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存款监管角度探寻如何解决存钱荒问题
2019-12-20刘畅上海大学
文/刘畅,上海大学
如何缓解存款荒、降低商业银行负债端成本已经成为市场关心的重点问题之一。货币政策转向宽松看似是最直接的办法,央行今年也进行了四次定向降准,释放了一定的流动性。但在金融去杠杆已取得一定成效的情况下,重走货币政策全面放松、为影子银行松绑、刺激房地产的老路似乎已经不现实,政策的制定不仅仅要疗效还要看副作用。
1 我国的存款监管体系: 银 行是个“指标动物”
商业银行作为高杠杆的特殊行业,受到诸多监管指标的限制,俨然是“指标动物”。存款作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一直受到监管的高度关注。尽管存款没有被列为单独的监管大类,但有关存款的监管贯穿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方方面面。下面从现有的商业银行监管规则出发对我国的存款监管进行了梳理。
1.1 流动覆盖率
该指标设立的目的是对商业负债的长短期错配进行限制,约束对同业资金和短期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中的“小企业客户的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同样也包含稳定和欠稳定存款,二者的折算率不同。由于现金流出是在分母端,因此折算率越高对银行越不利。
1.2 净稳定资金比例
该指标越高,相当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由于存款相关的可用稳定资金是在分子端,因此折算率越低对银行越不利。
1.3 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匹配率主要用以衡量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指标更高说明存在“借短贷长”的问题。加权资金来源中,对各项存款和同业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折算率,其中各项存款是除了中央银行资金外唯一一个可以在剩余期限小于三个月的资金中占有权重的项目。由于存款相关项目在分子端,因此折算率越低对银行越不利。
1.4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确保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保障自己未来30天的流动性。存款相关项目主要在分母端,因此折算率越低对银行越有利,零售和小企业存款折算率最低。
2 我国的存款监管与巴塞尔协议III对比
2.1 商业银行监管整体框架一致,资本要求更为严格
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银行业的共同智慧,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主要参考巴塞尔III制定,但在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上,均要较巴塞尔协议III更为严格。考虑到各国银行的特殊性,巴塞尔协议对许多指标都没有硬性数字要求,而我国则提出了更加细致更加严格的标准。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的最核心约束,巴III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为8%,我国则为10.5%,相差2.5个百分点。
2.2 我国存款监管指标更多,监测指标隐性约束
我国的存款监管指标较巴塞尔协议III更多、更严。巴塞尔协议III提出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只有两个: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而我国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流动性匹配率和流动性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实质上是小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从具体规定上来看,与巴III相同的两个指标,对存款的折算率的规定也是一样的。而我国在LCR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中额外增加了“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附加标准”的条件,并赋予其更低(3%)的折算率,因此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难度在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附加标准的条件下实质上略有放松。但其他两个指标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压力依然是很大的,尤其是流动性匹配率,分子的3个月以下的资金来源中,同业资金的折算率为0,这意味着如果银行用同业存单来补充短期流动性需求,就会面临指标考核的压力,相应的对一般存款的依赖度会更高。
2.3 同时在金融稳定的目标之下,我国的存款监管更加注重结构性的调控
首先,从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方式来看:在分子端赋予存款较高折算率,在分母端赋予贷款较低折算率,期限越长,折算率越高。可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限制银行的期限错配,促使银行回归传统的存贷业务。其次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来看,分母端同业业务折算率为100%,远高于零售存款和机构存款,这一规定也鼓励银行提高稳定负债的占比,减少对同业负债的过度依赖。
总体来看这些“创新性指标”的设置其实都是为限制银行期限错配和压降同业杠杆。这背后的原因是2016年以来,许多中小银行通过“同业负债-资管计划-委外非标”的链条进行套利,不仅存在多层嵌套和资金空转的问题,还通过期限错配积累了大量的风险,因此同业杠杆的去化成为2016-2017年监管的重点,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我国的存款监管更注重存款期限和存款来源等结构性问题,服务于金融稳定的目标。鉴于我国准备金率仍偏高,银行信贷规模受限,存款总量难以扩大,同时货基规模不断膨胀,理财市场逐渐 壮大又使得存款不断被分流,银行面临着比较大的负债压力。
3 我国存款监管的过度监管与历史遗留问题
3.1 流动性匹配率的分子端给一般存款的折算率过高,仅次于来自央行的资金,尤其是在3个月以下的资金来源中,同业资金的折算率为0,虽然这有助于限制银行的期限错配,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在季末、年末等时点,资金面比较紧张,银行往往需要用同业存单来补充短期流动性需求,但是如果同业负债占比过多,就会面临指标考核的压力,这反过来就会加剧一般存款的争夺,“存款荒”更加明显。二是存款作为被动负债具有一定的刚性,指标导向下商业银行对存款的依赖度过高,而在存款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只能维持高利率来吸引存款,这给银行带来了比较大的负债压力。
3.2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对不同存款的折算率规定差距过大。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在分母端对零售存款与小企业存款规定的折算率是8%,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是35%,二者的差距比较大。从实际操作来看,对于银行来说,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具有客户黏性,很难短时间内提高,而零售存款成为银行争夺的重点,零售存款对于指标的贡献度也高,导致银行对其争夺激烈。
3.3 一些监测指标已经不适应现有的监管环境。很多监测指标随着经济发展都与现有的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疏通宽信用的传导渠道,削弱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4 存款监管的相关建议
经济下行压力下,降准并提升超储率仍有空间,有助于从源头上缓解银行的存款荒。存款准备金率是央行限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过度膨胀的工具,降准首先可以为银行提供流动性,改善指标压力,降低存款争夺的压力。其次可以释放超储,从而给信贷扩张创造条件,信贷增加的同时,银行的存款也相应增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逆周期调节”,明年降准存在必要性和可能性,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期,央行有必要通过PSL等自身扩表,或通过降准提供超储推动银行扩表。在外汇占款系统性降低,加上替代MLF等诉求,央行仍有降准的必要性,降准等可以从总量上缓解负债端压力,改善银行的负债结构和成本。
流动性匹配率等指标有必要根据经济下行状况作出调整。如前所述,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指标的设置是为了限制期限错配、去同业杠杆,但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存款压力,造成存款结构的扭曲。今年资管新规及一列细则相继落地,金融去杠杆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议适当放宽流动性指标中对存款的要求。如在流动性匹配率分子端赋予3个月以下同业负债一定折算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分母端适当提升“机构存款”的折算比率。虽然指标的放宽不会直接增加银行存款,但可以缓解一定达标的压力,间接地可以缓解存款荒问题。
存贷比等监测指标已经不合时宜,理应进一步弱化。如前所述,存贷比指标过于简单,而且有其不合理之处,不仅难以反映整体风险,也会给银行造成不小的负债压力。存款偏离度也容易对大部分吸储能力不强的银行造成“误伤”,未来有望调整。例如,可以将偏离度调整为差别化、动态指标,如对资产规模不同的银行规定不同的比率,将硬性标准4%调整为不可连续多月超过4%等;存贷比的标准也可以进行一定幅度的上调,弱化对商业银行存贷款行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