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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会计和税务处理注意问题

2019-12-19李玲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5期
关键词:科目核算费用

李玲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 沈阳 110000)

一、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政策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始于1996年,当时的政策只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并且要求这两类企业在研究开发新的产品、新的技术及新的工艺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比例在10%以上,还要通过其主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允许在所得税申报时,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国家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激励各种类型企业加大在科技方面的投入,逐步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主体及扣除范围,并且也不断简化研发费的核算及申报。

目前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主要按照如下几个文件的规定来执行,但企业负责研发费的财务人员,一定要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二、企业研发费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研发费会计核算方法

对于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在会计核算上一定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分别按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部分进行核算。

研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进行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和研究,主要是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基本上属于探索性的,在这一阶段不可能形成合理有效的阶段性的成果,因此这一阶段的全部支出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研发项目的开发阶段主要是应用研究成果或其他新知识以生产出新的或者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或技术等,在此阶段发生的费用计入开发支出科目,最终可以形成成果物的,且在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确认为无形资产,将开发支出科目余额结转到无形资产科目,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要符合相关规定;如果开发阶段最终无法形成成果物或者中途终止,相应开发支出成本应转入当期损益。

(二)研发费加计扣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时,一定要弄清楚哪些科目是允许加计扣除的、哪些科目是不可以加计扣除的、哪些行业是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按最新政策规定来确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范围及计算可加计扣除金额。

1、加计扣除范围注意问题

研发费在核算上,无论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还是最终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都应该在相关规定内的。特别需要注意:工资薪金科目包括了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费用,所以在计算加计扣除时,一定把这部分费用考虑进去;选择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时,应该按照正列举方式选择加计扣除项目,即千万不要选择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项目,以免影响加计扣除金额,同时一定要注意,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总额的10%;

2、不适用于加计扣除情况

依据现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有一些项目是允许加计扣除的,在选择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特别注意,总结归纳如下几类共性项目需要注意:

(1)有些企业认为凡是企业发生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税收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为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按照上述定义内容,企业发生的属于一般知识性、技术性的活动不应归属于研发活动,因此这部分费用不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如:对产品和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了产品或者成为某种产品的组成部分,并且产品对外销售了,那么研发费中对应的该部分产品的材料费用是不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的;

(3)如果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取得了政府补助资金,则用政府补助资金支出的研发费是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

(4)委托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

3、加计扣除比例注意问题

现行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应依据财税〔2018〕99号文的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上述期间,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将符合加计扣除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所得税前扣除;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无形资产正常摊销额抵扣基础上,再按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的75%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研发费在加计扣除时,虽然是按照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来计算加计扣除额的,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总额都是一样的,只不过费用化部分是一次性在当期准予税前扣除,而资本化部分是按照摊销额分期准予税前抵扣的。另一方面,如果研发项目是委托研发的,一定注意允许加计扣除金额是委托金额的80%。

三、完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措施

目前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自行保存备查资料。所以,企业在开展研发项目时,研发及财务等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研发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果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不是很好,如某一环节沟通出现问题,可能就会导致研发项目某项备查资料不完整,结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研发项目费用的核算以及企业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为保证企业可以顺利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确保备查资料完整:在进行项目研发前,企业研发部门应将研发项目方案进行广泛的论证,以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对于可行的研发项目,向本企业权力机构提交研发项目计划书,经企业权力机构审批通过的研发项目,方可立项研究;对于委托外部单位研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项目,所签署的研发合同需要到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没有在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没有通过登记的研发合同,是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此外,专门负责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说明、研究开发人员的名单、生产经营和研发混用人员、设备、无形资产的分配情况说明及工时等等都属于备查资料,这些资料都要准备齐全;

(二)设研发项目辅助账:为准确核算和归集实际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企业财务部门对审批通过的研发项目,要按照研发项目分别设置研发支出核算辅助账,并编制辅助账汇总表;

(三)研发费合理分摊:按照现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展多项研发项目的,应该按照研发项目分别核算研发费,并且要对参与研发项目的人员、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支出,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给每一个研发项目;如果某人或某台机器设备同时用于研发项目和生产经营,则要分别核算,对于研发费和生产经营费之间核算和归集不准确的、不合理的、划分不清的,是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

总之,企业负责研发费管理的财务人员应主动去了解和学习关于研发费核算和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并针对政策规定,在结合本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会计核算与税收筹划的方案,在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税务风险,不断提升企业整体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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