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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研究

2019-12-20

新营销 2019年10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优惠税收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00)

融资作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是国民经济建设稳健发展的坚实基础。在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建立系统全面的体制,注重财政政策优化措施,选择多样化的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中小企业摆脱自身因素和外在环境制约,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难涉及各行各业,不论是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还是高新技术企业,都受到融资的严重制约。其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外部融资。由于风险投资体系不完善,股票市场门槛高,公司债券的发行难以被市场接受,利用票据融资的范围更是有限,融资渠道的狭窄直接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来源只有内部融资。二是中小企业获得第三方担保难。相关调查显示,由于自身条件受限,中小企业很难在担保公司获得担保资质,他们习惯于采取互保互贷的方式获得融资,在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业务中,70.2%的中小企业从未使用过担保公司担保。由此可见,担保公司并不是小微企业需要信用担保获得贷款时的首选。三是很难获得长期融资。由于中小企业具有规模相对较小、经营变数多、风险大、信用能力较低、缺少有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劣势,因此很难在银行获得中长期贷款,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以短期负债为主,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面临上述处境,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方面管理部门需做以下完善。一是明确规则,包括法律和法规的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规定中,为确保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贷款权和融资权,管理部门需要积极开发金融机构对中小银行的信贷支持措施,拓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加大贷款投入。二是优化综合经营环境。综合经营环境不仅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短板和瓶颈,改善中小企业的综合经营环境是管理部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当务之急。具体来说,管理部门要大力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明确税费,大力减轻中小企业税负。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财政支持企业资金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就业创业及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财政政策方面仍然存在缺陷,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创业导向基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委托代理关系约束、缺乏退出机制、社会资本与政府目标不协调、考核机制不完善等。一是引导资金受委托管理衍生的影响不良。我国的引导资金主要以委托管理为主,由于委托代理流程烦琐,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政府引导基金投向容易偏离初衷,利益最易受损。创业企业和子基金负责人很容易联合起来,虚报利润损害了政府的利益,或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使投资地区及对象受限,从而偏离了基金的政策目标导向。二是引导基金退出机制不完善。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和中小板的能力有限,因此风险投资退出的机会很少。而且,由于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尚未正式建立,风险投资行业快速发展远远超过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的退出机会。三是政府与社会的基金定位存在偏差。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吸引社会闲置资本投于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和发展的领域,如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和初创期这类艰难时期。而社会资本投资追求收益最大化,出于对风险因素的考虑,他们希望投资于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四是绩效考核体系不完善。传统的商业基金只以盈利为目的,而政府引导型基金不同于此,因此不能单纯地用投资收益率来评价其业绩,考核委托管理机构时也不能简单地依据经济指标来评价。

(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并没有因实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轻,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及有效的法律保障,短期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推出。具体来说,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严重不足,名义上,税收优惠措施很多,但很多都已经过了“有效期”。其次,需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中小企业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优惠政策中要求的条件并完成认定。最后,目前我国优惠政策多为阶段性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临时通知的形式下发,中小企业无法进行长期发展规划,导致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单一、范围有限,导致中小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进一步增加。二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以直接优惠形式为主,间接优惠措施运用不多。税率优惠、减税、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表型形式,这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和企业的合规成本。为获得税收优惠应对各个流程上的要求,部分中小企业通过增加费用以推迟获利年度,在不需要开展业务的情况下新办机构,不仅增加了额外税收负担还偏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相比之下,加速折旧、税收抵免、撤回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措施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三是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有限,覆盖面较低。例如,《企业技术创新优秀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需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不满足该项规定的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可见国家政策开始偏重高新技术企业,那么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无人问津。优惠政策覆盖面的收紧使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无法存活。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推动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指导基金的财政措施

一是构建完备的政府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政府应当明确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要持续加强创业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入,增强其杠杆作用,有效地发挥保本和循环利用功能,而非简单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应当增强基金投入力度,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尤其是在助力解决高风险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充分发挥基金的杠杆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投资能力的放大倍数。二是政府可以借鉴东部地区某些创业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推广至全国。例如,可以通过政府出资组建母基金以参股的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成立子基金,作为母基金的出资方政府参与运作,负责团队管理及规则制定,基金管理公司落实决策执行和日常管理。三是在制度框架上更加注重整个股权投资生态环境的构建,政府可以吸引创业引导基金、其他社会股权投资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构建一个金融创新示范区。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支持政策体系

政府应确立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原则,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明确的可持续的理论指导。立法原则立足于目前税收征收的现状,政府应当建立期限性长、固定性大的优惠政策,减少短期的、临时的优惠政策,体现政府财政职能的合理性和导向性。在增值税方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范围和起征点,降低其在增值税中的份额。例如,进一步调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将小微企业直接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提高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在所得税方面,降低中小企业税率。考虑到我国企业税收品种多,税收负担重,因此政府很有必要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可以设定中型企业税率为25%,小型企业税率为13%,微型企业免税。另外,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更新设备,使中小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形成“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可以对中小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年折旧额几乎与增资额持平,降低税赋负担。对于价值较低的固定资产,允许本公司计入本年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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