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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企业资金集中管理中的涉税风险

2019-12-19杜金平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24期
关键词:管理中心利息借款

杜金平

(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 榆林 719000)

引言

目前我国税法还未对企业集中资金管理资金调配等业务所牵涉的税务问题进行明文规定,因此,常规的税务法律难以对采取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进行规范,企业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当该涉税风险出现时,企业可能将面临高额罚款或其他处罚,这不仅会为企业带来直接的资金损失,还可能损伤企业形象、折损企业品牌价值,换言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中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正常运转、长远发展存在威胁。基于以上,下面将对“企业资金集中管理中的涉税风险”进行探究,希望以此为企业采取资金集中管理时如何规避涉税风险提供参考。

一、资金集中管理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一)存款利息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企业中境内对境外的存款利息的涉税风险

当企业采取资金集中管理时,企业中境内、境外公司发生资金借贷时,可能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关于这一涉税风险有以下两点需了解:第一点,境内企业中的境外公司有资金需求向境内公司借款时,存款利息计入境外公司账户,未经过企业,故企业无对应纳税义务,该做法有涉税风险;第二点,境内企业中的境外公司有资金需求向境内企业借款时,境内企业有对应纳税义务。

2、企业中境内对境内的存款利息的涉税风险

当企业采取资金集中管理时,企业中境内对境内的存款利息可能面临涉税风险,具体情况如下:境内企业中的境内公司A将资金借给境内的公司B,在税负承担方面公司B高于公司A,则在存款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方面公司A承担的纳税义务低于公司B,境内企业对应的纳税义务减少,存在涉税风险。

3、当企业亏损或企业间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其存款利息的涉税风险

企业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时若存在企业亏损或企业间税负相同,企业实际税负为零,与税率并非等价,若企业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出现疏忽,导致企业未尽到应尽的纳税义务,则将导致企业在存款利息方面面临涉税风险。

(二)借款利息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条例规定,当一般性非金融企业向一般性非金融企业借款时双方所产生的存借款利息支出,在不高于当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额准予扣除部分金额;当一般性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进行借款时,双方所产生的存借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等均准予全部扣除。当企业采取资金集中管理时,企业若选择成立专门的财务公司,由于财务公司拥有较为独特的性质(由企业专门设立因此属于企业,但又独立于企业,同时又属于金融企业),因此,子公司在支付给财务公司利息时,其扣除方式与财务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的部分扣除不同,为全额扣除。

2、企业下各公司之间关系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影响

某些企业过度追求利益,借助资金集中管理对企业内子公司的存借款利率进行不当调控,以此来减少自身税务负担,该做法存在较大涉税风险,对企业长远发展较为不利。对于该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清楚说明:企业和子公司间的业务金额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减少了企业和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此时税务部门应按照符合交易原则中规定的定价和方法进行税务调整。

3、企业资金集中管理产生的利息票据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影响

在企业采取资金集中管理时,相关部门没有针对资金集中管理产生的利息票据制定明确的规定与标准,因此,某些企业在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时,不管企业是通过财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模式开展相关工作,还是通过设立专门的财务公司开展相关工作,都未在工作时使用对应的地税发票,这可能导致企业在采取资金集中管理时,在借款利息方面存在一定涉税风险。

二、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分析

(一)措施一:健全风险控制体制规避风险

企业在采用资金集中管理时,企业存款调控不当将对企业造成一定威胁,具体来讲,企业存款高低与企业利润高低存在一定关联,很多时候存在“存款高、利润低”这种现象,但若是存款过低,又无法为企业运转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很可能令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子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然后引发一系列资金周转问题、违约问题,为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令企业形象受损并折损企业品牌价值,为企业的正常运转与稳健发展带来压力。故,企业在采用资金集中管理时,有必要健全风险控制体制,通过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制,对企业存款进行一个合理的调控,来避免“存款高、利润低”现象,同时又为子公司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以此来规避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带来的涉税风险,保证公司正常运转与长远发展。

(二)措施二:企业成立财务公司借助“统借统还”实现税收风险规避

企业成立财务公司借助“统借统还”实现税收风险规避,其实是指企业得到金融机构发放的统借统还的贷款后,由企业所属的财务公司与企业的子公司签订统借统还的贷款合同,按企业需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还款利息,再由财务公司转服给企业,最后由企业统一还给金融机构,以此来避免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带来的涉税风险。在企业采取该措施时,承担相关业务开展的对象为企业专门成立的财务公司,当财务公司从子公司处收取还款利息时,要考虑财务公司收取的还款利息是否按照金融机构的利率来进行计算,若未根据金融机构给出的利率来进行计算,采用了更高的利率,那么就应当征收对应的营业税,若忽视营业税征收,则将导致税收风险。即,在企业成立财务公司借助“统借统还”实现税收风险规避时,有以下三点应当注意:第一点,不由子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第二点;由企业专门设立的财务公司对借来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分拨到有资金需求的子公司;第三点,在子公司进行还款时应当依照金融机构给出的利率进行利息计算,不然将产生营业税。

三、结语

财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模式在企业中运用较为普遍,尽管该模式可帮助企业实现资源控制,但该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尤其是在采用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中,财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模式表现出严重的缺陷,无法为企业融资业务以及投资业务的开展提供较为有力的支持。换言之,若企业为独资企业,则财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模式较为适用,但企业若由多个子公司组成且子公司法人不同,则财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模式无法为企业融资等业务的开展提供有效支持。对于上述企业采用资金集中管理时财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模式中存在的缺陷,企业可考虑成立财务公司进行应对,借助财务公司的能效规避资金集中管理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知,财务公司对财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模式在融资、投资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缺陷有较好弥补作用,故,财务公司的存在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规避资金集中管理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从近年来企业的资金管理情况来看,企业越来越倾向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故对于资金集中管理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分析比较财务资金结算中心、成立专门财务公司这两种方式的特点与优劣性,最终将这两种方式进行一个较好的结合,以此来保证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成效同时规避其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最终促进企业正常运转及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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