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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万能险中“最低保证利率” 条款的效力及应用

2019-12-20邵雯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4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万能效力

邵雯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一、万能险的概述

(一)万能险的出现及发展

万能险即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投资型寿险,其兼具保障与投资两种功能。出现于1979年,是由美国加利福尼亚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美国人寿保险的创新品种之一。二十一世纪初,我国正处于低利率环境下,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内首款万能险产品,其保险合同中的“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使该产品备受消费者和投资者青睐。 至此,万能险开始在我国保险领域中崭露头角。

(二)万能险的特点

1、灵活性

灵活性是万能险的主要特性。投保万能险的投保人在完成初始缴费后,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险费额度,暂停缴纳保险费,还可以改变保险金额。灵活性最大程度的以保单所有人利益出发,尽可能调整和放宽对实际缴费限度地规定,给予了投资者多样化的选择。

2、投资性

万能险以其投资功能吸引了众多投保人,其投资收益由保证收益和浮动收益两部分构成。根据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不管市场情况如何变动,其收益率都不得低于该保证利率。举例说明,当本期投资收益率为9%,保险公司所保证的最低收益率为3%,两者之差为6%,6%的逾额收益可由当事人双方共享。万能险以其在投资方面具备双重收益保障的特点,赢得了市场投资者的关注和喜爱。

(三)万能险中“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作用

作为万能险在保险市场中的助跑器,“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从合同形式上为万能险注入了活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1、丰富了万能险合同内涵

“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作为万能险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之一,与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确有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条款所阐述的保证投资收益率的规定,不但使投资者获得了硬性的投资保障,同时还获得了保障基础下衍生的投资收益分享。 从万能险的性质而言,“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一方面满足了万能险与生俱来的保障性质,另一方面更体现了其最为重要的投资性质。较合同的其他条款而言,“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可谓是万能险保险合同的画龙点睛之笔,其最大程度地丰富了保险合同的内涵,使合同在应用过程中不至于流于表面。

2、增加了万能险的销售量

在过去四年间,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曾有过两次重要变更:2015年初,监管部门首次将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上限由2.5%提高到3.5%;一年半后,于2016年年中,监管部门再次变更最低保证利率,由3.5%降至3%。

数据显示,在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提高到3.5%期间,许多保险公司纷纷上调相关产品的保底收益,并把此条款作为公司在市场中“弯道超车的利器”,相关的万能险产品保费快速增长,涨幅达到95.2%。截至2016年年中,我国万能险保费在市场占比已达31.4%。

“最低保证利率”条款是具有明显保障优势的合同条款。一方面,条款约束了保险公司,规定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应尽的责任义务,为投资者提供收益;另一方面,条款作为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凭证,使得投资人行权时有据可依。结合数据分析,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不但吸引了投资者,增加了投资者对万能险产品的投资意向,而且提升了投资者对万能险的信任程度,是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重要且有效的手段。

二、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万能险合同中的“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由法律认定,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因此,我们可以从内容和判定两方面着手,对条款的效力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律效力内容

“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作为标准条款,具备法律效力。其旨在保护投资人权益,即根据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不管市场情况如何变动,万能险的计算利率都不得低于保证利率,要以该利率作为最低限度来保障投资人的收益。 条款规定内容由法律保障,具有强制性。可以看出,“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实际上是一项从投保人利益出发,具备法律效力的保障条款。

(二)法律效力判定

1、“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不涉及违规具备合法性

《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是行业监管部门发布的一则具有法律保护的文件。《通知》表明,最低保证利率值由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同时规定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当保险公司所定利率超3.5%时,应报送监管部门审批。但此项规定旨在加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中不同保险公司设定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值的管理,并不表示当保险公司所设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值超过年复利3.5%时就可质疑条款的效力。

《通知》所规定的超出年复利3.5%送交审批实质上是一项监管部门规定的行政行为。当保险公司所设最低保证利率超过规定值时,报送监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对象为保险人,不经报送审批致使违规的后果仅为对保险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不指向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因此,“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并不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操作行为,其作为合同条款完全具备合法性。

2、“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以资金稳健为基础具备安全性

《保险法》法条表明对于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要实行严格的法律管制,其背后法理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使其承担投资风险。保险资金运用条件及范畴的严格限制对于万能险产品同样适用。从保险人角度分析,只有具备稳健的资金基础,保险人才能有安全稳定的偿付能力,从而实现对保单所有人的收益偿付。

“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内容完全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且以稳健的资金作为保险人偿付能力的基础,使其完全承担投资人的收益风险。因此,“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具备安全性。

3、“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经当事人真意表示具备公平性

万能险保险合同是商事交易行为的体现,合同内容是商法调整的主体。 商事交易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是在理性的基础上予以理解的。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合同内容,“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实际上属于私法管辖范畴,而私法的法律核心在于意思自治。且万能险保险合同作为标准型契约,对于最低保证利率的制定缺乏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协商。但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可对保险人提供的最低保证利率自行判断和评估,具有自主选择权。

万能险保险合同“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得以运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意表示,双方当事人在其可行权的最大范围内拥有选择权和表意权。因此,“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真意表示,具备公平性。

三、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效力存在分歧

作为具有争议性的万能险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最低保证利率”条款从其面世就成为了投资者对万能险产品的关注焦点。基于业界各方不同的认知、理解、分析下,对“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效力认定产生了诸多分歧。

(一)以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效力认定类推“最低保证利率”条款效力

1、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

委托理财是指由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在约定期限内由受托人对这部分财产进行管理和投资,同时将约定收益定期给付给委托人。

针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业界各方所持意见不一,分歧较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

其一,认定有效。从合约的属性、类型及原则等方面来看,都可认定条款有效;

其二,认定无效。 如果允许大量保底条款存在,将产生风险放大的负面效应,违背了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市场交易准则,容易造成市场混乱。

其三,原则认定有效。 此观点是上述两种观点地折衷观点,从原则上承认保底条款的效力,但也有特例——受托人为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合约效力不予认定。

2、简单的类推不应适用于不同属性的合同条款判定

在运作方式上,由于万能险的交易运作过程与一般委托理财方式极为相似,在担保、增信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呈现出委托理财的特点,因此有观点认为可由上述条款分歧而质疑“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效力。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两条款虽都具有担保作用,但本质上各有不同。在合同属性方面,具备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是有保证的理财合同,而具有“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万能险保险合同则是有理财的保障合同。

尽管万能险具备投资性质,但其实质上是一款创新型的人寿保险,虽具有委托理财的特点,但不宜简单地以类推方法来认定条款的效力。

(二)金融领域存在不同保底条款的不同性质规范

在对“最低保证利率”条款效力的认定分歧中,有分歧方以金融领域的保底条款规范作为效力判定依据。针对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众多保底条款,业内对其进行了不同调整规范,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禁止承诺保底

此规定主要规范对象为证券和信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承诺保底都做出了规定。法条明确表示,信托和证券业务禁止承诺保底。相关从业人员不可对投资者承诺收益。

2、允许附条件保底

监管部门有选择性地放宽规范,允许银行理财计划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附条件保底。银行在符合规定时,可对投资者的收益做出保证。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规定合规的保底条款具备法律效力。

3、允许个别险种保底

某些投资类保险认可条款的效力。监管部门规定,对于个别保险允许保底。

万能险是被允许保底的险种之一。 法条中的禁止性规定仅适用于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并不适用于非经济业务,更不得由此简单类推万能险保险合同“最低保证利率”条款;此外,《合同法》中阐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的规定,并未明确表明包含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因此,该规定不能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

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可因对《证券法》和部门规章禁止性规范进行扩大解释后的结论来主张万能险保险合同“最低保证利率”条款无效。

(三)合同当事人存在信息不对称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理财产品逐渐显现出多样化、多层次的特性,但对于投资人而言,万变不离其宗的只有两点:收益和风险。显而易见,万能险保险合同条款中的“最低保证利率”条款无疑增加了万能险产品的特色与优势。

但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基于行业专业术语、缔约当事人能力差异和信息的及时获取等方面,投保人与保险人相比处于弱势一方。而万能险在传统的保险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投资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投保人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双方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也会产生对万能险保险合同“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效力认定的分歧。

四、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基本法层面未对万能险进行规范。在法制社会中,监管部门更应对万能险此类创新型险种进行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关注和规范,以保障其健康发展,为市场经济助力。

(一)规范万能险合同保障条款有法可依

应在《保险法》或《合同法》中明确增加关于“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法理解释及适用规范,在此后的实际案件应用中,明确条款效力,保障条款适用性,使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为投保人增加了对于合同的文义解释的有效根据,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

(二)健全金融领域法律系统减少实际应用中的矛盾分歧

1、完善各领域的法律制度

各金融领域监管机构共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从法律层面明确各金融行业的法制规范。在解决问题时有章可循,规范行业管理,减少实践应用中的矛盾分歧。

2、加强各监管层的监管力度

应建立由一行两会构成的监管系统, 定期召开会议,就金融行业各领域出现的问题、制定的政策法规等进行磋商。在监管中各司其职,协调发展,各行业信息共享,在实践中尽可能缩短解决突发问题的时间周期,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促进行业繁荣。

(三)强化投资人投资利益的保护

1、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注重对从业人员的培养,为从业人员尽可能多地提供学习机会。例如开展金融知识讲座,各金融领域的研讨会以及定期的业务培训等,使从业人员能够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水平,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库,增强自己的专业技能,做到结合时事,融会贯通。此举意在增强从业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为各金融领域行业进步与发展打下人力基础。

2、保证充分的信息披露

要坚持信息披露原则,将其所具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运用到实践当中。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的公开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不得有选择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制定的方式披露信息。

3、增强投资人的投资意识

金融市场瞬息万变,令人目不暇接,市场参与者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其投资意识,规避不安全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应学会在自身权益遭受威胁时勇于维权,同不法行为做斗争。

五、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应用原则

作为万能险保险合同中最具市场价值的条款,“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最低保证利率”条款是万能险作为创新型保险产品在市场上得以畅通无阻的“通行证”。在实践当中,涉及到万能险保险合同的各方在条款应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险公司应以服务客户为原则,承担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到用专业的从业知识解决投资者对万能险合同中“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及其他款项所提出的疑问,减小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在保障产品销售的前提下,要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形成良好的市场交易行为和风气。

投资者应以保障自身权益为原则,规范投资行为,加强维权意识,充分行使权力,对于存在疑问的产品合同内容条款,如“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等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内容,可要求保险公司专业人员针对疑点问题认真解惑,以此来判断该产品是否符合自身的投资需求。

金融行业监管层应以市场发展为原则,加强立法和监管力度,健全金融领域法律体系,使合同条款有法可依,减少实践矛盾分歧,为市场运行和繁荣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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