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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审计治理路径

2019-12-20

新营销 2019年13期
关键词:农村基层基层干部腐败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54)

一、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强化,同时需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农村基层干部有义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然而当前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危害巨大,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审计在反腐败治理中,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在揭示腐败、建立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本文从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的特征出发,针对目前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审计的困境提出相对应的审计治理优化对策。审计作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免疫系统”,能够监督农村基层干部的职责履行情况,以此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并为后期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审计提供新思路。

二、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的特征

(一)腐败现象向非领导干部浸透

基于当前发生的腐败事件来看,腐败主体多属于普通基层类科级干部,然而其腐败数目巨大。农村基层干部因文化和思想层级较低而不能完全明白自身职责,有权便会以公谋私。如今农村腐败现象向非领导干部浸透说明我国审计对农村基层领导的约束性不强,理应对其行为有更高的要求并且对其权力加以管控。

(二)侵占民生领域资金现象普遍

纵观近几年的农村微权力腐败案件大部分与侵占民生资金有关,伴随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政府出台的的民生优惠政策与下拨资金愈来愈多,直接关系到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补贴种类繁多。如政府下拨给集体或单位的资金或津补贴、应下拨给群众的津补贴和群众本应有财产,然而农村基层发放的津补贴名目浩繁,没有相关机构实施发放津补贴的跟踪机制,导致无法落实每一笔资金。

(三)主要为经济腐败伴随政治腐败

我国现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一些农村基层腐败分子趁此时机从涉农资金、补贴资金、土地征收补偿、乡镇新农村建设等经济领域以公权谋取私利。这些领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并且腐败现象无法得到抑制,尤其是经济类的案件呈高发态势。

三、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审计的困境

(一)成腐败利益团体,审计对象不够明确

近年来,农村微权力的腐败事件都是大批的串案以此产生了腐败团体,由于村民自治的不断壮大和基层民主的不断发展,农村基层干部受到的约束力度愈来愈强,使其腐败难度愈来愈大。有些村干部为了规避风险,就会采用相互勾结合谋、利益攻守同盟等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团伙作案方式来达到以公权谋取私利的目的,在此情况中也会产生“地区性犯案”,也就是分片区的基层干部互相勾结,导致腐败事件会集中在某些地区发生。

(二)违法形势多样化,审计形式内容单调

土地经营权流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为乡村治理的变革带来的新的契机,同时,这些政策被某些基层干部视为腐败的机会,依当前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来,腐败手段可谓“花样百出”。农村基层腐败事发地点偏远加之其发生原因不重大、腐败手段多样又趋于隐蔽,审计工作难以施展。腐败人员权力微小容易被上级忽视。如今基层腐败的审计内容、形式单调,审计手段保守,农村的财务审计依旧被限制在审计进展的初期,受审计人员素质有限等各种因素影响,审计还只限制在财务收支和财经法规审计,以评价和鉴证为主的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开展得极少。

(三)基层党委权利大,审计部门形同虚设

在农村基层议事一般是由基层党委一把手说了算,因其权利过大审计部门受其制约而无法发挥其真实作用。导致存在着一言堂腐败的危机,在基层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决策方面相关部门监督乏力甚至缺乏权力制约,一般腐败的几率都跟权力的集中程度有关。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审计部门是我国首要的反腐审计主体,行政式管理是其实行体制,这种体制的明显缺点是审计部门会受当地政府的行政领导,这种缺点造成的后果就是审计人员会对地方政府产生惧怕的心理从而不敢真正意义上的反腐审计。

(四)审计法律法规不完善,反腐审计内容少

我国目前的审计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在各种情况下普遍使用的法律,并非关于腐败的法律。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如何进行社会审计的法律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这两部律法的具体体现。反腐审计的详细内容都没有在这些律法中明确体现。

四、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审计治理的优化对策

(一)明确审计的范围和内容,提升其职能效益

一是加强财务收支和集体资产的审计。要强化对固定资产承包收入、村级经营性收入的审计,审查各种收入是否准时准额进账,乡镇各种支出是否合理,有没有挪用、侵占集体资金的情形出现。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下拨给三农的资金也日益增多,因此应对这部分资金加强并重点审计;二是加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促进村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对其任期期间的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其离任后也依法保留对其审计的权利。

(二)构建审计的反腐防护网,增强其监督职能

基于国务院发布反腐和廉建的相关阐述,我国反腐惩罚体制由七部分组成,既公民监督、舆论监督、人大监督、党内监督、司法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权,归类于政府内部监督,是能够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跟踪监督,能及时预警和发现腐败行为。基于现阶段的情况而言,全部腐败案件中经济腐败有七成,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自身的技术方法和专业知识,加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让审计能够进行关联分析对比,及时发现腐败苗头,从根源上遏制腐败产生。

(三)建立信息化审计平台,提供其预警功能

首先创建起信息化审计平台,结合反腐廉政指标体系,形成实时的预警、监控系统;然后将相关数据传输到数据库,由数据库对这些经济数据进行处理,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后通过网络传回审计机关;最终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相关指标来实时监控部门的资源使用情况,就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起到防范作用。审计机关在进行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可通过适时监控调出之前的数据与原有指标进行对比,从而发现其任期间是否存在问题。智能预警系统为每个监测指标都预设报警程序,一旦发现超出原定指标,立即提示审计人员,帮助审计人员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四)创新相关审计体制机制,防止基层权利滥用

受我国审计双重管理体制影响,农村的审计部门在需要受到除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以外的同级政府领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审计的独立性,审计机关具有权利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并能对审计后续结果进行追踪问责,这样的方式加强了审计的独立性。在审计体制机制创新的过程中,可以基于现有的宪法体系,强化审计职责权限使其能高效运行。

五、总结

乡村振兴战略为我国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的方向提供了政策指引。基层干部有义务在落实广大村民权利的同时约束自身行为,这对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农村基层服务体系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基于战略指出的加强乡村治理,提供了基层反腐审计的有效路径,以此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并为后期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审计提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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