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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大数据技术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创新研究

2019-12-20

新营销 2019年13期
关键词:指标体系监管金融

(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 101149)

一、引言

当前科技不断进步,互联网逐步走进各行各业,互联网金融这一专业名词也逐渐向社会公众普及。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依赖性更强。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创造了众多金融科技的新产品,这些产品有着许多优势,例如,中间成本低、支付方便、受众年轻化、信息透明度高等。但互联网金融因其虚拟化、技术操作要求高、创新品种繁多、突发风险不易预想等因素,从而导致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更具有挑战性与特殊性。2019年11月29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20号建议的答复》称,针对因身份信息泄露而造成金融纠纷的事件,一方面利用信息技术积极探索金融交易风险分级,对金融交易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必要时可依据风险等级对交易操作者进行实时的身份认证,即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另一方面将利用大数据打击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因此,研究针对金融科技新风险的监管相关课题具有极为显著的意义。

二、金融科技创新的风险概况

(一)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主要是金融科技创新在应用互联网科技时所产生的风险,其本质更偏向是一种科技风险,但该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是巨大的。包括,计算机病毒、计算机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用或篡改、网络金融诈骗等。

(二)“长尾”风险

第一,个人投资者(大部分为弱势群体)逐步成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群体的主力。个人投资者大多缺乏成熟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存在投机心里,存在严重的非理性交易行为,容易扰乱金融科技的秩序,最终损害了自己的投资利益和权益。

第二,互联网金融用户数量不断攀升,覆盖人数庞大,从而扩大了风险的传染性,互联网金融危机具有较大的负外部性效应。

(三)金融市场风险

金融科技中的金融市场风险源头是传统金融市场风险,基本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和利率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包括:操作风险,虚拟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分类标准与传统金融市场风险相类似,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借入,使得传统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范围扩大化,并且变得极其虚拟化。

三、中国现阶段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将金融产品与科技结合,创新出虚拟化的融资渠道,相比于传统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信息技术风险和“长尾”风险,增加了风险的负外部性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如果放任金融科技机构自由的业务发展,其风险引发的危机更具有连锁反应和高成本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近年来不断加强风险监控。

四、发达国家及地区先进经验借鉴及启示

(一)美国

美国金融行业起步较早,在金融科技领域,经营架构和法律制度框架都十分完善。如互联网金融出现后,美国在原有金融监管机制下,通过联邦和各州法律分级监管,对金融科技做出覆盖方向的改变和侧重性的区分,确保了法律监管的严密性和全面覆盖性。

在行业监管自律方面,美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决策管理层非常重视对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的监管;通过互联网金融技术运用、风险衡量与识别,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当金融机构采用新技术时,由高管层负责对新技术进行风险评估,由银行董事会决策是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业务操作。当银行或金融机构不具备此类新技术应用与操作能力时,银行通过外包方式将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外包给专业人士或机构。

(二)欧盟

欧盟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主要以审慎战略为主,展开联合监管。其中,欧盟在互联网金融银行监管方面;通过营造一个公开、透明、清晰的法律环境,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适度审慎为原则。如德国,采用审慎监管战略依赖于其既有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监管。在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方面,欧洲银行监督机构通过银行间的合并与联合、跨境交易监管,重点对互联网金融数据处理与错误操作等层面产生的风险进行监管。

五、利用大数据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创新性建议

(一)利用大数据技术科学评估金融科技公司信息科技风险

创新性金融科技产品的信息科技风险衡量标准尚不统一,相关监管部门对信息科技风险仍存在监管漏洞,监管部门应积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监管指标的研发与有效性测试。例如,仿照《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更好的调整出评估市场金融科技风险的指标。大数据技术可以测算出不同金融科技公司的社会影响力,针对不同金融科技公司的社会影响力,采取分等级的监管力度,从而达到监管不阻碍创新的目的。以及可以根据大数据测算出的等级结果尝试将“监管沙盒”引入个别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公司,进行更精确的试点监测,同时继续应用大数据来追踪因多渠道、跨领域存储数据而产生的信息科技风险的传导路径,让“监管沙盒”测试结果更为合理化。

(二)应用大数据提高“风险——收益”监管的匹配程度

当今社会新的科技不断被开发出来,金融科技的创新产品不断扩大“长尾”风险,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驾齐驱的“双峰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理论已不足以应对正在发生巨大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引发监管套利、监管逃离甚至产生了监管空白。面对当前不利的监管局面,引入大数据技术提高“风险——收益”监管的匹配程度迫在眉睫。

(三)政府监管引入大数据治理模型

目前,我国亟待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构建多层次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包括:技术上,运用大数据建立大数据治理模型;体制上,改革监管体制建立“四位一体”治理体系;“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构建一个“平台自控、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政府监管”的“四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管体系,是对传统的“三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构建政府监管的指标体系是非常重要的监管创新工作。比如,就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特点设计一套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指标体系而言,借鉴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金融监控现状及措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指标体系划分三个方面:市场准入监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要求、高管人员资格审查、公司结构及内部控制);业务运营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安全性监管指标体系、竞争性监管指标体系、内部控制监管指标体系);风险动态监测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性监测指标、营利性检测指标、资金运用、财务核算等)。

(四)结合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使监管公众化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主要以正规金融为基础,治理框架也以正规金融为基础。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国家不再是单一的社会治理主体,而是开始扮演社会主体的角色,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互联网金融多元化治理的核心是全方位的共同治理。这就需要动员互联网金融各利益相关者,充分发挥各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自律、合作、开放、互利的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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