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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要求下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9-12-20蒋福明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22期
关键词:列报准备金财务报表

蒋福明

(内蒙古蓝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一、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沿革

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建立,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其会计核算制度也历经多次变革。其中,2005年至2010年,融资担保公司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201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通知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同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自此,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发生重大变化,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开始全面参照保险业进行会计处理,因会计人员职业判断不同,加之行业差异,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受到较大影响,融资担保公司之间会计核算差异逐步显现。此外,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其应用指南规定,担保公司同时适用该规则,但实际执行存在较多无法落实之处。

二、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统一

担保与保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对委托人均具有保证及赔付责任,但从会计核算角度,融资担保公司与担保公司业务性质上具有相似性,但毕竟还存在着业务操作模式、数据核算精度,业务复杂程度等多方面的差异,直接参照保险业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很难满足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而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主要受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影响,会计核算也主要依靠监管规则进行处理,2017、2018年,新的监管规则调整,但新监管规则下,对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列报均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的一个现状是,由于参照保险业务进行业务核算需要在会计科目及核算精度方面进行职业判断,造成只有部分规模较大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的通知》严格执行会计核算,而大部分融资担保公司为了核算方便依旧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进行核算。由此造成,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在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列报方面不规范、统一,无法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二)准备金提取标准不明确

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特别是关于准备金提取问题,保险公司普遍按照精算确定的金额计提,而融资担保行业主要通过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规则规定提取。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标准。但截至目前,关于担保赔偿准备金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仍未制定。而2017年《条例》里对准备金提取,只是宽泛的表述为“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使得《条例》出台前,融资担保行业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否继续适用产生很大争议。此外,《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规定“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即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在融资担保行业并未统一。此外,近年来,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委托贷款,非融资担保业务已是普遍现象,但就委托贷款、非融资担保业务准备金提取标准问题目前还处于空白阶段,各融资担保公司具体操作方法比较随意。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提取问题是关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准备金提取是融资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的重要衡量指标,提取金额及比例对融资担保公司当期利润影响较大,超标提取隐藏利润,压低提取虚增利润,由此都会影响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信等级的评估。由于准备金提取不规范,由此造成,财务报表数据不准确,对行业监管指标核算造成影响。

(三)财务报表列示不规范

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中大量民营资本退出,国家及地方政府出于服务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服务需要,增加国有资本投入力度,融资担保行业逐渐演变为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格局。由于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每年度需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财务决算报表,而财政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并不一致,为了与财政决算报表统一,造成了部分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直接采用财政部门的决算报表格式作为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此外,由于融资担保行业前几年允许进入资本市场,行业内的一些领先公司率先进入澳股、港股及国内新三板市场,由于该类公司财务报告公开,特别是财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对行业其他公司具有较大的借鉴性,众多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借鉴。另外,一些规模较小的融资担保公司依旧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下财务报表列示。行业存在上述几种不同处理方式,使得融资担保行业财务报表不规范,对于新监管要求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产生冲突,融资担保公司财务报表不规范,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统计行业数据,影响监管指标计算准确性。

(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由于融资担保公司在行业序列里属于金融服务业,虽然承担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部分社会难题,但行业规模占比在全行业里较低,行业综合影响十分有限,行业会计从业人员数量有限,由此造成了针对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的书籍、针对性较强的专业培训均较少,行业会计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空间有限,由此也造成了该行业会计管理水平普遍偏低的现状。

三、完善融资担保会计核算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会计核算制度

在新监管要求下,融资担保行业全面回归担保主业,行业创新持续进行,各类新业务不断涌现。在此基础上,适应新的监管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对现有的各项制度、规定进行梳理,突出融资担保行业业务特点,改革目前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诸多弊端。重点针对融资担保行业特殊业务,如担保代偿、抵债资产处理、各类保费收入确认、各项准备金提取等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明确规范。从而建立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制度。

(二)规范各项准备金提取标准

《条例》出台后,建议针对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提取制定专项细则,细化各项准备金提取标准、使用办法等具体规则。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建议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25%计提,因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一般为一年以上,保费一般按年一次性收取,如按以前规定当年收入50%提取,到期后转回,该项准备金提取实际作用只是对当期收入的一种前后年度平均确认,未能有效体现准备金提取对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的作用。因融资担保公司保费收取后,一般项目均在到期后出现逾期代偿,另外由于追偿期限较长,所以不存在退还保费问题,该项行业特点与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不同。应进一步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后使用管理办法,如果项目出现逾期代偿,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应转回收入,而应留存下来作为风险储备;另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应与收入挂钩,融资担保公司收入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担保责任期限分期确认收入。担保赔偿准备金建议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责任余额0.5%比例计提,并设置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5%的比例上限,超出部分实行差额提取。降低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及提取上限,有利于融资担保公司释放利润,激活企业经营活力,由于融资担保行业整体代偿率在2-3%,所以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上限5%可以满足代偿风险控制,同时,建议及时出台差额提取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使用及管理的具体规定。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作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储备,近期,《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正在修订,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计提的比例和使用管理规定。另外,对委托贷款业务准备金计提标准进行明确,建议参照商业银行信贷五级分类标准进行计提。对非融担保业务准备金计提应明确计提标准,考虑到非融资担保业务行业整体风险为较低,而融资担保业务行业整体风险较高,行业公认非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为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的十分之一,非融资担保业务可以参照融资担保业务两项准备金提取标准的十分之一计提。

(三)规范财务报表列报

针对融资担保行业财务报表列报不规范,为满足新监管要求,建议监管部门联合财政等部门明确融资担保行业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作为《条例》配套的监管制度下发执行。适应《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等《条例》配套监管要求,建议采用会计准则通用报表格式,重点考虑新的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一致性,对行业特殊会计科目财务报表列示进行规范,从而满足行业新的监管要求。以此带动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规范化。同时,细化融资担保行业各项监管指标统计口径及统计报表格式,为监管检查提供依据。

(四)加强会计人员培养

为适应新监管要求,财政部门应组织编写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填报的书籍,便于广大融资担保行业会计从业人员学习。同时,充分利用全国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力量,针对全国融资担保行业会计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另外,国家及地方监管部门应针对新监管要求,有针对性的针对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列报基础财务报表提出要求,便于监管部门获取更加可靠的统计数据,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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