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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银保互动中的适用性
——基于抵押担保替代视角的分析

2019-12-19陈秋月董晓林

商业研究 2019年12期
关键词:银保政策性抵押

陈秋月,董晓林,吕 沙

(南京农业大学 1.金融学院;2.经济管理学院,南京 210095)

内容提要:本文从理论层面分析银保互动产生的基础及其对信贷配给影响的内在逻辑,论证银保互动在农业保险中发挥抵押担保替代作用的可能路径,并结合宏观数据和微观调研数据对我国银保互动试点的现状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缓解农户信贷配给的必要条件和改进措施。研究表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保障范围单一,保险赔付与风险之间的关联性较弱,并未完全建立信息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未有风险第一赔付人的绝对控制权;政策性保险的基本条款、风险关联性和进阶条款的设置均不能很好地契合银保互动在农业保险中发挥抵押担保作用的基础条件和内在逻辑。因此,“银保互动”有效发挥抵押担保替代作用所具备的合理形式应以指数保险作为银保互动的基础农业保险类型,保险的第一赔付人为银行,以实现银保互动各主体间高效地信息共享和风险分担。

一、引言

长久以来信贷配给一直是中国农村正规信贷市场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中国农户遭遇的正规信贷配给程度从30%到70%不等[1-2]。为了缓解农户受到的信贷配给,政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加强农村信贷市场与农业保险市场之间的联系、建立两者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成为重点强调的方面。一是农业保险的介入可以改善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信息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业保险具备了替代抵押物的作用[3];同时,保险服务的存在可以更为精确地考量和定义风险,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分配效率,部分转移和分散农业的自然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放贷意愿[4-5]。二是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业务范围和经营风险等方面非常相似,两者在农业金融产品设计、客户信息资源利用、市场供需和营销等方面均具有互助合作的基础条件[6]。大部分学者认为银保互动能产生协同效应并实现整体的帕累托改进,但是也有部分研究认为银保互动所发挥的抵押替代作用是不完全的。因为农业保险针对的只是某些特定的风险[3],并且这一作用只对小规模农户较为明显[7],高保障水平的农业保险的保单对家庭农场而言才能较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作用[8];银保之间的联系也会受到农户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干预,无法保证保险的赔付一定属于放贷人,反而有挤出信贷的可能[9]。

随着政策推动,国内部分地区出现了不同形式的银保互动项目试点,其模式以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市场结合为主,而以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市场结合的项目较少,并且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银保互动项目,大多仅限于在各地小范围内实施,开展的时间也长短不一。刘超和尹金辉(2013)、谢玉梅等(2015)[10-11]具体分析了广东、浙江、新疆、安徽、江苏等地不同形式的银保互动项目,认为银保互动的协同效应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贷款难和金融机构的高风险问题。银保互动的深度还需提升,并且农户只有在突破保费成本和理赔预期的双重约束后才会选择参与银保互动[12]。因此,对于银保互动是否能真正有效缓解农户的信贷配给仍需考察。此外,以“高补贴、低保费、低保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否适用于银保互动模式?本文试图从抵押担保替代的视角切入,理论性地阐述和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银保互动的基础和内在逻辑,并依据中国银保互动的发展现状,分析银保互动中让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缓解信贷配给的必要条件和改进措施。

1.银保互动产生的基础

农业是一种弱质性产业,其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银行的农业贷款风险也相对较大。由于正规信贷市场中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其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会加大银行的贷款风险。对此,Stiglitz和Weiss(1981)提出的经典S-W模型表明:要求农户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物,是银行克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甄别和监督贷款人行为、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最为有效、常见和简单的手段[13]。为了确保农户在发生农业风险时能够顺利还贷,银行往往要求农户提供抵押或者担保作以分散风险。但大部分农户因为无法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物,从而受到信贷配给。由此可见,如果银保互动能够充分发挥抵押担保替代的作用,就可以真正有效地缓解农户受到的信贷配给。

为了解决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激励正确行为动机,避免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行为,交易双方需要在合约中加入适当的激励措施。如果把银保互动看成是在借贷合约中加入保险合约的行为,那么就可以通过改变合约的激励结构来达到一个最优解,从而促进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交易的成功率,即提高借款人的贷款可获性,减轻信贷配给程度。进一步地,如何使得信贷和保险的激励结构达到或是趋向最优解呢?从银保互动产生的基础来看,可以从资产专用性、交易成本、范围经济三方面入手。

(1)资产专用性。根据奥利弗·E·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提出的资产专用性观点,不同行业在生产时所需要素的属性、品质、结构等各个方面的要求不同,即不同行业的生产表现出资产的专用性,因此资产专用性是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交易的重要标志。由于配置生产要素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所以一个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强弱取决于这一成本的高低,成本越高,资产专用性越强,行业的进入壁垒和垄断程度越高,该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越难;反之,资产配置成本越低,该行业与其他行业相互进出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一个经济结构中资产的专用性越弱,同质性越强,不同行业合作的可能性越强。

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两个行业,其本质都属于金融行业,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较高的同质性,都需要通过运作资金和管理风险实现经营目标。在同一空间内,面对的交易对象也十分接近,因此两个行业之间的资产专用性较弱,奠定了银保互动的合作基础。

(2)交易成本。根据资产专用性基础,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行业面对的客户群体相近:均为农业或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者,为了控制由于农业本身的高风险性以及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这两个行业都需要付出昂贵的交易成本,建立甄别和监督机制以避免风险带来的损失。

交易成本可分为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两种,事前的交易成本是指为了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所付出的成本;事后的交易成本是指在契约成立之后,为了解决契约带来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付出的成本,包括了不适应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启动及运转成本和保证成本四个方面。通过区分不同的交易成本,可以识别金融机构采取的不同风控手段。如果银保可以有效地融合互动,就可以实现相同风险防控手段的共享和不同风险防控手段的互补,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标。

(3)范围经济。范围经济是指经济单位在单一经营主体内扩大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从而带来风险分散和效率提高的作用,是规模经济在跨行业生产中的体现。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基础设施、网点分布、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同时提高双方的生产和交易效率,增加和创新金融产品供给,从而降低因产品单一而导致的风险集中程度,实现范围经济。

2.银保互动的抵押担保替代作用

由银保互动产生的基础可知,银保互动通过发挥抵押担保替代作用来缓解信贷配给。从需求方来说,当银保产生有效互动时,银保市场中的金融机构首先可以将农户锁定在同一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方式,扩充了金融机构原有的防控风险手段,分散农户面临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农户在贷款情况下获得期望收益的概率,降低其失去抵押担保物的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抵押担保的替代作用,缓解农户自身的风险配给。对于银行而言,农业保险的介入改变了金融机构和农户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结构,综合利用银保之间的不同信息,使得金融机构更为了解农户的特征和风险状况,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甄别和监督成本,减少对抵押担保机制的依赖。最后,如果保险的第一赔付人为银行,即在发生灾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赔偿给予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农户的生产风险带来的违约概率,也可以避免农户将赔付款用于其他事项的道德风险,进一步降低农户的违约概率,反之,则会影响银保互动的作用。综上,风险和成本的降低提高了银行农业信贷组合的整体收益,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放贷意愿,从而从供给端缓解农户的数量配给。

根据上述分析,银保互动可以从需求和供给两方发挥农业保险的抵押担保替代作用。如图1所示,从需求方来说,农户的自我风险配给和抵押担保机制存在关系,即在抵押担保物缺乏情况下农户自我的贷款意愿受到了抑制。因此农业保险是否发挥抵押担保替代作用可以直接通过在银保互动情况下农户的自我贷款意愿是否得到提高来衡量。对于供给方来说,银保互动中的农业保险能否发挥抵押担保替代作用,取决于银行是否认为农业保险带来的价值可以大于其贷款风险。图1所示,本文将农业保险带来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保险保单价值和隐含价值。保险保单价值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付金额,隐含价值包括农业风险分散和信息共享带来的贷款风险和成本的降低,因此风险分散能力和信息共享效率是隐含价值能否提升的关键。但这一部分价值难以量化。

图1 银保互动中农业保险抵押担保替代作用的实现路径

3.农业保险抵押担保替代作用的可能方法

根据图1,充分发挥银保互动对信贷配给的作用,需要保证农业保险抵押担保替代作用的实现路径畅通。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实现(见图2)。从需求方来说,如果银保互动中的农业保险能够使农户感到充分的风险保障作用,进而提高自身贷款意愿,则可以起到抵押担保替代作用。那么如何提高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呢?一是可以从保险的赔偿金额、保障水平、保障范围等保险合约中的基本条款入手,提高保障水平和赔偿金额,扩大保障范围;二是可以提高保险赔付与风险之间的关联性,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农户可以获得相应赔偿,且赔偿数额能够反映农户的真实损失,这就需要提高保险的精算水平,或是改进定损方法和现场勘验技术。

图2 实现农业保险抵押担保替代作用的可能方法

从供给方来说,要想提高农业保险的抵押担保替代作用,可以通过增加保险的保单价值和隐含价值来实现:保单价值同样可以从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体现,比如赔偿金额、保障水平、精算水平、定损方法等方面,而隐含价值则需要更进一步地挖掘才能显现。根据上文理论分析,在银保互动中农业保险的介入可以改善银行与农户之间的信息结构,从风险分担和降低交易成本两个角度来释放银行的放贷意愿,增加保险的隐含价值。因此,需要进一步观察保险合约的细化内容,即保险的进阶条款:首先,必须保证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有充分地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从而全面地获取关于农户信息,避免不同金融机构对相同信息的重复收集,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保险的隐含价值;其次,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应当存在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这样可以减少发生保险事故时农户需要承担的贷款偿还额,降低银行所面临的贷款风险;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从现行的保险条款来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银行对保险作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无法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保险的第一赔付人还是农户本人,这就造成了农户获得赔偿后不优先偿还贷款而是用作他用的道德风险,这无疑会降低保单的价值,因此,如果将保险的第一赔付人设定为银行,至少可以保证保险赔偿的金额为银行所有,银行贷款风险得到降低,保单相应地隐含价值增加,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抵押担保替代作用。

二、中国银保互动的发展现状

从2007年开始我国开展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有效地刺激了以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者为主体的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之间的联结与互动。在按照保险类型的不同,我国银保互动的主要模式可以分为三类:“种养殖业保险+农业信贷”模式、“指数保险+农业信贷”模式和“贷款保证保险”模式。

(一)“种养殖业保险+农业信贷”模式

我国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投入了大量的保费补贴,农户的参保率快速提高。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的政府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规定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户在购买相关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可以享受信贷机构的信贷优先权或是利率优惠等,建立信贷和保险之间的联系,在此基础上银行、保险公司、农户三者又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保单质押的方式,在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提供赔付。在不同地区的实践中保险赔付的第一受益人、政府补贴和信贷机构的优惠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而对于保单的质押可能还需要担保机构的担保(如图3所示)。

图3 “种养殖业保险+农业信贷”模式

这一模式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东佛山、新疆奎屯以及安徽蚌埠等地实行的银保互动项目。2007年佛山市三水区规定三水区农村信用联社将对参加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优先放贷,同时给予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5%的优惠,农户购买保险时享受政府补贴。当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如果农户无法偿还贷款,保险赔付金额将优先偿还给农村信用联社。在新疆奎屯,银行把企业或农户是否购买保险纳入信贷审核环节,强制其参加保险,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农户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再由银行与政府、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农业保险补充合同,银行是否拥有第一追偿权视情况而定,需和政府根据受灾期及受灾的实际情况,共同决定是用于还贷还是用于农作物的补种。

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银保互动项目始于2012年,主要针对农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其开发了以农业保险保单为质押的贷款产品。虽然该项目设有一定的优惠条件,但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作为抵押的同时,还需要经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后,再由信贷机构向其发放贷款,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的第一赔付人为农业经营主体。到目前为止该项目服务于当地的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发放贷款1350万元①。

(二)“指数保险+农业信贷”模式

我国的指数保险起步于2008年。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保监会发文《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45号),鼓励各保险公司积极研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至今,我国已经开展了多个指数保险项目(如表1所示)。

图4 “指数保险+农业信贷”模式

虽然在我国试点的指数保险项目越来越多,但是以指数保险为基础的银保互动项目还很少,且只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性农业经营主体,而非个人经营者,个人经营者必须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才能购买保险。最后,由于目前指数保险在有些地区不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而且保险费率较高,因此这一模式中政府的参与和补贴也各有不同(具体如图4所示)。

表1 我国部分指数保险试点项目

已有的试点项目中仅有的是价格指数保险与信贷之间的互动。2014年山东济南长清农信联社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发展以“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银行贷款”的银保互动模式,长清农信联社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山东鼎泰牧业有限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山东鼎泰牧业有限公司在安华农业保险按1.25%的保险费率为1000头生猪投保“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此次银保互动合作中,农信社作为该笔指数保险的第一赔付人,根据企业经营需要提供信贷资金300万元,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②。

反观国外经验,国际上大部分的指数保险试点项目是以降雨量作为保险指数的天气指数保险为基础的[14]。纵观我国现有的指数保险试点项目,与信贷之间的互动合作少之又少,“天气指数保险+农业信贷”模式的实践还是一片空白,这说明我国对指数保险研发能力的薄弱有关,银保互动模式较为单一,也从侧面说明了需要对我国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业信贷”这种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贷款保证保险”模式

“贷款保证保险”模式类似于中间层面的银保互动项目,具体做法是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以同时购买一项信用保险,用于保证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代向信贷机构支付大部分的贷款损失,剩余小部分损失由信贷机构自行承担,当保险公司的损失超过一定界限时,由政府兜底。虽然这一模式中的信用保险并非农业保险,但是如果借款对象为农业经营者,那么在发生灾害时,保险公司也会为借款人偿还贷款,其最终效果和上述两种互动模式相近,因此将其归类为广义范围上的银保互动模式(如图5所示)。

图5 “贷款保证保险”模式

近年来我国这一类型的银保互动模式逐渐增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早于2009年在浙江省宁波市展开,之后逐步扩展到安徽、山东、广东、江苏等多个省份,产品的覆盖对象主要为涉农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中低收入群体。例如2014年的丹阳保得村镇银行与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合作推出的一种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无法提供抵押担保物的家庭农场,迄今为止,该产品累计放款3000多万,涵盖丹阳市约1/3的家庭农场。该产品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实践中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的贷款额度在15-20万左右,贷款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准,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总额的1.5%-1.8%,但政府会给予农户2%的贷款贴息,保险公司也会收到政府的经营费用补贴。保险的第一赔付人为银行,若家庭农场无法还贷,由保险公司优先偿还贷款并获得对家庭农场的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为:银行自身承担损失的15%,剩下的85%由保险公司承担③。

纵观上述实践,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业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以缓解融资难问题,但从本质上说,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形式,保险公司充当的是担保公司的角色,和担保公司相比,保险公司可能更为正规,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因此这种模式的银保互动比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更具有发展潜力。但与其他的银保互动模式相比,这一模式对参与对象的限制较为严格,对金融的普惠程度较低,这也是需要改进的地方。

根据对三种模式的梳理(见表2),在我国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市场情况下,“种养殖业保险+农业信贷”和“贷款保证保险”是最为主要的两种模式。但试点的地区较为分散,并没有很强的针对性,“贷款保证保险”和“指数保险+农业信贷”模式服务的对象也较为单一。虽然在政府的推动下,银保互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局限于试点地区的小打小闹,始终无法大范围的推广,也就无法充分发挥银保互动中农业保险的抵押担保替代作用。因此,下文将结合理论进一步探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无法在银保互动中起到显著作用的原因。

表2 我国银保互动试点情况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未发挥作用的原因

根据理论分析,可以从保险的基本条款、风险关联性和进阶条款看出其在银保互动中的抵押担保替代作用。下文将以作物小麦、玉米、稻谷④三种主要粮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例,分析其在银保互动中的作用程度。

(一)基本条款

1.赔偿金额

不同省份的政策性保险赔偿金额如表3所示,表中所列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依据为各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于地理环境差异以及资料的可获性,部分省份部分作物的数据存在缺失情况,且部分省份的赔偿金额具有多个档次。考虑到作物有不同的生长期,表3列举的均为作物成熟期时发生灾害的赔偿金额,即发生灾害时可能的最高赔偿金额如表所示,当前小麦、玉米、稻谷这三种作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赔偿金额并不高,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稻谷的每亩赔偿金额最高,也仅有534元。

表3 全国各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每亩赔偿金额(元/亩)

2.保障水平

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广覆盖、低保障”的策略,且各个省份的执行标准不一,例如河南省小麦、玉米、稻谷三种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⑤为70%,北京市为80%,江苏省为90%,但从全国来看,总体保障水平仍然较低。部分学者用作物亩均保险赔偿金额占亩产值的比例来衡量保障水平,对保障水平进行了综合性测算,测算结果表明: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呈现“种强养弱”的特征[15],2008-2015年间,种植业保险平均保障水平为5.93%,养殖业保险平均保障水平为3.75%。2015年,小麦、玉米保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均超过20%,稻谷保险保障水平为18.62%,远低于发达国家40%以上的水平。

3.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在保险条款中体现为保险责任的涵盖范围,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单纯的物化成本保险,保障范围仅包括自然灾害或是病虫害,投保人的人身意外、信用风险等均不在保险责任内,因此保障范围较为单一。

(二)风险关联

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承保的保险公司大多为国内的大型保险公司或是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因此具有较高的精算水平,但目前的定损方法和勘验技术还以人为现场定损为主,而农作物难以准确定损,已有研究证明以产量定损的形式普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16],这些人为因素均会减弱保险和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近年来,随着遥感和卫星技术的发展,指数保险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推广,指数保险依靠某一事前计算好的指数来确定保险的赔付,指数的选择包括了雨量、水位等天气指数或是某一区域的产量指数。依靠指数来定损的优势在于其不会受到个人行为或技术原因的影响,从而克服了传统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⑥[17-18],指数的选择会经过严格的筛选,触发机制也有缜密的计算,其和自然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有效可靠,指数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抵押物的作用。国际上许多银保互动的试点案例中也主要选择指数保险,或是包含指数保险的综合险作为银保互动中的保险产品[19-20]。

(三)进阶条款

1.信息共享

从实践来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银保互动项目,往往会涉及多方主体,因此也存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假设政府是一个背后支持者的角色,即对不同主体提供资金补贴和风险补偿,信息相对公开,所以可以暂不考虑政府这一主体,剩下的主体为银行、保险公司和农户。以信息共享的角度来看,总共有三对主体需要信息交换:银行和农户、保险公司和农户、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这三对主体之间信息流的通畅程度都会影响到整个银保互动项目信息对称的完备性。

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共享是最先发生的信息交换,当农户参加银保互动时银行仍会要求农户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并实地考察。除此之外,如果农户无法提供抵押物仍需有额外的担保,这一流程与原来的抵押担保贷款相差无几。

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的信息共享,即第二个发生的信息交换。当银行收到农户或是合作社的贷款申请后,其会将农户推荐给保险公司,此时保险公司也会对农户进行审查并收集农户信息。由于保险涉及标的的查验,保险公司需要实地测量农户的种植面积,验标合格后,为农户出具保单并交给银行。在贷款发放后,保险公司也会定期进行检查,并且由于保险公司会使用遥感等技术,对于农户生产方面的信息了解得更为全面,能否发现这些银行不了解的信息并且将其有效地传递到银行,是第三个发生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换的基础,也是第二个信息交换主要的价值体现。

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不同的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掌握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最为理想的情况应是两者实现充分的信息交换,主要是银行可以通过分享保险公司所拥有的农户信息来缓解信息不对称。这一信息深化带来的优势不仅在于促进市场信息的充分和对称,也在于控制和降低各方交易成本,提高银保互动的整体收益。但目前的银保互动中,银保双方业务上的往来很少,也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信息流渠道并不通畅,效率极低(如表4所示)。

表4 银保互动中信息共享情况

2.风险分担

无论是何种银保互动模式都有政府不同程度的补贴,但考虑到补贴的直接对象一般是农业经营主体,对于银行贷款风险的弥补作用较小。只有在“贷款保证保险”模式中银行与保险公司会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或是政府的兜底,当前银保互动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3.第一赔付人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合约中保险的第一赔付人一般为投保人,即农业经营主体。已有的银保互动中也出现了第一赔付人为银行的部分试点。由于各地具体政策不同,银行、保险公司、政府三者的具体目标之间也存在分歧,需要经过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商,这一进阶条款还需进一步强化。

四、主要结论

结合相关理论和数据分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赔偿金额和保障水平较低、保障范围单一,保险赔付和风险之间的关联性较弱,并未完全建立信息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银行尚未拥有保险第一赔付人的绝对控制权。从基本条款、风险关联、进阶条款的设置来说,这三者均不能很好地契合银保互动中农业保险发挥抵押担保作用的基础条件和内在逻辑。当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并不完全适合银保互动,这也解释了我国银保互动项目一直处于试点阶段,无法取得较好政策效应的原因。据此,本文提出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充分发挥银保互动对信贷配给的缓解作用需要确保农业保险抵押担保替代作用的实现路径畅通,需要设计符合理论逻辑的银保互动机制,银保互动中贷款合约与保险合约的结合方式能够实现激励效应的最大化。第二,在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条款改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从银保互动中的农业保险类型、银保互动不同主体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保险的第一赔付人设定这几个方面着手改进,即可能发挥银保互动抵押担保替代作用的农业保险应具备以下特点:以指数保险为银保互动中的基础农业保险类型,保险的第一赔付人为银行,银保互动各主体间实现高效地信息共享和风险分担,合理控制贷款成本。

注释:

① 数据来源:作者对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的实地调研。

② 数据来源于http://insurance.hexun.com/2014-09-24/168791861.html。

③ 数据来源于作者对保得村镇银行的实地调研。

④ 当前种、养殖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现阶段银保互动中的主要险种,因此主要粮食作物具有代表性。

⑤ 保险条款中保障水平是指当损失达到某一标准时,保险公司给予保险赔偿,例如当损失达到10%时进行赔偿,则保障水平为90%。

⑥ 大量文献论证了指数保险相较传统农业保险在处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上的优势,而对其主要的缺点和批评在于基差风险,本文在此假设指数保险中指数的设计和计算足够有效,且基差风险并不会影响指数保险对自然风险的预测精度,这一假设是理想化的,在实际中还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这也是本文的不足之一,若想更深入的研究,可以放松这一假设。另外,有文献指出指数保险也可能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对于区域产量指数保险如果使用不同的指标和赔付程序,农户可能会跨区购买最有利于自己的保险产品[21]。Carriquiry和Osgood(2012)、Jensen等(2014)[22-23]认为农户如果可以根据天气预测工具或自身的生产经验对今后的天气情况做出预测,当其预测出今后的天气将会变恶劣时,其会选择购买指数保险,从而产生逆向选择行为,但本文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完全可靠,因此这一结论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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