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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集合竞价的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研究

2019-12-20樊乐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4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股票市场证券市场

樊乐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证券市场中出现股票市场的集合竞价情况是一种经济发展的客观现象。我国《证券法》中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界定,禁止相关人员利用股票市场以及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客观现象进行风险转嫁和利益谋取;不得进行单独或者是联合行为,集中自身的资金,获得股票市场的竞争优势,进而联合一个或者多个个人或者群体进行证券价格操纵;不得与他人联系,在特定的时间和环境中使用特殊价格进行证券买卖,进而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和数量;不得以自身为买卖单位,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和数量。除此之外,以其他形式进行证券交易进而产生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数量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1]。

一、国际证监组织的早期规范

国际证监组织(IOSCO)对于证券市场的集合竞价操纵行为的关注已经持续了十数年的时间。其颁布的《市场操纵的调查与起诉》是针对证券市场上出现集合竞价等不规范行为的具体规定。在文件中国际证监组织将市场上出现的大量为违规行为进行具体论述,例如,渲染、洗售、对敲、拉抬、拉高出货、做尾盘、轧空以及挤榨等,以上情况从股市上出现的多种行为进行概念界定,现象分析,治理方式论述等,全面深化地阐述了股票市场中各种操作手段的原理和方式,并且集中体现了一旦证券市场中出现了交易不规范问题对于区域内的证券市场发展产生的重要影响。当前,集合竞价的股票操纵方式和手段在一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十分庞大的规模,对于证券市场的影响十分严重,基于现阶段的基本情况,应当采取“三督+两管”的模式,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2]。

二、整治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行为的局限性

(一)司法体系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

针对当前环境中集合竞价操纵的股票市场的犯罪行为,采用的是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相关准则进行处理的。针对当前集合竞价中的股票操作行为,还未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立案标准,政府和相关部门中对于证券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没有严格的准则,仅仅是针对每日的实际交易数量和同期交易数量进行一定的规定。这种标准看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部分不法分子和团体会针对这种情况进行利润差谋取,或者是股票市场中出现集合竞价情况下频繁申报、哄抬股票价格等成交量等行为没有明显的遏制作用。股票市场中的数字计算标准并不能明确引导公安部门对相关案件进行侦查[3]。

(二)执法体系工作中面临局势复杂

当相关部门对股票进行监督和检查过程中,股票市场中取证方式十分困难,在物证收集的进程中难以判断证券交易的过程中是否出现单独行动或者是团伙作案的情况,经济效益获取的进程中是否存在交易时间上的约定等等情况难以在获取物证过程中进行有效调查。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面临的情况是十分不利的,但是在短时间内难以进行有效的调查取证,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和违法人员的治理。

从以上的相关论述中能够看出,对当前集合竞价行为在股票市场的发展进程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进程中,与既定的发展进程具有一定偏差。

三、针对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行为,实行“三督+两管”的模式

(一)“三督”模式的有效实行

证券集合竞价交易行为监督是重要前提条件。在证券市场中出现的集合竞价形式中,证券公司中的投资人,以及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内容和自身的代理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判断其中是否具有不规范操作和不合理操作的行为,一旦发现其中存在不合理因素,应当对此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提升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法制精神。与此同时,证券公司中的投资人,以及证券发行人的委托的相关情况应当具有知情权,了解自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能,对于其中存在的与自身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应当进行有效的整合和汇报,保证证券市场汇总赚取中间利润差异的行为能够得到治理和扼杀,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4]。

证券集合竞价交易现象的执行过程监督。证券交易所中的交易系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针对当下的证券交易市场中呈现的现象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整合。证券市场中的集中竞价系统中包括交易、结算、信息以及检查等几个系统。其中,交易系统是集合竞价现象出现的重要平台,基本上市场中的集合竞价手段都在这个平台上实行。结算系统重要负责的是证券交易的结算和过户等。信息系统的内容是将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交易信息和市场变化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整合和发布。监察系统中的主要任务是对于证券市场中的相关操作进行监督和监管。这样看来,这一系统能够实现对证券交易市场中出现的现象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并且能够对证券市场进行相应的信息分析和发展预测,及时发现其中出现的问题,并且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式,适当降低市场上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证券市场中的有效监督和监管能够提升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准确性,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对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进行严格的事后监督行为。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发行和买卖的重要场所,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和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既定标准进行,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应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的信息披露,并且当自身的经营出现某些特定变化的过程中,应当尊重社会公众人员的知情权,及时对上市公司中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并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社会公众受到误导之后产生遗漏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5]。

(二)“两管”模式的有效实行

当前针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监管的重要部门是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日常行为的监督和监管工作中应当依据证券公司业务许可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与预警制度,客户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等。但是以上的相关制度在事项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起到相关的作用。在实行过程中证监会和公安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二者应当进行协同执法,一旦发现具有内幕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的行为和潜在隐患,应当进行实时有效的跟踪调查和监督,当确定犯罪行为之后应当送往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证券市场的运行中,出现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不能由于涉案资金数量较少,或者是案情影响不是十分严重的情况下,盲目降低惩治标准,或者是忽视政治力度等。

针对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中经济发展的进程和阶段性特点而言,一些少数的不法分子进行市场操纵行为,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首先,应当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中的法律法规,对于不法分子的不正当行为应当进行有效的整治措施,建立健全司法方向的保障。在我国传统司法机制中对于证券市场中的交易情况主要是对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进行一定的控制,但是这种机制也为部分不法分子提供了相应的盲区,引导其进行违法操作和行为。进而,应当结合当下证券交易市场的现象和特点,创新建立符合当前发展情况的法律法规制度。我国公安机关以及相应部门应当深入研究当下证券市场中的不合法、不规范操作的现象,优化自身的工作形式和原则,提升针对证券市场监管监察的力度和手段。

四、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逐渐趋向成熟,并且形成了市场发展中特有的规模化和阶段化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对于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正在逐渐完善,从法律的制高点上进行相应的规定和整合,并且有效提升了自身的监督监管措施,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助于缓解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不规范操作等问题,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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