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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今追昔,砥砺向前
——为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40周年而作

2019-12-18张晋藩先生创办并指导

21世纪 2019年12期
关键词:法制史史学法制

张晋藩先生创办并指导

1979年6月在长春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会迄今已经40年了,学会的组织由原来的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扩展到现在的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儒学与法律文化分会、民族法律文化分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老庄与法律文化分会等八个组织,会员由最初的五六十人扩展到今天的三四百人。学会的活动由每年一次集中召开发展为各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召开,各有指向和特点。所有这一切,都不是成立学会时所能顾及到的。40年学会的发展,不是偶然的,是和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密不可分的。没有改革开放,便不可能建立一个民间的学术团体,也不可能任其自由发展。无论学会的发展还是学术成就的凸显,以及新人的辈出,都和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分不开。下面,谈谈40年来学会的主要成就。

第一,40年来,法律史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喜人的态势,除法制史学外,还出现了法律思想史、法文化史、法制文明史、比较法制史、断代法制史、专题法制史等新的学科,各领风骚,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在这期间,出版了以《中国法制通史》《中国法律史学通史》等为代表的学术成果。与此同时,各种著作异彩纷呈,形成了百花争艳的法律史论坛。除各种学术著作外,还陆续出版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献和资料丛编,如《中华大典·法律典》,经过20多年,最终出版了6个分典,共23卷;此外,社科院法学所杨一凡同志主编的法律文献按照既定计划不断地推出新产品,华东政法大学也出版了近现代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的鸿篇巨著,为开展学术研究提供了资料的支持。而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等院校的学术成果也反映了各自的特色,均是法制史研究的重镇。

第二,在中央提出恢复法制,建立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任务,中国法律史学充分显示了它的现实借鉴意义,出版了如《中国监察法制史稿》等著作,特别是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表了一系列文章。1986年,在恢复法制的背景下,我给中央讲授法制课,题目是《谈谈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2017年,朱勇教授给中央政治局讲授《中国历史上的德治与法治》。

第三,这40年来,新人辈出,各校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400人左右,取得硕士学位的千余人。这些年轻的力量充满了活力,富有进取精神,已经出现了许多法律史学的新生力量。除此之外,还通过基金会征文的形式培养人才。目前有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和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以法大为例,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已经创办了10年,今年正在进行第九届全国性的征文活动,对于历届的优秀征文都以《新路集》公开出版,以示鼓励,其中既有博士生、硕士生,也有本科生。

第四,中国法律史学在这40年间,已经走向了世界。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国家教委便选派法律史学者赴美讲学,40年里,法律史学者分赴世界各地进行讲学活动,同时,几乎每年都召开中外学者参加的法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法律史学的著作也通过日、英、韩文出版,让世界了解中国法律史发展的现状和趋向。1993年,日本中央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翻译并出版了的我的专著《中国法制史(第一卷)》;2014年,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英文版(本书入选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我的《中国法制文明史》的英文版也即将在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本书入选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我主编的教材《中国法制史》2006年被翻译成韩文出版。此外,西北政法大学陈玺的专著《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也即将推出英文版(本书入选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等。

对于未来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尊重传统,发展传统。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法制文明史的国家,形成了纵向传承,既有时代特色又不断创新的法制发展的传统,其中体现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尽管在五千年的传统中不可避免地杂有历史的沉渣,但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法律的传统是一部洋溢着民主性精华的传统,关于法律的形成与发展的论述、立法的成就、执法理政的经验、严治官与宽养民的国策,以及司法文明的构建等等,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的传统。作为中华民族的子孙,一定要深刻理解中国法制的传统是取之不尽的文化宝藏,绝不是阻碍中华民族前进的障碍。只有尊重传统的民族,才是有希望的民族。要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勇于创新,激活其中有价值的因素,融入到现实的国家法治建设中去。

张晋藩

第二,夯实法制史学的理论基础——法律文化。中国法制的发展是凭借法文化的引领并以法文化作为理论基础的。中华法文化在20世纪中叶以前几乎被人冷落,1985年以后,成立了中国文化书院,聘请中外学者讲授文化课,我作为文化书院的教师,讲授法文化课,发表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论纲》及相关著作,此后,研究法文化的成果日渐增多。法文化的研究状态,对于法制史学至关重要。法制史学的发展依赖于法文化的发展。因此,需要通过研究传统法文化,推动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夯实法制史学发展的基础,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第三,肃清晚清以来西方中心论的影响。晚清时期,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制也进入了近代化的历史时期,由于中国近代的国情,决定了它只能选择西方的路径走向近代化,所以西方的法学被时人认为是法制近代化的中心。在西方法学的影响下,中国的传统法文化成就被漠视。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只有刑法,没有民法,即使片段的民事法律,也杂糅在刑法典当中,这个观点完全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一部单行的民法典,相对于公法而言,民法的发展也确实是薄弱的,但是,自春秋战国土地私有制确立开始,以土地为标的物的民事法律关系迅速发展,并出现了一些民事诉讼案件。至汉朝,已经有单行的、自立于刑法之外的民事法律规范。尤其是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由此促进了民事法律的进步,出现了数量众多的单行的民事法律条文。至清朝,民事法律更散见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户部则例》及一系列单行立法中,《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一直适用,直至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颁布。之所以西方关于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观点,是由于不了解中国法制历史的真实情况。但在西方中心论的影响下,民国时期从梁启超开始直到杨鸿烈、陈顾远,都不承认中国古代有独立的民法存在。改革开放以后,从西方留学归来的年轻学者,也在重复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论调。西方中心论的观点严重影响了民法史学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不应有的偏见。

除此之外,西方学者还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出现了法家为代表的法理学成就,但是进入汉朝以后,中国古代就没有法学了。这同样是不了解中国法制史所致。汉以后,就法理学而言,确实是衰落了,但是注释法学却异军突起,注释法学以当代的刑法典为对象,因此注释法学虽不是理论法学,但它覆盖了刑法学、诉讼法学、司法勘验学、历史法学等等,而且,律学由汉至清代有发展,人才辈出,著作迭见。一个法制文明的大国,怎么可能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不存在法学。这种观点对年轻的学子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彻底肃清西方中心论的影响,才能尊重中国法律史,认识中国法律史,发展中国法律史。

第四,发挥法律史学智库的作用。中国法律史学集五千年之经验,无论治国理政、立法司法,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观点和实践价值,成为一座宏伟的智库,其中蕴藏着不尽的宝藏,这是古圣先贤遗留下来的智慧结晶。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史学智库的作用,为当前的国家建设服务。必须明确法律史研究的是过去,面对的是现实和未来。古人说得好,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也就是历史将国家的兴衰之由非常具体地呈现在世人眼前,启迪人的思索,指引人正确的方向。

第五,培养优秀的新生力量。上世纪50年代,承担创建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学者已经是硕果仅存了。他们筚路蓝缕,开拓了新中国法律史学的路径。上世纪80年代的硕士、博士也已年近六旬,因此,培养基础扎实、观点明确、具有远大抱负和担当历史使命的年轻一代是提上日程的紧急任务。古人论研究历史首先是史德,其次才是才、学、识,史德是根本的立场问题。习总书记也多次提到立德树人。

第六,为往圣继绝学,为法治开新章。中国古代无论是儒、墨、道、法,都重视法制,而且提出了各种观点,形成了百家争鸣的伟大气势。没有先秦诸子的贡献,就不会有汉以后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除先秦诸子外,中世纪的学者如杜佑、马端临、郑樵等,研究的重点都在制度史方面。由唐迄清,尽管专制制度不断强化,阻碍了法学的发展,但是,《唐律疏议》的制定,最突出的标志着中华法制文明,它影响周边国家达千余年之久。唐律之外,明清律也都有着重要的国际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其中既包括升平之世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衰乱之世社会动荡的深刻教训。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

新一代中国法律史学者的任务,不仅为往圣继绝学,还要开法治的新章。当前进行的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它需要从中华法文化中汲取智慧,使古今结合,构建新的中华法系。在这方面,法律史学者大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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