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诉讼资格的探究

2019-12-20孙志港江苏大学法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诉权资格公民

文/孙志港,江苏大学法学院

1 问题的产生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对诉讼主体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是对国际环境公民诉讼的借鉴和发展。但是,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又存在很多空白之处。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主体资格问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学术上和技术上保障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为未来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主体资格的确立进行制度创新,减少实施阻力。

2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诉讼资格的分析

公益诉讼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像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制度、检察长制度;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私人检察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日本的民众诉讼等外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都可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经验参考。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允许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域外相比,我国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数都是在借鉴外国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看,虽然目前没有允许公民个人可以提起民环境公益诉讼,但我们需要解决具体的举证、方法、程序责任分配以及裁决、执行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政府和公益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意义在于具有诉讼权利的相关个人参与诉讼中去。首先,公民作为诉讼主体必须具有典型性,可以代替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从法理上说,这是公民在行使环境权,甚至是生存权的行为《宪法》赋予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环境权也是《宪法》保障人格尊严的内容之一,蕴含在《宪法》生存权和发展权等人权价值基础之中,从权利和义务两个角度来说,公民获得环境公益诉权是应然的。

其次,在环境问题中,公民个人利益与环境问题是最密切相关的,虽然目前国家机关和部分社会组织都有环境公益诉权,但在此类主体之间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主体很有可能通过一些非法渠道与原告沆瀣一气,在庭外进行非法的利益交易,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与环境最密切相关的公民的救济途径十分有限,而通过给予公民环境公益诉权很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通过对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诉权的顺位排序,使得环境公益诉权成为公民维护自身环境权的兜底救济方式。

3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诉讼资格赋予的制度设计

很多学者反对赋予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原告资格便是担心滥诉和诉讼膨胀。一如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案件,6名师生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最后处理的结果是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时的学者和法官对公民的诉讼资格的看法是十分的谨慎和小心,担心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而在2012年另一个案件——蔡长海诉龙兴光水污染侵权案,这也是国内首个胜诉的由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不要求被告进行经济赔偿,仅要求被告恢复相关水域的生态,此案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当地法院先行于法,肯定了原告的诉讼资格,由此使得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得到了及时的维护,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这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提高的结果,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公民的参与可以使环境公益诉讼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进行公民诉权确立的制度设计时应启动相应的奖励机制,激发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这种奖励可以由国家设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也可以由相应的社会公益组织设立类似的公益基金会,来补偿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消耗的金钱和时间。

在制度设计中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公民的法律素养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都需要极大的提升,因此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确定还需要一定阶段的发展,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中滥诉和诉讼膨胀,法院应该依法进行诉前登记和特殊的资格审查,在放宽公民公益诉权时可以从规定相关利害人享有诉讼资格开始,避免非相关利害人进行重复诉讼、恶意起诉等行为,浪费司法资源。这与社会组织的诉权发展过程相似,伴随着司法需求和社会进步不断,逐步放宽公民的环境公益诉权,审时度势,才可以有效的规避恶意诉讼行为,同时充分保障公民的公益诉权。

4 结语

环境保护是一个全民共同参与的环节,将公民个人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之内,让每个公民都有资格参与环境公益的救济,将促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更好地发展。

猜你喜欢

诉权资格公民
我是小小公民科学家
论公民美育
我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民事诉权保护
——以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为视角
论民事诉权保护
功能主义视域下民事诉权滥用的判断机制与标准
第二道 川菜资格人
诉权的人权化与人权的司法保护
十二公民
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