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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研究

2019-12-19林翠文

商场现代化 2019年19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

林翠文

摘 要:受经济一体化以及国家改革开放的各种政策影响,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事业获得极大发展,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尤其是保险利益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结合相关研究资料,在阐明保险利益具体含义的基础上,指明保险利益原则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意义,立足当前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实际应用,对其现存问题及未来发展提出相应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利益;道德风险;贸易术语

研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有助于人们对保险利益原则形成正确认知,深刻把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容与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理论参考,并为保险利益原则更好地应用在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指明实践路径。

一、保险利益的具体含义

早在上世纪初期,英国在其制定的《海上保险法》中,便指明保险利益即为所有同海上冒险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或是和陷于危险中的财产存在法律关系的人,均应当有保险利益。而经过多年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保险利益研究当中,并围绕保险利益含义提出了不同见地,这也使得国际上对保险利益具体含义众说纷纭。本文在参考国内外众多相关研究资料后,提出所谓的保险利益应当指的是对于保险标,已经得到法律承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投保的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当保险标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二者均可因此获得相应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重要作用

1.避免出现投机获利

在国际货运保险原则当中,保险利益原则是其一大关键内容,将其应用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首先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投机行为和赌博行为的出现。对于保险标,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则表明该合同属于保险合同,反之即为赌博合同。在保险利益原则下,即便双方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并未涉及保险利益,但他人也无法在无保险利益下通过投保他人的生命或财产以此获利。事实上,在保险这一概念刚刚出现时,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保险原则,在缺乏可保利益原则的约束与限制下,有部分投机取巧之人会通过对和自己根本无任何利益关系的船舶货物进行投保,此时虽然其需要支付一定保险费用,但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出现损失,投保人便可以因此获得高额赔偿金。事实上,因国际货物运输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外部环境如天气等与运输人员、货运装备等因素均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国际货物运输的安全性,故而使得保险活动可以被近似于看作是一项高风险、高回报的赌博行为,但在保险利益原则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因此消除了国际货运保险合同成为赌博合同的可能性,防止有“赌徒”从中牟利。

2.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往往会存在较大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指的就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合同的投保双方,或是其他关系人故意促成保险事故发生,或是人为将保险标损失风险扩大,由此获利。在无保险利益原则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部分别有用心之人故意促成保险事故发生,或是在有能力避免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作为任由保险事故发生,以此到达获取高额赔偿金的目的。而将保险利益原则积极应用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也可以对该道德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即便保险标发生损失,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下投保人仅仅只能获得合同规定的赔偿损失金额,无法获得其它特殊利益。

3.明确保险赔偿限度

在保险利益原则当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范围不允许超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所拥有的实际利益。如果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投保范围明显超出所规定的利害关系,则超出部分并不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一旦超出部分保险标出现损失,投保人依然无法从中获得相应的保险利益即保险赔偿金。因此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而言,保险利益原则不仅明确规定了保险赔偿限度、获赔资格条件,同时有效防止保险合同向赌博合同转变,极大地制约了可能存在的道德危险,使得保险的应有效用得以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得到充分发挥。

三、國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实际应用

1.应用于国际货物海运

当国际货物运输采用海上运输方式时,其涉及的保险利益原则中的贸易术语,以CFR和CIF以及FAS和FOB为主。首先,前两者分别指的是成本加运费与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属于,二者对于转移可保利益的规定完全相同。此时买方和保险人在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有可能尚不具备保险利益,而一旦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便会立即产生保险利益。此时如果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货物受损,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赔偿服务。虽然CFR与CIF在应用过程中,均是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规定交货任务时,将可保利益转移至买方,但处于CFR条件的卖方需要承担的成本费用只限于货物成本及运输费用,在CIF条件中,卖方不仅需要承担货物成本与运输费用,同时也需要承担货物保险费用。

FAS与FOB则指的是两种不同的交货方式,分别表示船边交货与船上交货。即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中,根据既定合同要求,卖方需要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口,且需要将货物交至买方所指派船只旁边,才真正完成交货人物。而卖方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也将可保利益一并转移至买方。在FOB条件下,在装运港口中,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派船只上时,可保利益便已经转移给买方。由此可见,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实际使用的贸易术语,各国货物风险转移实践以及保险利益转移时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化,因此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切实结合自身实际与国际货物运输需要,在严格按照保险利益原则指导下,在保险合同中合理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

2.应用于货物空运陆运

当国际货物运输选择采用非水运以外的运输方式,如空运、陆运时,所涉及的贸易术语通常有CPT与CIP、FCA与DAT和DDP等。其中,CPT指的是运费付至贸易术语,运用该贸易术语的国际货运保险合同中,将卖方向其指定承运人,包括第一承运人交付货物设定为风险界限,当承运人从卖方处获得货物起,买方便已经获得可保利益。CIP指的是运费与保险费付至,在这一贸易术语的应用中,可保利益同样是在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FCA即货交承运人术语,虽然与CPT、CIP贸易术语中规定的转移可保利益时间基本一致,但不同于CPT中的风险划分,FCA将卖方交付货物至买方指派承运人,风险转移与可保利益转移至买方的转移时间完全相同,作为风险划分界限。DAT与DAP两个贸易术语,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分别指的是运输终端与目的地交货,二者的划分风险接线均为买方于交货地点控制货物,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在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将货物移交至买方的同时,可保利益也一并转移至买方。DDP指的是完税后交货,即在进口国交货地点中,买方从卖方处获得货物移交权的同时,风险与可保利益均一并转移给买方。另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所涉及的另一大常用贸易术语即EXY,表示工厂交货,其指的是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在指定交货地点由买方负责对货物进行控制,即为风险转移界限。按合同规定卖方在将货物移交给买方供其处置时,可保利益也同样被转移至买方处。

四、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发展现状及相关建议

1.发展现状

(1)缺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在“一带一路”等开放倡议战略的指导下,正在稳步发展国际货物运输及其保险业,并通过积极运用保险利益原则保障国际货物运输安全,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由于我国目前制定并出台的《海商法》与《保险法》中并未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详细、明确、统一的规定,使得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相关的争论及问题频繁出现。例如从理论上保险利益始终贯穿整个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无论在投保还是理赔时均具有保险利益,但实践情况往往具有较高的复杂性,若两个时间点之间物权发生变动,譬如迈入货物或将其售出,则极有可能出现只有投保时有保险利益,理赔时无保险利益的情况。同样,对于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的国际货运保险业务,我国现有的法律也仅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具有保险利益,而在投保阶段则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与否缺乏相应的强制规定。因此使得国际货运保险业务在开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保险利益归属时间的争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相关专业人才数量有限

除此之外,我国虽然在发展保险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正在不同培育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但整体来看,我国在该领域中现有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数量仍然极为有限,且许多当前从事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相关工作的人员,其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较为传统且固定单一。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企业,由于受到自身经济实力以及其他现实条件的影响,往往未能有效组织一项工作人员参与相关培训教育,令其可以长期接受正规、系统的培训学习,以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水平,建设出规模庞大、专业性较高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团队。人才的匮乏也成为制约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保险利益原则有效应用的一大重要原因。

2.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及规定

为此,本文建议我国在未來继续发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尤其是保险利益原则时,首先需要尽快立足本国国情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需求,通过主动学习和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在该方面的先进经验、优秀法律,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国际货物运输的长效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例如在对《海商法》进行补充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可以将双方在签订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时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使得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买方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规范订立相关合同,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我国还可以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投保双方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利益享有者的,若保险标受损时其现有保险利益,才可依法享有保险标受损时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

(2)重视高素质专业人才培育

我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需要高度重视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育力度。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同步走战略,即一方面国家需要尽快敦促相关企业及培训机构,定期组织现有从业人员参加与保险利益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相关的专业培训教育,使其能够不断接触学习更多先进工作理念与工作方法手段,为推动我国国际货物运输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另一方面,我国也需要积极从社会上大力引进在相关方面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扎实专业基础知识技能的优秀人才,从而不断扩充国际货物运输专业团队规模。

五、结束语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对于控制道德风险、规避赌博行为等均发挥了关键作用。针对我国目前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应用保险利益原则所存在的,缺乏相关完善法律法规与大量专业人才的问题,日后国家还需要不断建立健全相应法律,补充完善各项法律规定同时重点加强该领域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育与引进,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业实现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敬萱.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05):202-203.

[2]梁媛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8,18(09):41-43.

[3]顾美玲.浅析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8,40(03):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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