金融.2018(44-46).
[3]朱晓宁.探讨新型养老方式—“以房养老”的现实性[N].劳动保障世界.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